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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记录和反映的书面簿册。会计账簿全面、系统地提供了会计信息,归类总结了会计资料,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依据,对于保障商事主体的财产安全和资金的合理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性质和用途的不同,会计账簿可以分为序时账簿、分类账簿和备查账簿三种类型:(1)序时账簿。序时账簿也称为日记账,是按照经营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连续登记的账簿。序时账簿可以用来登记全部经营业务,也可以用以登记某一类经营业务。因此,根据其用途的不同,又可以将其分为普通日记账和特种日记账两种。普通日记账又称为分录簿,是用来登记全部经营业务,按照时间先后和复式记账原理,列出账户名称和借贷金额的一种账簿。该账登记的工作量大,查阅也不太方便。特种日记账是用来登记某一类经营业务的增减变化及其结果,按照其时间先后登记的一种账簿,如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2)分类账簿。分类账簿是按照会计科目对其经营业务进行分类登记的账簿。分类账按其反映内容的详细程度,可以分为总分类账(总账)和明细分类账(明细账)两种。总分类账是包括全部账户,分类记载其经营业务总体情况的账簿。而明细分类账则是分户记载某一类经营业务的明细情况的账簿。(3)备查账簿。备查账簿又称为辅助账簿,它是对某些在日记账和分类账等主要账簿中不能记载或者记载不全的经营业务进行补充登记的一种账簿。备查账簿与其他主要账簿之间不存在严密的依存关系,但可以为某些经营业务活动的内容提供相应的参考。
3.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会计账簿的记录,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方法而编制的一种书面文件。本章第二节将专门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第二节 商业账簿的法律意义
一、商业账簿是商事主体记载自身营业及财产状况的法定文件
依法制作商业账簿是商事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法律之所以规定商事主体要置备商业账簿,就是为了确保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能够得到真实、准确、完整而又合法的反映。对于商事主体自身而言,通过置备的商业账簿,就可以全面知晓自己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计算盈亏、分配利润,也可以通过对其商业账簿的分析,及时制定和调整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和决策战略。
二、商业账簿是第三人选择交易对象和投资渠道的重要依据
对于商事主体以外的第三人来讲,通过商业账簿可以了解账簿设立人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以便作出是否与其交易、是否向其投资的决定,从而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三、商业账簿是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商事主体的经营状况和征收税款的主要依据
对于政府主管部门而言,无论是对商事主体进行营业的年度检验、物价的检查、财务的审计,还是对税款的征收和税务的稽查,无不依赖于商事主体依法编制的商业账簿。
四、商业账簿在诉讼上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
由于商业账簿是商事主体依法对其营业状况和财产状况的真实、全面而又系统的记载和反映,因此,商业账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依据,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最为有利的证据材料。商业账簿的法律效力在各国立法中都得到充分的肯定。如《法国商法典》第17条规定:“依法编制的账目可以被法院接受作为商人之间商行为的证据。账目未依法进行编制的,其编制人不得为自己利益作为证据予以引用。”《德国商法典》第258条规定:“在诉讼进行中,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命令提示当事人一方的商业账簿。”《日本商法典》第35条规定:“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或依职权,命令诉讼当事人提供商业账簿的全部或一部。”英美法系长期不承认商业账簿的法律效力,现在承认商业账簿具有证据效力,但要求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由专门负有此项义务的人员进行记载;(2)必须按企业通常的会计方式记载;(3)记载要及时、正确。在我国,商业账簿如果依法制作且内容属实,则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一种书证,而且比其他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商事账簿的证据效力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要求以商事账簿作为举证材料,法院也可以要求商事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出示该商业账簿。
【法律适用问题】
商业账簿的法律规定适用。
1.商业账簿的置备者只能是商事主体,而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更不可能是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这是由商业账簿的性质所决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商事主体都必须置备商业账簿,根据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小商人没有设立商业账簿的义务。至于哪一种商事主体必须全部置备、部分置备或者不必置备,法律将根据商事主体的不同情况和实际需要,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
2.依法置备商业账簿是商事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法律之所以规定商事主体要置备商业账簿,就是为了确保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能够得到真实、准确、完整而又合法的反映。若法律、法规规定有关商事主体应当置备商业账簿,那么,有关商事主体就必须置备商业账簿。商事主体在置备商业账簿时,必须依照法定类型、内容、格式和方法进行,不得擅自而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商业账簿在诉讼上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由于商业账簿是商事主体依法对其营业状况和财产状况的真实、全面而又系统的记载和反映,因此,商业账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依据,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最为有利的证据材料。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4条、第165条、第166条、第171条、第172条、第1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0条、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条、第9条、第16条。
【复习思考试题】
1.什么是商业账簿?它有什么法律特征?
思考提示:从商业账簿设置的主体、设置要求等方面考虑。
2.试述我国商业账簿的主要类型及其内容。
思考提示:应理解我国的三种不同商业账簿,进而掌握其内容。
3.商业账簿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和我国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主要由哪些部分构成?
思考提示:商业账簿的法律效力应从对内、对外及诉讼中效力等方面思考。我国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结合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去认识。
第二编 公司法
第七章 公司法概述
本章提要: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司一经成立,它就在法律上成为了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具有主体资格,享有相应的权利并独立承担责任。我国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就是对公司的内部组织关系和部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本章概要介绍公司设立、公司能力、公司人格、公司法人财产、公司股东及公司的组织机构等基本内容。
重点问题:1。 公司的设立
2.公司的能力
3.公司人格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4.公司财产权的含义与内容
5.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6.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公司的概念是研究公司与公司法的起点。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一些国家的公司法律以概括式规定方法规定了公司的定义。另一些国家的公司法律则以分类式规定方法分别规定各种公司的定义与特征。还有一些国家的公司法只是规定了各类公司的设立目的、性质等,但从中可以概括出公司的含义。总体上说,传统的大陆法系公司法理论大多肯认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情况要复杂得多,“公司”一词无论是英文的pany还是corporation,都是有极广泛的含义词汇,现代公司法上的公司概念主要是从商事法人团体的意义使用的,排除其为非法人团体和非营利性组织之性质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没有对公司概括的定义,只在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条第二款规定了前述两种公司的含义。可见,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的内容和特征融入了两类公司的规定之中。
由此,我们大体可以依据各国立法的基本精神及学者界说,为公司作如下定义:公司是指由股东依公司法规定经登记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从我们对公司的基本界定,可以概括出公司的一些基本要素,即社团性、法人性和营利性。这些要素也是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特征:
1.社团性。公司的社团性,又称为集合性,是指公司由若干成员集合而成。我国公司法对不同公司的股东人数要求有不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传统公司法律均确认了公司的社团属性。但各国对一人公司在不同程度上予以承认,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公司传统的社团性。我国现行公司法也在继续原有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外,专门对一人公司作出特别规定,可以认为这是一定程度上对公司传统社团性的突破。
2.法人性。公司的法人性,即指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这是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相比较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般来说,作为法人,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经登记成立。(2)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3)公司须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4)公司依法独立承担责任。
3.营利性。公司的营利性,是指公司设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利益而从事经营活动,并将所获利益分配给股东。公司的营利性,使其区别于公益性和互助性的社会团体,也表明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二、公司的分类
对公司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公司的学理分类。学理上依不同标准可将公司分为若干种类,通常按公司成立基础的不同,可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按公司股东结构可分为:一元公司和二元公司;按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按公司国籍,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跨国公司);按公司之间的管辖关系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时人们将母公司和子公司与总公司和分公司相混淆。我们必须明确,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均为独立的法人,只是因母公司对子公司控股等原因而形成的在一定程度的支配关系;而总公司是独立法人,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非为独立法人,其所领取的是“营业执照”,而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换言之,在严格意义上讲,分公司根本就不是公司的形态,设立分公司的目的主要在于拓展公司营业地域范围。
(二)公司的法律分类。大陆法系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两合公司。
1.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就公司债务对公司债权人负连带责任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且股东要公开自己的姓名。实际上,这是将股东信用与公司信用结合。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有较强的人身关系,有些国家视无限公司为独立法人;有些国家则不将其视为法人,而准用合伙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出资人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是其基本特性。各国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有限责任公司有其特殊的存在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公司等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
3.两合公司,即指由承担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股东混合组成的公司。两合公司实际上是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的混合,有些类似于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