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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驳诡辩的方法与技巧 张晓芒-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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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行为,把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这起作弊事件就不可能发生了。 

  这种论调颇有市场,显然,事件的重心已经转移了。 

  公众批评记者“见死不救”或者“遇事不管”,源自人的基本的道义和良知,也就是对社会、他人的起码责任意识。记者虽然是职业所属,但记者首先是人,其次才是记者,因此应该首先履行人的道义和责任。最典型的是国际红十字会的行动…… 

  但记者作为职业的特殊之处在于,他不是为某个人、某个组织、某个机构服务,他是全体公众的代言人,是我们这个社会前进中的引航员,是信息的传播者、时代的了望人。他受全体公众的委托,通过传达信息来服务于委托人。他的任务是传达信息,保持信息的原生状态,不管信息是令人振奋的,还是令人忧伤的,他没有权利在传达信息之前改变信息的性质和含量。也就是说,不能把坏信息该做好信息传达,也不能把信息进行增删。记者的这种职业操守,或者说公众对记者的这种要求,就是为了避免信息在传达过程中受到改变和扭曲,从而使公众无法了解事件的本来面目。因为,公众如果把错误的信息当做真实的,那整个社会将陷于混乱和失控状态。这种例证在古今中外都不难找到。 

  或许有人会说,记者遇到那些本不该发生,能够以自身的力量阻止其发展的事情毕竟是个别情况,比如刚好看到有人想跳楼自杀等等,干预一下对其职业无关大碍。 

  这得从几方面说,一是我们无法确定此类事情在一个记者的全部经历中到底能占多大比例,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不任何人都要多得多,如果他全部出于道义进行干预的话,也许他会离记者这个职业越来越远。第二,干预这样的事情有可能使其形成干预任何事情的坏习惯,这样我们从记者那里得到的信息就是他干预之后的信息,而这种结果是最可怕的。第三,在对事件的性质、结果无从判断的情况下进行干预,极可能好心办错事,制造新的麻烦。 

  因此,回到本文的开头,一些人对记者的“不负责任”的指责是草率,也是不负责任的,是忽视了记者的社会大责任的一叶障目的功利性想法。 

  当然,没有任何条文和法规明确禁止记者不得干预某些事情,也没有明确规定记者必须干预某些事情。因此,我能够理解个别记者们面对某些事情时暂时忘记了自己的本来职责,但我反对这种做法。因为这意味着记者在那一刻放弃了作为公众代言人职责,这是对他的委托人的背叛。'81' 

  读了这篇文章,再联系近年来各种辩论赛中所辩论的诸多社会问题,我们似应体会到,对于现实存在的矛盾现象,只单纯在辩论中“求胜”是简单的;但从认识真理的“求真”来看,其认识过程与思维方法却是复杂的。因此,当我们面对活生生的现实存在的矛盾现象时,下结论要十分慎重。此时,辩证地认识问题应是辩证地解决问题的前导,因为,它不是对事物外部现象的描述,不是解决事物外部“是什么”的问题,而是对事物内部的本质和规律的把握,解决的是“为什么”的问题。一句话,我们只有认识了必然,我们才能获得解决问题的自由。
● 三十六计走为上——不驳
三十六计最后一计为“走为上”。解语为:“全师避敌,左次无咎,未失常也。”意谓军队扎营或左边或右边,要根据情况而定,并没有违背行军的常道。 

  论辩也是如此。论辩本是论证是非的,但有些诡辩,或是无理取闹,或是负气而辩。此时,避开胡搅,不跟着蹚浑水的“走为上”也不失为一种策略。因此,有时面对负气者,不要舍不得终止辩论,此时,“不驳”也是一种正确的方法策略。 

  有一则古代笑话: 

  有个人说“不管三七二十八”。旁边一人赶忙加以纠正:“不对,应是‘不管三七二十一’。”这一位死犟,一口咬定“三七二十八就是三七二十八”。那一位也当仁不让,“三七二十一”是万古不变的铁定道理。两人为此争辩不休,一直吵到县衙门。县官听了这番争吵的来龙去脉,便喝令打“三七二十一”二十大板。“三七二十一”大喊冤枉,说“打错了”。县官说:“没有打错。他都‘三七二十八’了,你还和他争什么?” 

  人际沟通的谈说论辩,不仅仅涉及到思维科学的问题,还涉及到谈说论辩的态度或伦理原则的规定。因此,它不是“彼争者,均者之气也”(《荀子?尧问》),不是那种“不恤是非,不论曲直,以期胜人为意”的“役夫之知”(《荀子?性恶》)。所以,在“君子必辩”中,古代圣贤荀子要求要以一种“仁心”、“学心”、“公心”的恢弘大度,坚持以理服人,虚心听讲学习,坚持真理、主持公道,采取“辩而不争”(《荀子?不苟》)的态度。其正确的要求就是以“告之示之”的方式(《荀子?荣辱》);要有“言必当理”的内容(《荀子?儒效》);而且还应当符合客观实际,“凡论者,贵其有辩合,有符验”(《性恶》)。 

  因此,在与诡辩者论辩的过程中,不能先自己情绪化起来。故而所谓的“不争”,也就是不“斗气”,要心平气和地以理服人。如果一味争强好胜,不“辩”出个所以然来不算好汉,则往往会失去破斥诡辩本身的晓谕是非的目的,或者是离开原来的是非十万八千里。因此,在破斥诡辩的过程中也应是,第一,方式正确;第二,内容当理;第三,不能情绪化。 

  因此,上述这个笑话给我们的启示是,在破斥诡辩的过程中也有一个适时适地的伦理态度问题,即:“原则问题不让步,枝节问题不纠缠”。所谓“原则问题不让步”,是为了辩明是非道理;所谓“枝节问题不纠缠”,是指在破斥诡辩的过程中,对无碍于论证是非道理的旁枝末节,大可不必死纠硬缠,此时不妨一笑置之,采取一种“沉默是金”的态度。这是因为,论辩一旦情绪化,往往会纠缠于所论辩问题的旁枝末节,“辞辩而无统”(《荀子?非相》),不但忘掉了论辩的真正目的是什么,而且还会常常使论辩的问题水流山转,失去定向。所以,“斗气”式的“论争”是情绪化的表现,不但于辩明是非无益,而且只会表明气度狭小。因此,荀子告诫我们:“有争气者,勿与辩。”(《荀子?劝学》) 

  基于此,当我们面对“三七二十八”式的诡辩者时,“不驳”反而是上策了。这也可以体现出破斥诡辩中的辩证态度。 
 

 结 语
  认识诡辩、破斥诡辩是一个长期的学习科学知识,学习思维知识,掌握思维技巧的过程。本书所列,只是为读者认识谬误或诡辩,如何破斥谬误或诡辩提供一个线索,并非是谬误或诡辩手法的全部,认识谬误、破斥诡辩的策略也是概而括之。其中定有不尽不当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①' 参见张晓芒:《先秦辩学法则史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 

  '②' 柏拉图:《智术之师》,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46页。 

  '③' 参见《牛津词典》“诡辩”条。 

  '④' 亚里士多德:《工具论》,165a,15~20。 

  '⑤'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7页。 

  '⑥' 谭戒甫:《公孙龙形名发微》,第108页。 

  '⑦' 参见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第33页。 

  '⑧' 《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57~58页。 

  '⑨' 柏拉图:《高尔吉亚篇》,第452页。 

  '⑩' 参见阿里斯多芬:《阿里斯多芬喜剧集》,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33页。 

  '11' 《列宁全集》第38卷,第390页。 

  '12' 见玄奘:《大唐西域记》,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18页。 

  '13' 参见《万荣笑话集》,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年出版。 

  '14' 亚里士多德:《辩谬篇》164a。 

  '15'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9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59页。 

  '17' 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3页。 

  '18' 培根:《新工具》,《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第47页。 

  '19' 《列宁全集》第23卷,第279页。 

  '20' 《列宁选集》第3卷,第673页。 

  '21' 参见《吕氏春秋?离谓》。 

  '22' 参见周礼全主编:《逻辑——正确思维和成功交际的理论》,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3~407页。 

  '23' 参见《尹文子?名书》。 

  '24' 参见任何一本普通逻辑教科书。 

  '25' 参见《扬子晚报》2002年6月25日。 

  '26' 参见周礼全主编:《逻辑——正确思维和成功交际的理论》,第十三章。 

  '27' 模态判断相互之间的真假制约关系与性质判断之间的真假制约关系相同,可参见任一本逻辑学教材中有关性质判断之间真假制约关系的逻辑方阵图。 

  '28' 时态判断相互之间的真假制约关系也与性质判断之间的真假制约关系相同,也可参见任一本逻辑学教材中有关性质判断之间真假制约关系的逻辑方阵图。 

  '29' 参见《墨子?经下》161,《墨子?经说下》161。 

  '30' 所谓周延是指,一个概念所包含的范围(外延)被全部断定。在性质判断中,全称肯定判断的主项概念周延,谓项不周延;全称否定判断的主项概念和谓项概念都周延;特称肯定判断的主项概念和谓项概念都不周延;特称否定判断的主项不周延,谓项周延。 

  '31' 参见逻辑教科书。 

  '32' 《列宁全集》第20卷,第83页。 

  '33' 录自《小小说选刊》2000年第3期,(俄)伊戈尔?马尔佳科夫著,王晓明译。 

  '34' 见《传习录》下。 

  '35' 见《论语?宪问》。 

  '36' 黑格尔:《小逻辑》,第263页。 

  '37' 关于“预设”的问题“树上开花”一节将详谈。 

  '38'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86…87页。 

  '39' 黑格尔:《小逻辑》,第264页。 

  '40' 参见《每日新报》2002年12月1日第17版。 

  '41' 黑格尔:《小逻辑》,第44页。 

  '42'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80页。 

  '43' 黑格尔:《小逻辑》,第399页。 

  '44' 参见黑格尔:《小逻辑》,第372、373页。 

  '45' 参见周礼全主编:《逻辑——正确思维和成功交际的理论》,第459页。 

  '46' Leonard H。S:《An Introduction to Principles of Right Reason》New York;1957。 

  '47'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第300页。 

  '48' 参见黄楠森、杨寿堪主编:《新编哲学大辞典》,山西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070~1071页。 

  '49' 参见黄楠森、杨寿堪主编:《新编哲学大辞典》,第580~581页。 

  '5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1页。 

  '5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60页。 

  '52' 列宁:《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一书摘要》,《列宁全集》第38卷,第281页。 

  '53' 《车尔尼雪夫斯基选集》上卷,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421页。 

  '54' 黑格尔:《逻辑学》下卷,第33页。 

  '55' 黑格尔:《小逻辑》,第133页。 

  '56' 《列宁全集》第38卷,第409页。 

  '57' 《列宁全集》第38卷,第409页。 

  '58' 《列宁全集》第38卷,第188页。 

  '59' 《列宁选集》第2卷,第713页。 

  '60' 黑格尔:《小逻辑》,第115页。 

  '61' 黑格尔:《小逻辑》,第115页。 

  '6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37页。 

  '6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37页。 

  '64' 黑格尔:《逻辑学》上卷,第404页。 

  '65' 黑格尔:《小逻辑》,第236页。 

  '66' 《列宁全集》第38卷,第112页。 

  '67' 参见张晓芒:《中国古代论辩艺术》,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195页。 

  '68' 参见张晓芒:《先秦辩学法则史论》,第189~196页。 

  '69' 《列宁选集》第2卷,第8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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