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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的经济学-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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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20世界80年代,这些旧式的公有企业暴露出许多严重的弊病:
  
  我们已经指出,企业的效率来源于它在其内部是一个等级制组织。这样,单纯出于经济平等的动机而建立的公有企业就带来了很大的弊病:它明显地降低了企业以致整个经济的效率。在完全为这种目的而建立公有企业的地方,如十月革命后的苏联,经济上的困境很快就迫使政府过渡到以一个等级制组织来管理整个经济。这就使它们过渡到了传统的公有制计划经济。
  
  在传统的公有制计划经济下,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受到计划经济的等级制组织严格控制,这个等级制组织往往大到包括了整个国家。这样大的等级制组织内部控制使整个经济中的劳动者都产生了一种深深的被压迫感,最终造成了整个社会对国营企业的深刻反感。传统计划经济的这种庞大僵死的等级制组织体系无法使生产很好地反映社会的需要。它完全靠上级的事前控制来保证企业资金使用的效率,而这种控制实际上是由中央机关作最终动力的。过于庞大的计划经济等级制组织造成了太长的委托人—代理人链条,使得企业资金的使用极无效率,大大降低了整个经济的效率。在前“社会主义阵营”的公有制计划经济国家中,公有企业普遍存在这种问题。
  
  即使在西方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当政府机构对国营企业实行严格的直接管理时,上述的弊病也同样存在。为了减少公有企业员工的反感,增加企业经营的灵活性以适应市场需求,各国政府都普遍向企业下放权力,让公有企业自主地决定其产出、产品价格和收入的分配,甚至自主地决定其资金的运用。在传统的公有制计划经济国家,这往往是结合着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各种措施而实行的。在中国最近20年的经济改革过程中,人们把这种向传统的公有制企业下放权力的作法叫做“放权让利”。
  
  但是这种单纯地向公有企业下放管理权力的作法引起了两方面的问题,这两方面的问题都有着同一个根源——“社会所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在内,都不是企业使用的资金的所有者,也不是资金所有者的代表,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与资金所有者的利益相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将经营管理权力下放给这些公有企业本身,势必引起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的问题是企业使用的资金的回收失去了保障,而本书第三章已经指出,保障资金回收正是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实行“资本雇佣劳动”的根本原因。由于没有资金所有者的直接控制以有力地事前防范不能回收资金的作法,完全自主决策的公有制企业会倾向于浪费资金以增加本企业员工的福利。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为了增加职工的收入而不惜造成企业的亏损。这样的行为造成了资金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社会预付资金的匮乏。资金来源于企业外部的公有制企业具有的经营自主权越完全,这个问题就越严重。在实行“工人自治”的南斯拉夫,“社会所有制”企业的完全自主经营最终造成了恶性的通货膨胀;在最近20年的中国,“放权让利”的经济改革造成了国有企业的大面积亏损;就是在西方的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经营上的低效率和亏损多也是普遍现象。
  
  这一类公有企业完全自主经营所引起的第二方面问题是它纵容了企业管理层严重的腐败行为。出现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由于这些企业的领导者是由上级任命的、而不是由本企业员工选出来的。企业管理层的腐败行为多种多样,从过度的“在职消费”、挥霍浪费企业的资金,到收受企业外部的人的“回扣”而损害企业的收益,甚至到直接贪污或干脆将企业资金转移到自己名下、侵吞企业财产。由于这一类公有企业的资金并非来源于本企业员工、更不来源于企业管理者本人,向企业输入资金的政府又对企业资金的回收不闻不问,发生这样的腐败行为几乎是必然的。在中国的经济改革过程中,这样的腐败现象变得越来越严重;而且政府越是向企业“放权让利”,腐败现象就越严重。
  
  这样的低效率和腐败现象造成了社会上普遍的对公有企业的失望情绪,对公有企业的失败主义就是从这种情绪中产生的。许多原来不喜欢私营企业、想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人士,在公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和严重的贪污腐败面前也丧了气。他们说,公有企业成了腐败的温床,这种腐败不仅是实质上的私有化,而且是最坏、最不公平的私有化。既然如此,还不如赶快早点用更公平的方法对公有企业实行私有化。于是,各种力图“最好地”实行私有化的方案就应运而生,而前苏联和东欧各国的彻底私有化浪潮就是在这种气氛中产生的。
  
  应该承认,近30年来对公有企业的失败主义情绪首先来源于旧的公有企业本身的问题,来源于它普遍的低效率和腐败。但是问题在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同时消除这样的腐败和低效率。
  
  历史上无数的经验教训都说明,这样的问题通常是靠一种双管齐下的措施来有效地解决的:一方面是要建立有足够权威和能力的政府机构,由这种政府机构按照适当的法律进行监管和惩罚,以保障财产运营的效率,依法铲除腐败;另一方面则要严格地界定产权,以法律形式将有关公有财产的各项产权明确地划分给各个个人。穆罕默德在1,500年前创立伊斯兰教时,就是这样解决当时阿拉伯民族所面临的经济社会问题的,他在《古兰经》中规定了如何在家庭各个成员之间划分遗产的所有权,以免氏族的首领侵吞这些遗产。而今日的各种私有化方案也就是按照这条思路,力图将公有企业的资本金划分为各个个人的私有财产,想以此来消除企业的低效率和腐败。
  
  私有化方案的鼓吹者们把私有化说成是能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他们所依据的最有力的理论根据就是:人的本性决定了他们关心自己的财产胜过关心他人的财产,因此要保障企业的资本不受损失,就应当把企业私有化。
  
  其实这是一个最似是而非的论证。我们确实可以承认,一般来说人们关心自己的财产胜过关心公共的财产。正因为如此,当一个人的财产足够为一个企业提供资本金、资本所有者又有足够的才能经营这个企业时,最有效率的产权形式当然是私人所有。实际上,市场经济中的小企业至今为止基本上都是私营的,甚至多半是典型的私有制家族企业。
  
  但是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几乎没有一个大企业可以靠单独一个家庭的私有财产提供资本金;再加上经营才能与财产所有的不相称,就使得现代大企业的经营者们都主要是用他人的财产来经营“他自己”的企业。这样,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中等以上特别是大型企业的经营效率,根本就不是靠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关心,而是靠建立有效率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这就是近20年西方的经济理论特别注意研究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的原因。
  
  中型以上企业的经营效率取决于建立有效率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其原因在于:有效率地运营资金不仅要求支配资金的人有足够的动力去最大限度地保存和增加现有资金,而且要求他有这样作的足够能力和精力;而资金的私人所有者并不一定有足够的经营能力,小的资金所有者甚至可能连经营自己资金的精力都没有。上一节已经指出了这一点。但是,由于中型以上企业的经营效率取决于建立有效率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这些企业的有效率与否其实就并不取决于它们在法律上是归私人所有还是公共所有,而是取决于企业的所有者(委托人)是否能建立一套有效率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
  
  理论上说,公有企业的所有者们也完全可以建立这样一套有效率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公有企业的经营也完全可以是有效率的。
  
  也是由于中型以上企业的经营效率取决于建立有效率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想靠私有化来消除这种企业经营中的腐败现象,就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幻想。当企业不是由资本所有者自己经营时,企业的经营者难免有腐败的动机。要防止他们的腐败行为,首先要有严格的法制环境,要有真正有力地反腐败的政府机构,要靠这种政府机构严格地制定和执行各种反腐败的法律。如果政府机构本身腐败,与企业的经营者勾结在一起侵吞所有者财产,或者政府机构对企业经营中的腐败行为不闻不问,即使把中型以上的企业都私有化了,它们的运营也不会有效率。
  
  可是在前社会主义国家中,私有化的鼓吹者们恰恰都倾向于回避政府机构的严格执法和反腐败问题。中国的经济自由主义者们更是或明或暗地公然鼓励各种腐败行为。而政府机构的严格执法和反腐败,正是制止企业经营者腐败行为的首要条件。私有化鼓吹者们的这种态度,使这些国家的大企业私有化并没有起到提高经济效率的作用。
  
  其实,私有化的鼓吹者们面临着一种典型的两难处境:如果政府机构不是严格执法和坚决反腐败的,则大中型企业的私有化并不能提高经济的效率;而如果政府机构真的严格执法并坚决反腐败了,我们就可以设计出一套足够有效的制度,使公有制企业的运营也有足够的效率,保证企业资本金的回收和增值并防止经营者的腐败行为。
  
  当然,公有企业要在市场经济中有效率地运营,就不能延续旧的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管理方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率地运营公有企业,必须履行前边所说的那两个条件:首先是要由有足够权威和能力的政府机构按照适当的法律进行监管和惩罚,以防止任何侵吞公有财产的行为;第二就是要清楚地界定公有企业的产权,将公有企业的各项产权明确地划分给不同的个人和机构。但是这里所说的“界定公有企业产权”,绝不是把公有企业的资本金划归个人,变成私人所有的财产,就象经济自由主义者们所主张的那样,而是把对公有企业的各项具体的权利分别划归适当的个人和机构。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样界定公有企业的产权也就是改变公有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方式,建立有效率的公有企业和公有资本的管理体制。
  
  第三节  有效率的公有企业产权结构
  
  在市场经济中,公有企业的经营正在日益转化为公有资本的运营。但是要有效地运营公有资本,就必须适当地界定公有资本的产权。
  
  界定公有资本产权绝不意味着改变公有资本的公有性质。如果改变了一笔资本的公有性质,这笔资本就不是“公有资本”了。在这种情况下界定这笔资本的产权绝不可能是“界定公有资本的产权”。所谓“界定公有资本的产权”,是在保持公有资本归公共所有的前提下界定对公有资本的各项产权。
  
  在界定公有资本产权这个问题上,关键是要区分清楚对公有资本的“所有权”和各项具体的“产权”。对资本的“所有”(ownership)不等于对它的各项具体的“产权”(property right)。对资本的“所有权”是法律上承认的资本归谁所有(“资本是谁的”);而对资本的“产权”则是指对资本的某一项具体权利。如对资本的出借权、赠送权、占用权、使用权、支配权、收取利息权、收益享用权等等,都分别各是一种对资本的“产权”。
  
  顾名思义,对公有资本的“所有”只能是由公有者们公共所有;但是对公有资本的“产权”却可以有许许多多种、许许多多项,这些项产权可以分别属于不同的人。
  
  这种“所有”与“产权”的区别不仅公有资本有,市场经济中的许多种私人资本也有。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资本就是如此。从法律上说,上市股份公司运营的全部资本都为公司的股东所有。如果某人持有四川长虹的万分之一的股票,那么按照法律,他就对长虹公司自有资本的万分之一享有所有权。这万分之一可能是100万元,或者等于公司的4台汽车的市价。但是,长虹公司的这位股东并不能凭着他持有的股票就去长虹公司开走4台汽车,也不能据此到长虹公司财务部支走100万元现金由自己使用。这也就是说,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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