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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建造合同指南-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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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指南
        目录
     一、基本要求
      二、说明
      三、举例
一、基本要求
(一)应当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是正确核算和反映建造合同损益的关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建造合同有其多样性,通常,建造一项资产要签订一个合同,有时,建造数项资产只签订一个合同,或者为建造一项资产或数项资产而同时签订一组合同。在上述情况下,对同一企业来讲,确定不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会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例如,某建造承包商同时签订了一组建造合同,在执行合同中,有的可能盈利,有的可能亏损,如果将该组合同单独分别核算或合并在一起核算,就会产生不同的损益。因此,为了正确核算建造合同的损益,防止人为操纵利润,本准则对此专门作了相应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或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企业应按本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和合并的原则,正确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二)必须合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在计量和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根据本准则规定的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则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对一项建造合同而言,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大于合回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三)必须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四)必须准确计算合同成本。
    对于为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及时、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对于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必须进行科学、合理地预计。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五)必须真实、准确、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实施建造合同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应根据实施建造合同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准确、及时地登记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和实际已收取的工程价款,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准确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预计发生亏损,应计提损失准备。
    对于上述会计事项,可设置下列会计科目进行帐务处理:
    1.设置“工程施工”科目(建筑安装企业使用)或“生产成本”科目(船舶等制造企业使用),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科 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
    2.设置“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办理结算的价款。本科目是“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的备抵科目,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办理结算的款项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对冲后结平。
    3.设置“应收帐款”科目,核算应收和实际已收的进度款,预收的备料款也在本科目核算。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应收的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目的借方,预收的备料款和实际收到的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4.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设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设置“合同预计损失”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当期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7.设置“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核算建造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在建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在建合同完工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二、说明
(一)关于引言
    本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这里所讲的建造承包商,是指根据合同为客户建造工程(或大型资产)的企业,如承包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造船舶、飞机和大型机械设备的制造企业。
    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本准则的主要问题是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建造合同的施工期较长,通常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为了及时反映各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一般情况下,不能等到合同工程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而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遵循配比原则,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方法,合理确认各年的收入和费用。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例如,某建造合同于1997年1月5日开工,1997年12月20日完工。企业应于1997年12月20日确认该项合同的收入和费用。

    (二)关于定义
    1.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所讲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所建造的资产从其功能和最终用途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建成后就可投入使用和单独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如房屋、桥梁、船舶等;另一类是在设计、技术、功能和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由数项资产构成的建设项目,只有这些资产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时,才能整体发挥效益。如承建一个发电厂,该项目由锅炉房、发电室、冷却塔等几个单项工程构成,只有各单项工程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时,发电厂才能正常运转和发电。
    建造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合同,而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2)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3)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4)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2.固定造价合回。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座办公大楼,合同规定建造办公大楼的总造价为1000万元。该项合同即是固定造价合回。再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条80公里的高速公路,合同规定每公里单价为500万元。该项合同也是固定造价合同。
    3.成本加成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艘船舶,双方商定以建造该艘船舶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合同总价款以实际成本加上实际成本的1%计取。该项合同即是成本加成合同。再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段地铁,合同规定以建造该段地铁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另加800万元计取工程价款。该项合同也为成本加成合同。
    4.完工百分比法。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根据这种方法,合同收入应与为达到完工进度而发生的合同成本相配比,以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这种方法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合同进度及本期业绩的有用信息。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前提是,该项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只有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反之,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关键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本准则规定了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三种方法。

    (三)关于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
    本准则有关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的条款,实际上是确定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对象的规范。
    确定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对象,对于准确核算建造合同的损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本准则规定了合同分立的条款,企业应按本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的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如果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本准则规定了合同合并的条款,企业应按本准则规定的合同合并的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1.合同分立。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建造合同进行分立,而应仍将其作为一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某建筑公司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该合同规定,建筑公司为客户建造一拣房屋 和一座食堂。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房屋 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房屋的工程造价为400万元,食堂的工程造价为150万元。房屋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房屋的预算成本为370万元,食堂的预算成本为13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由于房屋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表明符合条件(1);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房屋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表明符合条件(2);由于房屋和食堂均有单独的造价和预算成本,表明符合条件(3)。因此,该项建造合同同时符合合同分立的条件,建筑公司应将建造房屋和食堂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假如该项建造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和食堂各自的工程造价,而是以550万元的总金额签订了该项合同,也未作出各自的预算成本。这时,不符合条件(3),建筑公司不能将该项建造合同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而应作为一个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合并。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如果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该组合同进行合并,而应以各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为承包建造一个冶炼厂而与客户一揽子签订了三项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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