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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货币的颜色而已。我们在前面已经根据一般历史事实和马克思主义的地
租理论,说明在实物地租形态之下依然存在着间断性的大量劳役,也存在着
货币折算制度(这种地租形态有时难以转化为货币地租),因此,货币作用
在这里是不能夸大的。两税法以前的“一床”或“匹庶之征”,是用扩大斗
尺的简单的方法去诛求,而两税法时对诸色人户的“折钱”、“折纳”之征,
就不是这样简单地用大斗长尺来增加剥削,而是在匹幅升斗的货币比值上着
想了。正由于这样的“折纳”折算,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巧妙
的曲折的几番折算,剩余劳动生产物便更多地落入他们的手中。封建专制主
义国家的库藏中尽是从农民身上榨取来的剩余产品。如大历十四年(公元七
七九年),“内庄宅使奏:。。有租万四千余斛,。。上令分给所在,以为
军储”(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元和十年(公元八一五年),“诏出内库
缯绢五十五万匹供军”(旧唐书卷一五宪宗纪下)。这种库藏,正如马克思
所指示的:“在亚洲。。货币贮藏不象在资本主义经济中那样作为总生产机
构的附属机能出现,这种形式的财富倒是当作最后的目的而保持着的,在那
里,金制的和银制的商品实质上不过是贮藏货币的艺术形式。”(政治经济
学批判,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五年版,页九八)
上面主要是从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法典来研究土地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地
租形态,来研究劳役地租转变为实物地租的过程、途径和为法律所固定了的
型范。至于史书上所说的“官田”以外的“民田”的地租形态,还没有来得
及专述。因此,我们在这里,必须简括地把这个问题加以探讨。
在中国旧史书中,大量存在着土地“兼并”的记载,也大量存在着对土
地“兼并”的攻击或批评的言论。特别是列朝皇帝的诏令和臣僚们的奏语,
把“兼并”都看做破坏国家制度的非法行为。在一定时期还夺取这种所谓“逾
制”占有或限外占有的土地,以给予贫民或百姓。因此,由“法律虚构”的
封建主义的绝对的土地所有权对于由法律限定的不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和非法
占有权,是长期处在矛盾之中的,而历朝统治阶级对之都企图解决而又不可
能解决。我们认为忽视了这种矛盾,就难以对中国封建国家的特点进行研究。
按“兼并”一语,丝毫并不意味着土地交换关系,而只意味着非法的侵
夺。这一概念和合法的“占”有是相对立的。所谓“占”有,不仅有一般的
占有性质,而且还有“限”有的性质。“占”在制度的意义上即同时指“限”
的范围。这在历朝法律上都有明白规定,或按品级,或按官爵,或按封赐,
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均田制也不例外。前面所谓的“逾制”侵夺不仅是对
于土地占有权的滥用而言,而且更重要的是对于劳动户口或劳动人丁的掠夺
而言。上面我们讲的在均田制下的逃户转为豪族品官的荫附和私属之所以形
成严重问题,就是这个道理。
那么从地主阶级的逾制的大土地占有(一般译为“大地产”)方面讲来,
唐代地租形态的表现又有什么变化呢?
研究这一问题,入手的地方有多方面,这里我们仅从“私属”这一农民
的范畴讲起。
第一,均田户大量成了贵族官僚和其他地主阶级的“私属”,这意味着
农民的直接依附关系有了转移。陆贽所谓“依托豪强,以为私属”,即说明
相对地破坏了过去依托于封建国家而为国家“编户”的情况。
第二,“私属”这一概念,最早见于王莽废除奴隶占有的诏令中。“私
属”即指农民的人格依托于豪强隶属之下,其地位仅高于奴隶的地方只在于
形式上的不得买卖。唐代的“私属”也是人格的隶属关系,也即“财产关系
同时就必然会当作直接的统治与奴役关系,直接生产者则当作不自由的人而
出现”(资本论第三卷,页一○三一),这就有利于劳役地租的“直接强制
的”剥削。“私属”的概念是和宋代主客在祖佃关系之下的客户完全不同。
第三,“私属”是没有独立户籍的荫庇户,没有法律保障的劳动力单位。
他们虽然逋逃出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课调重租的负担,而成了隐瞒的不课
户,但他们的非法地位,却更使他们要在他人的土地上耕作,不可能在自己
利用的土地上或实际上属于他们自己的生产场所内进行生产。
第四,“私属”之依托于豪强,既然其劳动力失去了一切“法律的规定”
的限制,因而豪强对他们的剥削特别沉重,即陆贽说的“倍于公赋”的高额
地租率。他们对于自己的劳动时间是没有多少权利来自由支配的。
从两税制使户等制合法化以后,情况就有了转变。农民有了自己的新的
户籍,从罪犯地位逐渐相对地取得法律的保障。他们虽然在九等户制中是最
卑下的等级,但因了括户,成为合法的客户,他们就可以成为“自己的土地”
的“占有者”(占有者加括号是根据经典著作来加的),他们可以同在两税
法之下“由法律的规定”交纳地租。这就说明他们有了一定的劳动时间的支
配权利,有了少许利用自己的土地进行生产的条件。因此,实物地租的形态,
在户等制确立之后,不论主客户都在形式上一般化了。
然而,这却不能了解为从此主客户就一样平等起来,特别不能了解成为
有特权免役免课的高等户和客户一样有平等地位。相反地,特权贵族以及高
级主户依然对客户有程度不等的隶属关系。到了宋代,主户和客户之间,“形
势户”和客户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接近于封建制晚期的佃客隶属关系了。这
种转变,应另作专题研究。
从上面各点所论证,实物地租形态的确立是两税法规的主要历史意义,
以后各代直到明末一条鞭法为止。都继承着这种制度而未有大的改变。至于
两税中夏秋二季所征收的剩余生产物的类别,应在细节上进行研究。以后各
代劳役法令对于两税制的补充,也须专题讨论。
最后,我们应该知道,在中国后期封建主义社会,地租形态也时常处在
混合的不纯的情况之下。除了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公共职能这一原因之外,
农村公社的存在是主要的原因。由租庸调制转到两税法时,农村公社的完整
组织受到了一次冲击,这是由户等制劳动单位之代替自然形态的血缘单位可
以看出的。然而中国的农村公社是长期地存在于后代的。受到了一次冲击之
后,它又在家族的形式上重新组织起来。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记宇文融请
行剩田法说:
“请从宽乡有剩田州作法,。。其剩地者三分请取其一分以下,其
浮户请任其亲戚乡里相就,每十户以上,共作一坊,每户给五亩充宅,
并为造一两口室宇,开巷陌,立闾伍,种桑枣,筑园蔬,使缓急相助,
亲邻不失。丁别量给五十亩以上为私田,任其自营种。率十丁于近坊更
共给一顷,以为公田,共令营种。每丁一月役功三日,计十丁一年共得
三百六十日,营公田一顷,不啻得之,计平收一年不减百石。”
这里很明显地表示出,在均田破坏时,统治阶级还想利用农村公社这种形式
再把公社农民编制起来,以剥削其每年百石之租。后来如宋代张浚的营田法
就采用这种办法。这就说明农村公社既有破坏而又维持的情况。因此,在两
税法施行后,公社虽不能维持原状,但耕织相结合的公社组织,依然是实物
地租所以实现的基础。中唐以后诗人描写的这种农村公社情况的诗还很多,
白居易的朱陈村诗可为典型:
“徐州古丰县,有村曰朱陈。去县百余里,桑麻青氛氲。机梭声扎
扎,牛驴走纷纷。女汲涧中水,男采山上薪。县远官事少,山深人俗淳。
有财不行商,有丁不入军,家家守村业,头白不出门。生为陈村民,死
为陈村尘。田中老与幼,相见何欣欣。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亲疏
居有族,少长游有群,黄鸡与白酒,欢会不隔旬。生者不远别,嫁娶先
近邻。死者不远葬,坟墓多绕村。既安生与死,不苦形与神,所以多寿
考,往往见玄孙。。。一生若如此,长羡陈村民。”(白氏长庆集卷一
二)这里诗人将农村公社美化了,男耕女织的公社中农民生活是极苦的。杜
荀鹤的山中寡归一诗中描写得很深刻:“桑柘废来犹纳税,田园荒后尚征苗”,
足见被剥削的残酷了。所谓“工役制”是和农村公社的基础相关联着的。和
农村公社相联系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是中国封建制社会生产方式的广阔的
基础,它虽然在均田制和租庸调解体后呈现出削弱的情况,但并非从此崩溃。
它的存在形式又依靠着保甲制的政治关系,以后各代王朝的君权还尽量利用
它,豪强大族的族权、父权也要利用它,统治阶级的神权更要利用它。
第四节 唐代统治阶级集团
内部的分野和党争
中国封建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反映到政治上随着历史阶段的具体
性质和具体条件的不同,呈现各式各样的斗争形式。从最主要的形式来说,
党争是作为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形式出现的,农民起义是作为阶级斗争的对
抗形式出现的。我们有专文已就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战争及其纲领口号的发展
进行比较系统的分析。在本节,我们就唐代的历史上的党争,从政治上分析
唐代专制主义政权的阶级支柱,即“品级联合”的结构是怎样形成的,并分
析在这样结构之中统治阶级内部又为什么发生了内讧。
唐代封建专制主义的阶级支柱是在皇权统治下门阀豪族和新兴庶族的
“品级联合”,它们之间有联合也有矛盾。
周、隋贵族和关中豪族原来是唐朝封建统治的核心力量,唐人苏冕已说
得很清楚。唐会要卷三六氏族引苏冕的话说:
“创业君臣,俱是贵族,三代以后,无如我唐。高祖,八柱国唐公
之孙,周明懿、隋元真二皇后外戚,娶周太师窦毅女,毅则周太祖之婿
也。宰相萧瑀、陈叔达,梁、陈帝王之子。裴矩、宇文士及,齐、隋驸
马都尉。窦威、杨恭仁、封德彝、窦抗,并前朝师保之裔。其将相裴寂、
唐俭、长孙顺德、屈突通、刘政会、窦轨、窦琮、柴绍、殷开山、李靖
等,并是贵胄子弟。比夫汉祖萧、曹、韩、彭门第,岂有等级以计言乎!”
然而唐朝在建立封建专制主义政权的过程中,并不是完全依靠着上述的
贵族,而已经吸收了不少的庶族参加政权。徐世绩、程知节、秦叔宝等都是
从瓦岗军中降唐的将领,这些人物并不是如上面讲的那样的品级性贵族。徐
世绩虽然“家多僮仆,积粟数千锺”(旧唐书卷六七李绩传),但原来的身
分并不高,可以说是山东的土豪。此外,魏徵“少孤贫”,曾“出家为道士”
(同上卷七一魏徵传)。马周、刘洎,都起自寒族。马周曾发愤西游长安,
“宿于新丰逆旅,主人唯供诸商贩,而不顾待”(同上卷七四马周传)。所
有这些寒微的庶族人物,被吸收到封建专制主义的有机体来,就证明庶族势
力已在增长,和豪族势力足以相抗。这些随着唐政权而起的新贵,往往又与
门阀联婚。如徐世绩、魏徵子弟联婚山东大族。高宗时李敬玄“三娶皆山东
士族,又与赵郡李氏合谱,故台省要职多是其同族婚媾之家”(同上卷八一
李敬玄传)。
代表专制主义皇权的唐太宗正是在这样又矛盾又联合的形势之下,左右
摆布,以期造成一种封建的“品级联合”的平衡,有利于专制主义政权的巩
固。他修氏族志和李义府修姓氏录,就意味着既对门阀加以抑制,又对他们
相对地予以重视。李义府的姓氏录,规定:“皇朝得五品官者,皆升士流。
于是兵卒以军功致五品者,尽入书限。”(旧唐书卷八二李义府传)我们认
为,这样在权力地位上规划的妥协步骤,是和九等定户“混一士庶”相对应
的,也是在豪庶之间求其混一。例如豪族门阀曾通过互相婚媾的血缘关系,
作为维持门第而排拒庶族的手段,在高宗时就受到禁止。隋唐嘉话卷中说:
“高宗朝,以太原王、范阳卢、荥阳郑、清河博陵二崔、陇西赵郡
二李等七姓,恃其族望,耻与他姓为婚,乃禁其自姻娶。于是不敢复行
婚礼,饰其女以送夫家。”
这里说明唐王朝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在不断采取措施抑制门阀的表面上,
骨子里却在于企图使他们妥协和联合。因为豪族门阀还有一定势力,还据有
“台省要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