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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10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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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因本企业责任在国家铁路企业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伤亡事故,另行统计,不计人相关铁路
局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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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况的,另行统计,不按责任事故考核: 


!〃从业人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包括乘坐本企业交通车船肇事)导致伤亡
的。 


#〃因列车遇有非正常情况而采取紧急制动,造成乘务人员等伤亡的。 


〃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包括维持站车秩序)被不法分子伤害的。 


%〃铁路公检法人员在执行本职公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 


&〃从业人员因公乘坐(不含值乘)公共交通工具(含通勤列车)、包乘出租车船时发生
事故导致伤亡的。 
’〃在行车事故中非当班人员伤亡的。 
(〃从业人员参加社会抢险救灾发生伤亡的。 
)〃从业人员在出差过程中办理私人事务发生伤亡的。 


*〃职工外出劳务,在自谋职业中发生伤亡的。 
!+ 
〃按国家规定不属于责任事故的其他伤亡。
第六章事故结案处理

第五十四条事故定性定责及结案处理程序
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提出定性定责意见,经上一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同意后
作出处理决定。
重伤事故,由铁路分局、分院、工程处、工厂、公司等提出定性定责意见,经上一级劳动
安全监察部门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不设铁路分局的铁路局,由铁路局作出处理决定。

死亡事故,由铁路局、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等提出定性定责意见,报铁道部
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核准后,由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办
理批复,一式 
!份报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重大死亡事故,由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性质和责任作
出认定,若铁路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事故调查结论不一致时,由铁道部劳动安
全监察部门报请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作出裁定。铁路局、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
司等根据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认定,由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提
出事故处理意见,形成《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一式 
份报铁道部审批。

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接到《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后,应在规定时
限内,商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则及有关规定注稿事故批复,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部长审批。

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铁道部接到事故单位报送的《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后,由铁道部安全委员
会召开事故处理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由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主稿事故报告,报部长
批准后报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由国铁控股或委托国家铁路企业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伤亡事故的处理,也按上述规
定办理。其他合资铁路企业和地方铁路企业伤亡事故的处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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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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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重大死亡事故,经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认定属于非责任事故的,由

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以司函批复。

第五十六条因铁路行车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实行行车事故与伤亡事故分别

统计。合并处理制度,按行车事故处理程序办理批复,行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附伤亡事

故处理有关附件和材料。

第五十七条重大死亡事故批复,应抄送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带附件),并抄送铁

路总工会(带附件),铁道部人事、监察部门及铁道部所属各企业单位;涉及工程、设计部门

的,同时抄送铁道部建设管理部门;必要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市

人民政府。因铁路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死亡事故的,批复也应抄送上述部门。

第五十八条死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 
!〃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天。重大死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 
#〃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天。

第五十九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承担。若涉及两

个及以上单位,则根据所负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 
〃〃&: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 
’〃&及以上;

负重要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 
’〃&以下;

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 
(〃&及以下。

事故有关责任单位不得拒付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第七章事故统计报表

第六十条各铁路局,各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等应按照《铁路企业伤亡事故

报表》(劳安监报 
)格式、内容和要求等,将本系统上月(年)度伤亡事故审核汇总后,于每

月 
’日前(每年 
月底前)报送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第六十一条伤亡事故统计报表中的“从业人员人数”为报告期内从业人员平均人

数。

第六十二条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 
;’…##— 


##’)查定。该标准未作规定的暂时性失能伤害,按实际歇工天数确定;属于暂时性失能

伤害,实际歇工天数超过 
。##天的,按 
。##天统计;属于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其损失工作

日均按标准中规定的数值查定;属于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损失工作日均按 
!〃〃〃天统计。

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 
!〃〃〃天的,按 
!〃〃〃天统计。

第六十三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计算方法计算。

第六十四条主要统计项目计算公式

报告期内死亡(负伤)人数

千人死亡(负伤)率 
0报告期从业人员人数 
1 
〃(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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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亿吨公里(换算周转量)营运部门死亡人数
死亡率 
!百亿吨公里(换算周转量)


月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报告月内每日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报告月的实际工作日


年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 
〃#个月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之和 
〃#


第八章罚则

第六十五条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销毁事故痕迹或物证,造成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的;
不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的;无正当理由拖延报告或谎报事故、弄虚作假的,按隐瞒事故处
理。

第六十六条《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批表》应经同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审查签认。未
经签认,自行办理工伤(亡)保险待遇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六十七条属隐瞒或擅自处理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查实,除依照
《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铁劳[〃%%&]〃〃’号)处罚外,按责任事故补充统计在认定月份,
并按有关规定加重考核;人身安全天数累计从发生日起中断,从认定日的次日重新计算。
第六十八条在死亡及以上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铁路企业,均中断人
身安全天数累计。
第六十九条对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按照国
家、铁道部和企业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规则由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前发文件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按
本规则执行。

附件: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解释 
#伤亡事故类别划分说明 
)伤亡事故原因、责任及性质判定说明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报表(劳安监报 
〃) 


*重大死亡事故速报表(劳安监报 
#)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概况表(劳安监报 
)) 
&; 
; 
; 
;年铁路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汇总表(劳安监报 
’) 
…; 
; 
; 
;年铁路企业死亡事故原因、类别统计表(劳安监报 
*) 
%截至 
;;;;年底铁路分局无责任死亡事故安全天数(劳安监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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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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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铁路企业死亡事故主要工种分布(劳安监报 
%)

附件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解释 


!#标题“伤亡事故”:系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
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注:本规则所称“伤亡事故”与“工伤保险”中的“工伤”分属不同的范畴。“工伤”指从
业人员因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伤害或患有职业病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
“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派员参加。) 
&#标题“伤亡事故处理”:系指人身伤害、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及结
案批复等项工作。 


’#第二条“国家铁路企业”:系指铁路局(含已改制的集团公司)、铁路分局(含已改制

的铁路总公司)、部属勘察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及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

种货物运输中心、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公司、铁道科学研究院等铁道部所属企业。 


(#第五条“生产经营过程”:系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或领导临时指

派的工作岗位上,在劳动时间内,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并非仅指某个岗位的

具体劳动过程。

“劳动时间”原则上以现行各种班制、乘务交路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企业规定的特殊工

时制度为依据。若不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但属于因生产经营、劳动、工作需要而临时占

用的时间,也视为劳动时间。 


)#第六条“爆破”:对应国家现行规定中的“放炮”。 


*#第七条“事故原因”第四项“其他”:系指除该条前三项之外国家规定的所有事故原
因的总和,包括:设备、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
(!)设施。工具、(&)用具缺少或有缺
陷;生产场地环境不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劳动组织不合理;

(’)(施工)(()())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没

(%)未经培训,

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第八条“重伤”:重伤的界定以《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00—!00))为

依据查定,伤害部位及受伤害程度对应的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 
’〃〃天,或多处负伤其损

失工作日合并计算等于或超过 
’〃〃天的,属于重伤。该标准未包括的,可参照国家安全生

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重伤范围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功能性损伤”:损伤系指肌体受到外力或刺激等因素后发生的组织破坏和
功能障碍。功能性损伤系指只有机能、代谢障碍而无形态变化的损伤,主要表现为机能性
障碍。 
0#第八条“器质性损伤”:系指有病理形态学损伤的伤害,多伴有相应的功能性变化,
即肌体受到外力作用或刺激,造成细胞、组织、器官等的结构形态、功能、代谢等方面发生
改变。 


!〃 
#第八条“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系指短时间失去劳动能力,暂时不能从事原
岗位工作,经治愈后劳动能力可以恢复。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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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系指从业人员在事故中导致伤残、死亡,造成劳
动能力损失的程度,以工作日为度量单位。“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是根据临床经验,将各
种伤害程度对人的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损失,经过统计分析后人为制定的标准值,与实际歇
工天数不同。确定某种伤害的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数的具体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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