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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使市场经济有效率地运行,交易双方在交出自己交易品的时间上就会有差距。我们不能设想,现实的市场经济中的每一次交换都是双方同时同地交出自己的交易品,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式的现货交易。严格地说,就是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式的现货交易中,也存在着利用交货的时间差进行诈骗的可能。我认识两位在经济学上都极有造就的朋友,他们都曾经在街头私下兑换外汇时被人骗走了不少外汇。这两次的骗子都使用同样的手法:先借口看看你的美元是真是假,把你的美元要来看看;然后把美元退回给你,找个借口说不换了。等骗子走后你才来得及发现,他使用了魔术式的手法把100美元一张的纸币换成了1美元一张的!这还是在被骗者已经采取了一定的事前防范措施之后发生的;如果被骗者没有任何事前防范,那就不知有多少人会上当受骗。
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交易双方在交出自己交易品的时间上往往有差距,这可能仅仅是由于交易技术上的原因,也可能是因为这样作会提高交易的效率。但是这样一来,先收到对方交易品的一方就有可能侵占对方的财物——要作到这一点,他只需不向对方交出自己的交易品就可以了。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这样的事情真是不可胜数:工人干了活以后,老板不付给他工资;房产开发商拿到了购房者的定金,却不给人家盖房子;采购者收到货物之后不付给出售者货款,造成了大量的“三角债”;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之后拒不还债。在近些年的中国,这些欠了债并赖债不还的人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他们往往一走了之,挟款卷逃。有许多人当初与别人作交易,目的就是为了把人家的财物骗到手,带着逃走以据为己有。
有人认为,这样的诈骗者会败坏自己的声誉,以后就不再有人愿意同他作生意,这就给了他足够的事后惩罚。但是这样的惩罚往往不足以防止诈骗。诈骗者往往会改头换面,不让新的交易者知道自己过去的劣迹;何况他只要诈骗成功过,他就已经得到了好处,这种诈骗的好处会鼓励他继续干下去。更重要的是,声誉在经济生活中之所以能够起作用,靠的还是人们的事前防范行为:人们知道某人过去的诈骗行为之后就不再同他作生意,这对以后的交易来说正是一种事前防范。总起来看,声誉的作用恰恰在于,通过这样的事前防范来对过去的不良行为进行事后的惩罚。
而这个问题的关键还不在于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任何受到诈骗行为或者道德危害行为之害的人都受到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而且这种经济损失还往往是不可挽回的。任何经济当事人都不愿意受到这种损失,也不甘于受到这种损失,而想尽量避免这样的损失。于是他们会发展起一系列自己进行事前防范的方法。
由资本所有者自己经营企业,就是这样的事前防范方法之一: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总是要通过货币和商品之间的不断换手来使用其资本;这样的不断换手过程给进行这种买卖的人留下了无数私下抽走资金的机会。如果企业不是由资本所有者自己经营,资本所有者将会担心自己的资本金被经营企业的人侵吞,因为他确实面临这种侵吞的危险。而资本所有者自己经营企业意味着由资本所有者自己控制企业资本金的周转,这是对侵吞所有者资本金行为的最好事前防范。
在找不到自己进行事前防范的方法时,经济当事人也会有一个最后的事前防范方法:他们会简单地不与他人进行交易。最明显的例子是金融市场:许多人担心债务人会赖帐不还,他们对付赖帐可能性的方法是根本就不借钱给别人。但是,这样根本不同别人作交易,显然会使市场交换萎缩,失去许多对双方都有好处的交易机会。这样的市场经济显然是效率低下的,甚至是不断萎缩的。
为了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避免市场经济由于人们不敢相互交易而萎缩,政府有必要自己变成一个履行事前防范功能的社会设施,以保证人们在进行市场交换时能够以最有利于整个经济的方式进行事前防范。
政府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履行事前防范功能的社会设施,靠的是它所具有的暴力和强制性权威。大体说来,政府为普通的经济当事人履行的事前防范功能有两种:一种是靠政府来进行事前防范,另一种是政府应当事人的合法请求对不良经济行为进行事后惩罚。在后一种情况下,政府给予不良经济行为实施者的是事后的惩罚,但是从这种不良行为的受害者的角度看,政府对这种行为的事后惩罚正是他们对这种行为的最有力的事前防范。
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政府履行的第二种事前防范功能已经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法制体系。有关现代的“民法”或“商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基本上都是履行这一功能的,它们应当事人的合法请求对不良经济行为进行事后惩罚。当债务人欠债不还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政府以其强制的能力来帮助自己讨回债务。政府承担的这一义务主要是对欠债不还者的一种事后惩罚,但是由于政府承担了这样的义务,债权人就会在借出钱时要求债务人签署有法律效力的借据。在债权人看来,这是他对任何欠债不还行为的最有力的事前防范。其所以是如此,就是因为有政府的法律行为作他的后盾,政府在这里已经成了一个最大也最可靠的为他们履行事前防范功能的社会设施。
政府履行的这第二种事前防范功能已经成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正如希克斯在《经济史理论》一书的第6章中所指出的,现代的交易大都依据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合同,而人们的收入是根据这种合同产生的;现代的公司是按照严格规定的法律条款经营的;而今日的大部分资产都采取了可转让的证券形式,这些证券都服从某些法律条款的管辖。我们可以进一步补充希克斯的这些陈述说:有关现代公司的那些法律条款对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那些经营者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这些措施本身是对公司经营者的不良行为的事后惩罚,但是政府行施这些措施的可能性本身就是现代公司股东事先防范经营者的不良行为的最有力武器。
这里应当特别指出:政府履行的这第二种事前防范功能大大有助于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必要的信息。
?按照正统的微观经济理论,竞争价格已经为市场经济中的决策提供了最好的信息。有些人甚至根据这种理论而断定竞争性的市场经济在信息上的优势。但是正统微观经济理论之所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是因为它把竞争性市场中的价格就看成是个体最优化行为下的均衡价格,这一价格使产品的边际成本等于其消费者的边际效用。而第二章第三节中已经说明,正统的微观经济理论其实并没有说明竞争条件下价格如何决定;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竞争市场上的价格也多半会偏离个体最优化行为下的均衡价格。这就意味着,竞争价格不一定能为经济决策提供最好的、最简明的信息,竞争性的市场并不一定象正统微观经济学所说的那样节约信息。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特别是美国政府其实很明白这个道理。它们以自己的第二种事前防范功能来强迫企业为市场提供真实的信息。在这些国家中,政府对会计师这样的经济信息提供者规定了严格的法律义务,对任何假造会计资料者都给予最严厉的事后惩罚;政府还强迫最强大的企业——在股票市场上上市的公司真实、完整而公平地披露信息,否则也将给予严厉的事后惩罚。这样产生的有关大公司经营业绩的信息,已经成了股票价格变动的重要依据。在这里,不是价格提供经济信息,而是经济信息影响价格。而这样的靠事后惩罚保证其真实性的经济信息,已经成了防止人们受金融市场上的各种欺诈行为之害的最重要的事前防范措施之一。
本节前边引述了希克斯在《经济史理论》中所作的一段论述,希克斯作这些论述的目的是说明,政府的征税能力由于现代商业的发展而加强。由于现在个人的收入、公司的经营和资本的持有都是依照政府的法律、在政府法律行动的监督下进行的,政府就可以非常清楚地掌握有关个人收入、公司利润和人们持有的资本的资料,从而有效地征收所得税、公司利润税和资本税。但是本节中的论述已经指出,政府的法律现在对经济生活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其根源在于,市场交换的发达必须以政府暴力(通过法律)的保护为前提。
政府依据法律行施的暴力对市场经济有效率运行的重要性,还体现在政府履行的第一种事前防范功能上。前边已经指出,这一功能就是政府为避免经济当事人受到侵害而专门进行的事前防范。到目前为止,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这种靠政府来进行的事前防范,其主要作用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购买许多领域的物品和服务需要相当高的专业知识,而普通的消费者并不具备这样的专业知识。普通的消费者不可能清楚,要向他出售医疗服务的那些医生中哪些个有足够的水平,卖的药中哪些是真正的好药,要帮他打官司的人中谁真正懂法律,他想作账时可以找谁帮忙。现代的政府规定了严格的法律条例,要求开业的医生、律师、会计师和出售的药品都必须经过政府的许可,政府并且负责进行严格的考试和检验,以便保证这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有了政府完成的这些事前防范,普通的消费者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购买这些产品和服务。
当代西方国家的政府已经把它们替普通消费者所作的事前防范扩展到了银行领域。现代银行的资金主要来自储户的存款,银行所有者的资本在银行的全部资金中只占极小一部分。这样,现代银行业的最大问题,就是银行经营者有极强的动力去从事风险过大的业务、甚至采用各种手段直接侵吞银行的资金,由此而危及储户存款的安全。由于银行业的这种不良经营曾经引起过多次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都对银行业实行了严格的监管。这些监管本质上都是对银行业中可能危及储户存款的不良经营行为进行事前防范,目的在于及时制止这种行为,以防止银行业中的各种欺诈和道德危害行为,保证银行客户的财产安全。
在今日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公司的股票要在股票市场上市,必须通过政府的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查,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才能在股票市场上发行股票。这也是政府为股票购买者们的利益所作的事前防范,目的在于防止公司的创办人利用发行股票骗取股票购买者的钱财。各国政府还都建立了专门的股票市场监管机构,密切注意股市的运行状况,对操纵股市的各种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熟悉股市运作的人应当能指出,在政府监管股市的各种手段中,哪些具有事前防范性质,哪些是事后的惩罚。即使是政府的事后惩罚,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也是对不良行为的最有力的全社会性事前防范。
本章的全部论述不仅说明了市场经济中必须有秩序,而且说明了不可能将一切经济活动都市场化,因为市场经济的持续存在以一系列非市场的社会因素为基础,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更要求有许各种各样非市场的社会设施。在这些社会因素和社会设施中,最重要的是政府,而政府正是靠它对所有人都适用的强制性权力,才对市场经济的持续存在和运行效率如此重要。这就足以说明,反对政府出面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要求政府对一切都放任自流,是十分荒唐的。应当说,相信这种主张的人根本就不知道实际的市场经济是如何运行的。
附录:以货币为交易媒介可以提高效率的条件
假设社会中的代表性经济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偏好,想用自己拥有的物品1去交换物品2。但是由于信息不完全,他不能确定谁想用物品2交换物品1。他必须一个人一个人地询问,以查清谁想作这种交换。他每询问一个人所需付出的代价为A。他所询问的人可能想用别的物品而不是物品2交换物品1,也可能想用物品2交换别的物品而不是物品1,也可能既不想换出物品2也不想换入物品1。令他询问一个人时该人想交换到物品1的概率为 ,想以物品2交换别的物品的概率为 ,则该代表性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