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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口才-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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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合格的律师除应具备较为完善的知识结构——智的方面,还应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其中最重要的是分析、判断和推理的能力。对情况作具体的分析,而后进行综合,得出整体认识,由此得出判断,并推知其它情况,做出合理的推论。律师应有这样的本领和技能,通过周密的观察和深入的思考,使复杂现象、混乱问题简洁化,但是,所有这些都离不开真实可靠的材料,因此,对情况、材料、证据作科学的分析论证,在这个基础上得出准确的结论,也是律师应当具备的素质。
  1993年7月5日,一位影星在昆明的一个招待会上说了损害原告人云南华泰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言论,华泰公司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公开开庭审理。云南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马军担任华泰公司诉讼这位影星侵害名誉权一案的一审诉讼委托代理人并作了代理发言,法院一审判令被告人公开向华泰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3万元经济损失,诉讼费100元由被告人承担。
  在当时,我国有关名誉侵权的法律规范、法理研究和司法实践均不十分完善,相应地增加了律师代理、辩护的难度。作为云南地区颇有名气的马军律师利用自己透彻、精深而又丰富、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大勇者的魅力,不畏对方名人的霸气,对簿公堂,据理力争,以翔实的资料、充足的证据、精彩的语言和犀利的口才以及大无畏的英雄气魄,在法庭辩论中,紧紧抓住关键环节,分析证据,适用法律,有智兼勇,步步紧逼,慑人心魄,使对方措手不及,露出败相。
  律师还应当具备求实的能力。求实作为律师的业务素质是指用法议事都应符合事物或事物的原貌、原状和它本身内含的要求。以诉讼为例,就要做到:言有据,论有理,辩有节。求实对律师的要求是,对人(律师工作的对象)不抱成见,不带框框;对事(另一工作对象),不能夸张,不能缩小,否则,与“准”背道。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在运用法律上亦如此。基本事实清楚,依法应能走案;我们讲求实,决不能因案而异,因事而异,或者因人而异,因时而异;而应做到:案案事事,严肃郑重,脚踏实地,说“真”话,讲“真”情,一篇辩词,一张状纸,都有律师的思想在闪光,有一颗律师诚实的心在跳动。无数实践证明:一案一事,无不体现出律师的品格、人格与情操。
  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也就是律师必需具备较强的应变和表达能力——律师口才。前述各项素质和能力皆为律师的内部涵养,内心的品位,是内容;而应变和表达能力则是律师外部涵养。丰富的知识,严谨的哲思等借以显露和表现的途径、方式和手段,是形式,即“大智大勇”的载体。律师的工作对象,不是错综而多变的“事”,就是复杂而能变的“人”;与此相关,律师的业务又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种种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适应这些客观上的要求,加强应变能力是绝对必要的。提高应变能力不仅在于临场的发挥,更要紧的在于要能预测可能变化的事物的发展方向。故此,铮铮的雄辩在“应变”的背景下,自然就有了高难度,大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比文字表达能力显得更加重要,提高这方面的素质也更为艰难而迫切。
  律师应是雄辩家。能达到“辩”而能雄的境界,是长期实践的结果;从素质的角度考虑,实现这种能力,实际上又为人的思想境界、思维能力、政治水准、业务能力、知识水平乃至品格、风度等等各种因素所决定。它决不是有些人说的仅是“嘴皮子功夫”。作为律师,必须不忘:辩而有力终至于雄,关键在于辩得正确。夸夸其谈,不着边际;胡搅蛮缠,信口开河;脱离实际,不知所云;这些状况,也可能做到口若悬河,但它非“饰”即“狡”,总之与雄辩无关。
  山东一锅厂与安徽一皮包公司签订10万元合同,皮包公司收货后诈称锅有质量问题拒不付款。双方诉至法庭。锅厂方律师在调查核实确非锅之质量问题引起拒付后,依法出庭为厂方仗义执言。在法庭辩论中,为证明锅之坚固,律师抬手举锅,欲说:这样的锅难道说还有质量吗?松手,锅落地却砰然四分五裂,言出一半却已改作:这样的锅,我们锅厂是不出售的,只有摔不碎的我们才出售。本是意外之举,由于律师的神速应变,给人留下一种证明其锅的牢固而故意为之的印象,从而避免了被动的局面。随后,律师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继续进行辩护。
  这就是律师应变的一个典型事例。该律师之所以能有此美好的临场发挥,①在于其法律知识的娴熟;②在于其确已经过查证并已证明锅无质量问题;③是在于该律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稳定的心理以及快速、迅捷的分析判断的逻辑思维能力。
  二、口才——智勇兼备显实效
  古希腊亚里斯多德认为形式的最高者,是实效性(该观点未必正确,但足以见其对形式的重视)。他曾比喻说:一块岩石,经过艺术加工就会神奇般地变成艺术品——内容仍为石头,而形式是使石头成为艺术品的实效性。内容无论多富有、多完善,没有形式的实效性,它只能是简陋的、残缺的,是不能实现现实中的公平和正义的。辩者艺术地巧用占有的全部材料,充分调动主观能动性,通过语言这种形式巧妙地驾驭证明自己提出的中心论点、辩论意见,加之淋漓尽致地渲染论述,有根有据、有理有节、轻重缓急,抑扬顿挫,就能够期望法院采纳自己的正确的主要意见,从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事业的成功和失败,往往决定于某一次的谈话,这话绝不是过分夸张,足以说明口才作为人的思想之载体的重要性。在富兰克林的自传中,有这样一段话:“我在约束我自己的时候,曾有一张美德检查表的实行,当初那表上只列着几种美德,后来,有一个朋友告诉我,说我有些骄傲,这种骄傲,常在谈话中表现出来,使人觉得盛气凌人。于是我立刻注意这位友人给我的忠告,我相信这足以影响我的前途,然后我在表上特别列出虚心一项,我决心避免一切直接触犯别人感情的话,甚至禁止自己使用一切确定的词句,像当然、一定、不消说……而以也许、我想、仿佛……来代替。富氏又说,说话和事业的进行,有很大的关系,你如出言不慎,你如跟别人争辩,那么,你将不可能获得别人的同情、别人的合作、别人的助力。”这是千真万确的。一件事业的成败,常会在一次谈话中获得效果,所以,若想获得事业上的成功,必须具备能应付一切的口才。
  据说有一个人对商业广告极有研究,曾在无机会中创造机会。他以求职的目的去拜访一大公司的经理。会面以后他始终没有把谋职的意思说出。他只和经理谈天,他在巧妙的谈话中尽量地把广告对于商业的重要和其运用的方法说出,他举了许多例子,他丰富的词锋引起了经理的兴趣,结果他没说出谋职,反而由经理主动请他替公司试办设计广告业务,他的目的达到了。这就是仅凭一席话给自己创造机会的人。他有才干,而且懂得怎样用巧妙的谈话去找他发展的职位。
  历史上众多的大律师、大学者、大志士都曾借助于他们的玲珑铁口来展现他们的大智大勇及高风亮节。罗隆基先生是我国当代有才华的演说家和政治家,被誉为讲台上的雄狮,受到人们的尊敬和推崇。1919年他用如沸如炽般热情的演讲,点燃了清华园中的“五四”之火。大律师周享元是举世公认的口才大家。他对敌对友,谈话适度得体,随机应变,潇洒自如,柔中有刚,幽默不失严厉,庄重中蕴有谐趣。他从不盛气凌人,比如,在一次宴会上,有位西方记者问周律师,你们国库有多少人民币?周律师略一思索,说道:“十八元八角八分”。接着又加以解释:我国发行的人民币票面值有十元、五元、二元、一元、五角、二角、一角、五分、二分、一分,加起来是十八元八角八分。举座鼓掌,叹服不已,那位记者更是佩服。陈毅在外交活动中,也常常妙语连珠,义正词谐,不失儒将风度,这都是大智大勇和口才交相辉映的典例。
  举世公认,在欧洲,演讲术被认为是“艺术之女王”。古希腊的演讲家们纯熟地掌握了口头语言的规则和形式,得心应手地掌握了逻辑规律,特别是掌握了判断与论证的规律,使演讲术成为政治斗争和社会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锐利武器。狄磨西民是以律师的身份在法庭上演讲而著名。德谟克利特曾说:“言词比黄金更有说服力。”因此,口才学中的演讲术被认为是“古希腊社会政治成熟的首要标志。”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罗斯福、邱吉尔以及法国临时政府的首脑戴高乐发表了彪炳史册的演说。罗斯福以“越来越明显的是:靠恐惧维系和平并不比靠刀剑维系和平更崇高和更能持久”为题,作了一次气势凌厉、耐人寻味的演说,在战争来临之前,从思想上、精神上武装了美国人民。原首相张伯伦的绥靖政策失败之后被迫引退,英国正面临希特勒法西斯的压力,在危难之际,邱吉尔接受英王委托,出任首相。1940年他发表了《出任首相后的首次演说》,在演说中他采用兵家的欲进姑退之计:“我没有什么可奉献的,有的只是热血、辛劳、眼泪和汗水。”使英国人民看出了他的诚挚,他的奉献自己的一切包括其生命的决心。人民因此而拥护他。他带领英国人英勇作战,取得了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戴高乐将军于1936年6月18日向全体法国人民发表了反法西斯广播演说,其演说词不到200字,但对稳定并激励法国人民濒于崩溃的心理,对于法国即将开始的反法西斯抵抗运动都起到了难以估量的作用。法国人民尊重戴高乐将军,称他是“六·一八”英雄。三、口才——声誉前程紧相连
  但是,巧舌利嘴对于律师尤为重要,它不仅是律师大智大勇的载体,体现着律师的涵养和能力,而且关乎律师的声誉和前程,涉及到公正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各项法律制度的良好运行。口才的作用和意义以及其载体的外观实效性具体贯彻于律师实务的整个过程,如会见刑事被告人及法庭辩论,接见被代理人,询问证人,与审判人员交换意见以及进行法律咨询等等。
  依我国刑诉法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当其辩护律师并有权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被告人见到律师时往往处于矛盾的心理状态,一方面对律师抱有很大希望,盼望律师能替自己讲话,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对律师持有若信若疑的态度。律师的会见谈话能否收到好的效果,
  能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不仅与律师的指导思想、知识结构、阅卷的深入程度有着必然的直接的联系,而且与律师同当事人的谈话技巧或称口才有着很大的联系。如果律师能根据被告人的复杂心理,动之以理,晓之以义,娓娓道来,或轻或重、或缓或急,以诚相待,启发被告人说真话以做到罚当其罪,不枉不纵。在法庭辩护阶段,律师可充分利用口头辩护,在认定事实上可以协助法庭弄清楚事实的有无和真伪;在适用法律上,能在帮助法庭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划清无罪或有罪、轻罪或重罪、此罪或彼罪以及量刑幅度等等原则界限。
  在一起指控过失杀人案中,一名公安人员路遇市容管理人员正与个体户为沿街摆摊相互抓领纠缠,便主动制止。因其未着制服,市容管理人员以为其冒充,当该公安人员说明身份并掏出手枪后,市容人员反去夺枪,在夺枪和护枪的过程中,本已关住保险却子弹上膛的手枪迸发一张,当场致两人死亡。作为该公安人员的辩护律师,紧扣是谁打开的手枪保险,又是谁扣动手枪扳机这一关键事实,强调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所为。经法庭审理,判决书认定“谁打开保险触动扳机,确实无法查清。”掏枪与走火伤人之间并无明确的因果关系,因而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本案律师利用机敏的口才,紧扣关键事实,注重证据运用,体现了比较成熟的辩护技能。人们还记得,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指控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之一姚文元“参与策动上海武装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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