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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30 年代初起到1941 年底香港沦入日军铁蹄之下为止,这十年中,可算是香港黑社会的“黄金岁月”,“锦绣年华”。
虽然那十年之中,无论社会繁荣,无论黑社会人数之多,又无论“走偏锋”的门路之广,都远远不及战后以至如今。那么,那时又何以成为黑社会最“灿烂”的年代呢?
其原因不外下列几点:1。黑社会人物和警方已开始挂钩,使黑社会组织逐渐走向半公开化。
2。当时警方侦缉部门,仍处于“神地佛差”时代,对科学鉴证及侦探术的认识甚为贫乏。每遇大案,都借重黑社会人物作线人,如此方能破案。这一来,黑社会人物的地位就变相提高了。
3。那段日子,一般市民思想仍然相当保守,也很怕事,警觉性也不如今日之高。因此,黑社会人物的活动,几乎没有碰到什么大的困难。
4。当时香港殖民政府仍未设立有反黑部门,虽然黑社会组织从未被官方认为合法,但法律上还没有“身为三合会会员”的惩罚之条。活动上既没有什么顾忌,自然也获得较“正常”的发展。
5。最重要的一点,当时的黑社会组织,多多少少还讲究“帮规”、“义气”,单位与单位之间偶有纠纷,大都能通过“讲数”谋求解决,并不像现在那样乱打乱杀,胡作非为。故而当时的黑社会组织,局面大致相当“稳定”。基于上述原因,黑社会组织便在那十年时间的“生”、“聚”、“教”、“养”之下,空前强大起来。
谈到警、黑“挂钧”,正是“古已有之,于时尤烈”。但两者比较之下,战前和战后又有所不同。战后以来,它们彼此之间,充其量一方包庇,一方奉献,一方利用,一方效劳,狼狈为奸,互为表里而已。但战前的警方人员竟有和黑社会人物烧黄纸、斩鸡头,称兄道弟,谊结金兰的,表面上是誓不两立的“敌人”,暗地里却是忠实的“盟友”。如此,黑社会逐渐坐大,蚁民百姓。
一位蛰伏澳门数十年的“水房”前辈,绰号“石歧炳”,年纪已是九十有余,目前港、澳两地“和安乐”的“坐馆”,算起来都是他老人家的“玄孙”辈。三十年代初期,说得上是“风云人物”。当时“石歧炳”的活动地区系油麻地、旺角一带。某任华人探长(早已在战时身故)竟然和他结为“黄纸兄弟”。“石歧炳”妻子去世时,那位华人探长竟然挂上黑纱,面带戚容,亲到灵前为这位“大嫂”叩头致奠。还有令人难以置信的怪事。在那个时代,黑社会堂口与堂口之间,发生磨擦,但又能通过“讲数”而和平收场时,按当时惯例由理亏的一方,摆设“和头酒”,以示歉意。此类“和头酒”,往往会有警方人物作为座上嘉宾。当酒酣耳热之际,双方当事人都举杯庆祝,今后和气生财,化干戈为玉帛。而列席的“探长”或“沙展”,亦以相当于“见证人”身份,周旋于两者之间。
当时职业罪犯非常活跃,较之今天,亦不为少。所差别的仅属于方式方法以及技巧上的新陈问题而已。如果要作进一步分析,则战前的罪案属于“湿湿碎”(琐碎细小)一类,但却非常普遍,而又不大为人注意,并不像今天那样常有“惊人之作”,如数以百万的大劫案、奸杀案、劫杀案等等,动辄轰动社会。这也是当年黑社会组织能够迅速蔓延的原因。
当时除包庇黄、赌、毒及老千之外,最普遍的犯罪行业大约有:“墨漆”——即夜间偷入人室,盗窃财物。
“文雀”——即扒手。
“爆冷格”——探悉无人在家时,撬门而入,进行盗窃。
“踩灯花”——黄昏时乘人不觉,潜入屋内,夜深人静时, 翻箱倒筐,暗入明出。
“高买”——在市场或商户作购物状,乘机盗窃贵重货物。
“收晒凉”——专在人家天台或后栏,盗取晒凉衣物。
“海鲜档”——即在街头巷尾,开设鱼虾蟹或纸牌小赌档。
“夜冷”——专门从事收购贼赃,改头换面,转手图利。
“跳罕”——在街头巷尾出卖假药或春药。
“拐带”——诱拐儿童,买卖人口。
“挞流锦”——以假银币在进行买卖时,换取对方的真银币。
“收烂帐”——凭借恶势力的力量,替人收取烂帐或陈年旧帐。
“徐公术”——通过占卜卦命,危言耸听骗取金钱,或利用对方贪念,以种金种银等手法行骗。
“换流朵”——专门窃取信箱信件,洞悉内容后相机登门行骗。
“剐死牛”——在僻静地区以暴力行劫。
“带货”——往返港澳与内地之间,携带漏税或违禁品。
在杀人放火、闹市街抢劫有如平常之事的香港今日,这些“湿湿碎”的罪行,自属微不足道;但在所谓“太平盛世”,币值稳定,生活程度不高,消费门路不多的当年,这些罪犯的“从业员”却有“一技之长,永无冻馁”之感;“安全”程度,自然也较今天为高,而且收入也很正常。据说当时,“执一业而终此生”者,大有人在。
这些人百分之百都是黑社会人物,而他(她)们的收入,既然如此“稳定”及“正常”,对各个“堂口”自然有很大贡献。因为当时所有黑社会组织,都规定属下成员按时奉献,数目多寡则按照实际情形而定。大概是“多多益善,少少无拘”吧。
因此,每个堂口的经济问题都不很缺乏,有了钱,一切“会务”自然也推行得特别顺利。
由于当时黑社会并未被视为“非法组织”,其活动也在半公开情形之下进行(例如某堂口有什么庆典,便会大摆筵席,请帖上大书××会或××堂敬约等等),且还勾结官府,广收徒众,在社会上俨然占有重要地位,作奸犯科之辈自然倚作靠山,即使正行正业甚或富家子弟,亦有不少投靠门下,求取“会员”身份。
这些人参加黑社会,自然不是为了为非作歹,亦不是为了欺凌别人。他们大都具有“官府在远,拳头在近”的想法,万一受到别人欺负时,希望能借此“护身符”保护自己而已。因而那十年之内,香港黑社会组织的势力,其膨胀程度,已达顶点。这种形势,一直维持至香港沦陷前夕。1945 年8 月20 日,英哈克尔海军少将率领的舰队,在香港登陆,结束了日本帝国主义在香港的统治。
此后半年之内,市民从四方八面重新回来,使香港人口又恢复到一百二十万左右。在回来的市民之中,自然有不少是黑社会分子。至于沦陷期内,甘作汉奸的一小撮人后来大多没有受到严正惩罚,这是由于香港为殖民地,除遵照国际法庭指示,处理过一些战争罪犯之外,并没有进行过真正的肃奸运动。故而除了少数风头最劲、罪孽最深的、暂时藏匿或逃回大陆作一时躲避者外,其余的都安然无事,于是又和“劫后归来”的那一批黑社会分子,重新在市面上活跃起来。战后最先恢复活动的黑社会组织,仍然是“和安乐”,其次是“福义兴”。当时满目疮痍,百废待举,香港的“军政府”和杨慕琦重新接掌的初期香港殖民当局,只能着手处理大的问题。对于黑社会人物如何活动,自然无暇顾及。于是,黑社会组织又先后恢复规模,招兵买马。若干新堂口亦于这段时期纷纷崛起。战后一年之内,有堂口、有组织、拥有“会员”五百名以上的单位名称,包括“旧有”及“新兴”的在内,计有“和安乐”、“和胜和”、“和利和”、“和洪胜”、“和义堂”、“和胜党”、“和勇义”、“和合图”、“和义和”等;和字头以外的则有:“同新和”,“联英社”、“单义”、“粤东”等。属于潮州帮的则为“福义兴”、“新义安”等。战前一些如“和群英”、“同新乐”、“和联胜”、“同新义”、“联义社”、“青年社”以及“三圣堂”等单位,不是给别的单位吞并,就是早已烟消云散,成为黑社会的历史陈迹了。至于“十四K”、“敬义”、“马交仔”及“青帮”等组织,则于五年后才陆续出现。
此时黑社会人物的活动,除了一些“例行罪恶”,如盗窃、抢劫、街头骗局及街头赌档等外,最普遍的莫如收规及包庇娼妓了!
“收规”的对象,全系市场或临时市场、街边摊贩等。当时警察人力不足,维持市面秩序,往往有顾此失彼之感。黑社会人物便对这些对象先来个下马威。如被人借端闹事、毁坏货物时缴交“保护费”,则可平安大吉,保证无人再敢骚扰。他们也晓得“杀鸡求蛋”是下下之策,故而需索不多,这些以升斗维生的小市民,在此种环境之下,除了低头奉献之外,自无其他办法。
这是一条财路,谁都想伸伸手,沾沾腥。利之所在,自不后人,于是便不断发生争夺地盘的大决斗。故而战后初期的黑帮集体厮杀,几乎无日无之。经过一番拼杀,弱者淘汰,强者生存。当时能够明目张胆,控制港九各地区的,有:九龙方面:“和安乐”——控制旺角地区。
“和胜和”——控制深水北河街以北地区。
“和胜义”——控制佐敦道以北油麻地地区。
“联英社”——控制官涌以至尖沙咀地区。
“福义兴”——土瓜湾到九龙城地区。
香港方面:“单义”——湾仔地区。
“和合图”——中环地区。
“和胜堂”——西营盘到薄扶林地区。
“新义安”——铜锣湾到筲箕湾地区。
“同新和”——湾仔部分及西环部分地区。
当然,某一组织控制某一地区(称为“陀地”),并无明文规定。当某一堂口势力有所升降时,陀地亦会扩张或缩小;在利益方面有所冲突时,仍不免明争暗斗。此种情形,一直维持至1950 年左右。
虽然若干黑社会单位,都能在战后短期之内,重行“设坛立舵”,但“质”和“态”都跟战前有所差别。“会员”人数基本跟着人口比例有所增加,但对控制及指挥方面,则已显得四分互裂,各自为政了。
在战前,任何一个黑社会组织单位,都设有“海底”存于“堂口”之内。所谓“海底”,亦即“会员花名册”。任何一名“大佬”收录“门生”时,均须向堂口的“纸扇”呈报,将“新会员”的年龄、籍贯、职业(例如“文雀”、“爆冷格”等。如属正当职业,亦须填写清楚)、绰号等等,正式列入“海底”。如此,此人才获堂口承认是旗下的一员。万一个人对外发生争执,堂口才会全力支持。而且,“大佬”收“门生”时,照例由“门生”奉上“毛诗”(利是)一对,数目的零头必须系六数。如一元六角、三元六角、六元六角、十元零六角等(香港黑社会组织,仍然沿用中国大陆“洪门”传统,忌“四”、“七”两个数字)。收“门生”的“大佬”,亦例将“毛诗”的半数,呈缴堂口作为基金。上述数目,自然系指战前币值,时至今日,已经是“无事三十六,有事三百六”了。
战后的黑社会组织并没有完全严格执行这一规条。除“和安乐”,“福义兴”较为健全的单位,仍然留有“海底”之外,其他的连本身会员人数多少,也弄不清楚。1956 年黑社会大骚乱之后,由于警方的追查,相信任何黑组织单位,也没有“海底”的存在。
这是“质”的不如。至于“态”的方面,战前的黑社会人物,绝大多数都能做到“打死不报官,刑死不招供;‘公司’有令谕,誓死要服从”的“诫条”。但战后的黑社会人物部分被警方利用作为线人,而且,共同作案时,其中一人被捕,往往也在严刑之下,供出在逃同党。此外,除了少部分“大哥头”,拥有经常可资驱策的“马仔”之外,“堂口”首脑人物能够下达“全体动员令”的,已是绝无仅有。“卒馆”及“揸数”已是徒有虚名,约束力几乎一丁点也没有了,这也是“态”的不如。
在上述时期之内,“警”、“黑”勾结也变了质。在战前, 上文说过若干华人探长上任之初,照例必然拜候该区有头有脸的黑社会人物,但战后则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