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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1-断裂-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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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壁垒    
    事实上是将城乡两部分居民分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这两种社会身份在地位上的差别,从城乡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不通婚上就可以看得出来。而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地位不是虚的,而是由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支撑的。比如,在物资供应方面,1953年以后,随着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中国开始实行粮油计划供应制度。这一制度原则上规定国家只负责城市非农业户口的粮油供应,不负责农业户口的粮油供应。这项制度基本上排除了农村人口在城市取得口粮的可能性。在就业制度方面,国家只负责城市非农业人口在城市的就业安置,不允许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寻找职业。甚至规定城市“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从农村中招工和私自录用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农业社和农村中的机关、团体也不得私自介绍农民到城市和工矿区找工作”。甚至规定“招用临时工必须尽量在当地城市中招用,不足的时候,才可以从农村中招用。”在社会福利制度方面,早在1951年2月,政务院就发布了《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又进行了修改。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城市国有企业职工所享有的各项劳保待遇,主要包括职工病伤后的公费医疗待遇、公费休养与疗养待遇,职工退休(职)后的养老金待遇,女职工的产假及独生子女保健待遇,职工伤残后的救济金待遇以及职工死后的丧葬、抚恤待遇等。条例甚至规定了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半费医疗及死亡时的丧葬补助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保待遇,国家是以病假、生育、退休、死亡等单项规定的形式逐步完善起来的。至于城市集体企业,大都参照国有企业的办法实行劳保。除上述在业人员享有劳保待遇外,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城市社会福利制度还保证了城市人口可享有名目繁多的补贴,在业人口可享有单位近乎无偿提供的住房等。即使是在改革已经进行了20多年的今天,基本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目前国家每年为城镇居民提供上千亿元的各类社会保障(养老、医疗、失业、救济、补助等),而农民生老病死伤残几乎没有任何保障,农民还要上交乡村统筹为五保户、烈军属提供补助救济。据统计,1999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886%,农村社会保障支出126亿元占1146%,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相差295倍。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土地就成了农民惟一可作生存保障的资源,于是国家又出台了一个农村土地延长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然而,这一政策与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村现代化是背道而驰的,不可避免的阻碍中国农村的现代化进程。    
    可以说,如果上述的问题不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就不会消失,户籍制度改革要达到的目标也难以真正实现。


“城乡二元结构”与劳动力流动农民工究竟从何而来?(1)

    “民工潮”已经有了十几年的时间,学术界已经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的今天,再问“民工潮究竟从何而来?”似乎有些过时和多余。其实不然。    
    按照发展经济学中劳动力转移的传统理论和社会学中城市化的传统理论,农民工现象无疑应该被置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知识框架中进行讨论。事实也的确如此。    
    在我们的面前,摆着两个明显的事实:一是在中国农村中,存在着数以亿计的剩余劳动力,根据粗略的估计,这个数字少说也在12亿左右;二是有近亿个农民工流动于城乡之间(或流向异地的乡镇企业),形成一个规模庞大的流动劳动力群体。于是一个合乎逻辑的解释就是,大规模民工潮的出现,是由于农村中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民工潮体现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    
    这样的解释,在宏观的静态解释上是完全可以成立的,但如果从微观过程来看,却存在一定的偏颇,并在很大程度上衍生出对民工潮的扭曲印象。    
    如果将农业看做是农村中的主要产业,那么,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就意味着没有足够的耕地可供农村中的劳动力耕种。就此而言,结论是明显而确定的:目前中国内地耕地的总面积不到20亿亩;人均耕地约为14亩。而且在最近的十几年中;由于工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耕地在以每年约1000万亩的速度锐减;从另一方面看;全国70%的人口在农村;劳动力的70%左右也在农村。中国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只拥有不到4亩耕地;平均每个种植业劳动力实际播种面积为8亩。即使按照20世纪80年代末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平均每亩投工28个标准劳动日;每个农业劳动力全年平均投入农业的标准劳动日不超过200个。仅以这种简单的计算方法,也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如果不考虑农民的兼业问题,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大约有12亿个左右。    
    几年前,我们进行农民工调查访谈时,几乎都要非常详细地询问和了解下面这样的几个问题:“你家里有几口人”?“其中有几个劳动力”?“承包了几亩土地”?“是旱地还是水田”?“亩产有多少”?“来自种田的收入有多少”?在这些问题的背后,有一个基本的假设,这就是,农民离开家乡进城打工的一个重要原因,肯定是人多地少,换言之是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剩余。在调查中,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当然是各不相同的。但出乎我们原来预料的是,有相当一部分访谈对象对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重视,他们的回答往往是一句相当笼统的话:“种田不挣钱”。在回答者中间,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根本说不清家中承包土地及由此形成的收入情况。这部分人多是年龄比较小,刚刚从学校中毕业就出来打工的。这些回答给我们一个明确的信息:在他们的心目中,承包的土地是多几亩还是少几亩,并不重要,因为无论是多几亩还是少几亩,反正是“种田不挣钱”。即使是那些来自人均耕地较多地区的打工者,也大多是这样的一种说法。也就是说,在农民工自身的脑海中,并不存在一种具体的土地和劳动力的关系。进一步说,并不存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这样的概念,比如家里的地需要几个人种,还有几个人是属于剩余劳动力等等。相反,支配着他们流动行为的是一种对农业收益的概念。    
    这使得我们不得不修改原来的假设,并由此推断出一个初步的新结论:即目前中国农村劳动力向工业和城市的流动,从微观过程的角度说,并不是直接对“大量农村劳动力处于剩余状态”这种状况的反应,而是对“由于劳动力大量剩余而造成的普遍贫困化”这种状况的反应。这里要特别加以说明的是,这两个看起来似乎差别不大的结论,却有着完全不同的含义。    
    为了说明这个结论的含义,也许应当将中国目前存在的民工潮现象与其他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过程中发生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进行一些对比。作者曾经与一位匈牙利的社会学家讨论过工业化过程中农民向城市的转移问题。他介绍说,在匈牙利前些年也存在着这样的一个过程。那个时候,在匈牙利的一些家庭中,也存在有的务农,有的进城做工的现象。一般是男人进城打工,女人在家种田和养猪等。这表面上看起来与中国的情况是很相似的。但不同的是,在匈牙利的这些家庭中,主要的收入来源,是那位务农者,来自他们种田和养猪的收入,而那位打工者的收入只是家中的一种补充。在一个农村家庭中,之所以有人要到城市中做工,是因为农村中用不了那么多的人。这些到城市中打工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在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初期发生的农村居民向城市移民的过程,也与此大体相类似。在这些国家发生农村人口向城市大量转移的时候,城乡之间的差别虽然也是存在的,但并不存在城市中较差的生活水平也要高于农村中较高生活水平的现象。拥有一定土地的农民的生活水平与城市产业工人的生活水平并不存在如此之大的差异,甚至这样的农民的生活水平要高于城市中的普通工人。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拥有相当土地的人们,就不存在非得转移到城市中去的动机;向城市转移的主要是失去土地的破产农民。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情况下,拥有向城市转移动机的,只是农民中的一部分。我们通常所说的“圈地”运动,就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圈地”运动中,被从土地中排挤出来的农民,不得不离开家园,涌向城市。而那些拥有较多耕地的农民向城市转移的愿望并不十分迫切。那里所发生的,也是典型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


“城乡二元结构”与劳动力流动农民工究竟从何而来?(2)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一个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理论意义上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需要几个最基本的条件:第一,农村中存在以占有土地不平等为基础形成的高度社会分化,一部分人占有较多的土地,而另一部分人则没有或失去土地,甚至有的人连农业中的雇佣机会也得不到;第二,在分化的农民中,有一部分人的收入和生活状况与城市的差距不会太大,也就是说,那些占有较多土地的人并不具有向城市转移的强烈动机。只有在这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向城市转移的农民才会以农村劳动力的“剩余”与“非剩余”的区分为基础,向城市转移的才只能是所谓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而在中国,情况则与此不同。如上所述,中国目前的“民工潮”是在农村社会分化程度很低的背景下发生的,至少就土地的拥有而言,这种分化的程度是很低的。其原因就是上面所说的土地资源的匮乏和土地资源的平均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剩余劳动力”与“非剩余劳动力”的区分是相当不明确的。也就是说,尽管中国目前人地矛盾突出,农村中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但这样的劳动力剩余,不是以部分农民的失业表现出来的,而是以普遍的就业不足或“潜在剩余”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对于这个现象,已经有许多学者注意到了,但却很少有人从这个背景来讨论目前中国农民工现象的形成原因和特点。事实上,如果仅仅从“劳动力剩余”的角度来解释目前中国这样大规模的民工潮,将导致这样的一种理解:流动出来的都是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而“非剩余劳动力”则都留在了农村。也就是说,农民的外出打工,是建立在劳动力的“剩余”与“非剩余”区分的基础之上的。然而,真正的情形并非完全如此。实际上,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农业劳动力不足的现象。这说明,农民的外出,并不是直接对“劳动力剩余”这样的一种状况的反应。在整个社会已经进入到工业时代的大背景中,依靠从事小规模的农业生产而获得一份与城市居民大体相当的收入,是根本不可能的。在上述的人—地矛盾和平均主义的土地制度之下,虽然无法形成西方工业化早期农民被迫从土地中排挤出来以及大量破产的情况,却形成了一种由于人多地少、小规模经营而导致的普遍贫困化。只有在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少数地区才是例外。    
    如果是这样来看待农民工流动的原因,而不仅仅是将其看做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就可以得到一个重要的结论,即普遍的贫困化使得几乎农村中的每个劳动力都是潜在的流出者,而不管他们是属于剩余的,还是属于非剩余的。其他的一些研究表明,如果一个农村劳动力在家乡的收入达到2000元的水平,他们就不太可能到外地打工。但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人—地紧张关系和平均主义的土地占有制度,绝大多数地区的收入达不到这个水平。这样,就使得这些地区的几乎每个农业劳动力都是潜在的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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