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依依小说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658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的作用。由于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原办法已不适应“改革、搞活”形势的需要。根据几年
来的实践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原办法作了修改。现将《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
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 
—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
!!

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颁发)

为确保港、站畅通,加强库场管理,加速物资周转,减少货物损失,迅速、妥善地处理
港、站无法交付货物,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无法交付货物:

(一)到达港口、车站的货物,自承运人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出到货或提货通知之日
起(以邮戳为准),超过铁道、交通部门规定的领取期限,又经催询和通知托运人处理而超
过一个月仍不领取和处理的货物(海港进口货物中无主货物按国办发〔!〃#〕!%&号文有
关规定处理)。

(二)港口、车站发现的无票货;运单上的收、发货人姓名不清、地址不详,经查询仍无
法查明的货物;或由港、站贴出招领公告(或登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无人领取的货物。

(三)运输部门在沿途拾得的无标志的货物;在港口打捞和挖泥回收的无法辨认和查
找收、发货人的货物;公安部门破获盗窃案件中收回的找不到货主的运输物资。

(四)运输部门在清理库场时收集整理的地脚货物(但在卸车、卸船中清扫收集起来的
货底,应按票交给收货人)。

(五)到达港口、车站的进口货物按提单或运单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交清后溢余的、在
三个月内国外发货人或承运人未提出异议,无人认领的货物。

(六)外贸出口退关、逾期仍不提取的货物。

二、承运人错发、错运、错卸的货物,不得作为无法交付货物处理,应由承运人无偿运
到目的地。交给货票上指明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造成货物逾期交付的,应按规定承担经
济责任。属于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无票货物不得作为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三、货物到达港口、车站后,如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不论责任在哪一
方,收货人都应先把货物接收下来,妥为保管,然后按国家颁发的经济合同法等有关规定
妥善处理,收货人不得以经济纠纷为由,把货物积压车站、港口。

四、为防止无法交付货物的发生,运输部门要做到:

(一)认真把好承运发送关。要有专人指导托运人按运输部门要求填写运单;文字要
规范清晰,内容不得遗漏和简略;把好验收关,做到单、货相符;对不按规定填写运单的货
物,运输部门可以拒绝受理。

(二)货物到达后,港口、车站要及时通知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货,并每旬催领一次,经
催促仍不领取且超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即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在规定期限内,货主
或其代理人讲明理由,要求延长货物领取期限的,不得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但为保证港
站畅通,可在当地经委(交委、交办,下同)组织下转栈存放,转栈费由货主负担。

(三)鲜活、易腐等不宜长期保管的货物,运输部门要及时通知货主提货;易燃、易爆、
放射性、剧毒物品等按照《危险品运输规则》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逾期不提的即按无法交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 
— 


!!!!!!!!!!!!!!!!!!!!!!!!!!!!!!!!!!!!!!!!!!!!!!!!!!!
!!

付货物处理。

(四)对于盗窃、私分和蓄意造成无法交付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查明后要追究责任,严

肃处理。

五、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

(一)运输部门对无法交付的货物要认真做好清点、查对、登记、造册和保管工作。在

保管期内仍要努力寻找线索,尽力做到物归原主。

(二)无法交付的货物,由运输部门开列清单,报地(市)以上(含地、市)经委(交委、交

办)或由地(市)以上经委委托的县(市)经委审核批准处理。进口货物中无法交付货物,由

运输部门开列清单,会同海关、外运公司、保险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地(市)经委或由地
(市)经委指定的县(市)经委审核批准处理。

(三)对无法交付的鲜活、易腐、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货物,由运输部门开列清

单,迅速报当地县(含县)以上经委批准处理。当地经委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当地经

委作出处理决定前,如运输部门发现货物有变质、燃烧、爆炸和泄漏等危险情况时,可先行

处理,事后报告。

(四)无法交付货物由港口、车站向有关物资单位有价移交,但进口货物要尽先有偿交

给外贸部门。接收单位要作好质量检验,全部按质论价接收。军用物资、历史文物、珍贵

图书、重要资料和违禁物品等,应分别向省(军)级的军事、公安、文化等主管部门无价移

交,不得交给其他单位。

(五)物资主管部门在接到移交通知后一个月内完成接收工作。过期不接收时,经县
(含县)以上经委批准,由运输部门负责处理。
(六)无法交付货物由当地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价格
有不同意见时,由当地物价部门裁决。质次滞销的物品,经物价部门批准削价处理。

(七)处理无法交付货物所得货款,应先扣除该货物的运输、装卸、储存、清扫、洗刷、广

告及其他劳务费用,进口货物还应按规定扣除关税和其他税款;对处理或销毁无法交付的

危险货物和变质、滞销货物所发生的入不敷出的金额,可在处理无法交付货物总收入中扣

除;剩余部分可提取不超过百分之三的专项奖励基金,奖励有关人员,其余款项就地交入

金库,处理单位属中央企业的交中央金库,属地方企业的交地方金库。

六、到达港口、车站的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拒收的,港口、车站应报当地经委强制

收货人按期提货;超过铁道、交通部门规定的提货期限的,按有关规定加收堆存费;超过一

个月不提货的,港口、车站可在当地经委组织下转栈,转栈费由货主负担,拒付转栈费的,

经当地经委批准,由银行强制划转。

七、因运输部门的责任发生的货损货差,由运输部门按规定向收货人赔偿,不得动用

无法交付货物及处理无法交付货物款抵补。

八、无法交付货物处理后,货主要求归还货物或价款时,一律不予受理。

九、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车站无法交付货物暂行办

《关于处理港口、
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经委。 



— 
#〃! 
—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
!!

国家经济委员会

重新印发和组织执行《关于港口、车站无法
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经委〔!〃#〕%&号

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天津市交委、
上海市交办、北京市市政委、武汉市交委:

为确保港站畅通,加强货场管理,加速物资周转,减少货物损失,国家经委在一九八六
年十二月一日颁发了《关于港口、(以下简称)并于

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办法》,
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半年多来,运输部门的基层单位大都能根据《办法》的规定,按时清理积压货物,积极
查找货主,及时处理“无主货”。但也还有一些单位,没有按上述文件办理。据新闻单位最
近揭露:有一个铁路车站存放三个月以上无人认领的货物达一千二百吨,六千五百四十七
件,价值八百多万元,积压商品中有家用电器、针织百货、五金电机、化工轻工产品等近百
种,以致库场堵塞,一些货物已开始变质、发霉或生锈。另一个铁路货场有三百多批价值
几十万元的电器仪表、皮革、食品等货物长期存放在仓库无人认领,有的已存放几年之久,
大多数是一九八五年、一九八六年到的货,其中一千多公斤海带已腐烂变质,五百多公斤
蜂蜜罐头已不能食用。

为此,国家经委和铁道部已组成工作组去现场会同当地经委、铁路等部门迅速解决无
主货的积压。

现将我委去年十二月一日《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重新印发,请各
省、区、市有关部门转发给基层单位,立即行动起来,对积压在港、站的货物认真进行一次
清查,对无法交付的货物要做到及时查找,及时处理,物尽其用,减少损失。今后,要把这
项工作坚持下去,做为经常性工作来抓,指定专人,定期检查,按时处理,避免积压,以确保
港站畅通。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站车广告(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运〔!〃〃#〕号

各铁路局:

随着改革的深化,铁路多种经营蓬勃发展。尤其是铁路站车承办广告业务,以其点
多、线长和面广的独特优势和条件,在传播信息,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
济,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使铁路站车广告积极、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结合铁路站车实际,特制定《铁路站车广告(试行)管理办
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组织试行。

试行中发现的问题望及时向部报告。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七日 



— 
#〃〃! 
—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
!!

铁路站车广告(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车站和列车(以下简称站车)广告业务的管理工作,引导站车
广告积极、稳妥、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家《广告管理条例》以及铁路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
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铁路站车广告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广告事业的组成部分,也是铁路企业拓宽
经营的重要方式,大有作为,要大力发展。因此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严格执行
和维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到加强领导,积极开拓,合法经营,严格管理,健康发展,为
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

第三条铁路站车广告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由铁道部、铁路局、
铁路分局以及车站、车务段、担当旅客列车的客运(列车)段依法取得《广告经营执照》的部
门或单位负责经营。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利用站车设施经营广告业务。

铁路站车广告业务工作同时接受站车客、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经营铁路广告的部门或单位可根据需要配备专业人员,挂牌经营。从事站
车广告业务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钻研业务知识和经营方法,廉
洁奉公,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经正式发布的站车广告应视为铁路经营生产的组成部分,涉及铁路站车以
外的其他各有关部门或单位时,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工作。
第六条发布的站车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宣传政策。

在铁路站车发布外商广告,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有关涉外规定。

第七条铁路站车广告可利用有线广播、挂牌、招贴、灯箱、橱窗、闭路电视、电子显示
屏(牌)、报刊、出版物等多种媒介和形式发布。但涉及下列区域或形式时,不能发布广告:

(一)铁路客、货各种票据(站台票除外);

(二)客、货车厢外部及客车方向标志牌;

(三)站车设施上直接涂写(站区围墙、栅栏除外);

(四)当地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

(五)客、货列车车次、名称;

(六)其他影响行车安全、运输组织、环境保护的区域或形式。

第八条铁路站车广告的制作和设置,要突出“简洁、美观、安全”的原则,与站容车貌
及服务工作相协调。不得挤占规定的铁路图形标志、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1 1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