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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中大量对痛苦的描述和忧虑至为感人,把这些在中国文化史开端就巳出现的大量宝贵文字材料轻轻放过,而不作为思想的养料真是殊为可惜。如果能把这一忧心变为一种深思,无疑将引出许多富于意义的结果。
中国历史上的这一忧心,我们还可以在〃长太息以掩涕兮,哀人生之多艰〃的屈原那里发现, 可以在〃穷年忧黎元,叹息肠内热〃的杜甫那里发现,直至近代的康有为,在他的《大同书》甲部〃入世界,观众苦〃中,从〃人皆有不忍之心〃出发,给出了也许迄今都是最完整的一篇生动描述人间种种痛苦的儒家思想文献。⑧我们无须详细列举,中国历史文献中这种恻隐之情的连绵不绝(在许多时代成为文学的主流),充分证实了历史苦难的存在,忽视这些历史苦难是一种道德的冷漠,而不思考这些苦难及其原因也是没有尽起学者的责任。这并不是说中国历史上的各朝代都是一些不幸的黑暗时代,而是说,即使在相对幸福的时代里,也存在着许多痛苦,这本身就非常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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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痛苦的尝试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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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恻隐
二、人生痛苦的尝试性分类
那么,历史苦难主要是些什么样的苦难?或更广而言之,人生将遇到一些什么痛苦?怎样划分这些痛苦?造成这些痛苦的种种原因是什么?我们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避免这些痛苦等等,这些就是我们必须深思的问题,这种思考甚至比恻隐心所能引发的直接关怀更为重要,也更有意义。
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把人间诸苦分为下列六种∶㈠人生之苦七∶投胎、夭折、废疾、蛮野、边地、奴婢、妇女。
㈡天灾之苦八∶水旱饥荒、蝗虫、火灾、水灾、火山(附地震山崩)、屋坏、船沉(附车祸)、疫疠。
㈢人道之苦五∶鳏寡、孤独、疾病、贫穷、卑贱。
㈣人治之苦五∶刑狱、苛税、兵役、有国,有家。
㈤人情之苦八∶愚蠢、仇怨、爱恋、牵累、劳苦、 愿欲、压制、阶级。
㈥人所尊尚之苦五∶富人,贵者,老寿、帝王、神圣仙佛。
分类总是不完善的,我们不能够苛求。但我们还是认为对上面的分类可以做一些改进。在这方面,一种对比和有序的分类可能要比详细地并列更为鲜明和集中,也减少重迭和遗漏。因此,我们可以根据造成痛苦的原因把人生痛苦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自然原因造成的痛苦,一类是人为原因造成的痛苦。
自然原因又可以分为外在和内在的自然原因。外在的自然原因如陨石、 雷电、 地震、火山爆发、洪水、旱灾、瘴气、自燃的森林大火、野兽的袭击、交通事故、房屋倒塌、试管爆炸等等; 内在的自然原因则指自身内部引起的病痛,如基因缺陷、天生残疾、母亲生产之痛苦、细菌感染、机能衰退等等。自然原因显然只伤害到人们的身体,而并不会伤害到人们的〃观念之我〃,即它们并不会伤害到人们的尊严,并不构成对人的污辱,它们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尤其是那些外在的原因,仿佛是由自然的一只看不见的手在随意掷骰子。
人类可以通过科学技术和社会政策努力减少与缓和这种灾难和痛苦,但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它们,这不仅因为人的知识和能力毕竟有某种限度, 他不可能在完全的意义上成为自然界或宇宙的主人。也因为人之身体必然要受它自身规律的制约,人的生命是脆弱的,人也永远不可能避免死亡。 而那怕这样的灾难减小到最小范围,甚至只落到一个人身上,这个不幸者受到的痛苦的绝对分量也决不稍减。
人为原因的痛苦则指人给自己造成的痛苦, 人给自己带来的灾难。前一种痛苦是广义的天灾, 这一种痛苦则是真实的人祸,是由人的精神和意识缺陷造成的祸患。
人为原因也还可以继续分为两种∶首先是由于人的知识上的不完善所造成的痛苦,人们并非出于恶意,出于坏心,但却实际上办了坏事, 伤害到了他人,而这可能是由于人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此如果说人只要出于好心、认真负责,他必能克服知识的局限而使动机和效果一致,并不一定适合于整个人类的情况,并不总是普遍有效。我们必须承认人类的认识能力有某种限制, 承认人在外部受到信息资源的限制和在内部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我们得承认人是会犯错误的动物。
其次,则是由于在道德上的不完善所造成的痛苦,即由自私、恶意、残忍、暴虐、仇怨、憎恨、冷漠等原因造成的痛苦,由罪恶造成的痛苦。此种痛苦不仅伤害到人们的身体,也严重伤害到人们的精神,伤害到人们的那个〃观念之我〃,严格地说,只有观念才能打击到观念,只有心才能伤害到心,一个人面对一片击伤他的坠瓦,对这片瓦是风刮落还是人偶然踩落或有意投掷,将做出不同的情感反应。来自恶意的伤害是双重的伤害,而视人之恶意后面隐藏着某种不得巳又是培养一种仁恕胸怀的缘起。
由此可以产生出两种有意义的人生态度的发展∶一种是考虑我的行为对他人的影响;另一种是考虑影响到我的他人行为。前一种是尽量虚己以敖游人世,使他人甚至感觉不到我作为主体的存在,视若一物,甚至视若无物,更不要说感觉到我有什么恶意乃或善意了,这种态度也就是庄子的态度, 用庄子的比喻, 就是要做〃无人之舟〃,〃无用之木〃。 后一种态度则如王安石这首著名的诗∶〃风吹瓦堕屋,正打破我头, 瓦亦自破碎,岂但我血流。我终不嗔渠,此瓦不自由。众生造众恶,亦有一机抽,渠不知此机,故自认愆尤, 此但可哀怜,对令真正修。岂可自迷误,与渠作冤仇。〃但这两种态度可以说都不是一般人所能轻易承担的。
总之,罪恶是痛苦的一个原因,罪恶带来种种苦难,但客观视之,它本身亦是一种痛苦和不幸,甚至是一种最大的痛苦和不幸,也需要人们的怜悯,需要〃幸哀矜而勿喜〃。而如果把自己也摆进去,在他人的罪中也发现有自己的一份,在造成痛苦的原因中也发现有自己无可辞其咎处,使自己也成为众人的一员,甚至〃为世之垢〃,那么,此种不仅承担起受害者的痛苦,也承担起犯罪者的不幸的怜悯是一种大怜悯。
那么,这些人为的痛苦是否有可能摆脱呢?我们说,它们至少应当比自然原因造成的痛苦更容易摆脱,因为这原因不在外界,不在自然,而就在人自身,人对自己应当比对自然更有办法。人应当成为自己及其相互社会关系的主人,虽然这〃应当〃尚非现实。愚蠢造成的痛苦最有可能摆脱;罪恶造成的痛苦最有必要摆脱;而需要我们给予最优先考虑的,则是那些由于社会制度和基本人际关系的不善所造成的痛苦。
我们也许永远都达不到消除每一个人的痛苦,更谈不上保证每个人时时刻刻都快乐幸福,但我们应当尽力消除那些造成最严重的痛苦和不幸的社会条件,应当创造一种通过恻隐和仁爱之情所建立起来的善意的人际关系,创造一种给每个人以安慰和希望的生活氛围。
总之,我们必须冷静地思考我们的恻隐之情所蕴含,所指示的痛苦,而不仅仅是在恻隐之中感受和关怀他人的痛苦,我们不能因我们心中油然而生的恻隐之情自足,我们还必须在其中注入理性。在我们的每一次直接援手,每一次直接关怀之后,这件事情并没有结束,我们还应该继续思考这些痛苦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有没有可能消除,或者能在多大程度上消除。我们必须正视痛苦,不仅以情感,也以理性来正视痛苦。我们必须用心灵去感受,也必须用大脑来思考。
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得承认,启动这一思考的正是一种恻隐之情,是一颗不忍之心。很难设想,一个对他人痛苦没有感觉、没有体验的人,一个麻木不仁的人会纯然凭一种冷静的求知欲去进行这种思考。
恻隐之情可能从两方面说都是柔弱的,它的性质是柔弱的,恻隐就是〃心肠一软〃,就是〃心灵突然一下子变得温柔起来〃,它的动力也可能是柔弱的,如果它不得到另外来源的滋养而仅受制于直观的印象。 然而,它却是一颗富有生命力的种子,如果好好护养,能够长成一棵参天大树。我们永远不要因我们心里的怜悯感到害羞, 好象它属于孩子和老人,或者具有一种女性的特点,⑨相反,最可怕的倒是我们的心灵变得板结和僵硬,不再能够对他人的痛苦作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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恻隐之情的纯粹道德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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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恻隐
三、恻隐之情的纯粹道德性质
我们说到过恻隐之心的两个基本特征, 一个特征是它蕴含着痛苦, 指示出痛苦,这一蕴含即它的内容,这一内容是人生的内容,另一个特征则是说它是向他人趋赴,是对他人的一种忧虑、担心和关切,这一趋赴即它的指向,这一指向是道德的指向,我们说恻隐是一种纯粹道德的情感正是根据这一指向。
显然,笔者在此采取了一种比较严格的道德标准, 在此,〃道德〃(或者说〃有道德〃)具有一种摆脱了个人利欲,甚至与正面的幸福利益也全然无关的含义。说〃恻隐心是一种道德情感〃,也就是说它是纯然出自一种对他人的关切, 而完全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不是为了使自己获得某种利益。恻隐也不是关切他人的幸福和利益, 它只是关切如何避免和解除他人的痛苦,恻隐总是只与痛苦相关、过此则是慈善或仁爱 (在广义上后者自然也可以包括前者)。 欲为他人创造幸福和快乐的慈爱之情,比仅欲抚慰和免除他人痛苦的恻隐之情更有可能出错,更有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负面效果,因为,人们对痛苦要比对幸福认识得更清楚,痛苦较具共同性,而幸福更呈多样性,达到减少痛苦这一目标也远比实现幸福这一目标,拥有更多的现实手段和可行途径。
恻隐之情的这一道德性质,孟子在他的〃孺子将入于井〃的例证中说得相当清楚,此时,任何一个路遇此事的人之所以会对将入井的孩子突然产生一种惊惧心疼之情∶首先,他并不是想要纳交于孩子的父母,不是想从他们那里得到酬报,得到好处(〃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其次,他也不是要邀誉于乡党朋友,获得一种〃热心救人〃的好名声(〃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最后,他也不是因为孩子如果掉入井里,其哭叫声将使他产生一种生理上的反感(〃非恶其声而然也〃)。总之,他不是为了自己的感觉,为了名利心而产生〃怵惕恻隐之心〃的,这一恻隐之心是纯然善的,是绝对和无条件地具有道德价值的,这一意愿的绝对善性甚至不以随后的行为为转移,更不以行为的效果为转移。
我们可以假设一个人在产生这一恻隐之心后的种种行为及其效果,来证明这一点,尤其是考虑这一问题∶在这一恻隐之心产生之后的非道德乃至不道德的行为,或者负面的效果是否将影响〃恻隐是纯粹的道德情感〃这一普遍命题,而使之不能成立呢?
我们首先假定这个路人毫无疑义会去救孩子而只看这一道德行为的效果。 这里可能是这个路人及时拉住了孩子,孩子未掉入井里,或者孩子虽掉入井里,但被路人救起这样一种两人均得全活的正面效果,但也可能是孩子掉入井里,或者孩子得救而救者却死,或者当孩子被救上来时已经溺死的部分负面效果的行为,乃至于可能出现落井的孩子与援救的路人均亡的完全负面效果的情况。 但是,在这后面三种情况里,虽然行为的效果都有负面的因素,尤其最后一种是全然负数,但它们怎么会影响到这种救助行为本身的道德价值呢?它们当然更不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