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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的研究都很熟悉。琼斯医生曾在越南服役,他曾负责作出那些人的资格证明,包括汉曼医生和克莱恩医生的资格证明。縝r》 请你们先考虑考虑他们是在什么情况下到这儿来作证的。先生们,他们不是主动来服务的,他们是被指定进行一项测试,为本庭评价被告,他们依据命令相应地开展工作。事实上,你们完全记得,约翰逊先生作证说,他非常想保证这项评价工作公正、公平地进行,因此,他取消了其中一个持有委员会证书的心理分析医生作证的资格,以及该医生参加这个案子的调查委员会的资格。作为审判顾问,约翰逊先生实际上和我有过交流。你们也会记得他作证说,我同意不让那个人参加。
关于被告的精神状况,他们给了你们3条合乎逻辑和情理的推断意见。他们对被告进行了全面的评价,被告方也参加了2000/2/24在沃尔特·里兹陆军医院进行的这一测试。他们也采纳了你们听过的证词,而在向法庭陈述他们的意见之前,当被告在证人席上作证时,他们还观察了他,这一点你们也看到了。并且,这3位医生的资历是无可争议的。他们一致认为,被告没有任何精神疾病或缺陷,在1968年3月16日,他完全具有进行预谋的心智能力。而且,你们,先生们,你们自己也向这些医生提过问,询问他们在得出结论之前,考虑了哪些方面的因素,是否考虑了凯利中尉有可能处于战斗的压力之中。他们考虑了这一点,他们考虑了所有的因素。他们依靠他们当兵的经验,以及他们对军队的了解,他们对指挥员的了解,他们对那种情况的了解,给了你们3条意见,3条相同的意见。
不过,先生们,你们不必受任何专家的证词的约束。你们可以像否决在本案中作证的任何证人的证词一样,否决他们的意见。他们的意见只是帮助你们对被告的心智能力作出你们自己的判断。
也许,最为有力的证据,是其他人对被告在1968年3月16日的行为的描述,是他们对被告当时的精神状态的看法,对那次行动之前他们所观察到的被告精神状态的看法。也许这才是最有力的证据,因为那时他们也在那儿,而且他们在那次行动之前见过被告。法律允许一个外行向你们讲述他对被告的精神状态的看法。并非只有医生才能知道某人有毛病。你们,作为普通人,也能看一看,然后判断一个人的精神状态怎么样,所以,法律承认一个外行的证人能够进行这种观察,法律允许这个人向你们讲述他的证词,包括他对这个人的精神状态的看法。
我们很有意思地注意到,当保罗·麦德罗作证时,拉梯默先生问他:〃凯利中尉那天没有胡言乱语吧?……他的举止是不是有点疯?〃麦德罗说:〃不,没有。〃
我们向你们提交了托马斯·唐纳的证词。他说,在那次行动前,他已在被告手下服役了3至4个月,而且,在案发的那一天,他也观察了被告,他说,看起来被告那天的精神状况与平常并无区别。
吉姆·达西,他也曾一直在被告手下服役。他说,他觉得凯利那天很正常,凯利似乎很清楚他自己所处的环境。
丹尼斯·康提也曾一直在被告手下服役,在那次行动之前的4到5个月中,他每天都见到被告。他作证说,凯利看起来很镇静,并没显出厌躁不安的样子,就跟平时一样。
此外,法庭还允许我们向你们提供一项证据,该项证据表明,在那次行动前几周,有个人被俘虏了,被告对他审问了20多分钟。在审问过程中,被告打了那个人,并且,在审问结束时枪杀了他。在判定被告是否具有在杀人之前形成杀人动机的心智能力时,你们可以考虑一下这个证据。
好,先生们,我们已经确凿无疑地证明了被告具有思考、预谋的心智能力。事实上,他也确实预先谋划了,而且杀了人。
就第一项指控而言,当你拿着一支M…16步枪,站在一群人面前扣动板机时,你还能有别的动机吗?让我们分析一下证据,这些证据表明了被告不但有能力,而且实际上预先谋划了这次事件。
首先,让我们看看丹尼斯·康提的说法。丹尼斯·康提说,凯利命令麦德罗:〃把他们处理掉。〃然后,在他返回时他说,他的意思是杀了他们。这发生在任何一个被害人被杀之前。他第一次告诉麦德罗时,就已具有了杀人的动机,而当他在15分钟后回来时,他仍然怀有同样的动机。再没有比这更清楚的案情了。其实,他只要在一刹那间怀有这个动机就足够了。我们已经得到了被告自己说的话,他的话就是我们得到的直接证据。
吉姆·达西也听见他说了同样的话:〃你们为什么还没有把他们结果了?〃保罗·麦德罗也听见他说了同样的话。查尔斯·斯勒奇说,凯利命令他们去〃把他们结果了〃。当他下这个命令时,他的目的就是让被害人死,而且这个想法在被害人死之前,在他扣动扳机或麦德罗扣动扳机之前,就出现在他的头脑中了。法律只需要这些,就足以证明他犯有预谋杀人罪了。
第二条指控又怎么样呢?难道事实不是再一次清楚地证明了他的目的吗?他命令他们开枪,那意味着他得在开火之前就有这个想法。
托马斯·唐纳的证词讲到,屠杀持续了一个半小时,而且分了好几批,这事儿到底又是怎么样的呢?
保罗·麦德罗和吉姆·达西的证词里都有:〃我们又有活儿干了。〃这说明了什么呢?被告是在那些人被推进水渠之前说这话的。15秒钟以前吗? 1秒钟就足够了,他被看见多次换弹匣的事实又说明了什么呢?
先生们,被告确实预谋要杀死那些在南北向小路上和水渠边的人的证据,是不容辩驳的。在那样的情况下,他开始开枪以及他下令开枪时的动机是无庸置疑的。他的动机,就是要让那些人死掉。他是在杀死他们,或命令他手下的人去杀死他们之前,就形成了那个动机的。
有关水渠尽头那个穿白衣的男人的第二项附加指控又是怎么样的呢?你不会只是把武器放在某人的头上,再扣动扳机就完了。当他把武器放在那人头上时,他肯定明白自己准备扣动扳机,所以他有预谋。
而且,当他把那个小孩扔进水渠里,提起那支步枪时,他再一次进行了预谋,他再次预谋杀人。
这就是法律要求我们证实的, 这也是我们已证据确凿地证实了的。
(法官宣布休庭,第二天继续开庭。)
先生们,在昨天下午的终局演说中,我已经向你们阐述了,或是试图阐述了,各项指控以及指控涉及的一些因素比如有关人员死亡的事实、死亡人数的证据,政府是怎样利用证据来证明那些事实,证明被告具有预谋的心智能力,以及就每一项指控而言,证据如何证明他确实进行了预谋。
好,每一项指控都宣称,凯利中尉是用一支步枪杀人的。另一方面,先生们,在某种意义上证据证明,对那些被害者的死亡,并非全该凯利中尉个人负责,因为并不是他的武器里飞出的子弹,杀死了死去的每一个人。
这个排的其他一些成员,也对那些被害者的死亡负有直接责任,因为从某种意义上看,是从他们的武器里飞出的子弹,而不是凯利中尉的武器里飞出的子弹,杀死了一些人。可是,要凯利为每一个人的死亡负责,也并不是没有理由的。因为尽管并不是他射出的子弹杀了每个人,并不是他自己造成了每个人的死亡,但是,从他下命令这个意义上来看,他对此负有责任。
军事法官会向你们说明,亲手杀了人的这个人被称为主犯。同样,建议、命令或诱导别人去犯罪的人,如果其建议、命令或诱导造成了随后的犯罪,那么他也是主犯,这与他自己亲自犯罪一样,属同等罪过。法官会向你们说明,被告出现在犯罪现场,这并不是判决他有罪的基本条件。法官会向你们说明,〃建议〃就意味着劝告、推荐或鼓励;而〃命令〃这个词,则意味着一个人给另一个人下指令,由于双方的关系,接受命令的人有义务,或有责任感要服从这个命令;〃诱导〃这个词,则意味着导致、引起、影响、图谋、引诱等。
法官还会向你们说明,当犯罪行为是被这种定义下的建议、命令、诱导等造成的,当犯罪行为是由那个发出建议、命令,或进行诱导的人所指挥下的人干的,那么,即使那个人事实上并没有扣动武器上的扳机,并没有造成某个人的死亡,他也应该受到指控。因为,人们有理由认为,是他的这种行为导致了可能流血的后果。如果你们确信凯利要么建议了、命令了,要么诱导了他被指控的任何主要罪行的实施,以及任何相关的次要罪行的实施(关于这一点,你们会得到进一步证明),那么,你们就可以判决他因为那一项罪行而有罪,即使他并不是罪行的直接施行者。
就第一和第二项附加指控而言,使用这一法律原则并无必要,因为被告实际上扣动了他自己武器的扳机,在水渠北端杀死了那个穿白衣的男人,他也实际上扣动了他自己武器的扳机,导致了水渠里那个小孩的死亡。
这一责任原则可以适用于第一项指控,即屠杀南北向小路上的人们,也可适用于第二项指控,即屠杀水渠中的人们。
就第一项指控而言,关于凯利中尉是否实际参与了杀人的证据,相互之间尚有冲突。然而,关于他是否下令杀死南北向小路上的那些人的证据,却没有冲突。
根据丹尼斯·康提和保罗·麦德罗的证词,被告主动参与并下令屠杀了南北向小路上的人。但吉姆·达西的证词,却没有讲清楚被告是否主动参与了屠杀。吉姆·达西只听见被告下令〃结果〃那些人,然后被告就离开了。
根据查尔斯·斯勒奇的证词,似乎查尔斯·斯勒奇记得这件事,记得被告下了〃结果〃的命令,但他没有开枪。
先生们,不论根据哪一种说法,被告都有罪。如果你们都同意被告下令杀害了那些在南北向小路上的人,那么他就有罪。如果你们都同意他下了命令,并且亲自朝那些在南北向小路上的人开枪,那么他就更有罪。他就更要对那些人的死亡负责。但不论是哪一种说法,都有两个证人向你们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凯利中尉站在南北向小路那儿,指挥杀死那些人,并且他自己也扣动了他武器上的扳机。
你们还有保罗·麦德罗的证词,他承认他自己参与了,而且牵连到了被告。他为什么要承认呢?
关于第二项指控,你们又一次遇到了同样的情况。有证据证明,被告个人朝水渠里开了枪。而且,被告还命令吉姆·达西和保罗·麦德罗朝水渠里的人开枪。查尔斯·斯勒奇作证说,被告与米切尔中士有交谈过,然后米切尔中士就和被告一起到水渠边,开始向水渠里开枪。你们认为他们谈了什么?你们认为被告是在下令杀死那些人吗?你们认为他是在告诉米切尔中士〃杀死水渠里的那些人〃吗?你们认为被告是否至少是在鼓动米切尔中士?作为排长,被告是有责任制止他去杀人呢,还是有责任鼓励他去杀人?
你们也听过有证词讲到,直升飞机降落后,在灌溉渠那一带,凯利又对米切尔中士说了话,然后米切尔中士又去了水渠边。你们应当记得格雷戈里·奥尔生的证词,他说,米切尔用半自动步枪朝水渠里打了10到12枪。你们认为被告和米切尔的对话内容是什么呢?
接着,你们听了被告自己的证词,甚至在他自己的话中,他也说他走到了水渠边,他到达时,他的手下的人正在开枪,他没有阻止他们。事实上,他也加入到他们中,和他们一起开枪。甚至他自己的陈述,都表明他鼓励了他们。把那条法律原则?quot;命令〃、〃建议〃、〃诱导〃等,应用于我们已经阐述的证据之中,我们就可以不容置疑地证实,被告负有罪责。
好,军事法官还将向你们说明,除了被告被指控的主要罪行,即预谋谋杀的罪行外,如果政府未能以某种方式证实构成那些罪行的任何一个因素,那么,被告可以被判犯有一些相关的次要罪行。
但是,关于本案,我们已经清楚地说明,与指控相关的所有的事实,都表明了被告是按预谋行事的。因此,我想告诉你们,在证实了所有罪行都是有预谋的这一事实之后,一些次要罪行就不再值得争论了。
法官会对你们说明,没有预谋的杀人罪与有预谋的杀人罪,包含着同样的因素,它们的区别在于:没有预谋地实施杀人行动,其杀人的动机和杀人的行动是同步的。杀人者想都不想就杀了人;从他自身来讲,这是件自发的事。杀人想法的形成和杀人这一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