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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9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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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起复方案批准后,及时通知参加事故救援工作的有关人员,部署任务,明确分
工,并迅速组织起复作业。 
〃在电气化区段需要停电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停电手续,接到停电命令,做好防
护后,方准进行作业。 


%〃执行部、局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确保作业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七条事故现场的起复工作,由救援列车主任(或代理人)单一指挥。任何人
无权擅自更改救援方案和指挥救援起复作业,并不准以任何借口阻碍救援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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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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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列车主任在执行职务时,有权拍发电报和使用调度电话以及铁路各单位的电话。
第三十八条两台轨道起重机同时进行起复作业时,原则上由负责本区段救援任务
的救援列车主任指挥或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的专人负责指挥。
第三十九条事故复旧一处,线路、信号等必须立即修复一处,不得等待全部复旧后
一起修复。

事故复旧后,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救援列车凭调度命令开往就近车站,迅速恢复
行车。如线路虽已修复,而仍有破损和颠覆的机车、车辆需要起复时,应由工务部门铺设
临时便线,继续起复工作;此时救援列车的作业要加强防护和联系,无列车调度员的命令
不得转线。

第四十条救援列车作业完毕后,所在站值班员应及时恢复救援列车的原编组顺位,
加强与列车调度员的联系,将救援列车迅速回送基地。
铁路分局调度所值班主任要督促救援列车基地车站的值班员或站调,将救援列车及
时送入停留线。

第四十一条救援列车返回基地后,救援列车主任应组织全体人员总结救援工作。
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职工报请上级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扩大事故损失,延误
救援起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属单位,并上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

事故救援工作报告(格式见附件五)应于五日内,经所属单位领导审批后,上报铁路分
局和铁路局。

第四十二条事故救援工作结束后,在二日内,由铁路分局长或事故现场救援总指
挥,组织各参与救援单位的领导参加的分析总结会,全面总结本次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成
绩,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七章作业安全

第四十三条救援起复现场实行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事故救援现场总指挥确定
救援方案后,在布置各部门工作的同时要提出对安全作业的要求,特别是对起复作业安全
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对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的车辆进行起复作业前,必须研究
确定保证人身和作业安全的措施后,方准进行起复作业。

第四十五条事故救援中,参加救援工作的各部门在统一指挥的前提下,要密切配
合,联劳协作,对有可能影响行车或其他部门作业和人身安全的情况,要提前通知有关部
门,防止因联系不当,发生意外。

第四十六条事故现场起复作业中,作业指挥人和轨道起重机司机、起重工等,必须
严格执行《救援列车轨道起重机司机作业规则》和《救援列车起重工安全作业规则》的规
定,严禁违章作业,盲目蛮干,确保轨道起重机的自身安全。

第四十七条轨道起重机在桥梁或坡道等特殊地段进行起复作业时,应连挂机车。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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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救援列车的整备、检修与保养

第四十八条救援列车的编组顺位,应根据出动迅速、日常工作和作业方便的原则,
由铁路局确定。 


!〃平时应编组成出动时不需要改编的完整车列。 


#〃轨道起重机应置于救援列车的一端,不得连挂于中部(特殊情况除外)。 


〃各车辆及轨道起重机的制动软管应连结,制动机和基础制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九条轨道起重机(国产内燃轨道起重机含臂架平车,以下同)的日常维护保
养工作,由轨道起重机司机、副司机按规定的范围进行;小修和临时故障的检修,由铁路分
局指定的机务段负责;中修、大修由机车车辆工厂或铁路局指定承修单位负责,并按铁道
部公布的检修规程进行验交。

第五十条发电机组、液压起复、破拆等设备、工具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救援机械
司机按规定范围进行。发生规定范围以外的修程和无法处理的临时故障,由主管单位指
定的承修厂(段)负责,按承修合同签订的质量要求和规定进行验交。发生的费用由铁路
分局(机务段)列支。

第五十一条救援列车的一切设备、机具、工具、备品均应保持状态良好,并严格执行
操作和保养工作的规定。轨道起重机的主、副钩和吊索具应定期探伤,对使用频繁的轨道
起重机的主要设备,要适当缩短探伤周期。

第五十二条内燃轨道起重机冬季必须做好防寒工作;日常保持燃料、油脂充足;蓄
电池应定期检查和充电。蒸汽轨道起重机除防寒、防冻须保持有火状态外,平时为无火预
备状态。日常应备有三次以上的点火用料,锅炉水位保持二分之一以上,并随时做好点火
的准备。

第五十三条救援列车备品,在救援起复工作中属于其他部门使用的,发生损坏和消
耗时,根据救援列车的提报,由指定的单位,及时予以补充和修复。

第五十四条救援列车在救援和技术演练、日常维护工作中,所消耗和损坏的机具、
材料、备品、配件等,应及时补充和修复。材料和物资部门,应根据救援列车提报的计划,
优先供应。

第五十五条救援列车装备和使用的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及其他无线通信设备的日常
检查维护,由救援列车负责;定期检修,由铁路分局指定的电务部门负责。

第五十六条救援列车使用的路用车辆的调配,由救援列车主管单位,按照《路用车
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办理。救援列车配置的非路用专用车辆的使用管理和调配办法,由铁
路局规定。

第五十七条救援列车专用车不得使用报废车辆。选择配备的车辆状态和质量必须
良好,其速度等级原则上应与轨道起重机的速度等级相匹配。车辆的检修、改装和维护保
养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救援专用车辆厂、段修时,应以同类型的备用车辆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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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救援列车的设备

第五十八条救援列车停留线,原则上应设在两端接通,便于救援列车出动的段(站)
管线上;两端道岔应加锁,钥匙由段(站)值班员保管。救援列车的停留线应设置给水栓、
外接电源、照明设施和轨道起重机检查坑等。

救援列车基地的设施按附件一规定执行(昼间气温达 
!〃#以上的地区,应设遮阳
棚)。

第五十九条救援列车基地,应设有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地面建筑,并应具备防
暑、取暖条件。办公室装设电话,值班室应装设传真或录音电话;为保证召集联系渠道的
畅通,有条件的应安装市内电话。油脂存放库有采暖设备,并应符合安全、防火的规定。

第六十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安全、救援专职管理人员及救援列车主任,应安
装住宅电话。

第六十一条救援列车应配置 
〃〃%及其以上吨位的轨道起重机(窄轨线路除外);担
当电气化区段和隧道地区救援任务的,应逐步配置液压伸缩臂式轨道起重机。

轨道起重机的购置(新线除外)、调拨和报废的审批,由铁路局负责。救援列车的设
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配置 
〃〃%及以上吨位内燃轨道起重机的救援列车,所管辖的半径一般应为 
’〃〃(),单方向的救援距离一般为 
’*〃()。 


’&配置 
+〃%蒸汽(内燃)轨道起重机的救援列车,所管辖的半径一般应为 
*〃()。 


!&运输任务量繁忙的区段和特殊区段救援列车设置和调整,由铁路局确定,并报部

批准或核备。
第六十二条救援列车配备的机具、设备按附件三配置;特种物品的配备按附件二配
置;其他所需物品及附件二、三所列品名的具体数量,由铁路局规定。
第六十三条救援列车编组所属的专用车辆和路用车按附件一组成。救援列车的办
公、宿营、发电车辆应有防暑、防寒设备。各车辆应配置灭火器材。

第六十四条救援队必备工具、备品、器材购置,由铁路分局负责,消耗和损坏的补
充,由救援队所属单位负担,产生的费用列入运输成本;具体品名、种类、规格、数量等,由
铁路局规定。

各种工具、备品、器材,应存放在固定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定期维护保养,除事故救援
需要外,禁止动用。在救援使用中导致损坏、消耗时,应及时补充,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
责任单位负担。

第六十五条救援列车储备食品的种类、数量及管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六十六条救援列车的餐车,应装备冷冻冷藏和开水供应设备,以保证事故救援工
作人员生活的需要。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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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铁道部应不定期的组织对铁路局救援工作和救援列车管理工作情况的
抽查。

第六十八条铁路局每年应对管内救援列车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管内救援
队进行重点抽查。铁路分局每半年应对管内救援列车和救援队(班)的救援工作管理、培
训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救援列车和救援队(班)每季度应根据工作标准进行一次自查
自整,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一章其他

第六十九条救援列车的轨道起重机是事故救援的专用设备,原则上不准挪用进行
其他起重作业。路内、外单位因工作需要短期使用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并由铁路局机
车调度发布命令,救援列车必须按调度命令指定的时间出动和返回。在进行其他起重作
业的期间内,遇有事故救援任务时,救援列车必须按调度命令指定的时间出动。

第七十条救援轨道起重机进行救援以外的作业时,一律按租赁办理。

第七十一条在事故救援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经发生事故的铁路局、铁路分局救援管
理部门审核、行车安全监察部门签认后,由事故责任单位负担;若本起事故无具体的责任
单位或责任单位(个人)无力负担时,由铁路分局负担。

救援列车跨铁路局执行事故救援任务时,在事故救援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救援列车
所属铁路局的财务部门予以垫付,由铁路局财务部门向发生事故的铁路局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救援列车所需的伙食费最初由所属单位支拨;事故救援中消费后的补
充,由事故责任单位负担。参加事故救援工作的人员一律免费供餐。

第七十三条因事故救援情况复杂,且露天作业,工作条件艰苦,救援专业人员的劳
动保护用品和野外作业待遇等,应按当地规定标准执行。救援列车专业人员的着装应有
明显的标志。

第七十四条救援列车应使用专用车辆,并喷刷国标规定的工程抢险救援颜色和图
形。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实行。前发铁机[#%]&’号文件同时废
止。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解释权属铁道部运输局。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各
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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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救援专用车辆配置表

顺号名称车种辆数备注 
!办公指挥车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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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营车客车 
! 
#餐车餐车 
! 
发电车邮政或行李车 
! 
%备品工具车邮政或行李车 
! 
&臂架平车专用车或 
’ 
&(
平车 
!采间滚动轴承转向架,设支架 
)轨道起重机内燃或蒸汽 


注:各专用车辆应具有取暖、防暑、灭火器具。车辆的改造方案及配备品类,由铁路局自定。

附件二特种物品配备表

顺号名称单位规格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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