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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54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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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体研究讨论的会议记录,决议或者决定的文稿等原始书面材料。
虽然经集体研究,但确有失职或违反规定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节,追
究直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对重大投资、担保项目的集体决策过程中,有关人员明确持反对意见,而且事实证明
所持意见是正确的,不承担错误决策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对外投资的本金(实物)和合同规定的收
益;对外借款的本金和收益(利息);因对外担保而承担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它与直接责任者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经济损失。由此引发的其它
经济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界定:

(一)依据《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外投资、
借款、担保中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按以下标准确定:较大经济损失为 
!万元以上至 
〃#万
元以下,重大经济损失为 
〃#万元以上至 
!#万元以下,巨大经济损失为 
!#万元以上;

(二)铁路大中型企业及较大的事业单位,可按以下数额标准掌握:较大经济损失为 
〃#万元以上至 
!#万元以下,重大经济损失为 
!#万元以上至 
##万元以下,巨大经济损
失为 
##万元以上。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中造成经济损失的时间界定:

(一)在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中,有关责任者因失职或者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需
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以立案调查时间为止确定损失数额,通过办案或者通过有关责任者采
取措施挽回的经济损失,仍计算为直接经济损失,在量纪时可做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
分的情节考虑;

(二)因工作失误,有关责任者未构成违纪,但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以对外投资、借
款、担保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事实上已终止的时间,或者发现投资项目已发生重大损失并
且无法挽回,以及破产、解散后清算的时间确定损失数额。

第二十一条有关责任者因失职或者违反规定,造成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中经济损
失,须追究行政责任的,同时处以 
###元至 
〃####元的经济赔偿;凡个人擅自决策的,加
重经济赔偿;凡个人决策为个人或者为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亲属的,由直接责任者
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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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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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因工作失职或者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借款、担保,按照本规定应给予有
关责任者纪律处分的案件,由行政监察部门受理;有关责任者违反党纪案件,由党的纪律
检查委员会受理。

第二十三条对因工作失误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者的免职、解聘的组织处理,由行
政监察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书,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按照任免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干部、人
事、劳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执行。

第二十四条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由行政监察部门会同财务、审计部门确认。对有
关责任者经济赔偿的金额,由行政监察部门确认,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济赔偿
通知书”,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向有关责任者收缴,归铁路单位所有。

有关责任者不按期交纳赔偿款的,在保障其基本生活费的情况下,由所在单位财务部
门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发布之前铁路单位在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中造成经济损失案
件的处理,应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既充分考虑国家宏观
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也要实事求是地给予有关责任者必要的处理。

(一)本规定发布前,领导班子成员经过某种形式的集体决策而进行的对外投资、借
款、担保,造成损失,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依照本规定的量纪标准,从轻、减轻处分;

(二)本规定发布前,铁路单位对路内其他单位或者向本单位所属多经、集经企业投
资,以及因解决职工子女就业等政策性原因进行的投资,造成经济损失,需要给予有关责
任者纪律处分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三)根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在铁路系统开展“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的执
法监察”工作期间,有关责任者能够认真自查自纠,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挽回损失的,
在计算损失数额时,以最终损失计算,并可按照本规定放宽一档或者免予处分。对态度不
积极、自查自纠不力,甚至顶风违纪的责任者,要从重加重处理。

前款所述对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政策性规定,均不适用于个人决策为
个人,或者为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亲属而进行的投资、借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铁道部监察局负责解释。铁路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
合所在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

附件经济赔偿通知书
财务处(科、室):
根据
处(科、室)交纳经济赔偿金
决定,# 
# 
#同志应自接到此决定后,个月内向你
元,如不能按期交纳,请分期从其工资中予以扣除。
年月日(章)

注:此件应一式三份,其中交本人一份,留存一份。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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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铁路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企业国有资产
营运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及铁道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是为解决企业设备闲置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的浪费而
采取的有偿转让、无偿调拨、对外投资、租赁、代销、修复改造再利用等调剂利用措施和信
息、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做好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工作,是落实铁路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盘活企业
存量资产、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措施,是当前企业设备管理工作
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职责。各企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多种方式搞好闲置
设备资源的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设备闲置造成的资金占用和浪费,充分发挥其能
力和潜力,提高企业的整体资产营运效益。

二、闲置设备的界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闲置设备是指企业固定资产配置中多余、不需用、低效的机械动
力设备、运输设备和传导设备中的电力设备、变配电设备等: 
!〃连续停用(封存)一年以上或新购、自制两年以上没有投产使用的设备; 
#〃加工精度、范围即使经大修改造也无法满足本单位生产工艺要求且不具备报废条

件的设备; 
〃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因企业结构、生产布局、产品结构调整和生产任务发生变
化,不再使用或不再适合本企业继续使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以上设备,已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列入不需用固定资产的属必须调剂范围;已确定
需要进行调剂处置的在用、未使用和封存设备,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转不需
用固定资产进行调剂处置。

第五条以下设备不得作为闲置设备处置: 


!〃建设项目待安装的设备; 


#〃特准储备、抢险救灾经核实封存的设备;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强制报废及不允许转让和扩散的设备。

三、闲置设备的处置

第六条闲置设备调剂按其去向分为企业内部调剂、路内企业之间调剂和对外出售
处置三种,调剂的优先权顺序依次为企业内部调剂、路内调剂和对外出售,对外出售的受
让方必须为具有民事能力的企业法人、团体组织和自然人。

第七条对闲置设备的调剂处置,应依照有偿为主、无偿为辅的原则,调剂利用的方
式可采取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投资、出租、修复改造再利用、提前报废等形式。 


!〃各部属运输企业内部同一款源核算的企业、单位之间,可以根据铁道部《铁路运输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无偿调拨的方式进行余缺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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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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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设备的有偿转让是指路内企业之间的有偿调拨和对外出售。各部属企业之
间、各部属企业内部之间,除可按照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无偿调拨的以外,均应以有偿调拨的方式进行余缺调剂。经按审批权限规定批准后,各部
属企业可组织将管内多余不需用的闲置设备,向集体企业、个人及路外企业、单位出售。 


#〃为提高设备的运用效益,在开展余缺调剂的同时,鼓励以企业多余闲置设备向多
经、集经企业和路外企业进行投资和出租,对于价值高、利用率较低的设备,应积极组织开
展租赁经营。 


〃对于难于调剂的闲置设备,在进行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对可以改造又有他用的设
备应通过修复改造实现再利用。对于确无使用价值和修复改造再利用价值的闲置设备,
经批准可提前报废和进行拆体处置。

四、调剂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开展全路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建立形成全路设备管理和闲置设备调剂
信息网络,网络的形式以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铁道部设备办公室)为主干、联结各部属企
业设备管理部门(或调剂中心),各部属企业以自身为节点再联结所辖企业和设备占用单
位的树型网络结构。网络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由部组织开发,有关联网和运行规则另行下
发。

第九条全路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
制,由各级设备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会同财务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负责对全路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指导,制定相
应的政策办法,组织全路的闲置设备信息,建立全路信息库,对全路闲置设备信息进行整
理、汇总和维护,通过网络进行发布,定期举行全路闲置设备调剂会或其它形式的调剂活
动,为企业提供信息和调剂的服务。

各部属企业是调剂运作的主体,负责本系统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
理,依照本办法及铁路固定资产管理、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
序。组织管内闲置设备的界定和信息的汇总上报,建立和维护管内信息数据库,组织进行
余缺调剂,推动闲置设备的再利用。并于每年年底将闲置设备调剂工作开展的情况和结
果报部资金清算中心。

第十条为做好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及技术服务,各铁路局、总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
要及国务院七部委《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设备调剂中心,为所属
企业、单位提供代理、代销、租赁等经营服务及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调剂中心的服务收费
标准按照国家及当地的规定标准执行。凡设立调剂中心的将中心设置的批准文件、章程
等资料报部资金清算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闲置设备的调剂处置,由各部属企业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操作程序组
织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闲置设备信息,由各部属企业组织管内基层设备占用单位通过网络进行
归集和动态维护,建立管内动态闲置设备资源信息数据库并通过联网传递形成全路数据
库。在全路网络尚未建成开通前,应通过闲置设备报表组织进行归集和汇总,组织开展管
内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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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各部属企业在安排购置计划、开展多元化经营和新建项目进行设计选型
及施工过程中,不仅要充分利用本单位的闲置设备资源,并且要注意利用路内其它企业的
闲置设备,有关需求信息应及时上网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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