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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54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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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海关监管货物、物品,无论在海关监管区内或区外存放,均应接受海关监管。
海关派往车站、货运监管区的仓库、货物换装场所的人员执行监管任务时,应当遵守

铁路有关规定,必要时须出示证件。铁路各部门应予配合。
第七条进出境列车驶离进出境车站的时间、车次、停发车地点,车站应事先通知海

关。
对进出境货物列车,车站应向海关递交列车编组顺序表和货物交接单。
第八条海关检查列车结束,应及时通知进出境车站。如果在进境旅客列车停留时

间内,检查不完,海关可以派员随车继续检查,由进境车站站长按规定提供至最近前方停
车站往返免费乘车证和工作条件。

第九条进出境列车载运的货物、物品,由进出境车站向海关递交下列单据:
(一)货物运单或行李、包裹运行报单及添附文件;
(二)货物交接单或行李、包裹交接单;
(三)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进口货物(含包裹)的收货人、出口货物(含包裹)的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
人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时,应当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按规定交验下列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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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

(一)货物运单(或包裹运行报单)及添附文件;

(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

(三)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进境的起票行李、出境的托运行李,由行李的所有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一条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境车站应当派人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开拆车辆封
印、开启车门或揭开篷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搬移或起卸货物,开拆或重封
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海关应对提取货样的名
称、数量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因不符合我国进口管理规定,海关决定退运境外的货物、物品,车站凭海
关书面退运通知办理有关手续;因违反国际铁路联运规定的拒收货物,海关凭铁路部门的
拒收记录准予退运。

第十三条海关对准予放行的进出境货物、物品,在货物运单或行李包裹运行报单上
加盖放行章,铁路始可交付或运往境外。

第十四条转关运输货物起运之前,海关对有关单证、货物、物品查核无讹后,在货物
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连同关封退还车站凭以起运。海关关封由车站转交列
车负责人,连同运单一起带交指运地或出境地海关。

第十五条海关监管货物,如果变更国内到站或出境站,办理变更的车站应通知海
关。变更后的指运站或出境站必须是设有海关的车站。有关车站应当将海关关封转交列
车负责人连同运单一起带交变更后的指运地或出境地车站海关。如果指运地车站没有海
关,则只有在变更申请人取得指运地车站就近海关同意的情况下,入境地车站才能受理变
更。

第十六条经海关准许在国内到达站完成海关手续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由海关予
以加封,并将关封交列车负责人带交到达地海关。
第十七条对于为修理进出境车辆用而运进的材料、零部件、工具、轮对,转向架,在
海关监管之下确实用于进出境车辆维修的,可予以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对于为车辆施封用的材料和铁路运送用具(包括篷布),车站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由
海关查验免税放行。

第十八条进出境车站工作人员和列车乘务人员携带执行职务所必需的公用物品和
生活必需的合理数量自用物品(包括粮食、蔬菜等食品)以及进出境旅客列车所带供应旅
客途中食用的饮料、食品等,由海关查验免税放行。

对需要返还的篷布、空容器等,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收、发货人的篷布或空
容器“免税返还证明书”送交进出境海关签印发还车站凭以免税返还。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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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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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九线开通运营后乘车前往
深圳地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九线将于今年 
!月 
〃日开通运营,并开行北京西至深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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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和九江至深
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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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两趟直通旅客列车。今后,随着陆续增开客车,乘车前往深圳的旅客和铁
路工作人员将大量增加。为了维护好治安秩序,保持边境地区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现就乘车前往深圳地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执行铁道部、公安部《关于前往边境地区旅客购票乘车问题的通知》(公通
字〔〃!!#〕(号)。各车站、列车对购票前往广深线平湖至深圳间各站的旅客均需交验边
境通行证、军人通行证等有关证明方予购票、乘车。

二、京九线列车乘务民警要在列车进入边境地区之前进行验证。发现无证人员一律
在樟木头站清理下车,交车站公安派出所或武警边防部门处理。

三、担当前往边境地区列车乘务的铁路工作人员,均应依照规定提前到所在铁路公安
局、处办妥边境通行证,并持证上车值乘。

四、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旅客的宣传工作,严格执行凭证购票乘车的规定和验证、验
票制度,严防违法犯罪分子内潜外逃和进行破坏活动。

铁道部公安局

铁道部运输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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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一、综合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年 
#月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年 
&月 
&日起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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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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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年 
#月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
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
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
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
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
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
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
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第二章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七条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
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计划、科学
技术、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
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
用和循环使用。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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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
术、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
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
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清
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农业、建
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
施清洁生产。

第十二条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
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
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
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
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家工
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
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
源保护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
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
产实施的监督;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
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
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第三章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
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
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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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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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

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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