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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200912-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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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我们日常生活中仍在遵守着某些儒家的准则,总的来说儒教是被破坏掉了。而中国人相信的所谓宗教对人起的是安慰作用,不是约束作用。西方走的是法制下人治的道路,中国是人治下的法制。法律对农耕民族和游牧民族的约束力有本质的不同。中国人以多少人抬轿区分高低贵贱的。游牧民族是以好马劣马区分的。前者差异巨大,游牧民族七分以法,三分以德。中国人是三分以法,七分以德,从本质上来说中国人是个没有法律观念的,接受服从管理要比接受法律容易的多,当对他们的管理力度不够时,腐败也就在在所难免了。

 
三    腐败的种种表现和危害



 现在腐败比较突出的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制度腐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生活作风腐化,商业贿赂,贪官外逃等问题。还有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等不一而足。一些腐败分子,不给钱是事不办,给钱无事不办已经不在是什么潜规则,办什么事给多少钱已经是明码标价。经济上对人民敲骨吸髓。生活作风上奢淫靡烂。有的给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与他们沆瀣一气,绝迹了三十年的的土匪又出现在城市乡村,使得赌场、妓院林立。有的与不法商人狼狈为奸,充当他们的打手,暴敛钱财与民争利,搞得民怨沸腾,致使人们把不满和怨恨向政府发泄,上访群访频发,不断的引发暴力冲突事件。

中国的腐败现象已呈病态疯狂之势。到了蔑视政府,践踏法律,沦丧道德的地步。是全方位多领域多层次的腐败,可谓花样百出,手段层出不穷。就连最高尚的行业都已沦落了,由此可见已到了什么程度。从已经处理的案例观察,只要有权力的地方就有腐败现象的存在。从买官卖官,商品流通,到教育医疗,重大事故,无所不在。人们对此早以痛恨不已。

那么,腐败是什么问题呢,是完全的经济问题吗?不是的。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必须要从政治上的敏锐性和前瞻性来认识,腐败从表面看是经济问题,实际上是最大的政治问题。一个因腐败而垮台的政权,它的垮台不是在政权完结之日,而是在腐败滋生之时。正是由于腐败对国家的危害巨大,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把腐败问题提高到亡党亡国的高度。我们工作上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失误,人民都可以谅解我们,就是不能有腐败行为,腐败行为将一丑遮百俊。从而抹杀我们的工作成绩。我们用了三十年时间走过西方百年的经济发展道路,现在已经没有人怀疑我的的经济发展能力了。中国的经济富强只是时间的问题。如果说有棘手的问题存在,就会出现在腐败和两极分化这两个问题上,这里讨论的是腐败问题,两极分化的问题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贪官污吏,贪官祸国,污吏殃民,官不贪,则吏不敢污,官贪吏必污,吏污则民而恨官。所谓:‘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治国就是治官,治官就是治腐败,如果官员寡廉鲜耻,贪得无厌,而国家还无法治理他们,那国家就会有动乱之虞。所谓官清民自安,当官的不腐败干坏事,没有人敢干坏事。三十年前那么穷,为什么不乱,就是因为没腐败。如果我们不能如期有效的治理腐败,新的官僚资本和资本官僚会加速推进两极分化的进程,最终为中国的稳定和长治久安埋下祸根。现在,腐败己经成为最大的社会污染,渗透到了我们经济和日常生活中的各个角落,据专家统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每年在万亿元人民币左右。其实我认为经济损失也许并不是最主要问题,最主要的危害在全民族的道德观念堕落上,如果一个民族的道德水平是在笑廉不笑贪,笑贫不笑娼的水准上,那提高起来恐怕真是要假以岁月了。


四   腐败屡禁不止的原因与反腐败认识上的误区



    我们当前社会生活中腐败泛滥成灾的主要原因是对腐败分子惩治比例过低造成的。据多年从事反腐败工作的权威人士透露:我们现实生活中的腐败分子每百人中只有一少部分人由于种种被调查,而由于种种原因,原因种种,最终能被处理的只是这小部分的人中的一小部分,绝大多数被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了,被处理的概率相当的低。马克思说过:一个商人,如果能获得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就可能冒着上断头台的风险。由于人本质的驱利性和利益的诱惑性,腐败的腐蚀性及传染性,以及反腐工作不力,法律风险小等因素,腐败同乎是无本万利的买卖,这才会使他们肆无忌惮的大搞腐败,从而导致了我们社会生活中腐败现象愈演愈烈。

从反腐败工作来看,我们存在着一个严重的认识上的误区,腐败行为是什么行为?腐败实际上是一种市场行为,市场的问题只能通过市场来解决。我们通常是采用权力化,政府化的反腐败作法,而没有引入市场机制,这是我们反腐败效果不尽人意的主要原因。因为它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则。这个腐败分子处理了,上来的接着搞腐败。而且还变本加厉。我们反腐败只有用启动市场的办法才可能对腐败行为起到有效的遏制目的。

 
 
腐败论——中国当代腐败成因分析及治理对策研究 
于洪珠
 
2009年12月 炎黄春秋网刊外稿758
 
 

由于腐败分子手中权力本身具有的强制性,排他性,扩张性,诱惑性和腐蚀性,我们只有通过市场之手让他们不敢腐败,不能腐败,提高对腐败分子的惩治比例,只有腐败行为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提高了,腐败现象也就自然减少了。



五 怎样看待反腐败形势



    从目前反腐败形势上看,确实不容乐观。这主要是我们的反腐败工作一直是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造成了亡羊补牢补不牢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反腐败理论缺乏创新,没有创新的反腐败理论来指导反腐败的工作和实践。而是在实践中总结理论,本末倒置,相互脱节。这就如同一个蹩脚的中医开的中药,吃不死人,也治不了病,但病情只能向前发展。反腐败理论对反腐败的实践在具体操作上没有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出了问题说问题,而不是在问题没有出现前就作出前瞻性的理论预测和研究,这种理论工作上的不足。导致了我们反腐败工作的盲目性和没有系统性。所以要加强反腐败理论上的创新,用新的反腐败理论去指导反腐败的实践。以推进反腐败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我们的反腐败理论必须对反腐败的实践作出具体的指导。如果反腐败的理论不能具体的指导反腐败的实践实际上就是无用的理论。没有丝毫作用。

中国共产党人从井冈山起就对党内的腐败分子进行了殊死的斗争。反腐败工作也从来都是党的工作一个重点。近三十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处理了大大小小百十余万腐败分子,平均每年在四万名以上,不能说党和政府的反腐败决心不大,力度不强。但腐败现象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也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如果有人说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工作满意了,这是至少不是一种负责任的言论。对于社会上存在的腐败现象,人民从来就没有满意的问题。只要我们的社会生活是有腐败现象的存在,人民是不可能满意的。从最近几年所查处的腐败案件本身看:是金额越来越大,职务越来越高,问题越来越严重,也越来越复杂。这说明我们治理腐败的工作任务更艰巨,道路漫长,形势也越来越严峻。这些腐败分子基本上是你说你的,我腐我的,由反腐败的措施不得力,惩治比例低,腐败承担的法律风险小,使他们从心里上存在着不腐白不腐,腐了也白腐,白腐谁不腐的心里。过去我们可以杀一儆百,现在杀一儆十都不能。要知道腐败太容易了,他们一次腐败收入为多少个诚实劳动的工人农民一生收入所不可得。在这种几乎没有风险的情况下,要一个道德水平不高又在没有制约下的人不腐败,可能性实在不大。我们读资本论,要从它的反面看到资本的残酷性,一部世界史,实际就是资本的争夺史。腐败实际就是对资本的掠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没有办法了,看之任之了吗?绝对不是的,世界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只有没有用对的方法。现在对于反腐败工作有一种悲观论调,认为腐败面太广,不可能治理腐败,或者得要三十年以上的时间等等。其实腐败没什么了不起,这些人过高的估计这些腐败分子的力量了,他们虽然手握重权,力量强大,相对于国家意志不过是分散的一个个个体户而已,只要我们不把反腐败放在口头上,用口号去反腐败,反腐败也就是吹灰之力的事。三至五年就可以解决问题,当然,如果要想从根本上不在滋生腐败可就不那么简单的问题了。



 六   制衡对反腐败的作用



    什么是制衡?制衡就是力量的平衡,我们要作一件事,就必须有相应的力量。比如我们要提起五十斤重的东西,就要有五十的力量才能提得起,否则只能是空有愿望而已。盾是矛的制衡,阴是阳的制衡,中国的两弹是对核垄断的制衡,法律也是对犯罪的制衡。要成功做一件事都必须拥有制衡的力量。没有制衡,一切都无从谈起。

腐败的问题在古今中外都是难以治理的难题。有多少个政权在自身的腐败上倒了下去,也没有个准确的统计。为什么腐败难以治理。主要是我们对腐败行为在治理上没有达到利益的制衡。我们可以作一下对比:谁在搞腐败?是那些手中握有权力的腐败分子,从某种意义说:凡是手中握有权力的人都可能搞腐败,除了他品德高尚,不搞腐败或怕受到法律的制裁不敢腐败以外,也就是说每个拥有权力的人都可能是腐败分子,只是有没有被证实的问题,而不是他腐败不腐败的问题。那么,谁在反腐败呢?是党在反腐败,政府和人民在反腐败,当然,而且我们还拥有专业的反腐败队伍。我们反腐败的力量够强大了吧?(实际情况就远不是那么回事。从广义来说是人人都在反腐败,或者说自己在腐败,而去反别人的腐败。至少是都在这样说。问问那些有过腐败行为,或者已经从腐败中得到过好处的人,他们也说自己是反对腐败的。那些昨天还高喊反腐败,今天就进去的人也大有人在。)那为什么会越反越腐,越反越败呢?一方面由于腐败行为的隐蔽性,利益性与同盟性。他们在相互腐败中利益各得其所,很难为人所查觉。所以我们经常看到腐败分子暴露具有相当的偶然性。中国很早就有专业的反腐败机构了,现在更为健全,他们的职责是维护的是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公共利益,而腐败分维护的完全是个体利益,当两种力量相遇时,获胜者往往是个体利益。这两种力量从来就没有平衡过,因为他们的原始动力不一样,而且无论从人数,权力上来说,根本构不上对比,如果离开了严格监督和严邢峻法,腐败就成了无本万利的生意,这就是腐败分子前腐后继的原因。所以,如果要遏制腐败,我们必须找到一利益的制衡点,只有把那些了解腐败的人动员起来反腐败,才有可能取得反腐败的成果。

 
七   反腐败与利益个体化



 回顾改革开放前的三十年,人民群众以极大的政治热情投身于反腐败工作,使腐败分子几乎没有藏身之地。但这种群众性的反腐败已不适应今天的社会实际。我们如何能不再采取政治运动的方法、又能让人们与腐败行为作斗争呢?我们知道,腐败行为,在一个村庄,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也就那么几个人,那么几个事能够搞腐败。这就是说:就腐败分子本身而言,相对于广大干部群众他们必竟是少数人。而且他们的腐败行为是不能见天日的。只要暴露就有受打击的可能。中国有句古话叫作:若想人不知,除非已不为。腐败行为可以瞒过局外人,瞒不过局内人。瞒过外行,瞒不过内行。不可能不为人所知道。一个人只能贪污。(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腐败行为)我们如何让这些知情者检举报告这些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呢?那就只能走反腐败利益个体化的路子。即然腐败分子为了个体的利益可能搞腐败,我们也可以让腐败行为的知情者为了个体利益去反腐败。这就是反腐败的利益个体化。

我们进一步说明一下;腐败分子搞腐败,很多时候面对的不是个体利益。这就如同一个公共的粮仓,表面上是人人有份,可又不属于那个具体的人,腐败分子拿一点,不涉及到那个人的具体利益。如果动员人们去和这种腐败现象做斗争,那就要给斗争者以具体的经济利益。即然有人能为了经济利益去腐败,也就会有人为了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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