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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施工过程中,不仅要充分利用本单位的闲置设备资源,并且要注意利用路内其它企业的
闲置设备,有关需求信息应及时上网沟通。各部属企业对本系统的闲置设备资源自主安
排各种形式的调剂利用活动,随时调剂余缺,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本单位或分片联合组织
调剂活动。
五、调剂的有关政策
第十四条闲置设备的对外出售,应以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前提,根据设备功能状
态、比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考虑闲置设备市场需求和变现可能的因素,评估确定出售
底价。单项账面净值在
!〃〃万元以上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委托具有评估资格
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万元以下的由各部属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
部门组织鉴定及确认,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闲置设备的有偿转让,必须通过铁道结算中心或银行结算。有偿转让的
净收益(变价收入减固资净值和清理费用)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各部属企业应结合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落实,积极推进设备占用和管理体
制的改革,将市场经营的风险和责任分解到设备占用单位,并将设备运用效益及闲置设备
调剂利用的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设备大检查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各部属企业可根据调剂活动取得的成效对有贡献的设备管理部门和人员
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各部属企业制定。
六、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属企业,部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各部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
细则,报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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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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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审批开通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
保证铁路运输的畅通和安全,适应运输业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根据铁道
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发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运
〔!〃〃#〕!%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管辖的营业铁路和新建铁路以及国铁控股的新建合资
铁路线上专用线的接轨。
第二章新建专用线的运量标准
第三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近期运量一般不应低于
&万吨
’年。
第四条企业应如实提出新建专用线的运量。如建成后实际运量不足
&万吨
’年
时,铁路有权中止运输协议。
第三章专用线接轨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在既有铁路线上专用线接轨
!(企业修建(含新建、改扩建,下同)专用线时,须向所在地铁路局有关部门提出修建
的接轨申请,申请时应附下列技术文件:
(!)有确切依据的企业专用线近、远期运量,以及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等文件资料。
())企业修建专用线要求接轨的铁路线路名、车站站名。
(&)企业修建专用线对接轨车站的能力、取送车条件、运输生产安全及相关线路输送
能力等产生影响程度的可研报告。
(*)涉及环境保护及运输危险品货物(如爆炸、易燃、剧毒品等)的企业,应具有环保、
公安部门及有关单位同意的文件。
)(铁路局有关部门在接到企业修建专用线接轨申请后,应及时对企业提报的有关文
件资料组织审查批复。
以下三种情况铁路局要报部运输局审批:
(!)企业新建专用线的近期运量虽少于
&万吨
’年,但情况特殊、修建理由充分;
())企业修建专用线的近期运量超过
#万吨
’年;
(&)在京哈、京广、京沪、陇海等主要干线及能力已饱和的线路上(部控分界口)接轨的
专用线。
&(铁路局有关部门在审批专用线接轨时要处理好铁路整体效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必要时铁道部有权予以订正。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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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分界点以外的专用线部分,在满足铁路总体规划、技术标
准和运量要求等条件下,设计、施工、监理由业主负责组织审查、招标,铁路有关单位参加。
#〃企业专用线接轨引起接轨站道岔、线路等配置变更由专用线业主投资。接轨站的
设计、施工应由铁路承担,专用线业主参加审查。
第六条在新建、改扩建铁路线上专用线接轨
〃企业在新建、改扩建铁路线上要求
新建专用线,要委托该线的设计单位对接轨点进行可行性研究(应附的技术文件同第五
条),并由设计单位汇总后(同时附有关技术文件)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批。
%〃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复同意接轨后,接轨站变更工程设计需报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
中心审批。
&〃任何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无权审批和签订接轨协议。
第四章新建专用线的开通使用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的专用线与国铁接轨,铁路局运输部门和接轨站不
得办理开通和承办各种货运业务。
第八条对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的专用线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和铁路局
有关部门,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准开通使用。
第九条正式验收合格,产权单位应及时与铁路局运输部门按《铁路专用线、专用铁
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运()号)文件规定签订运输协议,并应编制相关的作业细
》〔’’#〕
则和安全协议。在开通时,产权单位向所在铁路局运输部门提出专用线开通使用申请,铁
路局运输部门以电报批准开通使用。经铁道部运输局同意接轨的专用线要报铁道部运输
局核备。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各铁路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管内的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并指定专人负
责,加强管理,组织好接轨、开通等问题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起试行。铁道部
运输局《关于发布〈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地方铁路与国铁接轨审批开通实施办法(试
的通知》〔’’*〕
行)〉(运设)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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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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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铁路公司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合资铁路公司的人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人事管理
》《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立的
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或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人事管理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具有履行职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经理还应具有相应的领导岗位任职资历和铁路运输经营管理能力。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按合同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由各股东和股东委托
单位协商委派。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铁道部委托单位选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监事会负责人的人选,需事先报铁道部审
查同意,其他成员报铁道部人事司备案。
第六条公司经理、副经理和“三总师”等高级管理人员,按合同书和公司章程规定,
由股东或股东委托单位协商推荐,公司董事会聘任。
铁道部委托单位推荐的经理人选,需事先报铁道部审查同意。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经理及以下经营管理人员,其人事、工资关系
应转入所在公司管理。股东或股东委托单位选派的兼职董事、监事,其人事、工资关系仍
保留在原单位不变,不能从公司领取报酬。
第八条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考核。对公
司董事长、经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任期届满或离任要进行全面考核和审计。
第九条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经理的考核,以控股方股东或股东委托单位为
主,商参股方组织进行;对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公司董事会组织进行。考核结
果要及时向股东或股东委托单位报告。
第十条建立公司董事、监事的述职制度。董事、监事每年应就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向股东委托单位作述职报告。董事长、监事会负责人应向控股方股东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十一条股东委托单位要建立对所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制度,认真抓好对所派董
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并以职务及公司经营效益确定相应待遇,不再
套用国家干部行政级别,原有级别封存。
第十三条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技术职务,按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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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表现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可由公司委托国家授权具备相应评审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十四条公司人事管理工作业务由控股方委托单位归口指导。各公司应依据本办
法制定本单位的人事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铁道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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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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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于
#%年
月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年
月
&日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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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年
〃月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
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
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
线。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
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条国家重点发展国家铁路,大力扶持地方铁路的发展。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
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条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
正常秩序。
第七条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
通,车站、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八条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地方铁路、专用铁
路的技术管理办法,参照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制定。
第九条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