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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或者可以从自我或他人的经验中获得,或者可以从普遍的知识规律中获得,但是就在
他进行这些尝试时,表现出来的他的解释的没有把握和摇摆不定就是说明,他的直接的
自我意识对正确理解的问题是不予答复的,这和他以前对错误理解的问题的态度是一样
的。归根结蒂,这是由于人的意志是他真正的自我,是他的本质的真正核心,因此就是
这个意志构成了他的意识基础,这是一个绝对地既定的东西和现存的东西。他并不能越
出这个范围。这是因为他自己是什么样的人,他就怎样去想要,并且他怎样去想要,也
像他是什么样的人。因此问他是否也能成为一个不同于他自己的人,对此他是不知道的。
正因为如此,和那个哲学外行的区别只在于训练上不同的哲学家,如果他想把这个难题
弄个水落石出,也必须求助于他的提供先验知识的知性,求助于思索这种知识的理性,
求助于他的和别人的行为向他提供的用来说明和检查这种知性知识的经验。上述知性、
理性和经验作为最终的和唯一有力的法院,其裁决虽然并不像自我意识的裁决那样容易、
直接和简单,但却将是接近事实的、充分的。人的大脑既已提出问题,也就必须解答问
题。
此外,直接的自我意识对那个深奥的、思辨的、疑难的问题,不能提供任何答案,
对此我们也不必感到惊讶。因为它是我们全部意识中一个十分狭隘的部分,它的内部是
昏暗的,它以它的全部客观的认识力量完全顺应着外部世界。所有它的完全可靠的,即
先天确知的认识只涉及外部世界,它因此能依照某些植根于它自身的普遍法则有把握地
作出判断:什么在外界是可能的,什么是不可能的,什么是必然的,并以此方法先天地
造成纯粹的数学,纯粹的逻辑学,乃至纯粹的基本的自然科学。其次,它将它那先天知
觉的形式应用于在感官感觉中得到的事实上,这一应用为它提供了直观的、真正的外部
世界,连带着还有经验。此外,它又将逻辑学和作为它的基础的思维能力应用于那个外
部世界,这一应用提供了概念,即思维的世界,由此又产生出科学及其成就等等。因此,
在它的眼里,外部世界是十分光明和清楚的,但内部却是黑暗的,就像一副很好地涂黑
了的望远镜,没有一个先天的命题能够照亮它的自身内在的黑夜。相反的,这种灯塔只
照向外界。如上所述,在所谓的内在感官面前的,除了自己的意志外,没有别的东西,
连所有所谓的内在感觉实际上也必须回溯到意志的运动上。但是,意志的这种内在知觉
所提供的一切,就像上面指出过的那样,又都溯源于想要和不想要,以及受到褒奖的确
信:“我能做我们想要的”,这实际上就是说:“我的意志的每一个动作,我都马上
(以一种对我来讲是完全不可把握的形式)把它看作是我躯体的一种动作”,确切地说,
这对于认识主体来说,是一个经验的法则。除此之外,在这里再也找不到别的东西。因
此,对于提出来的问题,有关的法庭是无权受理的,甚至可以说,就这个问题的真正意
义来讲,根本就不能被提交给这个法庭,因为它并不理解它。
现在,我将我们在自我意识方面得到的答案,再简洁地概述一下。任何一个人的自
我意识都十分清楚地陈述说,他能做他所想要的事。由于我们也可以设想完全相反的行
为是他所想要的,因此,如果他想要的话,他也能做相反的事。现在,头脑简单的人误
解了这一点。他以为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他也能想要相反的东西,并把这叫做“意志的
自由。”只是他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能想要相反的东西这一点,根本就不包括在上面
的陈述之内,而只包含有这样的意思:在两种相反的行为中,如果他想要这一种,他就
能做这一种;如果他想要那一种,他也同样可以做它。至于他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能
否既想要这一种,又可以想要那一种,却是不肯定的,是更深层次研究的对象,不是单
纯的自我意识所能决定的。对于这一结果最简短的,尽管是经院式的公式则将是:自我
意识的陈述只有后一部分涉及意志;相反的,自由的问题则属于前一部分。因此,自我
意识的那个不可否认的陈述:“我能做我所想要的”根本就不包含和判定意志自由的东
西,而意志自由就在于,在个别的个体的情况下,即在既定的个人性格方面,每一次的
意志动作,并不是必然地由这个人这时所处的外部环境所决定的,而是在这时既可以产
生这样的结果,也可以产生那样的结果。但是自我意识对此却完全哑然不语,因为这件
事情完全处于它的范围之外,而是建立在外部世界与人的因果关系之上的。如果有人问
一个智力健全,而没有哲学修养的人,他根据他的自我意识的陈述而坚决主张的“意志
自由”究竟在哪里,那么他就会答道:“就在于只要我不是天然地被阻碍时,我能做到
所想要的。”因此,他所讲的始终是他的行为对他想要的关系。但这就如同第一章已指
出过的那样,仍只是自然的自由。如果有人进一步问他,在既定的情况下,他是否想要
一件作为其对立面的事情呢,那他虽然会十分热心地加以肯定,但一旦他开始明白问题
的意义时,他也会开始怀疑,最终并将陷入不安和迷惘之中。为了摆脱这种情况,他又
会十分乐于躲到他的命题后面去:“我能做我所想要的”,并以此抵御一切理由和论证。
但对于他的命题的正确答案,我将会像我在下一章希望加以澄清的那样,是“你能做你
所想的,但在你生命的每一既定的时刻,你只能想要一确定的东西,而决不能是别的什
么。”
经过本章的分析,科学院的问题现在实际上已得到了解答,而且是否定的解答。但
是,现在对于我们的否定的解答,在一种情况下,还要作一番检查。这就是如果我们现
在将这个问题提到那个唯一有权审理此事的机关去(在前面,曾经要求我们这样做过),
即转向纯粹的知性,转向对知性的事实加以反思的理性,以必随二者而来的经验,它们
的判定也许会是这样的:一种“意志自由”(意志的自由决定),一般来讲大概不会存
在,倒是人的行为会像大自然中其他的一切,在每一种既定的情况下,是一种必然要产
生的结果。这样,我们就更会确信;可以证明被探究的意志自由的事实根本就不可能存
在于直接的自我意识之中。据此,依照不可能即无效的结论(这结论是确立先验否定的
真理的唯一可能的途径),我们的判定在迄今已提出的经验证明的基础上,又将获得一
种合理性的证明,并因而变得加倍的可靠。因为不能假定,在自我意识直接的陈述和由
纯知性的原则及其经验的应用而产生的结果之间,会发生严重的矛盾。这样一种说谎的
自我意识不可能成为我们的自我意识。这时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康德对这个问题提出的
二律背反,即使在他自己那儿也并不会由于下述说法而成立,即正命题与反命题来自不
同的认识源泉,一个大约来自自我意识的陈述;另一个大约来自理性和经验,而是正命
题和反命题二者根据所谓的客观理由进行诡辩,但在这时,正命题不以别的为基础,只
以懒惰的理性为基础,这就是说,懒惰的理性在欲求面前后退,总有一次会静止下来,
相反的,反命题则真的具有一切客观的理由。
但是,现在着手在认识能力和呈现于贯前的外部世界的领域里进行的这种间接的研
究,将同时反过来对迄今为此所进行的直接的研究给以许多说明,并因而给以补充。这
是因为这一间接的研究将揭露那种自然的错觉,这种错觉产生于自我意识的那种极简单
的陈述所引起的错误理解之中,这是在自我意识陷入他物的意识(他物的意识就是认识
能力,而且和自我意识一起扎根于同一个主体)的冲突时发生的。是的,只有在这一间
接研究结束时,我们才能对那个陪伴我们所有行为的“我想要”的真实意义与内容,以
及原初的和专横的意识(籍此意识,那些行为才成为我们的行为)有所明白,只有这样,
迄今所进行的直接的研究才能得以完成。
第3章 在他物意识面前的意志
如果我们带着我们的问题转向认识能力,那么我们事先就知道,由于这一认识能力
从根本上来讲是顺应外界的,因此意志对它来讲不能成为它的直接知觉的对象,就像意
志对于无权受理我们的事情的自我意识的关系一样,而是这里只能考察具有天赋意志的
生物。在认识能力面前,它们是客观的与外部的现象,即经验的客体,从现在起,它们
也是作为这样的东西而被研究和评价的。在研究和评价时,部分地是按对经验来讲是一
般的,依据其可能性而确立的,先天无疑的法则;部分地是按由已取得的真正存在的经
验提供的事实。因此,我们在这里已不再像以前一样,只向内在感官显现的意志本身打
交道,而是同想要的,为意志所驱动的外部感官的对象的生物打交道。这样一来,尽管
我们现在只能间接地和从比较远的地方来考察我们特有的研究对象,从而陷入了不利的
一面,但却有如下的好处来加以弥补,那就是我们在研究时可以运用一种比阴暗的、片
面的、直接的自我意识,即所谓的内在感官完善得多的工具。这工具就是用全部外部的
感官和所有的力量装备起来的,以求客观地把握的知性。
我们把因果律看作是这个知性的最普遍最根本的形式,因为只有通过它的中介,现
实的外部世界的直观才有可能。在直观时,我们把我们的感官所获得的刺激和变化立即
和完全直接地把握为“效果”并且(不用指导、传授与经验)马上从效果过渡到它们的
“原因”,这些原因后来也是通过知性的过程显现为空间中的客体。①这就无可辩驳地
表明了,因果律是被我们先天地觉知的,因此,就一切经验的可能性而言,是作为一种
必然的法则被我们觉知的。我们并不需要康德为这一重要的真理提出来的间接而艰深的,
甚至是不充分的证明。因果律是先天地固有的,作为普遍的规律,外部世界一切实在的
客体部一无例外地要服从这一规律。这种无例外性恰恰是由于它的先天性。这一规律主
要地与唯一地就是和变化有关,并且表明,在客观的、实在的、物质的世界中,有某种
东西或大或小地,或多或少地在变化着;在这以前,也必然有某种其他的东西,发生过
变化;而且随着这一其他的东西的变化,在它之前又有一个其他的东西曾发生过变化,
就这样以致无穷,根本就看不到那充满时间的变化(就像充满空间的物质)的这种回归
序列的起点,哪怕是设想一下都不可能,更谈不上作为前提了。因为那反复不断地提出
的问题:“什么东西引起这种变化?”决不允许知性有最后的终点,尽管它会为此而疲
于奔命,因此就像时间的起点或空间的界限一样,最初的原因同样也是完全不可思议的。
因果律充分表明了,如果较前的变化,即原因,出现了,于此而引起的后来的变化,即
效果,就必然要发生,也就是必然地会随之而来。因果律就是通过这种必然性,使自己
保持了理由律的形态。理由律是我们全部认识能力的最一般的形式。在真实的世界中,
它表现为因果性;在思想的世界中,表现为认识理由的逻辑法则;在空无的,但先天地
被直观的空间中,则表现为同一空间的各部分状况的严格而必然的相互依存的法则,几
何学的唯一任务就是对这种必然的依存关系作专门而详细的证明。因此就像在开始时就
已说明了的,“是必然的”和“是既定的理由的结果”乃是互换的概念。
①读者可以在《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第2版第21节(UberdievierB facheWur
zeldesSatzesvomzureichendenGrunde,diezweiteAuflage,21)中找到对这一学说的详
细论述。
因此,在客观实在的外部世界的客体身上发生的一切变化都服从因果律;因此,不
管这些变化是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发生的,每一次都是必然地和不可避免地要发生
的。在这方面不可能有任何的例外,因为这一规律是先天地为经验的所有可能性所确定
的。关于可否将这一规律用于一既定的场合,那么只要问一下,这是否涉及到一个在外
部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