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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氏世范-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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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多不可轻与人 

     多子固为人之患,不可以多子之故轻以与人。须俟其稍长,见其温淳守 
己,举以与人,两家获福。如在襁褓,即以与人,万一不肖,既破他家,必 
求归宗,往往兴讼,又破我家,则两家受其祸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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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异姓子有碍 

     养异姓之子,非惟祖先神灵不歆其祀,数世之后,必与同姓通婚姻者, 
律禁甚严,人多冒之,至启争讼。设或人不之告,官不之治,岂可不思理之 
所在。江西养子,不去其所生之姓,而以所养之姓冠于其上,若复姓者,虽 
于经律无见,亦知恶其无别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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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嗣择昭穆相顺 

     同姓之子,昭穆不顺,亦不可以为后。鸿雁微物,犹不乱行,人乃不然! 
至于叔拜侄,于理安乎,况启争端!设不得已,养弟,养侄、孙以奉祭祀, 
惟当抚之如子,以其财产与之。受所养者奉所养如父,如古人为嫂制服。如 
今世为祖承重之意,而昭穆不乱,亦无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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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庶孽遗腹宜早辨 

     别宅子、遗腹子宜及早收养教训,免致身后论讼。或已为愚下之人方欲 
归宗,尤难处也。女亦然,或与杂滥之人通私,或婢妾因他事逐出,皆不可 
不于生前早有辨明。恐身后有求归宗而暗昧不明,子孙被其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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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代不可借人用 

     世有养孤遗子者,及长,使为僧、道,乃从其姓,用其三代。有族人出 
家而借用有荫人三代,此虽无甚利害,然有还俗求归宗者,官以文书为验, 
则不可断,以为非。此不可不防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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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义子当绝争端 

     贤德之人见族人及外亲子弟之贫,多收于其家,衣食教抚如己子,而薄 
俗乃有贪其财产,于其身后,强欲承重,以为“某人尝以我为嗣矣”。故高 
义之事使人病于难行。惟当于平昔别其居处,明其名称。若己嗣未立,或他 
人之子弟年居己子之长,尤不可不明嫌疑于平昔也。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 
脚夫而有前妻之子,欲抚养不欲抚养,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争。同入 
门及不同入门,同居及不同居,当质之于众,明之于官,以绝争端。若义子 
有劳于家,亦宜早有所酬。义兄弟有劳有恩,亦宜割财产与之,不可拘文而 
尽废恩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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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孤女财产随嫁分给 

     孤女有分,必随力厚嫁;合得田产,必依条分给。若吝于目前,必致嫁 
后有所陈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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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孤女宜早议亲 

     寡妇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内外亲戚有高义者,宁若与之议亲, 
使鞠养于舅姑之家,俟其长而成亲。若随母而归义父之家,则嫌疑之间,多 
不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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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娶宜择贤妇 

     中年以后丧妻乃人之大不幸。幼子稚女无与之抚存,饮食衣服,凡闺门 
之事无与之料理,则难于不娶。娶在室之人,则少艾之心,非中年以后之人 
所能御。娶寡居之人,或是不能安其室者,亦不易制。兼有前夫之子,不能 
忘情,或有亲生之子,岂免二心!故中年再娶为尤难。然妇人贤淑自守,和 
睦如一者不为无人,特难值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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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人不必预外事 

     妇人不预外事者,盖谓夫与子既贤,外事自不必预。若夫与子不肖,掩 
蔽妇人之耳目,何所不至?今人多有游荡、赌博,至于鬻田园,甚至于鬻其 
所居,妻犹不觉。然则夫之不贤而欲求预外事何益也!子之鬻产必同其母而 
伪书契字者有之。重息以假贷而兼并之人,不惮于论讼,贷茶、盐以转贷, 
而官司责其必偿,为母者终不能制。然则子之不贤而欲求预外事何益也!此 
乃妇人之大不幸,为之奈何?苟为夫能念其妻之可怜,为子能念其母之可怜, 
顿然悔悟,岂不甚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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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寡妇治生难托人 

     妇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务,计算钱谷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不 
肖而能与其子同理家务,不致破家荡产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养其子,敦睦 
内外姻亲,料理家务,至于兴隆者,皆贤妇人也。而夫死子幼,居家营生最 
为难事。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贤,托之亲戚,亲戚未必贤。贤者又不肯预人 
家事,惟妇人自识书算而所托之人衣食自给,稍识公义,则庶几焉。不然, 
鲜不破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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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不可幼议婚 

     人之男女,不可于幼小之时便议婚姻。太抵女欲得托,男欲得偶,若论 
目前,悔必在后。盖富贵盛衰,更迭不常;男女之贤否,须年长乃可见。若 
早议婚姻,事无变易固为甚善,或昔富而今贫,或昔贵而今贱,或所议之婿 
流荡不肖,或所议之女很戾不检。从其前约则难保家,背其前约则为薄义, 
而争讼由之以兴,可不戒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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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亲贵人物相当 

     男女议亲,不可贪其阀阅之高,资产之厚。苟人物不相当,则子女终身 
抱恨,况又不和而生他事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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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嫁娶当父母择配偶 

     有男虽欲择妇,有女虽欲择婿,又须自量我家子女如何。如我子愚痴庸 
下,若娶美妇,岂特不和,或有他事;如我女丑拙很妒,若嫁美婿,万一不 
和,卒为其弃出者有之。凡嫁娶因非偶而不和者,父母不审之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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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妁之言不可信 

     古人谓“周人恶媒”,以其言语反复。给女家则曰:“男富。”给男家 
则曰:“女美。”近世尤甚。给女家则曰:“男家不求备礼,且助出嫁遣之 
资。”给男家则厚许其所迁之贿,且虚指数目。若轻信其言而成婚,则责恨 
见欺,夫妻反目,至于仳离者有之。大抵嫁娶固不可无媒,而媒者之言不可 
尽信。如此,宜谨察于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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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亲结亲尤当尽礼 

     人之议亲,多要因亲及亲,以示不相忘,此最风俗好处。然其间妇女无 
远识,多因相熟而相简,至于相忽。遂至于相争而不和,反不若素不相识而 
骤议亲者。故凡因亲议亲,最不可托熟阙其礼文,又不可忘其本意,极于责 
备,则两家周致,无他患矣。故有侄女嫁于姑家,独为姑氏所恶;甥女嫁于 
舅家,独为舅妻所恶;姨女嫁于姨家,独为姨氏所恶,皆由玩易于其初,礼 
薄而怨生,又有不审于其初之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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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可怜宜加爱 

     嫁女须随家力,不可勉强。然或财产宽余,亦不可视为他人,不以分给。 
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托女家,及身后葬祭皆由女子者,岂可谓生女不如 
男也!大抵女子之心最为可怜,母家富而夫家贫,则欲得母家之财以与夫家; 
夫家富而母家贫,则欲得夫家之财以与母家。为父母及夫者,宜怜而稍从之。 
及其有男女嫁娶之后,男家富而女家贫,则欲得男家之财以与女家;女家富 
而男家贫,则欲得女家之财以与男家。为男女者,亦宜怜而稍从之。若或割 
贫益富,此为非宜,不从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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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人年老尤难处 

     人言“光景百年,七十者稀”,为其倏忽易过。而命穷之人晚景最不易 
过,大率五十岁前过二十年如十年,五十岁后过十年不啻二十年。而妇人之 
享高年者,尤为难过。大率妇人依人而立,其未嫁之前,有好祖不如有好父, 
有好父不如有好兄弟,有好兄弟不如有好侄;其既嫁之后,有好翁不如有好 
夫,有好夫不如有好子,有好子不如有好孙。故妇人多有少壮享富贵而暮年 
无聊者,盖由此也。凡其亲戚,所宜矜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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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亲戚当虑后患 

     人之姑、姨、姊、妹及亲戚妇人,年老而子孙不肖,不能供养者,不可 
不收养。然又须关防,恐其身故之后,其不肖子孙却妄经官司,称其人因饥 
寒而死,或称其人有遗下囊箧之物。官中受其牒,必为追证,不免有扰。须 
于生前令白之于众,质之于官,称身外无馀物,则免他患。大抵要为高义之 
事,须令无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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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给财产务均平 

     父、祖高年,怠于管干,多将财产均给子孙。若父、祖出于公心,初无 
偏曲,子孙各能戮力,不事游荡,则均给之后,既无争讼,必至兴隆。若父、 
祖缘有过房之子,缘有前母后母之子,缘有子亡而不爱其孙,又有虽是一等 
子孙,自有憎爱,凡衣食财物所及,必有厚薄,致令子孙力求均给,其父、 
祖又于其中暗有轻重,安得不起他日争端!若父、祖缘其子孙内有不肖之人, 
虑其侵害他房,不得已而均给者,止可逐时均给财谷,不可均给田产。若均 
给田产,彼以为己分所有,必邀求尊长立契典卖,典卖既尽,窥觑他房,从 
而婪取,必至兴讼,使贤子贤孙被其扰害,同于破荡,不可不思。大抵人之 
子孙或十数人皆能守己,其中有一不肖,则十数人皆受其害,至于破家者有 
之。国家法令百端,终不能禁;父、祖智谋百端,终不能防。欲保延家祚者, 
览他家之已往,思我家之未来,可不修德熟虑以为长久之计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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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公平维后患 

     遗嘱之文皆贤明之人为身后之虑。然亦须公平,乃可以保家。如劫于悍 
妻黠妾,因于后妻爱子中有偏曲厚薄,或妄立嗣,或妄逐子,不近人情之事, 
不可胜数,皆所以兴讼破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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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之文宜预为 

     父、祖有虑子孙争讼者,常欲预为遗嘱之文,而不知风烛不常,因循不 
决,至于疾病危笃,虽心中尚了然,而口不能言,手不能动,饮恨而死者多 
矣。况有神识昏乱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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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义庄不若置义学 

     置义庄以济贫族,族久必众,不惟所得渐微,不肖子弟得之不以济饥寒。 
或为一醉之适,或为一掷之娱……致有以其合得券历预质于人,而所得不其 
半者,此为何益?若其所得之多,饱食终日,无所用心,扰暴乡曲,紊烦官 
司而已。不若以其田置义学及依寺院置度僧出,能为儒者择师训之,既为之 
食,且有以周其乏。质不美者,无田可养,无业可守,则度以为僧。非惟不 
至失所狼狈,辱其先德,亦不至生事扰人,紊烦官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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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中处己 

                              人之智识有高下 

     人之智识固有高下,又有高下殊绝者。高之见下,如登高望远,无不尽 
见;下之视高,如在墙外欲窥墙里。若高下相去差近犹可与语;若相去远甚, 
不如勿告,徒费口颊尔。譬如弈棋,若高低止较三五著,尚可对弈,国手与 
未识筹局之人对弈,果何如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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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富贵不宜骄傲 

     富贵乃命分偶然,岂宜以此骄傲乡曲!若本自贫窭,身致富厚,本自寒 
素,身致通显,此虽人之所谓贤,亦不可以此取尤于乡曲。若因父祖之遗资 
而坐享肥浓,因父祖之保任而驯致通显,此何以异于常人!其间有欲以此骄 
傲乡曲,不亦羞而可怜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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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不可因人轻重 

     世有无知之人,不能一概礼待乡曲,而因人之富贵贫贱设为高下等级。 
见有资财有官职者则礼恭而心敬。资财愈多,官职愈高,则恭敬又加焉。至 
视贫者、贱者,则礼傲而心慢,曾不少顾恤。殊不知彼之富贵,非我之荣, 
彼之贫贱,非我之辱,何用高下分别如此!长厚有识君子必不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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