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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本华悲观论集卷-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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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而严格地是先天的,完全和所有经验的事物无关。他说,他设法要建立的道德原则,
是一个由纯粹地形式内容组成的先天综合命题,因此,仅仅是个纯粹理性的问题;从而,
就这点而论,不只对人来说,而且对一切可能的有理性者来说,都被认为是有效的;确
实,他宣布“单纯由于这个原因”这道德原则就适用于人类,即,因为偶然性,人类才
归入有理性者的范畴。他不把道德原则建立于感觉上,而建立于纯粹理性(它只不过了
解其自身及其反题的陈述)上,其原因就在这里。这样,这种纯粹理性便不是按它实在
地与唯一地所是——一种人类的智能——看待,而是按一个自存的实在的本质看待,可
连最小的权力也没有;这样的榜样和先例的有害影响,已充分在当今可怜的哲学中显露
出来了。确实,这种不是为了作为人的人而存在,而是为了一切有理性者而存在的道德
学观念本身,对康德来说,是一个如此牢固确立的原则,一个如此喜欢的观念,以致他
一有机会就再三讲它,从不感到厌倦。
    但相反,我则坚持认为,我们绝没有资格把我们仅仅在单一的种中知道的东西,提
升到一个属。因为我们能带进我们关于这属的观念,只不过是我们从这一个种中已抽象
出来的东西;因此,我们断言为这属的属性,终归只能被理解为是这单一的种的。而如
果我们企图从思维中除掉(没有任何根据)人类的特殊属性,以便形成我们的属,我们
也许应移开这准确的条件,利用这种条件,才使剩余的属性可能实体化为一个属。正如
我们一般承认智力是动物的存在物的一个属性,因而认为它存在于动物本性之外,并且
独立于动物本性,是绝不对的;同样,我们承认理性是人类独具的属性,但也毫无权利
设想理性存在于人类之外,并随而创立一个属叫做“有理性者”,不同于其单一的众所
周知的种“人类”;我们更没有理由为这样想象的理论上的有理性者制定法则。谈论外
在于人类的有理性者,就像谈论外在于物体的重的存在物一样。人们不能不怀疑,康德
当时正有点儿想到可爱的智慧天使,或者至少期望它们能使读者信服。无论如何,这一
学说心照不宣地假设,有一种完全不同于敏感性格与植物的性格之有理性的性格,它死
后仍然存在,而彼时确实不过是理性而已。但是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自己已经
明确而精心地除去了这最超验的实体。然而,通常在他的道德学中,尤其在《实践理性
批判》中,似乎背地里总有这种思想逗留徘徊,即人的内在的与永恒的本质是由理性构
成的。关于这一个只是偶而出现的问题,我简单地表示一下相反的意见就行了。理性的,
确实就智能整个地说来,是次要的,是现象的一种特性,实际上是由有机体所制约的;
其实人之中的意志才是他的真正自我,是他的唯一的属于形而上学、因而是不可毁灭的
部分。
    康德把他的方法应用于哲学理论方面,获得了成功,这导致他也把这一方法扩充到
实践方面。在这里,他也力图把纯粹先天知识和经验的后天知识分开。为了这一目的,
他设想,正如我们先天地知道关于空间的、时间的与因果性的诸法则一样,我们也同样
地或以类似的方法,得出了我们行为的道德准绳,它是在我们所有经验以前就给予我们
的,并且是在一个定言令式中显示出来的,一个绝对的“应该”。但是,在这个所谓的
先天道德法则和我们关于空间、时间与因果性之先天的理论知识间的区别,是多么大啊!
后者只不过是我们智力的诸形式,即诸功能的表述,只有靠它们我们才能够把握一个客
观世界,而且只有在那里,它才能得到反映;所以世界(正如我们认识它那样)是绝对
地受这些形式制约的,并且所有经验必定总是准确地和它们相一致——正如我透过一片
蓝色玻璃看到的一切东西,必定看来是蓝的一样。可是,前者,通常所说的道德法则,
则是经验在每一步都要嘲笑的东西;确实,正像康德自己说的,人们在实践中是否真正
有一次曾遵循道德法则,都是可疑的。在这里通统被归类于先验性概念下的这些事物,
是多么完全不同啊!此外,康德忽视了这一事实,按照他自己的教言,在理论哲学中,
恰是我们关于时间、空间与因果性的知识的先验性——因为这是独立于经验的——严格
地把这种知识仅限于现象,即仅限于反映于我们意识中的世界图景,并且使知识,对于
事物的真正本质,即对于任何独立于我们理解它的能力而存在的事物,则完全无效。
    同样地,当我们转到实践哲学时,康德所谓的道德法则,如果它在我们自己之内有
一个先天的根源,那么它也必定是现象的,而且完全不触及事物的主要本质。不过,这
一结论则与事实本身发生极尖锐的矛盾,与康德的对事实的看法发生极尖锐的矛盾。因
为正是我们之内的道德法则,他到处(如《实践理性批判》第175页;罗,第228页)都
表述是与事物的真正本质联系最密切,甚至是直接与它接触着的;并且在《纯粹理性批
判》的所有章节中,只要这神秘的自在之物稍微清楚地一出现,它便显示它是和意志一
样的在我们之内的道德法则。但是他对此未加以重视。
    在本部分第2章里,我已说明康德如何从神学的道德实践或教诲中大量接收来的伦理
学的令式形式,即关于责任的、法律的与义务的概念;并且说明了与此同时他如何不得
不留下这一问题而不论,即在神学领域,唯一能使这些观念有力量,有意义的,究竟是
什么。但他感到这些观念需要有某种基础,于是他甚至于要求,义务概念本身也应当是
履行义务的根据;换句话说,它自身应是它自己的强制力。一个行为,他说(第11页:
罗,第18页),除非是单纯地当作一种义务,为了义务的缘故,不是感觉喜欢它而去做
的,便没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并且,如果一个人,他心中没有同情心,对别人的痛苦漠
不关心,在气质上对人冷漠无情,尽管如此,只要他完全出于可怜的义务感而施惠于人,
只有这种性格才开始具有价值。这一断言,它是违反真实的道德情操的;这种把无爱尊
为至上,它恰恰是和基督教的道德教义相反,后者把爱置于万事之首,并教导说,没有
爱,仍然与我无益(《新约》《柯林多前书》第13章第3节);这种愚蠢的道德迂拙之论,
席勒(Schiller)曾用适切的两首讽刺短诗加以讥讽,诗的题目是《良心的顾忌》(Ge
wissensskrupel)与《决定》(Entscheidung)。
    似乎是,完全与这方面相配合的《实践理性批判》的一些章节,是引发席勒这两首
诗的直接原因。这样,例如,在第150页(罗,第211页)里我们得知:“服从道德法则,
一个人感到义不容辞,这不是建立在自发的爱好上,也不是建立在甘愿努力做上,没经
任何必须服从的命令,而是建立在一种义务感上。”是的,必须命令!多么奴性的道德!
又在第213页(罗,第257页)上说:“怜悯的感情与温柔的同情,实际上会使思想正确
的人感到烦难,因为这些情绪扰乱了他们审虑中的格律,所以意欲逐渐发展以摆脱它们,
而只服从能立法度的理性。”现在我毫不犹疑地主张,支配上述(第11页;罗,第18页)
漠不关心别人痛苦的、无爱的施惠者的,只不过是(如果他没有另外动机的话)对诸神
的奴性的恐惧,不管他称他的崇拜物是“定言命令”或菲茨利普兹里(Fitzlipuzli)①
都是一样。因为除恐惧外,别的还有什么能打动铁石心肠呢?    
  ①更正确地说,应是Huiteilopochtli:一个墨西哥神。

 
    再者,在第13页(罗,第19页)中我们发现,根据上述观点,康德认为,一个行为
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导致这一行为的意向,而在于行为遵循的格律。而我,与此相反,
请读者考虑,只有意向才决定行为之道德价值的有无,因此同一个行为,可根据决定做
出行为的意向,应得到惩罚或赞赏。所以无论何时,人们讨论涉及道德上相当重要的行
事做法,总要考察行动的意向,并且只有根据这一标准,才能判断这一问题;有如同样
地,如果一个人认为他的行为被误解,他只能在行为的意向方面寻求正当理由辩护,如
果他的行为结果有害,他也只能以此寻求宽宥。
    在第14页(罗,第20页)里,我们终于看到义务的定义,它是康德的整个道德学体
系的基础概念。“义务是出于对法则的敬畏的一个行为之必然性。”但是,必然的事物
绝对确定地要发生的;而以纯粹义务为基准的行为,则一般根本实现不了。而且还不止
此;康德本人承认(第25页;罗,第28页),完全出于纯粹义务决定的行为,我们举不
出任何确实的范例来;在第26页(罗,第29页)中,他说:“从经验中绝不可能确实知
道,是否的的确确曾有过一个唯一实例以显示:
    一个行为虽然也出于义务,便是纯粹建立在义务的观念上的。”在第28页(罗,第
30页)与第49页(罗,第50页)里,也有类似的话。那么,在什么意义上必然性能被归
因于这样一种行为?鉴于对一位作者的词语总要给予最有利的解释,才是公正的,我们
愿设想他的意思是,一个出于义务的行为客观上是必然的,但主观上是偶然的。只有这
种解释才能自圆其说;因为,这一客观必然性的目标究竟在哪里呢,其结果大半,也许
甚至永远不能在客观实在中实现?我愿不抱任何成见,但不能不认为,这一表达式——
一个行为的必然性——只不过是对“应该”一词的一种强行隐藏、很不自然的释义。如
果我们注意到,在同一定义中用“敬畏”这个词代替本应是“服从”的意思,这一点就
看得更清楚了。与此相类似,在第16页(罗,第20页)注释中,我们读到:“Achtung
(敬畏)仅意谓我的意志服从一项法则,法则之直接决定意志,以及这样被决定的意识
——这就是敬畏的意义。”用什么语言?在德语中,应当用的词是(Gehor-sam (服从)。
但是,用敬畏这词来代替服从这词,实际上很不恰当,这样做总不能是没有理由吧。这
样做必定适合某一目的;显然这不外是掩盖这个令式形式及义务概念,都是得自神学的
道德观念这一事实;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看到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用这个表达式代
替Soll(应该)一词是多么勉强而别扭,但却单单选用它,因为“Soll”是《圣经》十
诫的准确用语。上述定义:“义务是出于对法则的敬畏的一个行为之必然性,”因此应
该用自然的、不伪装的、明白易懂的语言解释为:“义务意谓出于服从法则而应该做的
一个行为。”这就是“这狮子狗的原形。”A     
  A“这狮子狗的原形”,见歌德《浮士德》(Faust),第一部,《书斋》。叔
本华意指,他的分析已揭明康德用语的真义,正如浮士德用他的驱妖术,迫使装作狮子
狗的梅菲斯特(Mephistopheles)恢复他的原形。

 
    那么现在谈谈这个法则,它是康德道德学的真正基石。它包括些什么?并且它是写
在什么地方的呢?这是我们要探究的主要之点。首先请注意,我们研究两个问题:一个
与原则有关,另一个与道德学的基础有关——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虽然它们时常而且
有时甚至有意地被混为一谈。
    一个道德体系的原则或主要命题,是它所规定的行为路线的最简短、最准确的定义,
或者,如果它没有命令的形式,就是它认为具有真正道德价值的行为路线的最简短、最
准确的定义。因此,它包括以一般术语对一单一原则的阐明,即从该体系推演出来的、
循德行之路而行的指向:换而言之,它是德行之所是(o,TL希腊文,德行的原则或本质)。
而任何道德学的理论基础是德行之所以然(希腊文德行存在的理由或其根本原因),应
尽责任的理由,给予劝诫或称赞的理由,不论其理由能在人性中,或在世界的外在条件
中,或在任何其他事物中找到都可以。正如在一切科学中那样,在道德学中也必须清楚
地把所是与所以然加以区别。但是大部分道德学教师却故意混淆这一区别:很可能这所
是(是什么)很容易说明,而这所以然(这理由)是极难说明。所以他们喜欢设法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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