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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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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1193备用金”科目。
    7.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外币业务的公司,可以增设“2251货币兑换”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1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的库存现金。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l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二、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陈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公司将款项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款”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
    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债务,下同)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2.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
    3.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各种债券。
    二、公司购入的各种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公司收到发放的利息,属于已记入“应收利息”科目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属于债券持有期间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出售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持有的各种债券的实际成本。

    1111 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出的资金。
   二、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拆借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拆出资金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拆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拆出资金的本金。

    1112 保户质押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对保户提供的质押贷款。
    二、发生保户质押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保户质押贷款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保户质押贷款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借款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

    1121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债券投资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二、公司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计提长期债券应收利息,借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
    收到应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利息,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利息,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利息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利息。

    1122 应收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险费。
    二、公司发生的应收保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收回应收保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保费,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险费。

    1123 分保业务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之间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各种往来款项。
    二、公司发生分入分保业务时,按分入保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如果分保业务账单中还同时标明了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借记“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等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等项目金额,贷记“分保费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公司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按分出保费,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分保业务账单中还同时标明了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贷记“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公司结算分保业务款项,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分保账款,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分保账款,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分保账款;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应付的分保账款。

    1124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公司应于年度终了提取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减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三、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或“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 “应收保费”或“分保业务往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费”或“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113l 预付赔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处理各种理赔案件过程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
    公司分入分保业务预付的赔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预付赔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结案后将预付赔款转为赔款支出时,借记“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分出公司分保业务账单转销预付赔款时,借记“分保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或分保分出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预付的赔款。

    1141 存出分保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按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存出的分保准备金。
    二、公司发生介入分保业务时,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扣存本期的准备金、赔款和费用等项目金额,借记本科目和“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费金额,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返还上年同期的准备金,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分出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存出的分保准备金数额。

    1142 存出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开展直接承保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保证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存出理赔保证金,核算根据理赔代理人的需要存出的保证金;
    2.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核算发生共同海损赔案需支付现金担保时的保证金;
    3.存出其他保证金,核算除存出理赔保证金和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险业务存出的保证金。
    三、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或结案转入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赔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存出的保证金数额。

    119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除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分保业务往来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备用金”科目的公司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金、职工预借差旅费、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
    二、公司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公司,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01 物料用品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业务经营、劳动保护和办公等方面使用的库存物料用品的实际成本。收回损余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的物料用品,按买价、支付的运杂费、增值税等,借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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