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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军机处的设立与赋税制度的改革
雍正帝统治时期,对中枢统治制度和赋税制度,相继作了重要的改革,成为此后情王朝历代相承的定制。
一、军机处的设立
清朝初年,沿袭满洲贵族议事的旧制,设议政王大臣会议,决定军国大事。康熙初年,四大臣辅政,满洲、蒙古都统俱为议政大臣。六部满人尚书也参与会议。议政王大臣会议较前扩大。康熙帝亲政后,加强皇权,会议权限逐渐削弱。民政事务由内阁大学士或六部会议具奏。议政王大臣只议国家典章制度及军事要务。设南书房后,始由汉人翰林参预撰拟诏旨。一六八五年,罢满蒙都统议政,只参预议论军事。雍正帝削弱八旗王公权势,议政王大臣会议又被进一步削弱。
一七二五年(雍正三年),撤消总理事务王大臣制。次年,雍正帝下密旨,在内廷设立军需房,筹办西北用兵的军需。西北准备出兵,是当时的军事机密,朝内外均不得知。一七三○年,在内廷设军机房。由怡亲王允祥和大学士张廷玉、蒋廷锡(雍正六年拜大学士兼领户部)等,参予军机要务。随后改称军机处。一七三二年,铸造“办理军机印信”,成为正式的常设机构。
军机处选派大学士、尚书、侍郎数人入值,名为“在军机处行走”或“在军机大臣上行走”。后来又保选内阁中书舍人数名,缮写文书、保管文件,名为军机章京。军机处只有值庐,没有官署,官员称“内廷差使”。部院大臣不得擅入,军机大臣也不得接交外吏。皇帝每天寅丑二时(上午五至八点)召见军机大臣,口授谕旨,或是把章疏交下审议。军机大臣“承旨书谕”,经办一切。军机处虽名为军机,实际上是作为皇帝左右的助手,处理所有军政要务。据王昶《军机处题名记》所记:内而六部各卿寺及九门提督、内务府太监之敬事房,外则十八省及边疆将军、办事大臣,迄于属国,有事无不综汇。凡巡幸、谒陵、经筵、蠲赈与朝内侍郎以上,外省知府、总兵以上,黜陟调补,以及晓谕中外谕旨,称为“明发”;告诫臣工,指授方略,查核政事,纠正处理不当的刑狱,称为“寄信”(廷寄)。“明发”交内阁,转发部科;“寄信”密封交兵部驿马递送,注明日行三百里或四、五、六百里,以至八百里。内阁、翰林院撰拟不当,下军机处审定。军机大臣还被派往各处调查,处理各种重要事件。军机处承旨出政,把议政王大臣会议与内阁票拟合而为一。内阁只办例行题本,也成为处理政事的机关,军政大事均在军机处决定。
军机大臣满汉并用,但大学士、军机大臣的领班需由满大臣担任。他们能文能武,出将入相,既能熟悉部院事务,了解地方情况,又能指挥作战,具有军事经历。鄂尔泰出身进士,先后任佐领、广西巡抚、云贵广西三 省总督,一七三二年授任保和殿大学士、兵部尚书,进为军机大臣。军机处的汉大臣参与机要,草拟谕旨。雍正帝曾说:“自张廷玉为大学士,听朕谕旨,悉能记忆,缮录呈览,与朕言相符。”(《世宗实录》卷八十七)他们都是翰林出身,经由内阁学士、六部侍郎、尚书以至大学士,进而充任军机大臣的。
雍正帝每天与军机大臣在一起,处理各地呈送的各种文书,迅速批交内外官员办理。使手续简化,行事快捷,加强了王朝的统治效能。议政王大臣会议渐成虚设,被军机处取代。
二、赋税制的改革
明朝赋税,自万历时实行一条鞭法,合并各种税目,但仍是田亩征税,人丁服役,二者并行。明末“加派”赋税,漫无限止,激起农民的广泛反抗。清初,削减加派,但地丁税役仍沿明制。康熙五十一年起,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之法,以限制赋税的增加。但行之既久,各地人口生死迁徙,原定税额与实际不符,出现许多流弊。雍正时,将人丁税与田亩税合一,依地亩多少统一征收赋役,号为:“摊丁入亩”。在我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史上,这是一次重大的改革。
清初编审户口,分军、民、匠、灶四种户籍,十六岁以上成年男子称“丁”,女子及未成年的男子称“口”,六十岁以上除籍。三年(后改五年)编审一次。凡编审在册的成年男子,都须缴纳丁银(又称丁徭银或徭里银),各地额数多寡不一。康熙时编审户口,已是沿袭旧簿,老不除籍,壮不加丁,亡故者仍在籍不减。征收丁银都转加到在籍男丁身上。农民被迫逃亡,应纳丁银也由在籍人丁负担。康熙时,丁银的征收已是统治者面临的严重问题。
早在顺治时,陕西南郑、浙江嵊县等地就曾试行过“丁随粮行”和“摊丁入亩”的办法。有的地方将逃亡故绝的人丁的丁银摊入田亩中征收,以田补丁。康熙时,河南太康、四川芦山、湖北沔阳、山东黄县等地也分别试行过“丁随地派”,“按亩均丁”,“丁随粮派”和“丁银摊地”等办法,将丁银与田赋结合起来征收。一七一四年(康熙五十二年)御史董之燧即奏情“统计丁粮,按亩均派”(《养吉斋余录》卷一),未获允准。一七一六年户部议准,“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摊征,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不等”。四川省实行“丁随地起”,“田载丁而输纳,丁随田而买卖”(《熙朝纪政》卷三《纪丁额》、《纪丁随地起》)。
雍正帝即位后,一七二三年六月,山东巡抚黄炳曾疏请“摊丁入亩”,未准。七月,直隶巡抚李维钧疏言:“顺天、保定、河间、水平、宣化五州(府),地多旗圈,丁银留为民累,请自雍正二年(一七二四年)始,摊入通省地亩内,按地输丁。”(《清史列传》卷十三)雍正帝命户部议复。九月,户部议准,清于雍正二年为始,造册征收。每田赋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二厘。李维钧在直隶实行“摊丁入亩”后,福建巡抚黄国材亦奏准自雍正二年实行“摊丁入亩”,田赋一两,摊丁银五分二厘七毫至三钱一分三厘不等,只有台湾府缓行(《熙朝纪政》卷三《纪丁随地起》)。山东、河南、云南、陕西、浙江、甘肃、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湖北等十二省和广东、四川未“摊丁入亩”的州县,也在雍正五年至七年间先后实行“摊丁入亩”,将丁银摊入田赋内征收。摊入科则各地不同,有的全省通筹均摊,有的是各州县分别均摊,甘肃则分河东、河西各自均派。山西省在雍正二年即由布政使高成龄奏请“照直隶新例,将丁银并入地粮”(《世宗实录》卷二十四),但遭到各州县官的反对,迟迟不能实行。盛京、吉林因大量八旗丁壮和家属迁进关内,又有大批汉人移居关外,户籍无定,仍照旧制地税丁银分征。
明代的军户清初改称屯户,军丁改称屯丁,与民丁分别编征。实行“摊丁入亩”后,有的省区不分民丁、屯丁和民地、屯地,一律把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也有的地区则将屯丁银摊入屯地银征比,与民丁、民地分开计算。另一种办法是,归入所在州县内均摊。清初曾一度废止明代的匠籍,将匠户编入民籍一体征银,后又恢复匠籍,单独完纳,称为“匠班银”。实行“摊丁入亩”后,匠班银也与丁银一起摊入地粮。从事盐业生产的人丁属于灶籍,称灶户,人丁称灶丁。灶丁除缴纳盐课外,还需缴纳丁银。“摊丁入亩”后,灶丁的丁银也摊入灶地(制盐场地)内征收。
雍正帝改革税制,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推行摊丁入亩制,实际是统一依据占田多少增加赋税。占田多的地主须多纳田赋和附加的地丁银。少地和无地的农民则可少交或不交赋税。贫苦农民的负担因而减轻,作用还是积极的。对清王朝说来,由此较易于保证赋税征收,加强统治。摊丁入亩后,逃隐的人丁减少,入籍的户口显著增多了。
三、“除贱为良”
清代统治的人户中,满洲贵族役使的奴隶之外,还有各种贱民,分布各地,在明代或更早的时期即已形成,历代相沿不改。这些贱民并非奴隶,但地位低于平民,不列于民户的户籍。雍正帝在削除满洲奴隶制和改革丁税制的同时,陆续将各地的各类贱民,除籍为良民,编入户籍。
山陕乐户乐户原为教坊乐人。明代将罪犯罚为乐户,逼勒为娼,不入民户户籍。山西、陕西一带有大批乐户。据《熙朝纪政》卷三《除贱为良》条载,他们是明初不附靖难的兵民,“编为乐籍,令世世不得自拔为良”。一七二三年(雍正元年)四月,浙江道监察御史年熙(年羹尧子)条奏说:“山陕乐户沉沦丑秽,无由自新”。(《永宪录》卷二)议政王大臣会议认为,压良为4S0贱,是前朝弊政,亟宜革除。雍正帝采此议,命除山西、陕西教坊乐籍,改业为良民(《世宗实录》卷六)。
浙江惰民浙江一带有所谓“惰民”,不在士农工商四民之中,不入民籍,甚至不能穿着四民的服装。男子捕蛙,卖饼为业,妇女或说媒,或伴良家娶嫁,为人髻冠梳发、穿珠花。或走市巷,成为私娼。一七二三年八月,两浙巡盐监察御史噶尔泰奏请除绍兴惰民籍,说当地惰民称为“丐户”,“丑秽不堪,与乐户无二。请照山陕乐籍,一例削除”。雍正帝于当年九月,诏“除绍兴府惰民丐籍”(《世宗实录》卷十一)。惰民改业,同于平民。
安徽伴当、世仆明末以来,江南徽州府有“伴当”,宁国府有“世仆”,当地称为“细民”。伴当、世仆户需为主户服役,甚至遭受主户鞭打。主仆之分承袭前代,茫然无考。雍正帝认为,这是相沿之恶习,并无上下之分,应开豁为良,命当地督抚查明具奏。安徽巡抚魏廷珍奏请:“嗣后绅衿之家典买奴仆,有文契可考未经赎身者,本身及其子孙俱应听从伊主役使;即已赎身,其本身及在主家所生子孙,仍应存主仆名分;其不在主家所生者,应照旗人开户之例,豁免为良;至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概不得以世仆名之,永行禁止”。雍正帝准其议,一批细民被除为良民(《世宗实录》卷五十六)。
广东疍户广东滨海,有疍(音旦)户籍。疍户以船为家,捕鱼为业。疍户地位卑贱,不准登岸居住。疍户不敢与平民抗衡,畏威隐忍,跼蹐舟中,终身漂泊。雍正帝认为,疍户本属良民,无可轻贱摈弃之处。且输纳鱼课,与齐民一体,不应因地方积习强为区别。饬令督抚晓谕地方,“凡无力之疍户,听其在船自便,不必强令登岸。如有力能建造房屋及搭棚栖身者,准其在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以便稽查。势豪土棍不得借端欺凌驱逐,并令有司劝谕疍户开垦荒地,播种力田,共为务本之人”(《世宗实录》卷八十一)。
江苏丐户七三○年五月,江苏巡抚尹继善奏称,苏州府属之常熟、昭文二县,有从旧沿袭下来的丐户,不得列于四民。请照乐籍、惰民之例,除其丐籍,列于编氓。得到雍正帝的允准实行(《世宗实录》卷九十四)。
雍正时,各地大批不在籍的贱民除为良民,编入户籍的民户人口也因而大为增加。
(三)边疆地区的统治
雍正帝统治时期,继承康熙帝的事业,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统治。先后击败青海和硕特蒙古和准噶尔部贵族的反抗,与俄国订立恰克图条约,划定清朝在喀尔喀蒙古地区的领域,并进一步加强了东北的边防。西藏地方平息了贵族间的战乱,巩固了统治。在西南各民族地区,废除土司,订立统一的官制。雍正帝对边疆地区统治的加强,为乾隆时期清朝疆域的确定,奠立了基础。
一、对青海蒙古的统治
一六九七年,青海和硕特蒙古八台吉晋见康熙帝,顾实汗子达什巴图被封为和硕亲王,诸台吉分别封为贝勒、贝子和公爵。达什巴图死后,子罗布藏丹津承袭王爵。一七二三年(雍正元年)夏季,罗布藏丹津招诱诸部到察罕托罗海盟会,要诸台吉放弃清朝封授的贝勒、贝子、公等名号,恢复旧称,并自号为达赖浑台吉。八月,罗布藏丹津出兵攻击拒不从命的亲王察罕丹津(顾实汗曾孙,封亲王),并联络青海大喇嘛察罕诺们汗,率领和硕特蒙古及藏族人丁、喇嘛等共二十万人起兵。十月,雍正帝任年羹尧为抚远大将军、岳钟琪为奋威将军平乱。罗布藏丹津率部进攻西宁。年羹尧军封锁青海通往西藏和天山的道路,大举进攻。十二月,被胁迫的诸台吉和部众十余万人,先后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