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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氏世范-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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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私。薄书出入不令幼者预知。幼者至不免饥寒,必启争端。或长者处事至 
公,幼者不能承顺,盗取其财,以为不肖之资,尤不能和。若长者总持大纲, 
幼者分干细务,长必幼谋,幼必长听,各尽公心,自然无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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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弟贫富不齐 

     兄弟子侄贫富厚薄不同,富者既怀独善之心,又多骄傲;贫者不生自勉 
之心,又多妒嫉,此所以不和。若富者时分惠其余,不恤其不知恩;贫者知 
自有定分,不望其必分惠,则亦何争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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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财产贵公当 

     朝廷立法,于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详悉,然有果是窃众营私,却于典卖契 
中称“系妻财置到”,或诡名置产,官中不能尽行根究。又有果是起于贫寒, 
不因父祖资产自能奋立,营置财业。或虽有祖宗财产,不因于众,别自殖立 
私产,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于经县、经州、经所在官府累十数年,各至 
破荡而后已。若富者能反思,果是因众成私,不分与贫者,于心岂无所慊! 
果是自置财产,分与贫者,明则为高义,幽则为阴德,又岂不胜如连年争讼, 
妨废家务,及资备裹粮,资绝证佐,与嘱托吏胥,贿赂官员之徒费耶!贫者 
亦宜自思,彼实窃众,亦由辛苦营运以至增置,岂可悉分有之!况实彼之私 
财,而吾欲受之,宁不自愧!苟能知此,则所分虽微,必无争讼之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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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不必私藏金宝 

     人有兄弟子侄同居,而私财独厚,虑有分析之患者,则买金银之属而深 
藏之,此为大愚。若以百千金银计之,用以买产,岁收必十千。十余年后, 
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百千又有息焉!用以典质营 
运,三年而其息一倍,则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又三 
年再倍。……不知其多少,何为而藏之箧笥,不假此收息以利众也!余见世 
人有将私财假于众,使之营家而止取其本者,其家富厚,均及兄弟子侄,绵 
绵不绝,此善处心之报也。亦有窃盗众财,或寄妻家,或寄内外姻亲之家, 
终为其人用过,不敢取索及取索而不得者多矣。亦有作妻家、姻亲之家置产, 
为其人所掩有者多矣。亦有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 
凡百君子,幸详鉴此,止须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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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业不必计较 

     兄弟同居,甲者富厚,常虑为乙所扰。十数年间,或甲破坏,而乙乃增 
进;或甲亡而其子不能自立,乙反为甲所扰者有矣。兄弟分析,有幸应分人 
典卖,而己欲执赎,则将所分田产丘丘段段平分,或以两旁分与应分人,而 
己分处中,往往应分人未卖而己分先卖,反为应分人执邻取赎者多矣。有诸 
父俱亡,作诸子均分,而无兄弟者分后独昌,多兄弟者分后浸微者;有多兄 
弟之人不愿作诸子均分而兄弟各自昌盛,胜于独据全分者;有以兄弟累众而 
己累独少,力求分析而分后浸微,反不若累众之人昌盛如故者;有以分析不 
平,屡经官求再分,而分到财产随即破坏,反不若被论之人昌盛如故者。世 
人若知智术不胜天理,必不起争讼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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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弟贵相爱 

     兄弟义居,固世之美事。然其间有一人早亡,诸父与子侄其爱稍疏,其 
心未必均齐。为长而欺瞒其幼者有之,为幼而悖慢其长者有之。顾见义居而 
交争者,其相疾有甚于路人。前日之美事,乃甚不美矣。故兄弟当分,宜早 
有所定。兄弟相爱,虽异居异财,亦不害为孝义。一有交争,则孝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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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事宜各尽心 

     兄弟子侄有同门异户而居者,于众事宜各尽心,不可令小儿、婢仆有扰 
于众。虽是细微,皆起争之渐。且众之庭宇,一人勤于扫洒,一人全不之顾, 
勤扫洒者已不能平,况不之顾者又纵其小儿婢仆,常常狼籍,且不容他人禁 
止,则怒詈失欢多起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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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相处贵爱 

     同居之人,有不贤者非理以相扰,若间或一再,尚可与辩。至于百无一 
是,且朝夕以此相临,极为难处。同乡及同官亦或有此,当宽其怀抱,以无 
可奈何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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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爱弟侄 

     父之兄弟,谓之伯父、叔父,其妻,谓之伯母、叔母。服制减于父母一 
等者,盖谓其抚字教育有父母之道,与亲父母不相远。而兄弟之子谓之犹子, 
亦谓其奉承报孝,有子之道,与亲子不相远。故幼而无父母者,苟有伯叔父 
母,则不至无所养;老而无子孙者,苟有犹子,则不至于无所归。此圣王制 
礼立法之本意。今人或不然,自爱其子,而不顾兄弟之子。又有因其无父母, 
欲兼其财,百端以扰害之,何以责其犹子之孝!故犹子亦视其伯叔父母如仇 
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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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兄弟教子善 

     人有数子,无所不爱,而于兄弟则相视如仇雠。往往其子因父之意遂不 
礼于伯父、叔父者,殊不知已之兄弟即父之诸子,己之诸子,即他日之兄弟。 
我于兄弟不和,则我之诸子更相视效,能禁其不乖戾否?子不礼于伯叔父, 
则不孝于父亦其渐也。故欲吾之诸子和同,须以吾之处兄弟者示之。欲吾子 
之孝于己,须以其善事伯叔父者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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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后之言不可听 

     凡人之家有子弟及妇女好传递言语,则虽圣贤同居,亦不能不争。且人 
之做事不能皆是,不能皆合他人之意,宁免其背后评议?背后之言,人不传 
递,则彼不闻知,宁有忿争?惟此言彼闻,则积成怨恨。况两递其言,又从 
而增易之,两家之怨至于牢不可解。惟高明之人有言不听,则此辈自不能离 
间其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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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不可相讥议 

     同居之人或相往来,须扬声曳履使人知之,不可默造。虑其适议及我, 
则彼此愧惭,进退不可。况其间有不晓事之人,好伏于幽暗之处,以伺人之 
言语。此生事兴争之端,岂可久与同居!然人之居处,不可谓僻静无人,而 
辄讥议人,必虑或有闻之者。俗谓:“墙壁有耳。”又曰:“日不可说人, 
夜不可说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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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之言寡恩义 

     人家不和,多因妇女以言激怒其夫及同辈。盖妇女所见不广不远,不公 
不平。又其所谓舅姑、伯叔、妯娌皆假合,强为之称呼,非自然天属。故轻 
于割恩,易于修怨。非丈夫有远识,则为其役而不自觉,一家之中乖变生矣。 
于是有亲兄弟子侄隔屋连墙,至死不相往来者;有无子而不肯以犹子为后, 
有多子而不以与其兄弟者;有不恤兄弟之贫,养亲必欲如一,宁弃亲而不顾 
者;有不恤兄弟之贫,葬亲必欲均费,宁留丧而不葬者;……其事多端,不 
可概述。亦尝见有远识之人,知妇女之不可谏诲,而外与兄弟相爱常不失欢, 
私救其所急,私周其所乏,不使妇女知之。彼兄弟之贫者,虽深怨其妇女, 
而重爱其兄弟。至于当分析之际,不敢以贫故而贪爱其兄弟之财产者,盖由 
见识高远之人不听妇女之言,而先施之厚,因以得兄弟之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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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婢仆之言多间斗 

     妇女之易生言语者,又多出于婢妾之间斗。婢妾愚贱,尤无见识,以言 
他人之短失为忠于主母。若妇女有见识,能一切勿听,则虚佞之言不复敢进。 
若听之信之,从而爱之,则必再言之,又言之,使主母与人遂成深仇,为婢 
妾者方洋洋得志。非特婢妾为然,奴隶亦多如此。若主翁听信,则房族、亲 
戚、故旧皆大失欢,而善良之仆佃,皆翻致诛责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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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戚不宜频假贷 

     房族、亲戚、邻居,其贫者才有所阙,必请假焉。虽米、盐、酒、醋计 
钱不多,然朝夕频频,令人厌烦。如假借衣服、器用,既为损污,又因以质 
钱。借之者历历在心,日望其偿;其借者非惟不偿,又行行常自若,且语人 
曰:“我未尝有纤毫假贷于他。”此言一达,岂不招怨怒。 

… 页面 38…

                             亲旧贫者随力周济 

     应亲戚故旧有所假贷,不若随力给与之。言借,则我望其还,不免有所 
索。索之既频,而负偿“冤主”反怒曰:“我欲偿之,以其不当频索,则姑 
已之。”方其不索,则又曰:“彼不下气问我,我何为而强还之!”故索亦 
不偿,不索亦不偿,终于交怨而后已。盖贫人之假贷,初无肯偿之意,纵有 
肯偿之意,亦由何得偿?或假贷作经营,又多以命穷计绌而折阅。方其始借 
之时,礼甚恭,言甚逊,其感恩之心可指日以为誓。至他日责偿之时,恨不 
以兵刃相加。凡亲戚故旧,因财成怨者多矣。俗谓“不孝怨父母,欠债怨财 
主。”不若念其贫,随吾力之厚薄,举以与之。则我无责偿之念,彼亦无怨 
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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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孙常宜关防 

     子孙有过,为父祖者多不自知,贵官尤甚。盖子孙有过,多掩蔽父祖之 
耳目。外人知之,窃笑而已,不使其父祖知之。至于乡曲贵宦,人之进见有 
时,称道盛德之不暇,岂敢言其子孙之非!况又自以子孙为贤,而以人言为 
诬,故子孙有弥 
     天之过而父祖不知也。间有家训稍严,而母氏犹有庇其子之恶,不使其 
父知之。富家之子孙不肖,不过耽酒、好色、赌博、近小人,破家之事而已。 
贵宦之子孙不止此也。其居乡也,强索人之酒食,强贷人之钱财,强借人之 
物而不还,强买人之物而不偿;亲近群小,则使之假势以陵人;侵害善良, 
则多致饰词以妄讼;乡人有曲理犯法事,认为已事,名曰“担当”;乡人有 
争论,则伪作父祖之简,干恳州县,求以曲为直;差夫借船,放税免罪,以 
其所得为酒色之娱。殆非一端也。其随侍也,私令市贾买物,私令吏人买物, 
私托场务买物……皆不偿其直;吏人补名,吏人免罪,吏人有优润,皆必责 
其报;典买婢妾,限以抵价,而使他人填赔;或同院子游狎,或干场务放税…… 
其他妄有求觅亦非一端,不恤误其父祖陷于刑辟也。凡为人父祖者,宜知此 
事,常关防,更常询访,或庶几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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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弟贪缪勿使仕宦 

     子弟有愚缪贪污者,自不可使之仕宦。古人谓“治狱多阴德,子孙当有 
兴者”。谓“利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福。”令其愚缪,必以狱讼事悉委胥 
辈改易事情,庇恶陷善,岂不与阴德相反!古人又谓“我多阴谋,道家所忌”, 
谓“害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祸”。今其贪污,必与胥辈同谋,货鬻公事, 
以曲为直,人受其冤无所告诉,岂不谓之阴谋!士大夫试厉数乡曲三十年前 
宦族,今能自存者仅有几家?皆前事所致也。有远识者必信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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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业兴替系子弟 

     同居父兄子弟善恶贤否相半,若顽很刻薄不惜家业之人先死,则其家兴 
盛未易量也;若慈善长厚勤谨之人先死,则其家不可救矣。谚云:“莫言家 
未成,成家子未生;莫言家未破,破家子未大。”亦此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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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子长幼宜异 

     贫者养他人之子当于幼时。盖贫者无田宅可养暮年,惟望其子反哺,不 
可不自其幼时衣食抚养以结其心;富者养他人之子当于既长之时。今世之富 
人养他人之子,多以为讳故,欲及其无知之时抚养,或养所出至微之人。长 
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议逐去,致有争讼。若取于既长之时,其贤否可以粗 
见,苟能温淳守己,必能事所养为所生,且不敢破家,亦不致兴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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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多不可轻与人 

     多子固为人之患,不可以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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