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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5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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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紧急通知精神,全路各单位都要切实做好林区铁路的防火工作。为了确保林区的安全,
除重申并认真贯彻一九五五年铁道部和林业部关于修正“东北及内蒙铁路沿线林区防火
办法”的联合通知外,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铁路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的决定和紧急通知,做到家喻户晓,
人人明白,吸取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的教训,坚决反对官僚主义,提高对防火工作的认
识,林区铁路职工要把护林防火、保证森林安全作为第一位的职责。

二、林区的铁路局、铁路分局、站段要层层建立局长、分局长、站段长防火负责制和其
它相应的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对所属职工要经常加强安全、防火教育,制定防火、救火奖
惩办法,严格执行。发生火灾、火情应及时处理并通报。

三、各有关铁路局立即对林区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等设备以及安全
防火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限期解决,保证林区客货运输的安全。

四、在林区的铁路各单位,都要认真执行当地政府有关护林防火的规定,与林业部门
一起定期检查防火设备和防火组织。各种防火设施、器材都要经常保持良好状态。防火
组织要健全,遇有火情能够及时出动。

五、在林区内运行和进行调车作业的机车乘务人员,要认真执行机车运用规程中有关
防火的规定。蒸汽机车要安装双层火星网,运行中严禁在指定地点以外清炉灰和抛扔炉
渣。内燃机车要防止部件漏油,及时清除废汽管内的积垢,安装灭火星消音装置。

六、空重车辆在进入林区前的列检所时,按规定更换闸瓦,调整制动鞲鞴行程。对换
下的闸瓦要集中妥善保管。
林区使用的机车要尽快更换为合成闸瓦。货车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更换为合成闸
瓦。

七、在林区作业的维修、养路、巡道人员和机车、列车乘务人员,除完成本职工作外,都
要随时注意铁路沿线有无火情及通过机车有无喷火、落火、抛火情况,遇有火险火情及时
报告,或就地处理。

八、林区车站的接发列车人员和商务检查人员,对到达、通过的客、货列车状况和货物
装载情况,都要认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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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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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站装运的木材等货物,要严格执行装载加固规则的有关规定,保证列车运行安全。

九、在林区的车站和运行的旅客列车,要经常向旅客进行防火护林的宣传,严防由列
车门窗抛弃火种。夏季,林区旅客列车应加装纱窗,餐车、茶炉车途中必须掏出炉渣时,应
用水浇灰,到站后立即卸除,严禁途中抛弃。

十、各铁路工务、工程、电务等在林区施工作业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林区防火措施。在
林区防火期间,野外用火时,要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并确保用火安全,严防引起森林火灾。
林区的站段和工区要与当地护林防火部门建立通信联络网,遇有火情,及时报告。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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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关于公布森林防火期的规定 


!〃#年 
〃月 
!日第 
%&号电

根据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决定:在东北、内蒙古春季森林防火期为三月十五日至六
月十五日,秋季森林防火期为九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其中春季四月二十日至五月
二十日,秋季九月二十五日至十月二十五日为紧要防火时期。在此期间,希各局对林区防
火工作按林业、铁道两部发布的林区防火办法及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全面检查,落实。蒸
汽机车火星网及内燃机车防火网必须整修,符合规定并教育乘务员严格按规定作业,要防
止车辆闸瓦破损、脱落,旅客列车的纱窗要安装齐全(防寒期除外)并加强向旅客宣传林区
防火的有关规定,严禁向车厢外投掷烟蒂和火种,要加强林区沿线的治安保卫工作,督促
林区和地方有关部门按规定打好防火道,加强林区职工的防火教育,发现火情及时向车站
和行车调度报告并采取措施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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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
《外国人死亡之后的处理程序》的通知

〔!!〕公六(〃)第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随着对外交往的发展,来华外国人越来越多,因病或其他原因在华死亡的外国人也相
应增加。为处理好外国人在华死亡之后的善后工作,外交部领事司编写了《外国人在华死
亡后的处理程序》,现转发你们,供参考。

一九八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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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

一、死亡的确定
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年迈或其他疾病而自然死亡的,谓正常死亡;因意
外突发事件死亡的,谓非正常死亡。

一经发现外国人在华死亡,发现人(包括个人或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局、外办并
在商上述部门后通知死者所属的团、组负责人。如属正常死亡,善后处理工作由接待单位
负责,没有接待单位的(包括零散游客),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如属非正常
死亡,应保护好现场,由公安机关进行取证并处理。

尸体在处理前应妥为保存(如防腐、冷冻)
二、通知外国使、领馆及死者家属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或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外国人在华死亡

后应尽速通知死者家属及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凡属正常死亡的外国人,在通报公安部门和地方外办后,由接待或聘用单位负责通
知;如死者在华无接待单位,由公安部门负责通知。
凡属非正常死亡的或在案件审理中正常死亡的,由案件审理机关负责通知;在监狱服
刑过程中死亡的,由司法机关负责通知。
通知时限:如死因所属国家已同我国签订的领事条约有规定的,按条约规定办;如无
此类条约规定,应按《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尽快通知。
通知内容应简单明了。如死者不明需要调查后方能确定的,可先通知死亡事,同时告

死因正在调查中。
三、尸体解剖
正常死亡者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若死者家属或所属

驻华使、领馆要求解剖,我可同意,但必须有死者家属或使、领馆有关官员签字的书面请

求。
非正常死亡者,为查明原因,需进行解剖时由公安、司法机关按其有关规定办。
四、出具证明
正常死亡,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如死者死前曾住院治疗或抢

救,应其家属要求,医院可提供“诊断书”或“病历摘要”。

(不必提供详细病情记录)
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
证明书的内容应简单明了,解剖证明书也不必过于详细。
交死者家属或死者所属使、领馆的“死亡证明书”、“死亡鉴定书”、“解剖结果证明书”

等,应注意与死因相符。对外公布死因要慎重,如死因尚不明确,或有其他致死原因,在查
明前不要轻易对外公布,待查清或内部研究意见统一后,再对外公布和提供证明。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法医出具的“死亡鉴
定书”,(按规定该两种证书需办理公证)

如死者家属要求办理认证手续,可直接办理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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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和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诊断证书”、、、等证明,

“病历摘要”“解剖结果证明书”“防腐证明”如死者家属要求将
以上四种证明书办理认证手续,必须先在死者居所地公证处申办公证,而后办理领事司或
外国在华领馆领区内外办的认证和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死亡证明”或“死亡鉴
定书”中注明尸体进行防腐处理的,可不再另行办理“防腐证明”。

五、对尸体的处理
对在华死亡的外国人尸体的处理,可在当地火化,亦可将尸体运回其国内。究竟如何
处理,应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使、领馆的意愿。
尸体火化。应由死者家属或所属使、领馆提出书面请求并签字后进行,骨灰由他们带
回或运送回国。
尸体运送回国:如外方不愿火化,可将尸体运送回国。运输手续和费用原则上均由外
方自理(如办理手续有困难,接待单位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为做好外方工作和从礼节上考虑,对受聘或有接待单位的死者,在尸体火化或运送回
国前,可由聘用或接待单位为死者举行一次简单的追悼仪式。有关单位可送花圈。追悼
仪式可拍几张照片送死者家属。火化后可赠一骨灰盒,以作纪念。

如外方要求举行宗教仪式,应视当地条件,如有教堂、神父,条件允许,可安排举行一

个简单的宗教仪式。
如外方要求将死者在中国土葬,可以我国殡葬改革,提倡火葬为由,予以婉拒。
如要求将骨灰埋在中国或撒在中国土地上,一般亦以婉拒。但如死者是对中国作出

特殊贡献的友好知名人士,应报请省级或中央民政部门决定。
六、骨灰和尸体运输出境
中国民航国内运输一般不办理尸体的运输业务。特殊情况需向当地民航管理局提出

申请。 


!〃骨灰运输。托运人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
书”)及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各证明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始发站,一份附在货运
单后,随骨灰盒带往目的站。

骨灰应装在封妥的罐内或盒内,外面用木箱套装。
骨灰自带出境,亦需备妥上述证明。 
#〃尸体运输。尸体运输的包装要求是:首先应做防腐处理,然后装入厚塑料袋中密

封,放入金属箱内。箱内应放木屑和木炭等吸湿物。连接处用锌焊牢,以防气味或液体外
溢。金属箱应套装木馆,木棺两侧应装有便于装卸的把手。
尸体、棺柩出境须备以下证明:由医院或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

(!)在
特殊情况下,亦可由有关涉外公证处出具死亡公证书代替上述证明书;(#)由医院出具的
防腐证明书;由防疫部门检疫后出具的棺柩出境许可证明书。

()
七、死者遗物的清点和处理
清点死者遗物应有死者偕行人员或所属使、领馆人员和我方人员在场。如无偕行人

员,使、领馆人员又不能到场时,可请公证处公证人员到场。遗物必须清点造册,列出清
单,清单要一一签字。接收遗物者要开出证据,注明接收时间、地点、在场人等。签字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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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公证手续,如死者有遗嘱,应将遗嘱拍照或复制,原件交死者家属或所属使、领馆。
八、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
死者善后事宜处理结束后,聘用或接待单位应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报主管

领导单位、外办、公安厅(局)、外交部。内容应包括死亡原因、抢救措施、诊断结果、善后处
理情况以及外方反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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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运〔!〃〃#〕!!号

关于发布《铁路旅客危险品检查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总公司:
为进一步强化铁路旅客危险品检查管理工作,现发布《铁路旅客危险品检查管理暂行

办法》,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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