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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而上学 作者:亚里斯多德-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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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怎能由这样一个或多个不可分物来组成?这就象是说一条线是由点制成的一样。
    即便作出这样的假定,依照有些人的说法,数出于“本一”与“另个非一的某物”,
我们还得提出这样的疑问:如这“非一”就是“不等”,与“本一”同为数和量度之原
理,何以“本一与不等”之产物,有时为数,有时又为量度。这可不明白,怎么量度可
以由“一”与“这个原理”得来,也可以由某些“数与这个”原理得来。

章五
    (十三)与此相联的一个问题是“数”与“体与面与点”是否为本体一类。若说不
是,这使我们迷惑于事物的本体究是什么,实是又是什么。演变,运动,关系,趋向,
比例似都不足以指示任何事物的本体;因为这些都可为主词的说明,却都不是“这个”
〈事物之所成为实是者〉。事物之最能指示本体者宜莫过于水与火与地与气了,四者万
物之所由组成,而热与冷以及类此者则是它们的演变,不是它们的本体;只有那在如此
演变着的物体才是一些常存而实在的事物,也就是本体。但在另一方面来说,体较之于
面,面较之于线,线较之于点与单位确然更逊于本体,因为体由面来包持,无面不能成
体,而无体时面却还自成立,〈面于线,线于点亦然〉。所以大多数哲学家,其中尤以
早期诸先哲为甚,认为本体与实是应即为事物之实体而其它只是实体的演变,因此实是
的基本原理就是物体的基本原理;而较近代,也是一般认为较聪明的哲学家,却想到了
应以数为基本原理。我们已说过,这些若不是本体,世上将绝无本体亦绝无实是;至于
这些本体的属性就不该冒称为实是。
    但是,如果承认线点较之体更为本体,我们看不到它们将属之于何种实体(它们不
能存在于可见体中),这就无处可觅本体了。又,这些显然是体的分解,——其一为阔
狭,另一为深浅,另一为长短。此外,立体之中并无形状;石块里是找不到赫尔梅〈艺
神〉象的,正方立体中没有半立方体;所以面也不在体内;若说面在体内,半正方立体
的面也将是在正方立体内了。于线与点与单位也如此。所以,一方面讲来,立体是最高
级的本体,另一方面讲来〈面线点与单位〉这些既有胜于立体,却不能举作本体的实例;
这真令人迷惑,究属何谓实是,又何谓事物的本体。
    除上述各节外,生成与灭坏问题也使我们面对着好些疑难。如本体先未存在而现时
存在,或是先曾存在而以后不存在,这样的变化就被认为是经历了一个生灭过程;但点
线面的一时存在,一时不存在并不能说也已经历了一个生灭过程。
    因为当各体相接触或被分割,它们的界面在合时则两界成一界,在分时则一界成两
界;这样,在合并时一界不复存在,归于消失,而当分离时则先所不存在的一界却出现
了(这不能说那不可分的点被区分成为两)。如果界面生成或消失了,这从何生成〈或
消失〉?相似的讲法也可用之于时间的当前一瞬;
    这也不能说时间是在一个生灭过程之中,却又似乎没有一刻它不在变异;这显示时
间不是一个本体。明显地这在点线面也是如此;因为它们的定限或区分都与时间相同,
可以应用同样的论点。

章六
    (十四)我们最后可以提出这一问题,在可感觉事物与间体之间,何以我们必得觅
取另一级事物,即我们所谓通式。
    数理对象与可感觉事物虽有些方面不同,至于同级事物可以为数甚多,这于两者却
是一样的,所以它们的基本原理为数不能有定限(正如世上全部言语的字母,品种类虽
有定限,为数则无可为之定限,除非你指定了某一个音节,或一句言语,那为之拼音的
字母才有定数;间体也如此;同类间体为数是无定限的)。若说可感觉事物与数理对象
之外,并没有象所主张的一套通式存在,则其数为一而其类亦为一的本体将不存在,而
事物之基本原理也就只有定类,不能有定数了:若然如此,这也就必须让通式存在。支
持这样论点的人往往执持其旨而不能明晰其义,他们总是说通式之为本体就因为每一个
通式都是本体,没有那一个通式是由属性来成立的。
    但,我们若进而假定通式存在,并假定原理为数则一,为类不一,我们又得接触到
那些必然引致的不可能的结论。
    (十二)与此密切相联的问题,元素是潜在,抑以其它状态存在?如果以其它状态
存在,那么世界应还有先于第一原理〈诸元素〉的事物。作为原因而论,潜能先于实现,
而每一潜在事物并不必需都成现实事物。但,若以元素为潜在,则现存各事物就可能全
不实现。有实现可能的也许现时尚未存在,但,现未存在的却可能在后实现其存在,至
于原无实现可能的,那你就不能望其出现。
    (十一)我们不应仅以提出第一原理为已足,还得询问原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它们倘是普遍的,便不该是本体;
    凡是共通的云谓只指说“如此”,不能指示“这个”,但本体是“这个”。倘以其
共通云谓来指示“这个”,指示某一个体,则苏格拉底将是几种动物——“他自己”,
“人”,“动物”,这些都各指一体,各自为一“这个”了。若以原理为“普遍”,所
得结果就该是这样。
    若说原理的性质不是“普遍”而是“个别的”,它们将是不可知的;任何事物的认
识均凭其普遍性。那么,若说有诸原理的知识,必将有其它原理先于这些个别性原理为
它们作普遍的说明。
    

 
卷四



章一
    有一门学术,它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以及“实是由于本性所应有的秉赋”。
这与任何所谓专门学术不同;那些专门学术没有一门普遍地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它
们把实是切下一段来,研究这一段的质性;例如数学就在这样做。
    现在因为我们是在寻取最高原因的基本原理,明白地,这些必须是禀于本性的事物。
若说那些搜索现存事物诸要素的人们也就在搜索基本原理,这些要素就必须是所以成其
为实是的要素,而不是由以得其属性的要素。所以我们必须认清,第一原因也应当求之
于实是之所以为实是。

章二
    一事物被称为“是”,含义甚多,但所有“正是”就关涉到一个中心点,一个确定
的事物,这所谓“是”全不模糊。一切属于健康的事物,关涉到健康,其一说是保持健
康,又一说是产生健康,又一说是健康的征象,又一是具有健康的潜能。一切属于医疗
的事物,关涉到医学,一事物因具有医疗知识而被称为医学事物,另一个因天然适应于
医疗,又一事物则因受到了医学方面的运用。我们当可检出其它相似的应用名词。这样,
一事物在许多含义上统是关涉着一个原理〈起点〉;有些事物被称为“是”者,因为它
们是本体,有的因为是本体的演变,有的因为是完成本体的过程,或是本体的灭坏或阙
失或是质,或是本体的制造或创生,或是与本体相关系的事物,又或是对这些事物的否
定,以及对本体自身的否定。(为此故,我们即便说“非是”也得“是”一个“非是”)。
于是,这既可以有一门学术专管一切有关健康的事物,同样其它事物也可以有其它各个
专门学术。不但事物之属于一名称者其研究应归之一门学术,凡事物之涉及一性质者亦
可归之一门;性质相通的事物名称当相通。那么这就明白了,研究事物之所以成为事物
者也该是学术工作的一门。——学术总是在寻求事物所依据的基本,事物也凭这些基本
性质题取它们的名词。所以既说这是本体之学,哲学家们就得去捉模本体的原理与原因。
    每一级事物出于一类感觉,为之建立一门学术,例如语法这一门学术研究所有言语。
因此,研究所有实是诸品种,在科属上论其所以为实是的原因与原理这任务,归之一门
综核性学术,而各个专门性学术的任务则分别研究实是的各个品种。
    “实是”与“元一”,作为原理与原因倘〈假如〉本属相通,实际它们原也是相同
而合一的事物,虽则并不用同一公式来说明(它们设定为不同公式,实际没有分别——
而且这是可以互相加强其说明的);例如“一人”与“人”是同一物,“现存的〈正是〉
人”与“人”也同,倍加其语为“一现存的人”与“一人”也没有什么分别,(因为所
加于原事物的“一”,在生灭动变上均不影响原事物);相似地“现存的人”实际于
“现存的人”并未增益任何事物;所以这是明白的,所加之“一”与“现存的人”相同,
“元一”不异干“实是”;又,每一事物之本体倘〈假如〉不是偶然而为一,相似地亦
确由于本性而为是:若然如此,〈倘上所假定都是对的〉则有多少元一也就有多少实是。
研究这些要义的,在科属上为同一门学术——举例而言,象讨论“相同”“相似”以及
类此的观念者便是;而几乎所有的“对成”也可以溯源于此义;这些我们已在“对成选
录”中研究过了,不再详言。
    再者,有多少类别的本体,哲学也就有多少分支,所以在这门学术中必然有第一义
与其相从的各义。实是与元一迳归于诸科属;所以各门学术也归于相应的各科属。“哲
学家”这字在习用上本类于“数学家”;数学分为若干部分,有主〈第一级数学〉有从
〈次级数学〉,以及在数学范围内循序而进的其它级别。
    现在,因为每一门学术的任务应须研究“对反”,而“众多”相反于“元一”,所
以研究元一之“否定”与“阙失”,也属于同一门学术,我们对元一与其否定或阙失一
同加以研究。
    (我们或说某事物没有,或说于某类特殊事物中没有某事物;
    前一说法是专指某一事物被否定,否定元一就指元一并不存在,至于阙失则只因其
所阙失的部分而立论:)看到了这些事实,我们这一门学术的范围也就该包括上述的
“对成”诸观念,“有别”与“不似”与“不等”以及从这些或从“众多与元一”衍生
的其它各项。“对反”是这些观念之一;因为对反为差异的一类,差异为“有别”的一
类。因为事物之称为一者,涵有许多命意,这些词项也将有许多命意,但所有这些词项,
仍归一门学术来研究;——名词之分属于不同学术者不仅因为它有不同命意,而是因为
它既命意非一而他的诸定义又不能归属于一个中心命意,所以才不能归属于一门学术。
一切事物当以其基本含义为依据,例如我们称为一的事物,必然比照于基本之一,这个
我们于“相同”、“有别”、及“对成”等也当如是;所以,在辩明了每一事物所述及
的各个云谓以后,我们必须确定其中那一命意是基本的,而其它则如何与此基本命意相
关联;譬如有些事物取名于其所持有,有些则取名于其所制造,有些又取名于其它途径,
〈但所指则必须符合于事物的基本含义〉。
    于是,这明显了,同一门学术应该阐明本体,也应阐明列举的这些观念,(这也是
我们在“辩难卷”中诸疑问之一),而哲学家的事业原也该能考察一切事物。如果这不
是哲学家的事业,将有谁来研究这些问题:苏格拉底与坐着的苏格拉底是否同为一物?
或者各事物是否各有一个对成?或者何谓对成,或者这有多少命意?以及类似的其它问
题。这些观念不同于元一与实是之为数或线、或火之类的演变,而真是元一之为元一和
实是之为实是的主要秉赋,因此这门学术就应该考察这些观念的要义和它们质性。研究
这类问题不算离开哲学范围,只是对于本体缺乏正确观念的人,忘记了本体应该先于这
些事物,这才是错了。数之所以为数具有特殊属性,如“奇与偶”,“可计量性”与
“相等”,“超过与缺损”,这些或是直属于数,或具有相互关系。相似地,实体,不
动体与动体,无重量体与有重量体,各具有特殊的属性。实是之各具有上列那些特殊质
性者,哲学家也得研究其中所存的真理。
    可以提起这一例示:辩证家与诡辩派穿着与哲学家相同的服装;对于诡辩术,智慧
只是貌似而已,辩证家则将一切事物囊括于他们的辩证法中,而“实是”也是他们所共
有的一个论题;因而辩证法也包含了原属于哲学的这些主题。诡辩术和辩证法谈论与哲
学上同类的事物,但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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