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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误的、像过去一样进行着生产的劳动者来忍受土地所有人退出劳动的后果,而是必须由土地所有人自己来承担他不劳动的后果的。但是在这时候,土地所有人为了想要享受,变得比以前穷了;在行使他的权利的时候,他丧失了权利,以致在我们要想抓住所有权的时候,它却逐渐减少并消失了:人们愈是追求它,它愈不让人们得到它。一种受数字的比例支配的并且可以被数学的计算所毁灭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权利呢?
从事劳动的土地所有人:1.作为劳动者,可以得到工资零点九;2.作为土地所有人,可以获得地租一。他自己想:“我的地租已经足够了;我不必劳动就已够用,并且还有多余。”而在那里,他计算可以得到的那笔收入,在他还不知道怎样会短少的时候,却减少了十分之一。这是因为在他参加生产时,他自己就是这十分之一的创造者,现在他就得不到这十分之一了;并且,当他以为他只是为了自己而劳动的时候,他在交换产品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就受到了一部分损失,这损失的结果就是使他自己偿付他的地租的十分之一。像其他每一个人一样,他生产了一而只能得到零点九。
如果劳动者不是九百个而只是五百个,那么地租的总额将减少到五十;如果只有一百个,那么它将减少为十。所以我们可以把下列定理规定为财产的经济定律:收益金一定随着不劳动者的人数的增多而减少。
这个初步的结果将导致我们得到另一个更加令人惊奇的推论。它的意思是要一下子使我们从所有权一切弊害中解脱出来,既不必废止所有权,也不致使土地所有人遭受损害,而且所采用的还是一种非常保守的方法。
刚才我们已经证明,如果拥有一千个劳动者的社会的地租是一百,九百个劳动者的社会是九十,八百个劳动者的社会是八十,一百个劳动者的社会是十,等等。因此,如果一个社会只有一个劳动者,地租就只有零点一,不论私有化的土地的面积和价值如何。所以,在具有一定的土地资本的条件下,生产是随劳动而不是随财产发生变化的。
根据这个原理,让我们探究一下,对于一切财产来说,收益金的最高限度应该是怎样的。
在本质上,租佃行为究竟是什么呢?这是一种契约,土地所有人通过这种契约把他的土地的占有租让给一个佃户,其代价是由他取得土地产物的一部分。如果由于佃户家庭人口的增多,佃户的生产力比土地所有人大十倍的话,他将生产十倍的产物。难道土地所有人能够因此而把地租增高十倍吗?他的权利不是:你生产得愈多,我就征收得愈多;它是:我出让得愈多,我就征收得愈多。佃户家庭人口的增多,他所能支配的人手的多少,他的经营方法,——所有这些都有助于增加生产,但与土地所有人无关。后者的要求应该以他自己的生产能力而不是以别人的生产能力作为衡量的标准。所有权是收益权,不是人头税。一个连几亩地都耕种不了的人怎能因为他的地产是一万亩就可以向社会要求他自己在一亩地上所生产不出的那个数额的一万倍呢?为什么借贷的租金不以所有人所牺牲的效用而要以借用人的才干和体力作为计算的根据呢?所以我们必须确认这第二条经济定律:收益金的多寡是由土地所有人的生产量的一部分来衡量的。
那么,这个生产量是什么呢?换句话说,一块土地的主人在把它租给佃户时,他可以振振有辞地说他所放弃的是什么呢?
一个土地所有人的生产力像一切劳动者的生产力那样,既然是一,他因租让土地而失去的产物也就是一。所以如果收益金的比率是百分之十的话,一切收益金的最高限度将是零点一。
但是我们已经看到,每当一个土地所有人退出生产,产物的总额就减去一个单位:所以,如果当他参加劳动时所能得到的收益金是零点一的话,由于他的退出,按照地租减低的定律,这笔收益金就将减为零点零九。我们因此就得出这个最后的公式:一个土地所有人的最高收入等于一个劳动者的产品的平方根(这个产品是由一个协商好的数字来代表的);这笔收入因土地所有人的不劳动而受到的减少等于一个分数,这分数的分子是一,分母则是用来代表那个产品的数字。
因此,一个不劳动的或者在社会以外为他自己个人利益而从事劳动的土地所有人的最高收入,按照每个劳动者的平均生产量一千法郎的百分之十来计算,是九十法郎。所以,如果在法国有一百万个平均各享受一千法郎收益并且不生产地加以消费的土地所有人,那么,按照十分公平的权利和最正确的计算法,每年应当付给他们的不是十亿法郎而仅是九千万法郎。
在工人阶级所负担的沉重租税上减去一个九亿一千万的数字,这不是一件小事;但是我们的帐还没有算完,劳动者还没有认识他们的权利的全部范围。
当我们把收益权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的时候,不劳动的土地所有人的收益权是什么呢?是一个承认占用权的行为。但是,既然所有的人都有同等的占用权,每一个人根据同样的权利就都是土地所有人;每一个人都有权获得一笔等于他的产品的一个分数的收入。所以,如果劳动者由于所有权而不得不把地租付给土地所有人,那么,根据同样的权利,土地所有人也应该把相等的地租给予劳动者;并且,他们双方的权利既然相等,这些权利之间的差额就是零。
结论。——如果地租依法只能是土地所有人的假定的产量的一个分数,那么无论地产的数量和价值如何,对于为数众多的各别的小土地所有人来说,情形是相同的。因为,虽然单独一个人能够分别地使用地产中的每一块,他却不能同时使用地产的全部。
总括地说:只能存在于由生产定律所规定的极狭小的范围之内的收益权,因占用权而归消灭。要知道,没有收益权就没有所有权;所以所有权是不可能存在的。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四个论题
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它是杀人的行为
如果收益权可以服从理智和正义的定律的支配,它就会变为一种补偿或债务的承担;对于一个单独的劳动者来说,这个债务的最高限度永远不能超过他所能生产的产物的某一个分数;这是我们刚才已经证明了的。但是,为什么收益权——我们不要不敢直呼其名:盗窃权——要让那与它毫无共同之处的理智来支配它呢?土地所有人并不满足于正确的判断和自然之理所给他规定的收益金;他要求能够得到十倍、百倍、千倍、百万倍。如果由他一个人单独劳动,他只能从他的土地得到单位为一的产物,而他向社会所要求的,不再是一个与他的生产力成正比的权利,而是一种人头税。他向他的同胞们按照他们的体力、人数和经营的情况征收租税。当农民生了一个孩子,土地所有人就说:好,又多了一个增加收益的机会。地租是经过怎样的过程变成人头税的呢?我们的法学家和神学家十分精明,可是为什么他们遏制不住收益权的扩张呢?
土地所有人按照他自己的生产能力计算出他的土地可以容钠多少劳动者,就把土地分成多少部分,并且说:“每个人都得给我收益。”如果想增加他的收入,他只要把土地一分就行了。他不是根据自己的劳动来计算应得的利息,而是按照他的资本来加以估计;通过这个偷天换日的手法,原来在它主人手中永远只能产生一的同样一块地产,现在对他来说就值了十、一百、一千、一百万。从此,他只要准备把那些向他申请的劳动者的姓名登记下来就行了;他的工作变为草拟租地契约和开出收据。
土地所有人还不满足于这种轻松的职责,他甚至还不打算负担那笔由他的懒惰所产生的亏损;他把亏损转嫁到生产者的身上,他永远向生产者需索同样的酬报。一块土地的租金一旦提高到它的最高点,土地所有人就永远不再把它降低;生活必需品的昂贵,人手的缺乏,季节的荒歉,甚至可怕的瘟疫,对他都不发生影响:他既然不参加劳动,年成的好坏与他何干?
这里开始一系列新的现象。
每当萨伊攻击捐税的时候,他的推论是非常精采的,但他永远不愿了解土地所有人对于佃户干着和征税人员相同的剥夺行为,他在给马尔萨斯的第二封信中说道:
“如果捐税征收人员和他的上级消费产品的六分之一,他们因此就强制那些生产者最后用他们所生产出来的产品的六分之五来供应他们自己的衣食方面的需要。人们对此表示同意,但同时说每个人用他所生产出来的产品的六分之五来生活是可能的。如果人们一定要我同意的话,我也可以表示同意;但是我要请教,如果人们向生产者索取的不是六分之一,而是六分之二或三分之一的产品,他们是否以为生产者的生活还是照样可以过得很好呢?不能,但是他还会活下去的。那么我要问,如果有人夺去他的三分之二……后来是四分之三的话,他是不是还能活下去呢?但是我得不到任何答复。”
如果这位法国经济学家的大师不为他对于所有权的偏见所蒙蔽,他就会看到这恰好就是地租所造成的同样的后果。
假定一户六口人的农民家庭,父母和四个儿女,依靠他们耕种的一小块土地在农村过活。假定他们依靠辛勤的劳动能像人们所说的那样勉强收支两抵;假定他们在照管住宿、烤火、穿衣、吃饭之后不致负债,但也一点没有积蓄。好年成和坏年成通扯着应付,他们总算能够活下去:年成好的时候:做父亲的可以多喝两杯酒,两个女儿添置一件褂子,儿子们买顶帽子;可以少许吃点干酪,有时可以吃点肉。但我以为这些人即将濒于破产和陷于绝境。
因为,按照我们的定理的第三项推论来说,他们欠自己一笔款子,即他们自己的那笔资本的利息。如果把这笔资本仅仅估计为八千法郎,按百分之二点五计算,每年就应偿付二百法郎的利息。他们没有把这二百法郎从总产额中提取出来,储蓄起来,并使它化为资本,他们却把它消耗了,他们家庭帐册上的贷方每年就发生二百法郎的亏损,这样过了四十年,这些毫未有所觉察的善良的人们就会吃光他们的资本,并宣告破产。
这个结果好像是笑话,但不幸是一个事实。
征兵的命令来了……什么是征兵?征兵就是政府对若干家庭突然采取的一种财产上的行为,一种对人和金钱的掠夺行为。农民不愿和他们的儿子分离,在这一点上,我认为他们并没有什么过错。要一个二十岁的青年在兵营中有所得益是困难的;如果他不在那里腐化堕落,他就会讨厌那种生活。你通常可以根据一个士兵对于他的制服的厌恶来判断他的品性。不幸的可怜虫或毫无可取的坏蛋,这就是法国军队的成分。这个情况是不应有的,但是客观上存在着。如果你去问十万个人,你可以相信,没有一个人会来反驳我的说法。
我们的那位农民为了赎回他那两个应征入伍的儿子,花了为此而借来的四千法郎,借款的利息按百分之五计算是二百法郎,等于上面提到的那笔数目。如果到这时为止,那个家庭的经常与它的消费相抵的生产量是一千二百法郎或每人二百法郎,那么为了偿付这笔利息,不是六个劳动者必须生产出七个人那样多的产品,就是他们必须消费五个人的消费量。减少消费品是办不到的,他们怎么能够减少必需品呢?生产更多的东西是不可能的;他们已经无法再增加劳动的强度和时间了。是不是可以采取折衷的办法,即消费五个半人的消费量而生产六个半人的生产量呢?他们会立刻感到,肚子是没有法子跟它商量的;在节省到了某种程度,就不能再减少了;绝对的必需品如果大加缩减就必然会妨碍健康;至于增加产量,则只要发生一次大冰雹、一次旱灾、一次牲畜的病疫,那个农民的希望就会全部粉碎。总之,地租就付不起了,利息高积起来了,那个小小的农场被扣押起来了,原来的占有人被赶走了。
这样,当一个家庭不去行使它的所有权的时期,它可以过着幸福的生活,到了必须行使这个权利时,它就立刻陷于困境。为了要得到满足,所有权要求那个农民具有扩大土地并一声号令就能使土地丰产的双重能力。当一个人不过是土地的占有人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