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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第6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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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重任的兵士争执胜利的荣誉么?”    
  当一个律师的舌头一旦开始转动的时候,谁知道它到哪里才停止呢?特罗普隆先生承认那种在所有人不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霸占行为,并凭空假定所有人犯有疏忽的过失而为这种霸占行为作辩护。但是,当疏忽是有凭据为证的时候;当抛弃行为是被严肃地、自愿地表明在推事面前的一纸契约中的时候;当所有人敢说“我不再耕种了,但是我仍然要分享一份产品”的时候;——那个不在的人的所有权却得到了保障;占有人的霸占就会是一种犯罪的行为;田租成为懒惰的酬报。这种法律的正义性(我姑且不说它的一致性)在哪里呢?    
  时效是民法的产物,立法者的创造。为什么立法者不以其他方式来确定那些条件呢?——为什么要规定二十年或三十年而不规定仅仅一年就可以发生时效呢?——为什么不把故意的不在和自承的怠惰看作同非故意的不在、无知或漠不关心一样,是剥夺的有效根据呢?    
  但是,如果我们要求那位哲学家特罗普隆先生告诉我们时效的根据,那是徒劳的。关于法典,特罗普隆先生并不作任何推论。“解释者”,他说,“必须就事论事,就社会目前的情况来理解社会,就法律被制定的情况来观察法律;这是唯一合理的出发点。”好了,那么您可以不必著作更多的书了;您可以不再责备您的那些前辈的落后了——因为他们像您一样,目的只在于解释法律;您不必再多谈哲学和进步了,因为谎话梗在您的喉咙里。    
  特罗普隆先生否认占有权的现实性;他否认占有曾经被当作一个社会原理而存在过;他引证了德·沙维尼先生的言论,而后者则恰巧是抱有相反的见解的,对于这种见解,特罗普隆先生宁可不加答辩。有一个时候,特罗普隆先生主张占有和财产是同时的,它们是同时存在的,这就意味着所有权是以占有的事实为根据的——一个显然是荒谬的结论;在另一个时候,他否认占有在历史上先于财产而存在——这个断言是与下列事实相矛盾的:许多民族按照习惯在尚未使土地私有化的情况下即从事耕种,罗马法把占有和所有权区别得很清楚,我们的法典本身规定二十或三十年的占有是取得所有权的条件。最后,特罗普隆先生甚至主张,所有权与占有毫无共同之处(Nihilmunehabetproprietascumpossessione)这句罗马成语——这句成语很明显地含有指国有土地的占有而言的意义,并且它迟早是会再度无条件地被接受的——在法国法律上仅仅表达一个审判的原则,一条禁止把请求占有之诉与请求确认所有之诉合并提起的简单的规定,——一种既是退步的又是非哲学的见解。    
  在讨论请求占有之诉时,特罗普隆先生是非常不幸或为难,因此他由于不能理解经济的意义而肢解了经济。“正像财产引起了请求返还之诉那样,”他写道,“占有——占有权(juspossessio-nis)——同样是提起关于占有的抗辩的根据。……以前有两种关于占有的抗辩权,请求恢复占有的抗辩权(interdictrecuperandpossessionis)和请求保留占有的抗辩权(interdictretinendposs-essionis)——它们相当于我们现行的那种关于永佃土地的占领或新土地占有行为提出异议之诉(plainteencasdesaisineet-nouvelleté)。还有一个第三种的关于占有的抗辩权——取得占有的抗辩权(interdictadipiscendpossessionis),这在罗马的法学著作中是在涉及其他两种关于占有的抗辩权时提起的。但实际上这种抗辩权是不属于占有权的:因为想要通过抗辩权而取得占有的人现在并不占有并且以前也没有占有过;而已经取得的占有是行使占有抗辩权的条件。”为什么不能像恢复占有的抗辩权那样想像有一种取得占有的抗辩权的存在呢?当罗马的平民请求分割从征战中得来的土地时,当里昂的无产者提出他们的口号“在劳动中生存,否则就在斗争中死亡”(vivreentravaillantoumourirenbattant)时;当现代经济学家中最开明的人士主张人人都有劳动和生存的权利时,他们不过是提出这种取得占有的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却使得特罗普隆先生感到非常狼狈。我从事反对所有权的辩论,其目标如果不是为了得到占有,那又是为了什么呢?既然这种占有的抗辩权是另外两种的必要补充,并且这三者结合起来就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恢复、维持、取得,那么,为什么身为法律家、演说家、哲学家的特罗普隆先生就看不出,从逻辑上讲,非承认这种占有的抗辩权不可呢?打破这个系列就是造成空白,破坏事物的天然综合,也就是效法那种试图只用长与宽来构想一个立体的几何学家的榜样。但是,当我们想到特罗普隆先生拒绝承认占有的本身时,他拒绝承认第三种的占有抗辩权就不足为奇了。在这方面,他完全受他的偏见的控制,所以他就不知不觉地把关于请求占有之诉和请求确认所有权之诉等同起来。而不是把它们结合起来(在他看来,这会是可怕的)。这是不难加以证明的,如果它不是过于烦琐而一味卖弄这些形而上学的令人费解的词句的话。    
  特罗普隆先生作为一个哲学家没有什么成就,作为一个法律的解释者,他同样也没有什么成就。只要举出他在这一方面的才能的一个例子,也就够了: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只许那些根据一种不能被取消的权利而占有至少已有一年之久的人在纠纷开始时起的一年内提起请求占有之诉。”    
  特罗普隆先生注释道:    
  “当一个既不是所有人又不是一年以上的占有人被一个对该项地产没有权利的第三者驱逐出去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像杜帕尔克、普兰和朗奇耐要我们做的那样——维持那条“被剥夺者应优先恢复权利”(Spoliatusanteomniarestituendus)的法则呢?我以为不然。《法典》第23条的规定是一般性的:它绝对要求提起请求占有之诉的原告具备至少已平安地占有了一年的条件。那是一个不变的原则:它无论如何不能被变更。为什么要把它撇开呢?原告没有占领土地,他没有优先的占有,他只有一种暂时性的、不足以保证有利于推定他有所有权的占用;这个推定使一年以上的占有变得非常宝贵。现在,他已丧失了这个事实上的占用;另一个人却取得了它;占有操在新来的人的手中。现在对于这种情形,不就可以适用“两造的理由相等时,应当认为占有人的主张更为有力(Inparicausapossessorportiorhabetur)的原则吗?实际的占有人不是比被逐出的占有人更应该获得优先权吗?他不是可以用下面的话来应付他对方的控诉吗:‘你应当证明你在我之前曾经是一个满一年的占有人,因为你是原告。就我来说,我不必告诉你我是怎样占有的,也不必告诉你我占有了多久。占有权就是由占有而来(Possideoquiapossideo)。我没有别的答复,没有别的答辩。当你证明了你的起诉是可以被受理的时候,我们将看到你是否有权揭开那块掩盖着我的占有的起源的面幕。’”    
  这就是被光荣地称为法律学和哲学的东西——强权的复辟。什么!当我已经“用我的劳动塑制了物品”'我引证特罗普隆先生的话';当我已经“在它里面放进了我自己的一部分”'特罗普隆先生';当我“用我的劳力加以改造并在它上面盖上了我的智慧的戳记”'特罗普隆先生',——根据我没有占有它满一年为理由,一个陌生人就可以剥夺我的占有,并且法律也不给我保护!如果特罗普隆先生是法官的话,他就会判决我败诉!如果我反抗我的对方——如果,为了这一小块我可以称之为我的田地而他们要想从我手中夺走的泥地,在两个敌手之间爆发一场战争的话——立法者将严肃地等待着,直到较为强大的一方杀死了另一方之后再完成一年的占有为止!不,不,特罗普隆先生!您不了解法律的文字:因为我与其怀疑立法者的公正,还不如怀疑您的智慧。在您应用“两造的理由相等时,应当认为占有人的主张更为有力”这一原则时,您是错了;在这里,与占有的现实性有关的,是纠纷发生时的占有人而不是控诉时的占有人。当法典规定在占有不满一年的情况下不得受理请求占有之诉时,它的意思不过是:如果在一年的期间届满以前,持有人放弃了占有并实际上不再去亲自(Inpropriapersona)占用的话,那他就不能利用机会对他的后继人提起请求占有之诉。总之,法典对待不满一年的占有的态度,和它应当对待一切占有的态度一样,无论它已经存在多久——这就是说,所有权的条件应该不仅是一年为期的占领,而且是永久的占领。    
  我不打算更进一步来作这种分析。当一个作者把他的两册曲解法律的著作安置在这样不可靠的基础之上时,我们可以大胆地说,无论它里面炫耀着多少学问,这个作品是一盆不值得批评家注意的、毫无意义的大杂拌。    
  说到这里,先生,我好像听见您在责备我这种自高自大的独断之论,这种无理的傲慢态度,这种态度不尊重任何事物,要求垄断正义和正确的见解,并擅自当众谩骂任何敢于持相反意见的人。他们告诉我,这个对于一位作家来说要比任何其他的缺点都更为可憎的缺点,曾经是我第一篇论文中十分突出的特征,我应当好好地加以纠正。    
  根据这个谴责来为自己剖白,是我的辩护获得成功的关键;因为我虽然觉察到在我身上有着其他性质不同的缺点,但在这件事情上我还是坚持我那喜欢争论的格调,所以我应当提出我为什么这样做的理由。我是根据必要而不是根据我的性癖来行动的。    
  因此我说,我像现在这样去对待我的那些作家,有两种理由:道理方面的理由和意向方面的理由。    
  1.道理方面的理由。当我宣传钱财的平等时,我并不提出一种或多或少是大致如此的意见、一种或多或少是异想天开的乌托邦、一种只是依靠想像力而孕育在我脑子里的观念。我写下来的是一种绝对的真理,关于这个真理,迟疑不决是不可能的,谦逊是多余的,怀疑是可笑的。    
  但是,您会不会问,什么东西可以保证我所发表的话是正确的呢?什么东西给我保证,先生?就是我所采用的、通过先验的推理已证明其为正确的逻辑的和形而上学的方法;我拥有一种为我的作家们所不熟悉的、不会发生错误的调查和验证方法这个事实;最后,对于一切有关所有权和正义的事项,我已找到一个公式,可以用来解释所有立法上的变迁并提供解决一切问题的线索这个事实。可是,在杜利埃先生、特罗普隆先生和这一群乏味的、几乎像法典本身那样缺乏理智和是非之心的注释家那里,有一些可以称为方法的影子吗?难道您能把一种按照字母顺序排列起来的、年表式的、类推式的或者仅仅是名称上的主题分类法叫做方法吗?难道您能把这些罗列在一个任意决定的题目之下的几段文章的一览表、这些诡辩的空想、这一堆自相矛盾的引证和见解、这种令人作呕的语调、这种在律师界十分普通的但在别处难得见到的夸张的词藻,叫做方法吗?难道您把这种空谈、这种用少许学者的装饰品打扮起来的不能容忍的讼棍手法当作哲学吗?不,不!一个有自尊心的作家是决不愿意去同这些误称为法学家的法律改窜者比较的;就我来说,我就反对作任何比较。    
  2.意向方面的理由。就人们准许我泄露这个秘密这一点来说,我是一次庞大的革命的同谋者。这次革命使江湖骗子和暴君、剥削穷人和老实人的剥削者、一切领取薪金的懒汉、政治上的万应膏药和寓言的贩卖者、总之是思想和见解的暴虐统治者感到恐怖。我努力把个人的理智鼓动起来去背叛当局者的理智。    
  我是社会成员之一,根据这个社会的法则来看,一切加害于人类的邪恶都是从相信肤浅的教诲和对于权力的顺从中滋生出来的。不必到我们自己的世纪之外去找寻,譬如说,法兰西之被掠夺、嘲弄和压制,难道不就是因为它是在群众中间而不是就个人来发表意见的么?法国人民被分为三、四群关在栏里,这些人群从一个领袖那里接受信号,与一个领导人的言论相呼应,并且正好像这个领导人所说的那样来进行思考。据说,某一家报纸拥有五万个订户,假定每户有六个读者,我们就有三十万头在同一个饲草架边上吃草和吁叫的绵羊。您如果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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