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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小企业会计制度-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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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建造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小企业以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等。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本科目项下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小企业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借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支付的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七)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生产的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是生产产品的成本实质性降低等,应将发生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可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发生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中,按上述原则不能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六、固定资产减少的账务处理。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二)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三)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本制度中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处理。
  (四)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也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归集。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七、小企业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1502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和净残值,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三、除下列情况外,小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四、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及原因在变更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小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后,应当根据调整后的固定资产成本,并根据本企业的使用情况合理估计折旧年限和净残值,提取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五、小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后的金额。
  六、小企业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八、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601工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建筑工程等购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为工程准备的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的实际成本等。
  二、小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按实际成本和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对领出的剩余工程物资应办理退库手续,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工程完工后剩余的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存货的,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材料”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转入存货的剩余工程物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的赔偿部分,工程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营业外收支。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为工程购入但尚未领用的材料及购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等。

  1603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进行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成本。
  为在建工程需要专门购入的工程物资,购入时应通过“工程物资”科目进行核算,待实际用于在建工程时转入本科目。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建筑工程;
  (二)安装工程;
  (三)技术改造工程;
  (四)其他支出。
  三、在建工程的账务处理:
  (一)发包的工程,应于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拨付给承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应按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设备的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工程物资”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自营的工程,领用工程用物资时,应按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工程物资”等科目;工程领用本企业材料的,应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加上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按材料的实际成本,贷记“材料”科目,按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工程领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时,按商品产品的实际成本加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按应交纳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
  (三)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借记本科目(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有关测试费用,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完工的工程的实际成本。

  1701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纳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小企业于生产经营期间产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生产经营期间产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应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1801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持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技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无形资产的市价作为实际成本。
    (四)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作为其实际成本。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研发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五) 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三、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 技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三)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四)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相关研发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五) 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 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七) 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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