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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生了什么-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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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对他们的民主热情表示钦佩,并态度鲜明地支持他们的罢免案。    
    虽然有了国家部委官员的“口谕”,罢免案的启动依旧不那么顺畅。性格倔强的吴,不断给北京方面打电话。    
    不久,民政部要为《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开个全国性的会议,各个省民政厅和地级市民政局的官员被要求与会。会议组织者还特别留给梧田镇镇长一个特别的列席名额。    
    回忆刘喜堂对他描述过的会议的场景,吴黑黝黝的宽阔脸膛上,红彤彤的,光彩照人:“开完会后,刘处长给我打电话,他说他在会议间隙发言,‘寮东的村民要罢免村委会主任,可是镇里却不同意,今天,我们把镇长邀请到现场,请他开完会回去启动罢免,尊重民意,贯彻《村委会组织法》。’”    
    吴说,会议结束后,刘还专程去宾馆和镇长谈话:“尊重老百姓的意愿,别让他们老是上访啊。”    
    镇长回到温州,见到吴,打趣道:“谢谢你,给了我一个去北京开会的机会。”吴笑答:“你要请客,我不上访,北京怎么知道还有你这么一个镇长?”    
    1999年春节后,机关开始上班。吴一脸严肃地找镇长:“怎么老是搪塞,到底什么时候开始罢免?”不愿意在推诿拖拉中慢慢等待,吴再度致电刘喜堂,恳望借助他的力量和途径,推动寮东村的罢免。    
    此时,另一份审计时限自1997年至1998年8月的审计报告出台。结论依旧是财务混乱,报酬不透明,铺张浪费等等。两份审计报告预示着罢免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接下来发生的一切,证明吴的“上层路线”发生了效果。民政部将他们的罢免要求,向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了汇报。据说,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的李鹏在摁满手印的罢免书上作了批示。后面的事情一路顺风。浙江省民政厅决定派员前往寮东,督察村民提前改选村委会主任。    
    3月的一天,镇政府派出一个21人的工作组,前往“核实”村民的联名要求。来自温州人大常委会的消息说,一工作组成员把一个妇女“同意罢免”的意愿,写在“不同意罢免”一栏。看上去,这只是一个简单的小插曲,但在一个反感情绪压抑已久的村庄,它差不多成了政府有意抵制罢免的“证据”。    
    实际上,面对黄祝华等村民强大的罢免决心,任何抵制都没有了力量。1999年5月24日,启动罢免的前一天,有记者来到黄祝华的住处。黄指着一间凌乱的房屋说:“这就是我们的工作室,所有的工作就在这里进行!”该记者在工作室看到两张并排的办公桌依窗而置,上面是一堆指导罢免的图书和审计报告。    
    第二天,期待已久的罢免正式启动。法兰西电视台等境外媒体都做了正面的报道,均以此为风向标,称许中国民主的进步。


《浙江发生了什么》 Ⅰ盗窃账簿案连着敲诈勒索案(1)

    盗窃账簿案连着敲诈勒索案    
    1999年9月15日,罢免案的发起人吴锡铭,在民选中胜出,就任寮东村委会主任,弥补了潘义汉被罢免后的“权力真空”。    
    然而,自5月25日潘义汉被“倒阁”至9月15日吴锡铭“组阁”,短短110天内,寮东村发生了两起案件,公安两度出手,印证了人们所说的“斗争残酷”。    
    1999年6月10日早晨,村财务清查小组的成员发现12个小时之前封存的7本账簿被盗窃。村财务清查小组是一个临时性组织,诞生于潘义汉被罢免之后,成员是村民公开推选的12名村民代表,组长是黄祝华。该临时性组织的意图极为简单:进一步揭开原本富裕的寮东村何以亏空的盖子。    
    黄祝华很奇怪,账簿全部封存在村委会办公室的文件柜里,为何不翼而飞?黄在现场发现,存账室门锁旁有四道锐器撬痕,气窗被砸3个洞,砸碎的玻璃扫进门外的废纸篓,门被反锁好着,室内的彩电音响却完好无损。    
    黄去警察局报案。案件的特殊性,驱使瓯海区成立了由公安牵头、纪委检察院介入的专案组。案情分析一点都不复杂:    
    从现场看,村委会办公楼的一楼和三楼的铁拉门都是钥匙打开的,而放账簿的办公室气窗玻璃却被打碎。可见,嫌疑人是上楼后爬窗入室的;    
    从内容看,文件保险柜里有账簿85本,失去的只是1997年至1999年间部分月份的账簿。可见,嫌疑人对账簿进行了筛选,也就是说,嫌疑人是熟悉财务状况的;    
    从时间看,作案时间恰逢财务小组深入查账之时。由此推断,嫌疑人或者是要制造混乱,或者是要毁灭账簿上的证据。    
    总之,嫌疑人一定是与账簿利害攸关。    
    账簿盗窃案,非但影响了查账,也使得原定6月26日的换届选举被延宕。村民的愤怒、唏嘘和不满,震惊了中共温州市委。温州政要的关注,加速了专案组的进展。排查到末了,目标锁定在潘义汉身上。7月7日上午,没费什么周折,潘就交代了自己和另一村民盗窃并烧毁账簿的所有细节。    
    当年的《温州人大》杂志有段描绘潘盗窃动机的文字:潘义汉被依法罢免后,一直愤愤不平,认为有人从中与他作对,村里成立财务清查小组,他更觉得有人同自己过不去,对任职期间财务制度之混乱他自己最清楚不过了,于是终日内心惶恐。特别是听说6月8日查账小组已将账本从村会计处领来清查,更引起潘的惊慌不安。6月9日晚,潘义汉铤而走险,叫上同自己较为要好的村民王某,用尚未交出的村委会铁拉门的钥匙,进入村委会,将其中的7本账簿盗回家,并将其烧毁。    
    案子破了,组长黄祝华当然很高兴。不过,他显然高兴得太早。一场牢狱之灾正向他悄悄逼近。    
    1999年8月10日,黄被老婆的一个电话喊回了家。以为有什么事情的黄,没料到派出所的警察早已为他的到来,做好了伏击前的准备。黄回忆近六年前的那一刻,语带哀怨:“所长我认识,他对我讲,不是我要抓你,小黄。”除了束手就擒,他没有任何选择。与黄同一天被拘留到看守所的还有徐长青、李三豹等5人。    
    黄祝华说自己被冤枉了,吴锡铭说黄是替自己受过。但找不到被人陷害的证据,他们最多也只能口头说说而已。    
    可公安局抓人却没有那么随便。1999年10月,瓯海区公安局发出487号起诉意见书,以大量证人证据证言,指控黄祝华等六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并移送瓯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描述的事实大致如下:1997年年初,黄祝华等六人被寮东村第五、六村民小组50余户村民推举为代表,起诉村委会,要求返回金泰房地产公司付给的补助资金180万元。被征地的村民,依据每亩200元的数额,出资筹集25140元诉讼费用,请黄祝华等六人出面打官司。官司一再被驳回,集资的诉讼款也即将用完。六被告无法向村民交代,滋生了以这场官司系金泰房地产公司瓯江大厦项目引起为由,向该公司索要钱财的恶念。    
    起诉意见书称,六被告在8个月的时间内,时分时合,不断地纠缠,吵闹,威胁,终使项目办无奈屈从,1997年圣诞节前10天,六被告从项目办索要12万元。同样是这个月,黄祝华借口矿渣被掩埋,采用阻挠施工、威胁等手段,向瓯江大厦南侧的16间私人联建房的主人索要1万6千元;次年春天,黄祝华等人复制了同样的理由和手段,如法炮制地从金商大厦项目办公室索取5万5千元。    
    


《浙江发生了什么》 Ⅰ盗窃账簿案连着敲诈勒索案(2)

    1999年10月20日,在海选中就任村长一个来月的吴锡铭,以寮东村委会的名义,给瓯海区、温州市等权力部门递交了“紧急求援书”,并附上800余村民的签名和手印,对瓯海区公安局在起诉意见书中指控黄祝华等五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深觉“震惊与不解”。    
    以公众名义发出的“紧急求援书”,扼要地叙述了事情的始末由来。    
    1994年,辽东第六村民小组的55。23亩土地,被温州火车站站场建设征用,虽然地方政府返还8%被征用土地给村民作宅基地的允诺,直到三年后,才在村民无休止的上访申述中得到兑现,但起初村民是信以为真的。当村委会在一纸协议上盖章,同意将返还的4。5亩土地给予被征地农户建安置房,第六村民小组遂向村民集资27000余元,购买矿渣、石子沙等土方用料掩埋田地,投入58个劳动力,整整干了12天。黄祝华以为,他未来的家园就在这块被掩埋的田地上,孰料今天掩埋田地的努力,只是给日后的灾难,埋下伏笔。    
    1996年,温州市府为弥补金温铁路资金的缺口,改变初衷,将被掩埋的4。5亩田地出让给金泰房地产开发公司。“金泰公司”分两个项目办公室,瓯江项目办公室和东瓯项目办公室。当两个项目办公室意欲进场施工,农民们在他们已经掩埋好的田地上,临时性地搭建了工棚、三相电,以阻挠马上就要进入进行时态的施工,并表达他们对地方政府不践行承诺的抗议。“金泰公司”无法与乱哄哄的人群对话,建言村民派代表协商。从而,黄祝华等五人,被第六村民小组公推为代表。另外,4。5亩土地中有很小一部分属于第五村民小组,所以村民们又从第五村民小组中推选一人参与农民们组建的代表团,与“金泰公司”展开谈判。“金泰公司”同意补偿农民180万元和4000平方米的房屋。    
    “紧急求援书”说,黄祝华等人没有敲诈。1997年底,六个代表从“金泰公司”两个项目办公室相继拿走的12万元、5万5千元,是“金泰”对“填培矿渣、石子沙、搭建工棚”的补偿。六个代表依照协议拿到钱后,按照集体集资和个人投资的分类作了区分,前者存入村民小组的户头,后者归私人支取,由私人按照出资比例自行分配。黄祝华个人拿走的14200元,属于后者,不是敲诈所得。    
    “紧急求援书”以事实驳斥了起诉意见书中的指控,比如起诉意见书说黄等“滋生以打官司为由索要钱财的恶念”。打官司开庭的时间是1998年10月15日,而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却是1997年12月15日。    
    “紧急求援书”说,黄祝华等5人人品贵重,“一贯忠厚正直——土地被征用后,政府没有兑现政策,受村民之托提起诉讼——何罪之有?而出于公心对村委会干部的贪污违法行为多次上访,以使三干部被开除党籍——说明黄祝华等5人的行为并没有错。”    
    “紧急救援书”还未来得及产生影响,黄祝华等人就在一个月零一天之后被推上了被告席。瓯海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列举的事实,与区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并无大的分歧。“恶念”这样的非法律用语依旧刺目地躺在庄严的法律文书中。黄祝华等5被告异口同声地宣称,没有威胁过被害人,也没有实施过敲诈勒索。他们聘请的律师从法律的角度阐述道:六人的行为都是集体授权,属于单位行为,单位如何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再者,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他们,其行为怎么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审法院开庭半个月后,法官确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成立。黄祝华等5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填培的矿渣、石子沙、搭建竹棚等,不属法律保护的行为。而他们敲诈的石子沙、竹棚款3万元,以及另一代表敲诈的医药费2万元,都是六被告共同犯罪的结果。所以,法庭判决黄祝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天后,黄祝华递交了刑事上诉状,坚认自己无罪。黄在上诉状中说:在一审庭审之前和之中,他都要求证人和被害人到庭质证,但被法庭拒绝,更为严重的是,公安侦察人员采取了逼供殴打的手段,迫使他承认了谎言。    
    2000年2月12日,吴锡铭再次以寮东村委会的名义,给温州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一个报告,反驳一审判决书的意见。已自学法律两年有余的吴在大量列举事实证据后,语气肯定地说:黄祝华等五人培矿渣未经批准,并未违反刑法规定,至多违反行政法,按法律规定应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此后瓯江大厦占有、使用这些财产理应赔偿。即行为违法,不等于物权非法,黄祝华等五人所拥有的三项电、矿渣、石子沙等仍属合法财产,并非凭空索取,是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无犯罪行为。至于黄等五人在矿渣、石子沙、竹棚上的收益,也根本不能认定为犯罪,1997年9月19日的协议上已写得很清楚:“如果原土地上的附着物属私有的仍旧归私人所有,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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