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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6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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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并有专人负责。主管部门要为其提供经营所必需的卫生条件和设施,并定期检查卫
生状况,检查结果应作为考核评比的条件之一。

第七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所经营的场所负有全面卫生管理的责任,要
组织对所属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对存在有关卫生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改
进,防止危害旅客和顾客健康的情况发生。一旦发生危害其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必须及时
报告铁路卫生防疫站及主管部门,并及时予以妥善处理。

第八条铁路公共场所一律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铁路卫生行政
部门签发或委托卫生防疫站发放。

铁路经营的各类公共场所(包括铁路公寓),必须向铁路卫生防疫站申请领取铁路“卫
生许可证”。凡从事经营活动需要进行登记注册的,凭具主管部门批件及铁路“卫生许可
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被吊销铁路“卫生许可
证”的,铁路卫生防疫站应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铁路“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卫生防疫站应每年全面核查一次。

第九条凡在公共场所直接为旅客、顾客服务的人员,从业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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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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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卫生防疫站核发的“健康合格证”。从业期间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受检人员名单
由经营单位每年报铁路卫生防疫站。检查时间和组织办法由各单位卫生行政机构决定。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公
共卫生疾病的,由经营单位负责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调离,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旅客、顾
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铁路公共场所,有关单位的选址、设计应符合卫生标准
的要求。设计说明书应包括有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
果在内的卫生篇章,同时应提供卫生评价报告书,由铁路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并报卫生行政
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铁路卫生防疫站为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机构,受上级铁
路卫生行政机构的领导,同时接受上一级地方卫生防疫站的业务指导。其指导单位由铁
路和当地的卫生行政机构商定。

铁路卫生防疫站在执行监督、监测任务时,应按工作范围明确分工,避免交叉重复。

第十二条铁路卫生防疫站应按工作需要,确定若干专业人员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站车卫生监督可兼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
共场所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须经铁路卫生防疫站申报、分局(级)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审议、局

(级)卫生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书和证章。
根据工作需要在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内确定 
!〃#名专业人员兼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
各单位任命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应同时报铁道部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

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铁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调查危害健康的事故,对现场进行监测、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

罚。
四、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五、执行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铁路卫生监督员由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并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监测业务和有关法律,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卫生监督机构专业人员担任。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应选择具有从事环境卫生三年以上,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法
规的人员担任。
铁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背面标有路徽及编号的《中国卫生监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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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罚
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 
!〃经监测检查公共场所卫生项目:(!)空气、温度、(#)()

微小气候、湿度;水质;采光、
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中,

(&)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卫生制度不健全,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者。 
〃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 
%〃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罚款并限期改进: 
!〃经监测检查公共场所卫生项目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符合者,罚款 
#’’元以下。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未办理健康合格证或患有碍公共卫生疾病不予调离

者,罚款四百元以下。 
〃涂改、伪造合格证的罚款五百元以下。 
%〃拒绝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者,罚款六百元以下。 
&〃公共场所卫生项目经监测检查有三项主要卫生标准不合格者,罚款八百元以下;三

项以上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罚款一千元以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经“警告并限期改进”处罚逾期仍无改进者罚款一

千伍百元以下。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旅客服务工作的;
()拒绝卫生监督的;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未经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者,罚款二千元以下,
并责令其停工。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发生危害健康事故不及时报告者,罚款二千伍
百元以下。造成危害健康事故,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 
!’人以下者罚款三千元以下;
受害人数 
!!人以上 
#’人以下罚款四千元以下;受害人数 
#! 
+ 
&’人罚款八千元以下;受
害人数 
&!人以上罚款一万元以下;造成死亡的罚款二万元以下。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令其停业整顿(七天以内): 
!〃公共场所卫生项目三项以上主要指标不合格者; 
#〃出现危害健康事故后,经营单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经“警告并限期改进”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两年内两次被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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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基本卫生条件,在短期内又无法改进者;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对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卫生监督员提出,报卫生防疫站站长批准后执行;吊销“卫
生许可证”须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五千元以上的罚款须报上级行政机构批准。
(六)执法办案经费不足时,可按财政部(%)财预字第 
!!号《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管
理办法》精神,向同级财务部门申请“办案费用补助”。

第十六条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处罚通知十五天内,可向所在
地区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上诉的,卫生防疫站可向铁路运输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人员和检查人员
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铁路卫生防疫站在管辖范围内开展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等各项业务
时的收费办法,按国务院〔&’(〕%!号文件“计划免疫注射和妇幼保健服务要适当收取劳
务费,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卫生检验,体验等都要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和成本费”的规
定,合理收费。收费标准参照当地规定执行。

有关业务用的表格、证件另行颁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铁道部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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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卫保〔!〃〃#〕#号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特制定《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现
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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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提高车站、旅客列车(以下简称站车)卫生
水平,维护广大旅客、铁路职工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借铁路站车传播,保证铁路运输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安全,依据、(试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及车站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
和公共场所,在上述范围内进行营业活动的路内外单位或个人均需遵守。

第三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卫生主管部门为行使本办法的监督机构,并委托
铁路卫生防疫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站车卫生监督管
理。

第四条站车卫生监督管理实行铁路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和预防性卫生监督制
度。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把站车卫生工作列为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社
会主义劳动竞赛、检查、评比、考核的条件,凡达不到有关卫生标准或要求者,均不得授予
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六条客运、车辆、卫生等部门应积极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
共同搞好站车的“四害”防治工作,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均应符合国家卫
生标准。

车站、列车要积极做好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第七条依据国家指令实施交通检疫时,按《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车站卫生

第八条车站应有相应的卫生设施,二等和二等以上的车站必须在适当处所设有一
定数量的痰盂、果皮箱、垃圾箱、盥洗、厕所等卫生设施,并做好经常性的保洁工作。车站
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严禁随意堆放。厕所应有通风、防蝇和洗手设备。车站的客车到发
线路、站台要保持清洁卫生。

第九条候车室要提供饮用水,公用水杯要一客一消毒,未经消毒的水杯不得供旅客

使用。列车上水站必须按章向旅客列车上水,上水胶管管口必须离开地面,并保持清洁。
执行候车室内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脏物及不吸烟候车室内禁止吸烟的规定。
候车室、售票厅(处)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明均要符合国家《公共交通等候

室卫生标准》,母婴候车室备有的玩具等要定期洗刷和消毒。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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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放射性物品必须经铁路卫生防疫站核查。
第十条车站站房、站前广场、天桥、地道、站台、股道以及驻站单位的室内外环境,均
要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第三章旅客列车卫生

第十一条旅客列车(含我国担任乘务的国际联运、广九直通、旅游等旅客列车)要有
健全的卫生保洁制度和卫生清扫作业程序,坚持始发、途中、终到列车和返程回到我国始
发站的国际联运列车(客车)、广九直通客车的卫生鉴定制度。列车驶经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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