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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本华悲观论集卷-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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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之光(古时神学家称之为理性)彻底把存在物与存在物分开的界墙,已经坍塌,
非自我和自我已在一定程度上融为一体。我准备暂时不谈对这一谜的形而上学解释,而
首先探索是否自发的公正和真正仁爱是真正从同情产生的。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的问
题就解决了,因为可以说我们已经找到道德的终极基础,并且已经证明它存在于人性自
身。然而这一基础也不能成为伦理学的一个问题,但却会像其他每个终极事实本身那样,
成为形而上学的一个问题。不过形而上学对这首要的伦理学现象提供的这一解答,不属
于丹麦皇家科学院提出的纯属其基础问题范围的;因此我仅能提出这先验的解释作为非
实质性附件列于最后,由读者自愿阅读。
    但是在我转而论及这里揭示的原初动机衍生出主要德行以前,我还必须请读者注意
本论题不可缺少的两点意见。
    (1)为了比较容易理解,我在上文把同情简单地说成是真正道德行为的唯一的根源,
有意没有考虑恶意的动机,它一方面像同情那样对自身也没有益处,但把使别人痛苦当
作它的终级目的。但我们现在可以包括它,以便能够更完全而严格地陈述,证明如下:
    人类行为仅有3个基本源头,并且一切可能动机都是从或者这个或者那个源头产生的。
它们是:
    (a)利己主义;意欲自己的福利,而且是无限的。
    (b)邪恶;意欲别人的灾祸,而且可能发展成极度残忍。
    (c)同情;意欲别人的福利,而且可能提高到高尚与宽宏大量的程度。
    每一人类行为都可归因于这些源头之一;虽然它们中的两个可能并同起作用。现在,
因为我们已经假定,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实际上是实在之物;所以它们必定也出自于这些
原初来源之一。但根据前述第8条公理,它们不能产生于第1动机,更不能产生第2动机;
鉴于一切源于后者的行为在道德上没有价值,而前者的出发点本身部分地不好也不坏,
因此它们的根源必定在第3动机,这一点将在后来凭经验确认。
    (2)对另一个人的直接同情只限于他的痛苦不幸,并不是立即由他的幸福唤起的;
后者本身使我们漠然视之,不予考虑。J.J.卢梭在所著《爱弥儿》(Emile,第4册)
中表达同一观点:“人生的第一个格律便是:在我们的心中,不是和那些比我们更幸福
的人融为一体,而是仅仅和那些比我们更不幸的人融为一体,”等等。
    这其中的道理是,痛苦或苦难,其中包括一切匮乏、贫困、需要。确实,一切意欲,
都是实在的,积极的,并且直接作用于意识。而满足的、享受的、幸福的等等本质,只
在于消除了困苦,减轻了痛苦:它们由这里产生的效果是消极的。因此我们便可了解,
为什么需要或欲望是一切享乐的条件。柏拉图很明白这一点,但把芳香气味和理智的享
受排除在外。(《理想国》第四章第264页以后,比朋〔Bipond〕编)伏尔泰(Voltair
e)说得好:“没有真正的需要,就没有真正的快乐。”那么,痛苦是积极的,痛苦本身
就能使人识别或体验;满足或享乐是消极的——仅仅是前者,即痛苦的排除。这一原则
可以解释这一事实,只有另一个人的痛苦、匮乏、危险、无助,才唤起我们的同情,并
且确实唤起的是同情,幸运或心满意足的人本身,使我们漠然视之,不予考虑——实际
上因为他的情形是消极的;他并没有痛苦、贫穷与忧愁。我们自然会因别人的成功、幸
福与享受而高兴;但如果我们高兴,那是一种较不重要的高兴或快乐,是由于我们以前
曾为他们的痛苦贫困悲伤过。要不我们就不是照这样分享一个人的快乐与幸福,而是因
为并且甚至于他是我们的孩子、父亲、朋友、亲戚、仆人、臣民,等等。简而言之,另
一个人的好运气或享乐,纯粹这些事物本身,并不能在我们内心唤起那样纯粹因他不幸、
贫困或痛苦本身必定激起的直接同情。如果那激起我们主动性的甚至仅仅是为了摆脱我
们自己的痛苦(必须把一切匮乏、需要、欲望,甚至无聊都计算在内);并且如果满足
与成功使我饱尝懒惰与无精打采的滋味:为什么当涉及别人时,它就会不一样?因为
(正如我们已了解的那样)我们的同情建立在我们自己和他们融为一体上。确实,见到
成功与享乐,纯粹就这一点而论,是很容易引起每个人都可能有的忌妒,它属于我们前
面所列举的诸反道德力量之列。
    在这里我已经说明同情实际起动机作用,这些动机是直接由另一个人不幸之事引起
的,联系到这一解释,我借此机会反对一直不断重复的卡辛纳(Cassina)①的错误。他
的看法是,同情产生于突然幻觉,幻觉把我们自己置于受苦者的地位,于是使我们想像
是我们自己亲身遭受他的痛苦。一点儿也不是这种情况。他是受苦者,不是我们,这一
信念一会儿也没有动摇过;确切地说,是他亲身,而不是我们亲身感受到这种使我们痛
苦的不幸或危难。我们同他一起受苦,所以我们是和他一致的;我们感知他的困难是他
的,并不误以为那是我们的;确实,我们越幸福,我们自己的状况和他的状况之间的差
距就越大,我们就趁容易受同情心的激励。不过,对这一特别现象的可能解释,并不容
易;也不是能通过像卡辛纳设想的纯粹心理学的途径所能解决的。解决的钥匙只能由形
而上学提供;我准备在本论文最后一部分提出这一方法。
    现在我转而考虑从我们所指出的来源衍生有道德价值的行为问题。用以检验这种行
为的一般规则,因而也是伦理学的指导原则,我已经在前一部分评述过,并发表如下:
不要损害任何人;相反,要就你能力所及,帮助所有的人。因为这个公式包括两个子句,
所以与其相应的行为,自然也分为两类。    
  ①见他所著《对同情的分析评论》(SaggcoAnaliticosullapassione,178
8,波凯尔斯Pockels德译本,1790)。
 


第6章 公正的德行


   如果我们更仔细地看一下这称为同情的过程(我们已说明它是首要的道德现象),
我们立刻注意到,另一人的痛苦是以两种截然不同的程度,直接变成为我的动机的,即
可能迫使我做某事,或者迫使我放弃不做某事。我们看到,当同情心抵制自私自利与怀
有恶意的动机,使我们不给另一人带来可能有的痛苦,使我自己不给人增添也许会有的
麻烦时,这是最低级程度的同情;当同情心积极地影响我,激发我主动给以援助时,这
是另一较高级程度的同情。由康德以这样一种勉强、武断的方式制造出来的所谓的法律
义务和德行义务(把它说成公正与仁爱更好)之间的区别,在这里则可见是完全自然形
成的;由此可以证明这原则的正确性,这种区别是自然地、无误地而严格地把消极与积
极、不为害与援助分开,常用的这些词语——即,“法律义务”与“德行义务”(后者
也称为“爱的义务”或“不完全的义务”)之所以错误,首先因为它们把属与种当作同
等关系;因为公正是德行之一。第二,它们错误的根源在于过分扩大“义务”这一观念
的外延;下面我准备将它置于它正当范围之内:因此我用两种德行代替这些义务;一是
公正,另一是仁爱;并且我称它们为元德,因为一切其他德行不仅仅实际上出自这两种
德行,而且是能够从理论上推知的。两者的根源在于自然的同情,这种同情是不可否认
的人类意识的事实,是人类意识的本质部分,并且不依假设、概念、宗教、神话、训练
与教育为转移。与此相反,它是原初的与直觉的,存在于人性自身。是以它在任何情况
下都保持不变,而在每块土地上,无论何时,总是出现。这就是为什么处处都深怀信心
地呼吁同情的道理,好像是呼吁必然存在于每人心中的某物一样;并且它决不是这“异
在的神”的一个属性。因为似乎没有同情心的人被称为无人性,所以时常用“人性”当
作同情心的同义词。
    那么,这一自然的和真正的道德动机所显示的初级程度的同情,只不过是消极的。
原来,我们都有不公正与暴力的倾向,因为我们的需要,我们的欲望,我们的怒与恨,
都直接进入意识之中,因而具有第一个占有者的权利。然而由我们的不公正与暴力给予
别人的种种痛苦,则间接地进入意识,就是说,通过一种心理图像的第二个通道,直到
理解和体验别人的种种痛苦,以前,它们是不会进入意识的。例如塞涅卡(Senecka)说
得好(EP.50):“好感决不会出现于恶感之前。”所以,初级程度的同情反对并且阻
挠藏在我内心中反道德力量所力劝我去干为害于人的勾当,它对我大声喊:“停!”并
且像和篱笆似地把另一人包围起来,保护他不受损害,否则我的利己主义与恶意会诱使
我使他遭受这种损害的。所以从初级程度的同情产生这一规则:不要损害任何人。这是
公正德行的基本原则,而且只有在这里才能找到这一德行的根源,纯粹又简单——一个
是真正道德的,并且没有任何外来羼杂物的根源。在其他情况下寻得到的根源,公正便
必须建立在利己主义基础上,——一个归谬法。如果我的品性可能有这样程度的同情,
那么每逢我想利用别人的痛苦作为达到我目的的手段时,它将帮助我不这么做;不论这
痛苦是直观的,或一后效,不论它是直接引起的,或是通过中间环节引起的,也同样如
此。所以,我将不攫取另一人的财富,以免给他和身体一样的精神的痛苦。因此我不仅
自动地戒绝伤害他的身体,而且我也同样小心防止使他心灵痛苦,像使人感到耻辱的事、
中伤的话、焦虑与烦恼等,无疑会使他感受这种痛苦。这种同情感将阻止我为满足个人
私欲而牺牲妇女的终生幸福,或者阻止我引诱另一人的妻子,或者阻止我勾引青年鸡奸
从道德和身体两方面毁坏他们。根本不是说在每个单一情况下,就必然激发起一定的同
情,确实它时常出现得太晚;而是“不要损害任何人”这一规则早出现,这一规则是崇
高的思想从对损害别人的彻底认识总结出来的,因为所有不公正行为必然损害别人,并
且这种损害会因感到是强迫忍受不当待遇而加剧。有这种品性的人受内省理性指导,以
毫不动摇的决心实行这个原则。他们尊重每个人的权利,戒绝一切对他们的侵犯;他们
为完全免除良心的自责,决不给别人增添麻烦苦恼;他们决不把环境带给每个人的生活
重担与忧愁,依靠势力或依靠欺诈,转嫁给别人;他们宁可自己负担他们分担的部分,
以免加倍他们邻居的负担。因为,虽然概括的公式,以及不论何种抽象的知识,一点儿
也不是道德的起因或真正的道德基础;无论如何,这些乃是道德生活必经之路。它们是
贮水池或水库,从一切道德源泉(不是任何瞬间都在流溢的源泉)萌生的癖性可以在其
中储存,在必要时,又可以从那里流放出来。因此在道德方面的事物与生理方面的事物
之间有相似之处;我们只需举出许多相似例子中胆囊的例子就够了,它是储存肝的分泌
物的。没有坚信的原则,我们不可避免地会受反道德动机的摆布,这些动机直接受外在
影响而活跃起来;而自制恰在于坚决遵循与服从这样的原则,尽管这些动机反对它们。
    一般地说,占人类一半的女性,在公正德行及其变型真诚、认真负责等方面是次于
男性的;可以解释说,由于其推理能力弱,前者在理解和坚守普遍法则以及把它们当作
行为指导线索方面,是颇不及后者的。因此不公正与虚伪是妇女常有的恶习,谎言是她
们同有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她们在仁爱德行方面则超过男人;因为通常对仁爱的刺
激是直觉的,所以直接引起同情感,妇女对此感受比男人锐敏得多。对前者来说,只有
直觉的,在场的和眼见为实之物,才有真正的实存;那些只有靠概念才能知道的事物,
例如久远、不在场、过去、将来,她们掌握它们并非没有困难。于是我们在这里像在许
多别的地方那样找到了补偿,公正多是男性的美德,仁爱多是女性的美德。仅仅一想到
看见妇女坐在法官席这一念头,就令人冷笑;但是仁慈的姐妹远远优于施舍的弟兄。那
么动物呢,它们没有靠理性获得知识的能力,即没有构造抽象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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