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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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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祖先所不知道的一一种疾病从新世界传来,已经两个世纪了。这

种疾病甚至从生命与快乐的最根本的地方,来向人类进攻。人们看到南欧最

重要的家族多半因为这种疾病而毁灭了。这个疾病传布得很普遍,所以得到

这种病也无所谓可耻了,只不过是极为不幸而已。对黄金的饥渴使这种疾病

永远传布;欧洲的人不断地到美洲去,并且老是带回来新的威染。

宗教的理由要人们听任这种疾病存在下去,作为对罪恶的一种惩罚,但

是这个灾稠已樱进入了婚姻关系中,甚至已经摧毁了儿童④。

立法者关心公民的涟康既然是明智的,那未,用摩西的法律做基础,制

定法律,防止这种疾病的傅布,乃是十分合乎道理的。

瘟疫这种灾害对人类的残更是急激迅猛。埃及是它的主要基地,从那里

傅布到全世界。欧洲大多数国家都有极优良的法规,防止它的侵入。我旧今

天已想出了一个防止它的好办法,就是用军队诽成一条线,包围咸染着这种

③《历史(希腊波断战争史)》,第

2卷。

①《伦巴底法》,第

2卷,第

1项,第

3节;第

18项,第

1节。

④甲乙本没有这一段。

疾病的国家,断粗一切交通。

疾病的国家,断粗一切交通。

①在这方面浚有任何规章;他们看着在同一城市里,基督徒旧避

免了灾祸,而灭亡的只有他们自己。他阴购买染有瘟疫的病人的衣服未穿,

仍旧按照他旧的旧方式生活。命运不可移易的教义支配着一切;这种教义使

官吏们成为冷静的旁观者。官吏们想,上帝已经做了一切,他们没有什么可

做的事了。

第十二节反对自杀②的法律

在历史上我们从来没看见过罗马人没有原因而自杀的。但是一个英国人

却往往令人完全不解地自杀了;他甚至是在幸福的怀抱中而把自己毁灭了。

在罗马人,自杀这个行动是教育的结果,同他们的思想方式和习俗有关系。

在英国人,自杀这个行动是疾病③的结果,同身体的生理状态有关系,而没有

任何其他的原因。

这似乎是因为神经液汁在渗滤上有缺点。身体器官因为机动如果不肃清

精神病的影响,是不可能杜绝自杀的。

第十三节英国气候的影响②

在这样一个国家里,一种气候的疾病影响心灵,致使它厌恶一切事物,

甚至厌恶生命;显然,对于这些什么也不能忍耐的人,最适宜的政府,就是

这样一种政府:它使这些人不可能把引起他们的烦恼的责任归昝于任何个

人,而且在这个政府之下,他们与其说是受人的支配,毋宁说是受法律的支

配。因此,他们如果要变更政府,就不可能不推翻法律本身。

如果这个民族也从气候获得了某一种不耐烦的脾气,以致对长期因冁不

变的事物不能加以容忍的话,那未上述的政府对他们更是最适宜的了。

不耐烦的性格本身并不是什么不得了的东西;但是当它和勇敢结合在一

起的时候,那就不得了啦。

它和轻率不同,轻率使人们无椽无故地从事或放弃一个计·划。它和顽

固比较接近,因为它来自对苦难极敏蜕的一种感觉,所以它甚至不因经常忍

受苦难而减弱。

这种性格,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是极适宜于挫败暴政①的计谋的。暴败

开始时常常是缓慢而软弱的,最后却是迅速而猛烈;它起初只伸出一只手米

援助人,后米却用无数只胳膊来压迫人。

奴役总是由梦寐状态开始。但是一个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安息,时

时刻刻都在思考,并且处处都感觉到痛楚的人民,是几乎不可能睡得着的。

①李果《奥托曼帝国》(

1678年版)第

284页。

②自杀的行为违反自然法和天启的宗教。

③这种疾病可以因为坏血症而更加复杂化。坏血症,尤艾是在某一些国家,能够让一个人性情乖癖,不能

自容。佛兰西断·比拉尔《旅行记》第

2篇第

21草。

②甲本作“某一种气候的影响”。

①我说“暴政”’指的是图谋推翻已经建立的政权,尤其是推翻民主政治。希腊人和罗马人所给这个名词

的涵义就是如此。

政治是一把磨纯了的锉刀;它锉着锉着,慢慢地达到它的目的。我们刚

刚谈到的人民对于谈判的迟缓、烦琐和冷静,都不能忍耐;他们在谈刊上常

常比所有其他的国家成功得少;他们容易在条约上失掉他们从战争所获得的

东西。

政治是一把磨纯了的锉刀;它锉着锉着,慢慢地达到它的目的。我们刚

刚谈到的人民对于谈判的迟缓、烦琐和冷静,都不能忍耐;他们在谈刊上常

常比所有其他的国家成功得少;他们容易在条约上失掉他们从战争所获得的

东西。

我们的祖先古日耳曼人,居住在感情极端平静的一种气候里。他们的法

律只规定看得见的东西,并不附加丝毫想象。法律按照创伤的大小去判断男

人们所受的侵害的程度。关于妇女们所受的侵害,他们的断处并不更加细致。

日耳曼人的法律①在这方面是非常特别的。它规定,裸露妇女头部的,罚金五

十苏。裸露妇女的腿到了膝盖的,罚金同。膝盖以上。罚金加倍。可见这个法

律衡量妇女所受的侮辱的程度,正如我们在几何学上测量图形一样。它不惩

罚想象的犯罪,只是惩罚眼睛看得到的犯罪。但是,与一个日耳曼民族移人

西班牙的时候,那里的气候立即要求不同的法律。西哥特的法律不许医师流

自由妇女卫”的血,除非是她的父亲、母亲、兄弟、儿子或舅、叔、伯有人

在塌。当人们想象燃烧的时候,立法者的想象也同样地热了起来;当人民变

得多疑的时候,法律也就对什么东西都怀疑。

因此,这些法律极端关心男女两性。但是在惩罚上,这些法律似乎是为

了要满足私人的报复多,而为了公家进行的报复少。所以大多数的案子,法

律只把男女两犯交给他们的亲属或被侵犯的丈夫去当奴隶。一个“自由妇女”

①如果和一个已婚的男子发生关系的话,便被交给这个男子的妻全权地随意处

置置

168。如果奴隶们②发现他们的主妇和人通奸,他们在法律上有义务把她

捆绑起来交给她的丈夫;法律甚至准许她的子女③控告她,准许对她的奴隶进

行拷问来定她的罪。因此,这些法律可以极端地满足某种名誉心,但不能达

成优良的施政。因此,如果茹利安伯爵认为这样一种凌辱应该用他的君王和

国家的灭亡来抵偿的话,我们是不应当感到惊奇的。如果风俗和西班牙异常

相同的牟尔人到西班牙去觉得很容易在那里定居,维持自己的生活,并迟延

了他们的帝国的复亡的话,我们是不应当感到惊奇的。

第十五节气候不同,法律对人民的信任程度也不同

日本人的性格很残酷,所以他们的立法者和官,吏完全不能信任他们。

立法者和官吏所摆在他们面前的东西只是审判、恐吓与惩罚而已。他们做的

任何一件事都要受到公安当局的查究。他们的法律,在五个家庭的户主中设

置一人为官吏,管理其他四人;他们的法律,因为一个人犯罪而处罚整个家

庭或整个坊区;按照这些法律,恰巧有一人犯了罪,全体便没有一个不犯罪

了;制定这些法律是企图使所有的人互不信任,使每一个人注视其他每一个

人的行为,成为其他每一个人行为的监督、证人和裁判官。

①《日耳曼法》,第

58章,第

1、2节。

①《西哥特法》,第

3卷,第

4项,第

9节。

②同上,第

3卷,第

4顶,第

6节。

③同上,第

3卷,第

4项,第

13节。

反之,印度人削则和反之,印度人削则和、软弱,并有怜悯心。因此,他们的立法者对他们

有很大的信任。立法者们设定了很少的刑罚①,刑罚也不严酷,甚至不严厉执

行。他们把甥侄交给舅、伯、叔,把孤儿交给监护人去看管,这和别的地方

交给父母一样好。他们依据众所共知的关于继承者的优点去规定继承。他们

似乎是认为,每一个公民应该完全信任其他公民的善良本性。

他们很容易把自由②给与他们的奴隶;他们为奴隶婚嫁,待奴隶象自己的

子女一样③。快乐的气候产生了坦率的风俗,带来了柔和的法律:

④见贝尔尼埃:《旅行记》,第

2卷,第

140页。

①见《耶稣会士书简集》第

14辑第

403页关于即度半岛恒河方面各族人民的主要法律与风俗的记载。

②《耶稣会士书简集》,第

9辑,第

378页。

③我曾想,由于印度奴隶制度温和的缘故,所以狄奥都露斯说这个国家没有主人也没有奴隶。但是狄奥都

露斯把斯特位波在《地志》第

15卷中认为是一个特殊民族的情况当做是整个印度的情况。

第十五章民事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第十五章民事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正确地说,所谓奴隶制,就是建立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的支配权利,使

他成为后者的生命与财产的绝对主人

169。奴隶制在性质上就不是好制度。它

无论对主人或是对奴隶都是没有益处的。它对奴隶没有益处,因为奴隶不可

能出于品德的动机,而做出任何好事情。它对于主人没有益处,因为他有奴

隶的缘故,便养成种种坏习惯,在不知不觉间丧失了一切道德的品质,因而

变得骄傲、急躁、暴戾、易怒、淫佚、残忍。

在专制的国家,人民已经生活在”政治奴隶制”之下,所以”民事奴隶

制”比在别的国家易为人们所容忍。在那些国家里,每个人有得吃,能够活

着,就应该很满足了。因此,一个奴隶的生活条件几乎不比一个国民艰难。

但是在君主政体之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性不应该受到摧残或眨抑,

所以不应该有奴隶。在民主政治的国家里,人人都平等;在贵族政治的国家

里,法律应该在政体的性质所能容许的范围内尽量使人人得到平等;所以在

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的国家里奴隶的存在是违背政制的精神的,因为奴隶只

能给公民一种他们绝不应该有的权力和奢侈。

第二节罗马法学家与奴役权的起源

人们无法想象奴隶制是从怜悯心产生出来的,也无法想象怜悯是由下面

三种情形产生的①。

万民法为着防止俘虏被杀戮,因而准许用俘虏做奴隶。罗马人的市民法

准许债务人卖身,因为债权人可以虐待债务人。一个当奴隶的父亲不能再养

活子女,所以自然法要子女和父亲一样当奴隶。

罗马法学家们的这些理由全都是不合道理的。第一,除了必要的场合,

说战争准许杀戮是荒谬的。当一个人已经把另外一个人当了自己的奴隶,他

便没法说他曾有杀戮他的必要,因为他实际上并没有杀戮他。战争所可能给

与的对待俘虏的全部仅利,只是把俘虏看守起来,使他们不能继续为害而已。

在激烈战斗之后,由士兵对俘虏进行无情的屠杀,是世界各国②所唾弃的。

第二,说一个自由人可以卖身,这也是荒谬的。出卖就得有价钱;当一

个人把自己卖掉了的时候,他所有的财产便归主人所有,主人什么也不给,

奴隶什么也得不着。人们或许说,努隶可经有时蓄。

但是这种贮蓄是附属于人身的。如果说不许一个人自杀,是因为自杀等

于把自己从祖国中消灭掉,那未更不能准许一个人把他自己卖掉。每个公民

的自由,是公共自由的一部分,在平民政治的国家,这个特质,甚至是主权

的一部分。出卖这个公民的特质,是如此不可想象的一种行为①,我们简直不

能设想,作为一个人来说,竟会作出这种事来。如果自由对于买主来说是可

以论价的话,它对于卖主来说,却是无价之宝。市民法准许人们分割财产,

①查士丁尼:《法制》,第

1卷。

②除了那些吃俘虏的民族而外。

①我说的叹隶例是严格意义的,如罗马人的奴隶制和今天我们的殖民地里所建立的叹隶制。

就不可能把要执行这种分割为人的一部分也列人这种财产之中,市民法还准

许解除一方受有某种损失的契钓,它更不能阻止人们解除一方受到一切损失

中最大损失的契约。

就不可能把要执行这种分割为人的一部分也列人这种财产之中,市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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