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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恶家族--检察官手记 作者:谢朝平-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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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和平、周奇同时发给三家报社的稿件。

    三篇稿件涉及的主要新闻事实是:去年11月17日晚9 点多,女青年郭元芬被宋
伟的同学肖军邀去与宋伟见面,宋请郭吃串串香、喝酒聊天5 小时后以谈急事为由
将其请至百仕特娱乐城二楼。趁郭元芬进厕所之机,娱乐城老板伍X 等人关灯走人,
反锁大门。郭从厕所出来后,宋伟动手动脚,企图强奸她。郭为保清白,于凌晨3 
点左右毅然从二楼窗口跳下,导致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属重伤8 级伤残(目前,腰
部全靠安人体内的8 根钢筋和4 颗螺丝才能挺直)。

    宋伟在他的诉状中称:三家报社刊用的文章“随意编造情节”、“称原告为色
狼”、“严重失实”、“诽谤了原告……”,要求被告在报纸上以相同的版面用相
当的面积为他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的万元……

             侵生存权?侵名誉权?

    涪城法院。法庭舌战紧张激烈。

    宋伟表情焦躁,一言不发地坐在原告席上,当他的律师手忙脚乱地招架着5 被
告的轮番进攻时,他却不时转过头去向左张望——引发本案的另一名“主角”郭元
芬就坐在离他不远的旁听席上。尽管腰身伤残,但郭元芬那不俗的气质月B 好看的
瓜子脸让人觉得她仍不失是一个漂亮迷人的女人。她偶尔用轻蔑的目光斜视一下原
告席,布满血丝的眸子里涌聚着难以尽叙的悲哀和愤怒樵怀的脸上笼罩着灰黄色的
阴云。映衬出此刻她内心的灼痛。一位旁听记者事后说,当她拄着拐杖出现在法庭
上时,让人无由来地觉得“红颜薄命”那句古老咒语的恶毒。

    郭元芬的法庭证词等材料长达16页。证词细致地讲叙了宋伟是如何将她骗进百
仕特娱乐城,如何在吃串串香、喝酒时奉承讨好她,并送给她200 元钱;后来,宋
伟又是如何以“有要事相商”将她骗进包厢后喷着满嘴酒气向她扑来,将她按在床
上乱摸乱吻,她又是如何在愤怒中跳下楼去的。

    其他证人的证词也向法庭叙述了这么一些事实:1998年11月18日,郭元芬的亲
人以“强迫卖淫”向涪城区公安分局城西派出所报案。19日晚,一直不敢露面的宋
伟在得到郭的亲友保证不打他的承诺后,到医院看望郭元芬、送钱400 元,并表示
愿负责所有医疗费用。次日,宋伟又给郭送一花篮,并在郭的CT检验单“亲属意见”
一栏里签字。不明就里的医生告诉郭的这位“亲属”;郭元芬的腰椎已摔成粉碎性
骨折,如果手术不成功,可能瘫痪。宋伟害怕了,他哭丧着脸对郭元芬说:要是你
真瘫了,我要坐牢,那样的话,我只好到外地躲几年!在场的王成、尹波等人也证
实:“那个戴眼镜的人(宋伟)一再向郭元芬哀求:你不要告我,干脆给你钱一次
性了断,不然,我会丢工作、老婆也会提出离婚,还要坐牢,我给你跪下了……”

    宋伟的同学尹X X 证实:1998年11月19日,宋伟找到他说,有一个女子从楼上
摔下来摔伤了,能不能找你的熟人魏X (给郭元芬作手术的医生)帮忙摆平?尹XX
不愿“摆平”这样的事。宋又求尹去魏X 那儿打听一下,郭元芬的腰治好需要多少
钱,并让魏X 与郭谈一下私了的事。魏X 也证明:尹XX给我讲后,我叫郭元芬他们
去谈一下。

    看来,众多的证词似乎能说明宋伟与郭元芬跳楼有关,至少能说明宋伟多次到
病房求郭放一马,求郭私了是一个可疑之点。被告方质问:你来伟无鬼,三番五次
跑到病房求人私了干啥?

    对于被告方的质疑,宋伟和他的律师并不解释,只斥为造谣,说是被告方想继
续侵害原告名誉权而编造的“虚假事实”。

    在原、被告为那“虚假事实”争论不休时,旁听席上的人们则费心在想:宋伟
为什么不起诉为两位作者提供“虚假事实”的郭元芬?

    的确,从三家报社“侵权”到1999年6 月中旬的半年多时间里,宋伟表现得出
奇的平静——没有交涉,没有反驳,更无抗议之举。

    后来,他解释说,没有把郭元芬列为侵权被告,是因她犯了诬告罪。诬告罪比
侵权严重多了,他为什么不告前者而告后者?诬告事实成立,两名作者三家报社侵
权事实还跑得脱吗?

    宋伟说:当时看到这几家报纸的文章,我很气愤。本想打官司,但先是老婆为
那篇文章闹离婚,后来又觉得惹不起报社,打官司的事就拖了下来。后来,单位扣
了我的福利和奖金,错过了升职加薪的机会,连国家计委和省局也知道了此事,这
些促使我患上了焦虑抑郁症。我越来越觉得那几张侵害我名誉权的报纸像贴在五指
山上的如来佛的帖子重重地压着我,成了心中揭不掉的耻辱,所以,我决定花14000
元请律师打官司。

         105天后,突然冒出两个“关键证人”

    1998年11月26日被派出所留滞盘查时,宋伟在他的“说明”中这样讲当晚的情
景:约凌晨两点,郭酒喝多了,我扶郭元芬到了百仕特伍老板的休息间,我让她躺
下并给她揉背,然后去看人搓麻将,随后在楼梯边的沙发上睡觉。凌晨3 点左右,
有人喊开门,我醒后一看,原来是郭元芬。门已被反锁了,她要从5。3 米高的窗口
往下跳,我拉住她,自己用床单从窗口用了下去打电话找人来开门。吊下去时,看
见街上有两个骑三轮的……

    显然,如果真有宋伟所说的那么两个骑三轮的人,那无疑是本案的重要目击证
人——他俩至少可以证明宋伟从窗口吊下时,郭元芬还在楼上,即郭元芬不是被宋
伟逼得跳楼,而是她自己不慎摔伤致残的。

    然而,这样重要的证人在前期的侦查中却一直没有出现过。办案者中有人说,
宋伟那娃在讲鬼话,深更半夜,哪有骑三轮的?即使有,一晃而过,也不可能注意
到他娃从窗口吊下时的那些情景……

    宋伟的“鬼话”却成了突破此案的关键。案发105 天后的3 月3 日,两个关键
证人不仅出现了,还丰富了宋伟被盘查时没能讲到的情节。不过,办案人员在找到
这两个关键人物的同时一个大大的疑问也留在了他们心中:宋伟当时看到的是两个
骑三轮的,但为此案作证的怎么变成了两个菜贩?

    据两个菜贩讲:1998年二月18日凌晨两点左右,他俩从高水自由市场买好菜来
到百仕特娱乐城旁边的临江贸易市场大门外等开门进场。其中一人坐在临街处,能
看到百仕特娱乐城那边的情况,凌晨3 点左右,雾很大,临街坐的菜贩看见15米外
的百仕特有一男人从二楼窗口吊下来,然后,对楼上窗口的女人说,你等着,我去
打电话。这个找电话打的人高约1。60米,留长发,体形较瘦,穿黑皮夹克,系花领
带,戴眼镜……后来,那“眼镜”在街上转一阵又回到楼下对窗口的女人说,没找
到电话,你先把包包和皮鞋扔下来。那女人扔下包和鞋后,也顺着窗口往下吊,不
知什么原因,她一下斜爬在地上,无法动弹,那“眼镜”喊一辆的士把那女的送走
了……

    关于两个菜贩证明宋伟在楼下叫郭元芬扔鞋扔包的情节与宋伟1998年11月26日
在派出所所讲的情节有些不同,他当时的说法是:我吊下楼后,看了一圈,没有电
话,就又回到百仕特一楼,看见郭元芬顺着床单往下吊,等她落地时,一时站不起
来,称腰杆受伤……

    对此,五被告在法庭上提出了这样的质疑:事情发生在凌晨3 点,且有大雾,
相隔15米外的菜贩能把当时的情节看得那么清楚?当事人宋伟8 天后都记不起当时
他与郭元芬的对话和叫郭扔包包扔皮鞋下楼的细节,两个与此案毫无关系的菜贩相
隔105 天后还能记得那么明白?人们的记忆随时间、环境、年龄等因素而变化,即
使对同一事物的记忆,也会各有差异。然而,两个菜贩在105 天后对宋伟的穿戴长
相及高矮胖瘦记得一模一样,实在令人难以相信。

    被告方不相信当时有那么两个菜贩在场,便去找这两个菜贩,但他俩都出远门
了,其中一个菜贩的妻子说:宋伟叫我们作证,说以后给钱,但至今还未给。

    一直在临江贸易市场守大门的刘保安证实,市场夏天是4 点至4 点30分开门,
冬天要5 点才开门,菜贩们大多是提前20分钟左右到门口等开门进场。刘保安说,
冬天天气那么冷,只有傻瓜才会两三点就到门口等开门。

            是证据不足还是不要证据?

    不管被告方信不信,也不管被告方服不服,两个菜贩的证词还是一锤定音,作
为定案的重要依据收人了郭元芬跳楼案的卷内,并将其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之
一。也正是凭着这些“重要证据”,绵阳市涪城公安分局于1999年3 月22日拟定了
“涪公刑不字(1999)of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通知书》称:郭元芬1998年11月18日提出控告宋伟强奸一案,经我局审查认
为无证据证实……决定不予立案。

    接到《通知书》后,郭元芬气愤地说,办案的在判定罪名上偷换概念!我们报
案明明是宋伟“强迫卖淫”,他却说我们指控的是宋伟强奸。

    绵阳一位律师幽默地比喻说:这好比你抓住小偷去告诉警察,自己被偷了,警
察却说你没有被抢劫而放走小偷。那律师问:强奸无证据就能证明宋伟不存在强迫
卖淫的事实吗?

    一纸违背报案人意愿也混淆了罪名的《通知书》不仅使嫌疑人轻而易举地过关,
也为宋伟1999年6 月18日诉新闻单位侵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郭元芬不服。她提出:本案在侦查阶段有鬼!有人透露:执法部门的个别人干
了一些与身份不相符的事。11月24日,传唤嫌疑人肖军到案时,某执法部门一位领
导亲自“护送”肖军到城西派出所,并找该所领导“谈话”“了解情况”。因该领
导的“关心”,肖军未被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先期被留滞盘查的肖XX夫妇也于25
日被取保。肖X X 被放的第二天,宋伟“坦然”而胸有成竹地“投案自首”。其结
果可想而知——宋伟的供词天衣无缝,滴水不漏,侦查自然也就“没有证据”。四
天后,宋伟获释。

    更有甚者,有人竟敢用欺诈的手段干预侦查。26日,宋伟归案不到6 小时,某
警官竟着装撞人审讯室,谎称已获所领导同意,要“与宋伟单独谈谈”……

    郭元芬觉得“在公安的办案人员那里找不到公道”,便把希望寄托在检察机关。
但市检察院5 月17日的《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也说,宋伟强奸(未遂)
一案无证据。

    究竟是宋伟“强奸(未遂)无证据”,还是个别人不要证据?

    郭元芬以为,当晚在与宋伟搏斗时,大衣袖子被宋扯破、扣子被扯掉,大衣上
有宋伟的指纹,这总算证据吧?可当她把这一证据提供给两家执法人员时,皆被认
定“没用”。

    据贾林、王成等四人证实:他们曾主动到某执法部门要求证实宋伟到病房“私
了”等情况。办案人员说,不要你们作证!后来,办案人员建议郭元芬,你最好与
宋伟“协商解决”。郭元芬奇怪了:宋伟犯了国法,我们私下能“协商解决”得了
吗?她不同意“协商解决”。贾林等人又到另一执法部门要求作证,但在坐了两小
时冷板凳后,被人极不耐烦地赶了出去。

          她怒目苍天,“谁为我主持公道”

    1999年7 月26日,靠两根拐杖支撑腰身和行走的郭元芬满怀期盼地将被扯破的
大衣和几十页证词及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呈送到涪城区人民法院某法官面
前要求立案。法官冷冷看她一眼,不表态。郭元芬苦苦哀求,想动之以情,感动法
官。法官不耐烦了,吼道:你抱那些乱七八糟的东西来有啥用!郭又说了许多好话,
法官仍铁石心肠,不为所动。从法院出来,郭元芬伤心极了:整整半年多了,别说
讨回公道,连个立案的地方也找不到!她悲愤至极,一路落泪一路大声哭喊:老天
呀!你为什么不长眼?我被人害得这样惨,他们硬说无证据,不准我告状!天理何
在!公道何在!当今包公你在哪里!

    郭元芬遭到的冷遇还不只是在这样的“衙门”里。案发不久,在执法部门个别
人处多次碰壁后,郭元芬及家人开始捏着《申诉书》奔走于绵阳市的一些部门。他
们相信党,相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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