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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10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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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公司,下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工会等。 


!〃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后 
!#小时内逐级报至铁路局(包括改制的集团公司,下同)、
勘察设计院(指部属勘察设计院,下称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生产业务部门、工会等。 


〃死亡、重大死亡、特大事故:事故发生后 
!#小时内逐级报至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
部门、全国铁路总工会。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应同时报告所在地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
员办事处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企业发生死亡、重大死亡、特大事故,应在 
!#小时内通过属地
的铁路局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报告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在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建设项目中发生的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不
论伤亡人员归属及责任归属,施工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产权代表单位均应在规定时
间内直接或通过属地的铁路局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报告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接到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部长办
公室、主管副部长、部长书面报告,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凡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
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执行 
!#小时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
谎报或隐瞒不报。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和有关人员应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
产,防止事故扩大。
为抢救人员或恢复生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志,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
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组成 


’〃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如站、段、分厂、工程队等,下同)的主管负责人任组
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重伤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铁路分局(分院、工程处、工厂、公司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死亡事故,由铁路分局(分院、工程处、工厂、公司)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
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铁路局(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重大死亡事故,由铁路局(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等)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
处、铁路总工会等派员参加。 


%〃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可同时参照《铁路急性职业中毒调查处理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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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国铁控股或委托国家铁路企业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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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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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铁路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相关国家铁路企业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

建议; 
〃指明应接受的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有权向与事故有关的企业、部门、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死亡,但死因不明或疑其因病致死的,应由法医或县级以

上医院提供尸表检验报告,确定死因;若尸表检验不能查明死因的,则由法医做尸体解剖
鉴定,确定死因。
第十八条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 
&天内(重大死亡事故应在 
’&天内)完
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定性定责及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将不同意见分别写人事
故调查报告。

第五章事故统计、责任判定与考核

第十九条各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伤亡事故性质。责任的判定(包括生产性事
故和非生产性伤害)。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发现下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的定性、
定责不准或处理不当,有权纠正;必要时,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并有权对事故性质、原因、
责任等提出结论性意见。

下级单位对调查组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意见有异议时,可以提请复议或越级向上反
映。
第二十条铁路企业从业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执行公务(含上下工等)中造成
自身或他人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不论从业人员是否在其本职岗位,但其行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或由于企业设备设施、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伤亡事故,列责
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在自然灾害后参加由企业组织的抢修复旧工作中发生伤亡事
故,列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乘务人员在企业内候班室、外地公寓、客车宿营车等处候班、间休期间,发

生与生产活动、设备有关的责任事故造成伤亡,列责任事故。
第二十四条因旅客列车责任事故造成值乘人员伤亡,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第二十五条因列车上抛掷物体造成铁路沿线当班人员伤亡的,列值乘该列车客运

单位责任。
因货物坠落、货物装载加固不良、篷布绳索松开、车门开放或脱落、机车车辆配件脱落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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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造成铁路沿线当班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货物装载加固不良或篷布苫盖捆绑不良的,列装车站责任;货检站未按规定检查处理
的,列货检站责任。机车、客车车辆配件脱落的,列值乘作业人员所属单位责任;货车配件
脱落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确定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铁路当班人员在疏导道口、引导或帮助旅客上下车。维持站车秩序过
程中被列车撞轧而伤亡的,列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行车事故造成作业人员、间休人员等伤亡的,列行车事故主要责
任单位责任伤亡事故。
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在工作或间歇时间擅自动用企业设备、设施、工具导致伤亡事
故的,列责任事故。
第二十九条铁路公检法人员在参加生产活动中发生事故,造成伤亡的,列责任事
故。

第三十条企业在承包的工程中发生伤亡,若事故责任单位为实行单独核算的单位,
则由其所属的独立法人企业承担事故责任。凡是违反有关规定承发包工程的,列发包企
业责任。

第三十一条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按规定分包技术简单的小型及小型临
时工程,应自行承担事故责任。若承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没有按规定年检,工
程承包合同(协议不规范,无证或越级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与实际不符等,均视为无效,此
类承包单位在所承包的工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列发包企业责任。

第三十二条小型建设、改造、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后因施工质量等问题造成人员伤
亡,列验收单位责任。

第三十三条铁路局所属临管铁路发生的责任伤亡事故,列该铁路局责任。

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驾驶或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外出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
交通肇事,造成人员伤亡,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水运安全管理部门)的认定,列主
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若肇事各方所负责任均等,列伤亡人员所属企业责任事故。

第三十五条企业从业人员乘坐本企业车辆参加企业组织的旅游、文体活动等发生
伤亡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系因司机处置不当、车辆失火、爆炸或状态不良
等造成的,列责任事故。

第三十六条铁路企业机动车辆在企业内通道、施工便道、站场内通道、公路便道等
肇事,造成司乘人员及铁路企业搭乘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并按全部伤亡
人数考核。

第三十七条无证驾驶或擅自动用企业机动车辆肇事导致司乘人员及其他人员伤亡
的,不论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均属安全管理不善,列责任事故;肇事者与车辆不属同一企业
的,列车辆配属企业责任。

第三十八条铁路企业将机动车辆连同司机一并借与或租与外单位临时使用,有合
法的书面合同、协议的,发生责任伤亡事故,列租人、借人方责任;没有合法的书面合同、协
议的,列出租、借出方责任。

第三十九条铁路企业机动车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在铁路道口与铁路机车车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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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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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造成铁路当班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第四十条因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存在缺陷造成伤亡,经事故调查组技术鉴
定予以确认,并排除使用单位责任的,列设计、制造、安装单位责任事故;若使用单位也有
责任的,列使用单位责任事故。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因患有职业禁忌症而导致行为失控,造成伤亡
的,列责任事故。

第四十二条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或公安机关已立案但尚无明确结论的,列责任事
故。暂时不能确定事故性质、责任的,按待定办理。待定期间影响伤亡人员所属企业安全
成绩(即中断安全天数累计),若最终确定为非责任事故,安全成绩予以恢复。若跨年度仍
不能确定或处理时间超过 
!个月的,列伤亡人员所属企业责任事故。在年度考核截止前,
该事故已查清并作出与原处理决定相反结论的,可向原处理部门申请更正。

第四十三条从业人员请假离开或返回工作岗位途中,在其作业场所内,发生与企业
生产活动有关的伤亡,列责任事故。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事故中失踪,至事故结案时仍未找到的,按死亡事故统计。

第四十五条在事故中除有本企业、非本企业当班人员伤亡外,还造成其他人员伤亡
的,在事故报告和确定事故等级时,应一并计人伤亡人员总数,但其他人员伤亡不列人事
故责任单位责任伤亡人数考核。
第四十六条两个及以上铁路企业在交叉作业中发生伤亡事故,经上级劳动安全监
察部门认定,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若各方责任均等,列伤亡人员所属单位责任。

第四十七条铁路企业与合资铁路企业、地方铁路企业。路外企业交叉作业中发生
伤亡事故,经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若各方责任均等且
均有人员伤亡,分别列责任事故并各自承担所属伤亡人员统计与考核。

第四十八条事故发生时,本企业从业人员在参加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再次发生伤
亡,应与原伤亡人数按同一件事故合并考核;若该事故过程已终止,抢险、救援人员又发生
事故导致伤亡的,按另一件事故考核。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事故中负伤,因正常手术治疗而加重伤害程度的,按手术后
的伤害程度考核。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在事故中负伤,救治无效,在 
!〃天内(第 
!〃天 
#时之前)死亡,
按死亡事故考核,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按原伤害程度考核;!〃天后
死亡的,按原伤害程度考核。从业人员在事故中负轻伤,!〃天内发展成重伤的,也按上述
原则办理。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或经法医检验
或解剖,证明系因脑溢血、心肌梗塞、猝死等突发性疾病所致,并按事故处理权限得到劳动
安全监察部门确认的,不列责任事故。

第五十二条集体企业人员、与路外单位合资联营企业中的国家铁路派遣人员在该
企业组织、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合资铁路企业、地方铁路企业人
员因本企业责任在国家铁路企业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伤亡事故,另行统计,不计人相关铁路
局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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