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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1-断裂-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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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这对个人收入的来源结构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孙:直接影响到人们是以什么样的形式来获得收入。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有这样的几个方面是特别值得关注的。    
    第一,个人的不正当收入。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个人的收入结构中是不应当存在这个项目的;至少应使其处于一个无足轻重、构不成一个单独项目的位置。但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这个项目确实在个人的收入中占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地位。其原因就在于混合经济中再分配部门与市场部门之间的政治资本与经济资本之间交换关系的存在;这种交换关系的存在为部分人提供了一种在其他社会中很难获得的收入形式;即一种由“非常规性分配”所提供的收入。具体来说;这个项目又是由两个子项目构成的。一是由国有资产流失(或国有资产被瓜分)而形成的个人收入。二是公款消费。近些年来;中我国的集团购买力直线上升;即使是在经济紧缩、市场疲软、一般民众实际购买力下降的时候;集团购买力的上升也能保持强劲的势头。在集团购买力当中;有一部分(或相当一部分)实际上转化为最终的个人消费。有人估计;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每年公款吃喝旅游总额达1000亿元。其他的由公款报销的实际个人消费项目;则是一个无法统计和计算的数字。    
    第二,实物分配。在改革前的计划经济中;在整个个人收入的分配中;实物分配占有一个相当重要的部分。这种实物分配的内容包括;由公家配备的小汽车;公有的住房;公费安装的电话;由单位免费提供的服务以及其他物品;公费医疗也可以包括在内。    
    第三,正常分配部分中的货币收入。这部分的分配应当说是一个社会中最基本、最正常的分配形式。但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即使是这部分最正常的分配;也呈现出一种异常复杂的情况。一方面,在单位内的货币收入之外;出现了单位外的收入。在一些地方,这种“外快”已经成为许多人收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超过了单位内收入。另一方面,单位内的货币收入是由与劳绩挂钩的工资、奖金和以平均主义标准发放的福利项目收入两部分构成的。一个可以明显看到的趋势和特点是;在相当一部分单位的货币分配中;与劳绩挂钩的工资和奖金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而车贴、饭补、书报费、独生子女费、洗理费等福利性项目所占的比重则越来越大。    
    三令人深思的不同收入分配模式    
    问: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收入分配就必然呈现出一种很混乱的状态。    
    孙:是的。如果稍为注意观察一下;就可以发现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一种明显的工资与收入相分离的现象。也就是说;即使是在以劳务报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中;工资与收入已经越来越是两码事;两者越来越不相关。工资和收入分离的直接结果;是“高工资——低收入”和“低工资——高收入”两种极端模式的形成。这里应当做一点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高收入”或“低收入”;都仅指工薪阶层的劳务收入而言;其利息、股息、租赁等收入并不包括在内。在此前提之下;我们可以对这两种模式做一概括的分析。    
    一是“高工资——低收入”模式。我们可以将部分高等院校中的教师和科研单位中的高级研究人员作为“高工资——低收入”的典型;同时这种模式中也包括一些工资较高、但“外快”收入较少的国家公务人员、离退休职工等。这些人的共同特征是;基本工资标准都比较高;单位内部发放的奖金、劳务费以及其他福利性收入较少;几乎很难从单位外得到其他劳务收入。可以说;在教育、科研、文化等事业性单位中;甚至在某些行政机关中;这种模式是相当普遍存在的;只是程度有所不同罢了。    
    二是“低工资——高收入”模式。在另外一个极端上;即“低工资——高收入”模式中;可以将导游小姐看做是一种典型的例子。按现行的工资标准;导游小姐的工资无疑是比较低的。不但低于高等院校中的教授、研究单位中的高级研究人员;甚至也低于大学中的讲师、助教;低于行政机关中的科、处级干部。但其实际收入却往往高于前者。其原因就在于;在其全部收入中;各种补贴、奖金、乃至回扣;占有一个很大的比重;甚至成为收入的基本组成部分。某些经济效益比较好;且报酬与劳绩直接挂钩的企业中的某些工人;也大体属于这种类型。在这种模式中;还包括工资较低;但有大量“外快”收入的人。除此之外;一些企业中的销售人员的收入也适合这种模式;因为成功的销售人员的提成也往往是其有限的工资所无法相比的。    
    三是中间型模式。在这两种极端的模式之间;存在多种中间型模式。社会中一直相当关注的“三资”企业人员的收入;大体属于“高工资——高收入”的模式。因为他们的工资标准很高;但除工资外的其他报酬却很少。而且由于工作的紧张;难以有精力和时间从事第二职业。相反;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中那些没有从事第二职业的工人的收入;则大体属于“低工资——低收入”的类型。某些机关中的一般干部;部分中小学教师;也属于这种类型。


访谈录收入分配:你究竟出了什么问题?(3)

    四贫富悬殊与平均主义同时并存    
    问:从您上面对目前中国收入分配结构的描述中可以看出;目前中国个人的收入是由一些极为复杂、极为微妙的项目构成的。这使得中国目前的个人收入问题呈现为一种极为复杂的状态。一些弊病也与此有着密切的关系。    
    孙:对。    
    首先的一个问题就是平均主义和贫富悬殊的同时并存与发展。一般而言;平均主义和贫富悬殊是两种互相矛盾的现象;很难在同一个时候共存于一个社会之中。也就是说;一个社会要么是平均主义的;要么是贫富悬殊的。然而令人奇怪的是;在目前的中国;这两种互相矛盾的现象是互相交织在一起的。如果我们在前面分析的个人收入结构的基础上来分析这个问题;这两种倾向的同时并存也就并不奇怪了。    
    当人们谈论贫富差距的时候;实际上说的是两部分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这两部分人;一部分是高收入者;一部分是低收入者。所谓高收入者;主要指的是;私营企业主;收入主要为资本和管理收益;部分个体经营者;收入主要是资本收益和劳动报酬;部分国有或集体企业的承包者;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和其他收入;贪污、受贿以及其他从瓜分国有资产中受益者;其收入基本上是非法的;走穴的歌星、影星;其收入大体属于第二职业收入(因其中的大部分人有正式职业);其他的一些从第二职业中获取巨额收入者也可以列入此类。而所谓低收入者;则主要是指既没有不合法收入;也没有大量的第二职业收入的工薪阶层;特别是比工薪阶层收入更低的广大的农民。    
    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同时;平均主义的发展也是一个明显的事实。为了说明改革以来平均主义的发展以及平均主义与收入差距扩大这两种现象之间的关系;需要我们对收入分配结构中的另外一些项目以及这些项目与前面分析过的四个项目之间的比例关系加以进一步的分析。如果对中国目前的收入分配的来源构成和形式结构做初步的分析;就可以发现;下述收入分配项目对于平均主义的形成和发展起了直接的作用。一是工资。改革以来中国曾经进行过多次大规模、不同幅度的工资调整。特别是1985年进行的以实行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工资改革;更是工资分配领域中的一次较大的变动。虽然在工资调整的最初动机上都有克服平均主义倾向的考虑;但由于种种原因;克服平均主义的考虑不得不让位于平均主义的选择。二是奖金。包括名副其实的奖金;也包括以劳务费名义发放的奖金。本来;奖金和劳务费这类分配名目的设立;就是为了使报酬与劳绩挂钩;其结果应该体现的是差异。但在目前的许多单位中;奖金和劳务费已经成为“第二工资”或“生活津贴”;有的干脆平均发放;有的虽然分为不同的档次;但差距很小;只具有象征的意义;还有的虽分成有一定差距的档次;但大家轮流来。三是其他福利性项目。如车贴、洗理费、主食补贴、副食补贴、书报费、独生子女费、误餐补贴等;都是平均发放的。从这里可以看出;工资、平均主义发放的奖金和劳务费、福利性分配项目;是造成单位内货币分配平均主义倾向的主要因素。    
    然而;如果我们只看到造成平均主义倾向的分配项目;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从收入分配结构的角度来分析造成平均主义倾向的更深一层的原因。更明确地说;平均主义的日趋严重与目前的个人收入分配结构是有直接关系的。如果我们将整个收入分配中的不正当收入部分剥离开;再将正当收入中的实物分配部分剥离开;再将货币收入中的单位外收入部分剥离开;再将单位内货币收入中的福利性收入部分剥离开;剩下的才是工资、奖金和劳务费。而这三者在整个个人收入结构中;特别是工资在个人收入结构中;只占有一个很小的部分和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工资;甚至包括奖金和劳务费;已经改变了它的性质。也就是说;目前在单位内以货币形式分配的工资、奖金和劳务费;与其说是工作的报酬;倒不如说是一种基本的生活费。只有平均一点发放;人们才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差距稍为拉大一些;就可能有人维持不了生存。“吃饭靠单位;花钱靠自己”的局面就是这样形成的。概括地说;单位内货币分配;特别是工资部分在全部个人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重的不断缩小;是造成单位内货币分配——特别是工资——平均主义趋势不断加剧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建立遏制贫富差距扩大的制度化机制    
    问:那么应当如何解决我国在收入分配上存在的种种问题呢?    
    孙:我们的分析可以表明,现在中国收入分配上存在的最根本的问题是,收入分配作为一种制度处在崩溃和瓦解的状态中。而贫富悬殊和平均主义都是制度崩溃的表现。我们要解决在收入分配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从根本上说是要重建我们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尤其是贫富悬殊的问题。    
    贫富悬殊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西方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手段,其中居首要位置的是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征收。在有的国家,通过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调节,社会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可以缩小一半。比如,在有的国家,税前收入最高的10%的人的平均收入是收入最低的10%的人的收入的十倍。但在税后,差距缩小到五倍。但通过个人收入所得税来调节人们的收入差距,需要一个基础性的条件,就是政府得知道谁究竟挣多少钱。在西方国家,信用制度发达,居民消费多以信贷方式进行,居民手中持有的现金量少,政府可以较清楚地掌握个人收入情况,征税也就有了基础。而逃税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绝非事后补充罚款就可以轻易了事。在这些经济、法律手段的有效监控下,形成了公民较强的纳税意识。一项统计资料表明,在美国,1%收入最高的人的赋税占联邦税务的147%。此外,为防止财富因世代相传而过度集中,政府往往征收高额的遗产税。以德国为例,遗产税率高达50%,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富不过三代”。与经济、法律等限制财富过度集中的措施并举的是鼓励财富分流的社会机制,如设立各种基金捐助慈善、福利及教育事业,国家对出资者的这部分资产不予征税。    
    现在的一个基础性问题是,由于中国的基础制度薄弱,政府不能准确掌握居民的收入和财产情况。结果是分不清谁是富人,谁是穷人。经济适用房就是一个简单的例子。最近在北京和全国许多地方都建了许多经济适用房。其初衷是为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者提供廉价的住房。但结果是,这些房子中低收入者仍然买不起,而政府给予优惠和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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