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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
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
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
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
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
不足以事父母。(《孟子·公孙丑上》)孟子还说过:
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孟子·离娄下》)
所以,人有仁、义、礼、智这四种“善端”,就好像人有四肢一样。人的四肢是天生而具有的,是人的自然之物。那么,在孟子看来,“四心”、“四端”也是生而具有的。但是,孟子的论证还有较为谨慎的一面,孟子所谓天赋的“四心”、“四端”还仅仅只是完善的人性、道德的良好发端,它们仅仅只是一种“善端”,即善的萌芽。人性和道德的完善,还有待于后天的学习和努力、扩充和培养。孟子认为,能够扩充这“四端”,就能为君主,保有四海;不加扩充,就会使“善端”失掉,连父母也保护不了。所以,尽管孟子的性善论是一种天赋人性论,但他还是十分强调人的主体能动作用和后天客观环境的影响。这也为他解释人的“不善”即恶的产生和存在留下了余地。
孟子所论述的这种“善端”——“不忍人之心”、“恻隐之心”是人的类意识,是人的社会性的表现形式之一。孟子认为这是人与禽兽相区别的特性,是很有意义的。但他认为这种类意识、社会性,完全是自然之物,就像人的四肢一样,则是错误的。人的类意识作为人的一种社会属性,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是人类在长期劳动中,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至于说“是非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人生而具有的,其错误就更加显然了。刚出生的婴儿,怎能懂得“是非”、“辞让”、“羞恶”呢?这是其一。其二由于时代不同、地区或民族有别,人们往往有不尽相同的“是非”、“羞恶”、“辞让”观,原因何在?就是因为“是非”、“羞恶”、“辞让”观是由人的社会存在决定的,不同的社会存在产生出不同的“是非”、“羞恶”、“辞让”观。所以,它们决非人的自然属性,而是后天的人为。
为了进一步论证人具有先天的善性,孟子又提出了“良知良能”说,举出了“孩提之童”敬爱其亲长的事实。他说:
人之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
无不知爱其亲也。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亲亲,仁也;敬长,义也。
(《孟子·尽心上》)
这一“良知良能”的论证同样是有问题的。因为小孩爱父母、敬兄长也不是生而具有的,而是小孩从小就受到父母、兄长的抚爱和教育的结果,是后天环境影响的缘故。
孟子又运用归纳法,提出“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的命题,用来证明人具有普遍的善性。他说:
口之于味也,有同耆(嗜)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
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
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孟子
·告子上》)
理义属于道德意识,孟子认为人类存在普遍的道德观念,具有真理性。尽管人类社会已经历过种种不同的社会形态,这些社会形态尽管存在着千差万别,但是,它们都有共同之处,即都是人们共同生活的群体。每一群体都存在一个处理、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关系的问题,因此必然存在着普遍的道德原则,这就是孟子所谓“心之所同”。但是心有所同还有所异,孟子有见于同而不见于异,弃异而不谈,就显得有些过分。特别是人的生理感觉和人的意识属于不同的类,一是人的自然属性,一是人的社会属性,异类相推,其逻辑论证也欠严密。
人性既然是善的,那么,怎么会产生出恶来呢?对此,孟子回答:
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若夫不善,非才之罪也。……
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一求则得之。
合则失之。”或相倍蓰而无算者,不能尽其才者也。(《孟子·告子上》)
这是说先天的善要变为后天的善,必须要加以求,取决于求。如果舍弃而不求,先天的善就会失去。所以,人与人之间善恶悬殊,并非先天的人性不同。
他举例说:
牛山之木尝美矣,以其邻于大国也,斧斤伐之,可以为善乎?是其日
夜之所息,雨露之所润,非无萌蘖之生焉。牛羊又从而牧之,是队若彼濯
濯也。人见其濯濯也,以为未尝有材焉,此岂山之性也哉?虽存乎人者,
岂无仁义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于木也,旦旦而代之,
可以为美乎?……孔子曰:“操则存,舍则亡;出入无时,莫得其乡。”
(同上)
本性里善的萌芽要加以扩充、培养,才会发展为完美的道德;如果不加以扩充、培养,像伐牛山之木一样,善也会“濯濯”无存,并且产生出恶来。
三、伦理观
从性善论出发,孟子概括出仁义礼智“四德”和“五伦”等道德规范,提出了“义胜于利”、“舍生取义”等道德行为评价准则,论述了“存心”、“养气”、“寡欲”、“尽心知天”等一系列道德修养理论。
孟子以仁义礼智作为道德的最高原则,他不但第一个以四德并举,而且对四德的内涵重新作了规定,对仁义礼智的起源、相互作用及其关系作了深入的阐述。
孟子认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恻隐之心”即“不忍人之心”,也就是对人的危难的同情心。孟子认它就是仁的萌芽,或者说它就是仁。这样,仁这种道德现象就有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即心理情感的基础。从人的心理感情活动的角度来解释“仁者爱人”的深刻原因,较之孔子的理论,显得更有说服力,更易为人们所接受。这样,孟子就开辟了一条研究道德现象的新途径。
孟子对义也给予了新解释。他认为义根源于人们的羞恶之心。于是,感到羞恶有愧则不当为;反之,则当为。将这种羞愧不为之心扩充到所应当为之事上,这就是义。
仁义这种道德原则如何变成道德行为呢?孟子提出了“居仁由义”说。所谓“居仁”,即立于仁。就是说,在道德生活中,一切都要从仁出发。为此,他进行了解释:
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其所忍,仁也。仁者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
(《孟子·尽心上》)
每个人都有不忍心干的事,把它扩充到所忍心干的事上,这就是仁。而仁者又要将自己之所爱推及所不爱。但这种“居仁”“推恩”必须“由义”,所以它说:
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
而爱物。(同上)又说:
仁者无不爱也,急亲贤之为务。……尧、舜之仁不遍爱人,急亲贤。
(同上)
这样,“居仁”“由义”,仁爱尽管还是仁爱,但对不同的人,就有厚薄之别、先后之分了。
孟子承认爱有等差,但他更强调由己及人。在他看来,亲亲孝悌只是仁的扩充过程的开端,不亲亲而爱人固然是不“由义”,但仅亲亲而不爱人则更为不义。亲亲而爱人就是将亲亲之心推及他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三上》)。
孟子所谓礼,其作用在于对仁义进行节制和文饰,既不让仁义失之无度,也不让它们失之于质实粗野。孟子主张以礼待人,循礼而行,但他认为礼节仪式同仁相比,则是次要的。礼是仁义的外化和形式化,它受制于仁义,产生于仁义。
为了正确认识仁义原则并保证仁义的实践,孟子又提出“智”的范畴。他说:
智之实,知斯二者(仁、义)弗去是也。(《孟子·离娄上》)
所谓“知斯二者”,就是对仁、义能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由“知”而“弗去”,就是在正确认识理解的基础上自觉地坚持仁与义的原则,执着地践履仁义道德。
孟子将人们的社会关系概括为五伦,并为它们规定了具体的道德规范。他说:
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
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
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
伦即伦次,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五伦”即五种人伦。它们是父子、君臣、夫妇、长幼,朋友五种基本的社会关系或伦理关系。孟子认为这五种不同的社会关系都应有不同的道德规范和原则,父子关系要以亲亲为原则,君臣上下关系要以义为原则,夫妇男女关系要以有差别、有区别的和谐为原则,长幼关系要以尊老养老为原则,朋友关系要以信实为原则。“五伦”这五种道德原则是以区别人兽为背景提出的,它是人类社会由野蛮进入文明的标志、就道德规范而言,它是对四德的进一步具体化。
利与义,是道德哲学的基本问题。孟子尽管承认人们物质利益的必要性,肯定先富后教、恒产对恒心的重要性,但在价值取向上,他还是义胜于利,认为道德原则重于物质利益。
《孟子》开宗明义就是:
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
孟子对曰:“王!何必日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
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
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
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厌。
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何必曰利?”
孟子奉劝梁惠王只能讲仁义,不能讲利,认为如果讲利,就会引起争夺、招致政权颠覆。因此,从表面看来,孟子似乎认为利是万恶之源,义与利是对立的。其实,孟子这里所说的“利”与“义”含义较为复杂。孟子所谓“义”,既是统治阶级长远利益与整体利益的体现,又包含有一部分社会公共利益甚至一部分人民利益。他所谓“利”,实际指统治者的个人私利以及所代表的小集团利益,或者是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这从“何以利吾国”、“何以利吾家”、“何以利吾身”之“利”的对象中可以看得很清楚。罔此,孟子在这里崇义而抑利,实质是反对统治者为一己之私利而置整体利益、长远利益而不顾。他认为如果统治者带头追求个人或小集团的私利,全国人人争而仿效,那么就会使国家和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受到根本性的损害。因而他提倡义,要用义来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这种“义”,实质就是以道德原则为形式而出现的“公利”。孟子所谓反对“后义而先利”,就是反对置私利于公利之先。而提倡公利,最终还是有利于统治者本身。不求利而利自得,这正是儒家的辩证法,正是孟子讲仁义的本旨。
正因为孟子重公利之义而贬私利之利,所以在对待个人利益与公利、生命与道德价值的问题上,他提出了著名的“舍生取义”说: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
也。生,亦我所欲;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
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避)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
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
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
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孟
子·告子上》)
生存可谓人最大的欲望之一,但和义相比,二者不能兼得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