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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原理。这样,实是与元一均将是原理与本体,因为这些是一切事物的最基本云谓。但
无论“一”或“是”又都不可能成为事物的一个独立科属;因为科属中各个差异必须各
自成“一”并成“是”;但科属脱离其所涵有的各个品种,就不应该涵有其间差异的云
谓;那么如果“一”或“是”作为一个科属,其中所有差异均不会成“一”而为“是”。
可是若把原理作为科属,则一与是倘不是科属,也就不能成为原理。又诸间体包括其差
异一直到最后不可复为区分者为止,在理论上应为科属;但实际上,这个,有些或被认
为是科属,有些则未必是。此外差异之可称为原理,也并不减于科属,甚至可说更接近
于原理;如果差异也称为原理,则原理的数目实际将成为无尽,尤其是我们所假定为原
理的科属愈高则所涵的差异也愈多。
但是,如以元一为更近于原理,而以“不可再分割者”为一,所谓不可分割者就指
每一事物在数量与品种上为不可分割而言,于是凡不可再分割的品种就应先于科属,而
科属则可以区分为若干品种(“人”不是个别诸人的科属),那么,这应是作为最低品
种的不可分割物,为更近于元一。又,凡有先天与后天分别的事物,必与其所先所后的
事物相联系(例如“二”若为列数中的第一个“数”,各个品种数以外便不能别有一个
科属数;相似地各样品种“图形”以外也不会别有一个科属“图形”;这些事物的科属
倘不脱离其品种而存在,其它事物的科属也应如此;要是有可分离而独立的科属,想来
就该是“数”与“图形”)。但在各个个体之间其一既不是先于,另一也未必是后于。
又,凡一事物较优,而另一事物较劣,则较优者常为先于;所以在这些事例上也没有科
属能够存在。
考虑了这些问题以后,似乎那些说明个别事物的品种才应是原理,不宜以科属为原
理。但这仍难说,品种是在怎样的命意上作为原理。原理与原因必须能与其所指的那些
事物一同存在,而又能脱离它们而独立存在;但除了统概一切的普遍原理之外,我们又
能假设什么原理能与不可再分割物一同存在?假如这理由是充分的,那么,毋宁以较普
遍的为合于原理;这样,原理还该是最高科属。
章四
(七)与这些相联的,有一个疑难等着我们加以讨论,这是最不易解决而又是最应
该考查的一个疑难。在一方面讲,脱离个别,事物就没什么可以存在,而个别事物则为
数无尽,那么这又怎能于无尽数的个别事物获得认识?实际上总是因为事物有某些相同
而普遍的性质,我们才得以认识一切事物。
若说这有必要让某些事物脱于个体之外,那么科属——
无论是最低或最高科属——就该脱离个体而存在;但我们方才讨论过,这是不可能
的。又当我们讲到以物质为云谓的事物时,假如充分承认综合实体之外存在另一些抽象
事物,那么在一系列的个体之外,就必须是(乙)这一系列中每一个体皆存在有另一事
物,或一部分存在着有而另一部分没有,或(甲)全没有。(甲)倘在各个个体以外,
全都没有另一抽象事物存在,那么所有事物就只是感觉对象而世上就不会有理知对象,
所谓知识就只是感觉,感觉之外便无知识。又,永恒与不动变的事物就也不可能有;因
为一切可感觉事物皆在动变而悉归灭坏。但,如果全无永恒事物,创造过程也不会有;
一物必由另一物生成,在这生生不息的创造系列上,必须存在有一原始的非创造事物;
万物总不能由无生有,因此这创造与动变的发展也必须有一个初限。每一动变必有一目
的,没有无尽止的动变。凡创造之不能达到一个目的,完成一个事物者,这种创造就不
会发生;一个动变达到之顷正是一个事物完成的时候。又,因为“物质”总是不经创变
便已存在,物质所由以成就为本体者,即“怎是”,也就存在,这可算是合理的;“怎
是”与“物质”若两不存在,则一切事物将全不存在,而这是不可能的;所以综合实体
之外,必须另有事物,即“形状或通式”。
但是,(乙)假定了我们承认综合实体之外另有抽象事物,这还难决定,那些事物
可有,那些没有,因为明显地,这不会一切事物都可有抽象存在;我们不能说在若干幢
个别房屋以外,另有一幢房屋。
此外,所有个体,例如全人类中的各个人,是否只有一个怎是?这也是悖解的,因
为一切事物,如其怎是相同,它们将成为一。那么该有许多的怎是么?这也不合理。此
外,物质怎样成为每个个体?综合客体又怎样能并包〈物质与通式〉两个要素?
(八)再者,关于第一原理,人们可以提出以下一问题。
如果诸原理只于种类为一则其数便不得为一,虽是本一与本是也不得为一。在全系
列的诸个体中,若全没有一些共通的事物,这将怎样认识?
然而若说有一个共通要素,在数量上为一;诸原理也各自为一,不象可见事物那样,
相异事物各有相异原理(例如一个音节在种类上到处都是一样,拼成这个音节的字母在
种类上也是到处一样;但在各个书卷中音节与字母的数量就不同了),若说原理在数量
上为一,不是在种类上为一,则诸要素以外就再没有别的原理(因为在数量上成为一与
我们所称个体的意义正相同,而我们所称“普遍”则用为诸个体的共通云谓)。那么原
理倘如拼音字母一样,为数有定限;世上的言语将被限于WXS,因为同种类的更多的字母
与音节是不能有的。
(九)有一个与其它任何问题一样重大的疑难常为古今哲学家所忽视,——可灭坏
事物与不可灭坏事物原理相同或有异?若说相同,何以有些事物归于灭坏,有些则否,
其故何在?希萧特学派和一切神学家的思想颇有自得之意,而未必切中我们的疑难。他
们将第一原理寄之于诸神,诞衍于诸神,他们说,万物初创时,凡得饮神酒,尝神膏者,
均得长生不死;他们所用的言语在他们神学家之间诚已互相娴习,默契于心,可是如欲
凭彼等所递传之神话为我们阐述宇宙因果,我们总难聆会其旨。倘诸神欢欣鼓舞而酣饮
取食于神酒神膏,酒食之供应固非诸神所由得其生存之源,若诸神还须靠酒食以维持其
生存,则这样的神祇何得谓之永生?对于神话学家的机智我们无须认真加以研究。可是
对于那些用实证来讲话的人,就必须加以严格考查而最后提出这样的询问,何以由同样
要素组成的事物,有些灭坏,有些却得到永存的性质。这些思想家于此既未能有所说明,
照他们所说,也无以解释事物的常理;万物的原理与原因显然不全相同。虽是大家公认
为说得最周到的恩培多克勒,也不免于此误;他主张毁灭的原因在于斗,然而“斗”,
除了不能产生“一”以外,似乎也能产生任何事物;除主神而外所有事物都从斗发生。
至少他说过:
一切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万物都从此始。
由以孕育了男女,和开花的草树,
以及鸟兽和水中的鱼,
还有长生的神祇。
即便在字里行间,道理也很明白;照他说来,“斗”若不见于事物,事物便归一致;
事物正在结集,斗就站到外边。
跟着他的理论说来,最有福的神还当是较不聪明的;他不曾尽知所有要素;他自身
没有斗;而知识却是同类事物的感应。他说:
因为我们具有土,所以能见土,因水见水,
因清明的气见气,因火而见炽烈的火,
因爱见爱,因阴暗的斗也见到了斗。
但——这就算是我们的起点——照他所说,斗争是分裂而毁灭的原因,同样也是生
存的原因。相似地,友爱也并不专是生存的原因;因为将事物结集于元一,这也毁灭其
它一切事物。同时,恩培多克勒没提到动变自身的原因,他只说过事物的所以如此,出
于自然。
然而当斗争最后在斯法位〈球〉的肢体中长大了。
他站起来要求应得的光荣,时间已经来到,这曾由一个严肃的誓言,规定了他轮值
的次序。
这诗末行暗示了动变是必然的;但他没有说出所以必然动变的原因。可是,在这里
只有他说得最周到了;因为他并不说有些事物可灭坏,有些事物永不灭坏,他只说除了
元素以外,其它一切事物均可灭坏。而我们现在的疑难则是,事物苟由同一原理支配,
何以有些可灭坏,有些不灭坏。关于可灭坏与不灭坏事物必须有两种不同原理,我们的
说明暂止于此。
但若说原理真是两别,问题又来了,灭坏原理也跟着事物灭坏,不灭坏原理也跟着
不灭坏?假如它们是可灭坏的,它们仍还是由元素组成的事物,因为一切事物之灭坏就
是那物体解消而复归于组成它们的各个元素;这样说来,在这些可灭坏原理之先必然还
另有其它原理。但这又是不可能的。是否这样的追溯将以达到某一定限为止,抑将是进
行至于无穷?
又,可灭坏原理若归消失,则可灭坏事物如何还能存在?若说原理永不灭坏,何以
有些依此原理组成的事物却仍归灭坏,反之依别的原理组成的事物却并不灭坏?这些或
不尽然,但是其然或不然,总得费很大的劲来进行证明。实际并没有人真的坚持“可灭
坏与不可灭坏事物出于各别的原理”这样的主张;大家都认为同样的原理可以应用于一
切事物。
他们将我们上面所提的疑难当作一些碎屑,囫囵咽了下去。
(十)最难解而又是最需要研究的真理还在“是与一”是否即事物的本体,是否各
极其本,一为一,是为是,而并无别义,抑或“一与是”另还涵有其它相依的性质。有
些主于前说,有些主于后说。柏拉图与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是与一”并无别义,这就
是它们的本性,它们就只是“是与一”而已。但自然哲学家们引向另一线的思绪;例如
恩培多克勒——
似乎他是想使人们对于“一”更易明了——或问一是什么?他答复说一是友〈爱〉:
一切事物只是为了友〈爱〉的原因才合成为一。其他的人又说一切事物所由以组成的这
个“一与是”为火,另有些人说是气。还有那些人说明元素不止一种;这些人的观点仍
还相似,亦即说“一与是”恰真与他们所说的诸原理相符。
(甲)如果我们不以“元一与实是”为本体,其它普遍将没有一个是本体;因为两
者都是一切普遍中最普遍的。若无“本一”与“本是”则在其它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有
脱离个体的任何事物了。又,“一”若非本体,“数”也显然不能作为具有独立性质的
事物;因为数是若干单位,“单位”就是某种类的“一”。
(乙)若承认有本一与本是,则元一与实是必然为它们的本体;因为普遍地说明事
物之所以成是与成一者,不是别的,就是元一与实是。但假定有了一个“本是”与“本
一”以后,要提出其它的种种事物又有很大的困难。——事物之为数怎么又能超过一。
照巴门尼德的论点,万物皆一,一即天下之实是,因此事物之异于实是,亦即异于一者,
不会存在。
这两论点都有谬误。无论说元一不是一个本体,或者说确有所谓“本一”,数总归
不是一个本体。假定元一不是本体,应有的结论,我们已经说过;若说是本体,则与实
是论上相同的困难又将引起。“本一”之外将何来“另一”?这必然是一个“非一”了;
但一切事物只能是“一”或“多”,而“多”却是积“一”所成,〈不是“非一”〉。
又,照芝诺的定理,本一若为不可分、则将成为无是。
他认为凡增之而不加大,损之而不减小的事物,均非实是,这样,他所谓实是显然
都得有量度。如有量度,这又将是物体;
实是之具有物体者,具有各个量向〈长短,阔狭,深浅〉;其它数学对象,例如一
个面或一条线则在某两个或某一个量向可以增损,在其它量向是不能增损的;而一个点
或一个单位则是全没有量向的。但他的理论不算健全,(不可分的事物相并时,虽不增
益其量度,却可增益其数)。而且不可分物这样的存在就在否定他的理论,——一个量
度怎能由这样一个或多个不可分物来组成?这就象是说一条线是由点制成的一样。
即便作出这样的假定,依照有些人的说法,数出于“本一”与“另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