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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口才-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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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活又说回来,说话的天才,不是天生的,而是从现实中锻炼出来的。俗话说的好,一分天才,九分努力,人若没有良好的口才,好像鸟儿没有羽翼。一个律师要想有良好的口才,首先要有正确的发音,其次在说话的时候每一个句子要明白易懂,避免用艰涩词汇。别以为说话时用语艰深,就是自己有学问,有魄力的表现,其实这样的说话不但会使人听不懂,而且弄巧成拙,还会引起别人的怀疑,以为是在故弄玄虚。所以,说话是一种艺术,也是一种诀窍。无论在何种场合和环境,一个合格的律师在说话、辩论的时候要认清对方,坦白率直,细心谨慎,说话时不要唯我独尊。信口开河,放连珠炮都不是律师好的说话方式。信口开河并非表示你很会说话,相反的,证明你说话缺乏热诚,不负责任。至于说话像连珠炮,那只有使人厌烦,因为你一开口,别人就没有机会启齿了。
  总之,一句话,律师口才——大智大勇的载体,如日中天,缺之不可。第三节律师口才——开拓市场的利器
  一、市场经济的召唤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一个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深刻变革在广袤的中华大地迅速展开,急剧推进。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传统的纠问式审判方式,已愈来愈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取而代之的是控辩式的审判方式。在控辩式的审判体制下,控辩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将得到更大的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将更为明显地体现出来。对律师素质要求和工作要求,必将大大提高。律师的调查访问、举证、取证等艺术,将发挥越来越明显、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需要从思想上、素质上、方法上作好准备,以新的姿态和思想观念迎接市场体系变革的新时期的到来。
  当前,律师事业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律师队伍日益扩大,律师业务日益拓展。律师的社会交往日益频繁,日益需要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理解、和谐、协调的关系。而在这种交往中,能用书面表达方式进行交际的场合大约只占百分之十,而百分之九十的场合需要人们用口头语言交际,于是一个人的口才好与不好,有否感染力,就显得异常重要。签订合同、推销产品、讨索欠款、法庭辩论、询问证人、会见当事人以及日常朋友聚会、亲人交谈都会因善说话或不善说话而决定成与败,亲与疏等不同的结果。可见,口才特别是律师的口才表达能力,在日常生活和市场经济的往来中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完善需要广大的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无私的奉献,而积极地参与又离不开口才。古今中外的著名舌战大师,不仅有远见卓识而且能言善辩。我们今天的市场体制的改革不同于历史上任何一次改革,它是一场革命,而不是细枝末节的修补,它是亿万群众共同的实践活动。市场的改革者必须宣传群众,动员群众,激发群众,以法治国,以法平天下,以法规范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快速的运转;同时改革者还要同反对改革的旧势力、旧观念作斗争,抵制一切腐朽的东西的侵蚀,所有这些工作的胜利完成,除了方针政策路线正确以外,还需要大批业务娴熟、思想开放的以律师为代表的社会法律工作者来维护法律、法规及行政条例正确实施和良好运作。而律师主要是靠“口”这个武器来完成自己的神圣使命。如果一个“敏于行而讷于言”的律师,在投标会上不能连贯地准确无误地说出自己的内心思想,在会见当事人时语言干瘪枯燥、拒人于千里之外而无引人入胜的妙语;在法律辩论中木讷无言或不能言尽其意,话尽其情,怎么能够称为好律师呢?怎么能够更好地胜任自己的使命呢?律师需要口才,口才只有通过律师的淋漓发挥才能显其犀利雄浑,绕梁之神韵。一个雄才大略的好律师,也一定是一位健谈的口才家。民主盛口才兴。口才的兴旺标志着律师队伍的日益成熟、市场的良好秩序和社会的公平与进步。
  二、开拓市场的利器
  律师口才作为开拓市场的利器体现在律师任务的完成和律师业务的实施过程当中。律师的任务是由其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所决定,并通过国家立法赋予的。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的任务就是通过业务活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法定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进一步达到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维护各种法定的权利和各类合法的利益,或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检验律师是否尽职尽责的重要标准,也是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行为的表现方式。关于我国律师的业务范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的日趋健全,律师的业务也随之在不断地变化,扩大到社会生活的越来越广泛的领域。
  随着“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经济体制改革的日趋深入,以及市场经济正在或者将要构成多样、复杂的经济关系的网络,从而强制性地要求有与相适应的管理方式,主要是把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把管理上的经济方法、行政方法最大限度地上升为法律手段。这在客观上为律师承担法律顾问的工作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同时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口才的重要性也随之日益显著。沈阳市律师事务所应沈阳汽车工业公司的聘请,由18位能言善辩的律师组成律师顾问团,担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18位律师除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和法律事务外,还为聘方所属的15家中型企业建立了顾问室,与之配合,进行工作,从而组成了律师顾问工作机构网,通过宣讲法律、代理诉讼、谈判、会见等有效而及时地逐个解决了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问题,从而开拓了市场,提高了效益,为企业的良好运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国家,具体地说人民政府以及它的行政管理机构,对经济、建设、文化、科学、文艺及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国家管理,必须纳入法制轨道,实现以法治国,克服多年来形成的政企不分,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反复无常,统得过死,把企业、事业单位变成自己附属物的管理体制上的种种弊端。为此,政府法律顾问应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口辩技巧积极促使政府官员增强法律观念,帮助政府职能部门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理顺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取信于民,帮助政府职能部门设立和健全商品市场、劳务市场、金融市场和人才市场等。实践证明:凡是聘请了法律顾问并积极发挥作用的地方,无不取得了好的效果。上海市律师为聘方起草的《上海港口货物疏运暂行条例》,湖南岳阳律师的《岳阳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劳务市场、人才市场、金融市场、土地市场以及知识产权市场等都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发展而兴起或正在组建的市场体系。市场经济在其本质意义上就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是离不开律师的铮铮法口的。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通过咨询、代理、调解和参加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阻却非法侵害,从而规范上述市场的有序运作和良好秩序并开拓新的市场领域,完善我国统一的开放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关于出国劳务的纠纷案件,是随着改革开放而出现的新类型的案件。在1993年申红雨诉牡丹江劳务输出服务处、中国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国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律师在辩论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口才和敏捷的思维,或答问、或辩驳、婉转论证: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劳务输出项目是建筑劳务,而被告派遣的是服务项目,超越了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被告在未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的手续之前,即将原告用因私护照派出国外从事劳务输出,均是违法行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三人中国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作为被告的代理,对合同无效也负有一定责任。原告为达出国目的,报假户口、填假学历,对协议未认真审查,自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律师的发言观点明确全面,论据具体,可信可靠,据此援引法律提出请求很有说服力,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付给原告经济损失费45000元,于1994年10月24日一次付清,从而较好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更好地规范和开拓国际劳务市场提供了客观根据。
  在1993年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中,原告律师代理原告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依法提起上诉,并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据理力争。律师发言重点突出、论理透彻、感染力强,不落俗套,其发言有理、有力、有据,引起巨大的反响。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王致和腐乳厂接受顺义县腐乳厂的一元钱损失赔偿,从而维护了“王致和”著名商标的专用案,规范了商标权市场。
  计算机软件市场是近几年在我国刚刚开拓和兴起的富有时代特点的市场,国家关于调整该市场的法律、法规、条例等不是十分完善,就更需要律师的参与,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就有必要充分利用自己广博的法律知识,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在软件市场经营运作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拓软件市场。
  1994年10月新天地研究所状告太原某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侵权案拉开序幕。原告诉称被告的《劲翔华文1。12》软件是对其独立开发研制的软件《中文之星1。1》软件的剽窃、抄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被告太原某公司辩称《劲翔华文1。12》软件是该公司独立研制,未侵犯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原告律师紧扣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以实为据,平铺直入,环环相扣,语言质朴生动,论证有力,以无法辩驳的事实说明了被告的侵权行为。法庭当庭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并判决被告停止复制、销售和公开道歉。
  总之,我国目前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时期,对各种新兴的市场体系的保护应当是全面的,应当与有关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相一致,但是由于现行规范措施的欠缺性,不完善性,使得一些企业和个人在从事市场经济的竞争中极易造成误解,甚至利用这一漏洞从事违法乱纪的坑骗拐卖,侵害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口才做为开拓市场的利器显得更加重要和不可缺少。
  第二章法言法语,魂系经纬
  第一节有根有据,大地坚实
  一、以事实为根据
  虽然“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需要雄辩,需要律师完美的口头表达。律师在咨询、调解、会见及辩论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根有据,大地坚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不应事前不调查、不研究,辩论中信口开河,不着边际,恣意妄为,强词夺理,胡搅蛮缠;而是应当言出如山,庄严谨慎,严肃认真,反对言词轻桃,朝令夕改。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参加辩论的人,要说明某事是否合法,某人是否有罪,是什么罪,有何危害,都必须立足于充分的事实材料,依据确凿的证据。只有事实清楚了,自己提出的定性看法、量刑意见,才会有可靠的立足点,有充分的说服力,做到言之有据。如果律师对案情不明,甚至主要事实都没有掌握,不论其法口如何咄咄,在辩论中当对方提出有关事实方面的问题时,便会无言以对,更谈不到说服对方。因此,律师必须弄清案情,特别是弄清案情的主要情节,使自己的辩论有一个充分坚实的事实基础。这是获取辩护成功的首要条件。否则,一切交谈宏论,都会成为空话。
  当然,法庭辩论要以事实为根据,并非要辩论者把大小巨细的事实都弄清楚,而只是把罪犯事实弄清楚。如果在辩论时列举大量的事实,但非犯罪事实,那是毫无作用的,对辩论也没有什么意义。例如,一个盗窃案,辩者说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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