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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彼岸的杀戮美国凶案纪实-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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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人还没到,于是就警笛呼啸着来抓他。到了辛普森的公寓后才知道,他失踪了。警方的搜捕行动马上展开。 
  
       下午3点左右,辛普森的好友兼律师团成员之一的罗伯特·卡达斯安对闻讯赶来的上千名新闻记者宣读了辛普森临走时留下的一封信。大致内容如下: 
  
       首先,每个人都应该知道,我和妮可的死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我们之间存在问题的话,那也是我爱她之深…请不要为我感到难过,毕竟,我有过曾经的辉煌…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封信听起来都像是一封绝笔信,难道辛普森要自杀?美国各家媒体也纷纷采取行动,投入到了这场搜捕行动中。 
  
       下午5点,美国警方在405号州际公路上发现了一辆白色的福特车。这辆车属于辛普森的好友考林斯。加州巡警加速赶上,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考林斯在车里大声向外喊道:辛普森正用枪顶着我的头!这位巡警马上减速,以每小时35英里的速度不紧不慢地在后面跟着,并用无线电向上级作了汇报。 
  
       新闻媒体租用的直升机纷纷升空,数量比警方要多得多。美国NBC电视台中断了NBA总决赛第五场的直播(纽约尼克斯对阵休斯敦火箭),全程追踪白色福特车。数千名群众在看完电视报道后,自发地聚集在了白色福特即将通过的地段;有些人还举着布告牌,上面写着各种口号,比如“加油”、“快逃”之类的,反正就是跟着瞎起哄呗。美国媒体对此的描述是——人群当中弥漫着浓重的节日气氛…真是看热闹的不怕事儿大啊! 
  
       辛普森以前再风光,也肯定没有这次“神气”——汽车所到之处,地面上,不断有人群对他“欢呼”;天空中,还有20多架直升机为他“护航”,确实是谓为壮观。 
  
       这场追逐一直持续到了当晚8点,白色福特车开回了辛普森的公寓。几分钟后,辛普森的代理律师罗伯特·夏皮罗也赶到了。辛普森经过警方的同意,回到自己的公寓里呆了大概1个小时,然后向警方投案。 
  
        
  
       由于辛普森否认检察机关提出的两项谋杀指控,同年6月21日,该项起诉交由大陪审团裁定。但仅仅两天过后,大陪审团即被解散,原因是媒体的过度渲染使得大陪审团成员难以作出公正的判断。而且,还有两位目击证人被剥夺了上庭资格:一位是妮可的邻居,基尔·谢沃丽,她声称案发当夜看见辛普森匆匆忙忙离开了妮可的公寓;还有一位是刀具店的老板,约瑟·卡玛切诺,他声称3周前辛普森曾在他的店里买了一把15英寸德国制造的长刀。由于他们先后把消息卖给了小报,法院认为他们的诚信度大打折扣,因此将不会采信他们的证词。 
  
       7月7日,在经过长达1周的法院聆讯后,加州最高法院大法官认为证据充分,可以指控辛普森谋杀;7月23日第二次开庭时,辛普森只说了一句话:(我)绝对地、百分之百地无罪“Absolutely, one hundred percent, not guilty。” 
  
       好,先暂停一下,在正式介绍整个庭审过程之前,先让我们看看“攻守”双方的实力配比情况。 
  
       守方,即辛普森一方: 
  
       巴瑞·瑟克,纽约DNA鉴定专家; 
  
       拜登博士,法医专家,肯尼迪遇刺案首席法医; 
  
       约翰尼·科克伦,著名黑人律师,洛杉矶市前任副检察长; 
  
       阿伦·德肖维奇,美国法学界公认的权威级人物,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 
  
       罗伯特·夏佩罗,著名的犹太裔律师,曾受雇为好莱坞影星马龙·白兰度服务; 
  
       李·贝利,曾为“山姆之子”辩护,胜诉率97%,被民众推选为“美国最受尊敬律师”; 
  
       李昌钰,此公不必我介绍了吧?美国康涅狄格州刑事化验室主任,享有“当代福尔摩斯”之称; 
  
       真可谓“星光灿烂”啊!难怪美国媒体为其取了一个绰号——“梦之队”Dream Team;当然,能把这么多牛人聚在一块,花费也相当不菲,保守估计400万~600万美金。   
  
        
  
       攻方,洛杉矶检察机关: 
  
       玛西娅·克拉克,洛杉矶检察官,“战无不胜”的女中豪杰,此前从未败诉; 
  
       克里斯托弗·达顿,洛杉矶助理检察官,因其肤色而上庭——没错,他是黑人; 
  
       ……没了,我查到的就这两个。 
  
       大家别笑,毕竟人家的后台是整个国家机器啊! 
  
        
  
       1995年1月25日,历时8个多月,仅电视直播就长达134天的庭审,开始了。 
  
       首先开腔的是黑人助理检察官,达顿。此举主要是为了给陪审团成员留下一个好印象:我们没有直接派一个白人检察官上阵,我们没有歧视黑人的意思……。 
  
       达顿先是向陪审团重申了辛普森由于醋意大发,过激杀人的指控,而后,他又在庭上播放了一段1989年1月1日的911录音资料;辛普森的妻子,妮可·辛普森在电话里向警方求救;她声音颤抖,情绪激动,声称辛普森要伤害她,录音中伴随着辛普森的怒吼声。紧接着,若干位法医专家出庭作证,从现场提取的指纹、鞋纹、毛发,以及后来的DNA检测结果,无不证明辛普森当时就在案发现场。 
  
       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对检控官的发难给与了“不屑一驳”的驳斥:人人都会发火,但发火并不代表就会杀人;更何况,录音是1989年的,而凶杀发生在1994年。检控官这种做法非常可笑和荒谬,难道他们拿不出更好的证据了吗? 
  
   

最新卷 第32节
   
  
   日期:2008…8…3 17:12:00 
  
       XIII辛普森杀妻案(三) 
  
       3月,那位倒霉的警官福克曼出庭了,对他进行诘问的是李·贝利。 
  
       福克曼出庭证明自己在案发当晚,在辛普森的家中发现了那只黑色的皮手套,又在房子的前院发现了血迹。后经检验证明,手套上的血迹分属两个被害人。在他做完证言后,李·贝利缓步离席,开始了对福克曼咄咄逼人的、极具挑衅性的诘问,并最终成功地将其带入陷阱。 
  
       “请问证人,你是否是一位种族主义者?在过去的10年中,你是否曾使用过黑鬼一词?” 
  
       “反对!反对辩方律师在这宗恶性杀人案中使用种族牌,这只会改变案件的审理重心,干扰陪审团作出公正的判断!” 
  
       主审法官伊藤沉吟片刻,“反对无效!证人,请你回答辩方律师提出的问题。” 
  
       “在我的记忆中,没有。” 
  
       “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你的意思:如果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你也忘记了?” 
  
       “我不确定该怎样回答你用这种发式提出的问题……”福克纳开始冒汗了。 
  
       “那我换一种方式吧。你是否承认,在1985或1986年以来,你或许曾使用过黑鬼一词,而自己却不记得了呢?” 
  
       “不、这不可能,我……” 
  
       “如果有证人出庭,证明你曾经用过黑鬼这个词,那么,这个证人就一定是在说谎喽?” 
  
       “对,他们是在说谎。” 
  
       好,先看到这里,解释一下为什么我说李·贝利成功地将福克曼带入了圈套,这是一个怎样的圈套。在西方的司法体系中,证人的诚信度决定着其证词的可信度。比如说,有多位目击证人看见“富强面粉”杀了人,但是,太平绅士李嘉诚先生出庭为我作证,证明案发当日,他一直和我呆在一起,那么法庭99%会判定我无罪;相反,如果是待业青年、瘾君子、妓女妓男为我出庭作证,其结果还不如不作证;因为这些证人本身的诚信度就有待考量。李·贝利就是利用了这一点,将福克曼逼近了死胡同——即,如果后期有证人证明他在过去的10年中曾经使用过黑鬼这个字眼,那么,他在陪审团成员心目中的诚信度就会大打折扣,连同他的其他证言,也都无法令陪审团取信了。 
  
       很快,一位女作家,劳拉·麦克金尼向法庭出具了一盘录音带。这是她在1986年收集写作素材时,采访福克曼时录制的。在整盘带子中,福克曼先后41次使用了黑鬼这个词,这使庭上的陪审团成员愤慨不已。大家可以想像一下:12名陪审团成员中,有9名是黑人,在他们连续听了41次黑鬼这个侮辱性词汇后,对待福克纳会是一种怎样的态度。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对于一个张嘴闭嘴说中国人是“支那猪”的老鬼子的证言,你,作为中国人,会采信吗?他妈的,信也不信了! 
  
        
  
       下面是一段诘问,在“黑鬼录音”播放完毕后,辩方律师对福尔曼的一段诘问。 
  
       “你在预审当中的证言是否完全可信呢,福尔曼先生?” 
  
       “。…。。” 
  
       “你是否伪造了警方的现场勘查报告?”——注意,话题开始转移了。 
  
       “……” 
  
       “你是否在此案中,伪造了不利于我当事人的证据?”——这才是最想问的一句话。 
  
       福尔曼惊慌失措,张口结舌。最后才吞吞吐吐地表示:我有权力保持沉默。 
  
       检察官的鼻子都被气歪了。此案败诉以后,洛杉矶地方检察官立即以伪证罪起诉了福尔曼老兄,他被判有罪,刑期3年。哎,让我说点啥好呢?算了,啥也不说了。 
  
       事后,人们纷纷指责辩方律师使用种族牌,混淆视听是一种卑劣的行径;但如果真要怪,你还得怪伊藤法官才对呀,毕竟是他同意李·贝利这样做的。 
  
       其实,即使辩方不打种族牌,福尔曼的证言也同样让人难以取信:他声称自己在辛普森的公寓内找到那只带血的皮手套时,手套上的血迹仍然为干。案发时间是前夜10点左右,而福尔曼发现手套的时间第二天凌晨6点钟左右,时隔近8个小时,什么样的血会不干呢?辩方律师死死咬住这一点不放,一口咬定这只手套是福尔曼赶到辛普森的公寓后,对其进行的栽赃!总而言之,福尔曼在法庭上被弄的生不如死,名声从此一臭千里。 
  
       6月15日,检察机关再次陷入被动。 
  
       约翰尼·科克伦,这位洛杉矶前任副检察长,使用挑衅性的话语,一再敦促助理检察官让辛普森戴上那副“他杀人时”沾满血迹的皮手套。尽管检察机关事先已经作出了决定,绝不让辛普森当庭戴上那副手套——因为该手套在进行科学检验的时候,经过多次冷冻、解冻,早已缩水了。可惜啊,达顿还是头脑一热,同意了这项要求。 
  
       随后,人们看到,辛普森开始费力地戴手套——就如同戴一副小号的橡胶手套那样费力。 
  
       科克伦嘲讽地一笑,对陪审团说:如果这个证据也不能成立,就请判我的当事人无罪! 
  
       后来,这句话被人们以讹传讹地改成了“如果这副手套的大小不对,就请判我的当事人无罪”。两句话都是用的一个关键词——fit。 
  
       6月22日,检察机关再次搬起石头,狠狠地砸向自己的脚。 
  
       达顿在庭上说,辛普森在案发前后,其左手中指有伤,而其本人对该伤口的由来语焉不详;怀疑是其在行凶之时,与被害人发生搏斗所致。并当庭呈上了去年6月13日警方对辛普森伤口拍摄的照片。 
  
       辩方律师马上给与了驳斥:如果按检控官所言,我的当事人是戴着皮手套行凶的,那么,为什么他的手指被割伤,而皮手套却完好无损呢???如果他是在行凶之后戴上的手套,那么,为什么手套的里衬没有沾上血迹呢?难道我的当事人是在行凶过后,在现场包扎好伤口,再戴上手套,然后再把两只手套沾上被害人的血迹,再摘下一只,丢在案发现场,把另一只丢在家中?简直是荒唐至极!!! 
  
       哇!梦之队! 
  
       洛杉矶地方检察机关,你们上庭之前有没有作足了功课呀? 
  
   

最新卷 第33节
   
  
   日期:2008…8…3 19:17:00 
  
       XIII辛普森杀妻案(四) 
  
       案子审到这个份上,洛杉矶地方检察机关依然信心十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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