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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验自缢人,先问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见时早晚?曾与不曾
解下救应?申官时早晚?如有人识认,即问自缢人年若干?作何经纪?家内
有甚人?却因何在此间自缢?若是奴仆,先问雇主讨契书辨验。仍看契上有
无亲戚?年多少?更看元吊挂踪迹去处。如曾解下救应,即问解下时有气脉
无气脉?解下约多少时死?切须子细。
大凡检验,未可便作自缢致命,未辨子细。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
绳索系咽喉下或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别有枉横。且如有人睡着,被
人将索勒死吊起所在,其检官如何见得是自缢致死?宜子细也!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于家中自缢,其人不晓法,避见臭秽及避检
验,遂移尸出外吊挂,旧痕移动,致有两痕。旧痕紫赤有血荫,移动痕只白
色无血荫,移尸事理甚分明,要公行根究,开坐生前与死后痕,盖移尸不过
杖罪,若漏落不具,复检官不相照应,申作两痕,官司必反见疑,益重干连
人之祸。
尸首日久坏烂,头吊在上,尸侧在地,肉溃见骨,但验所吊头,其绳若
入槽,谓两耳连颔下深向骨本者。及验两手腕骨、头脑骨皆赤色者是。一云:
齿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自缢、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甚易辨。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
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眼合、唇开、手握、齿露,缢在喉上则舌
抵齿,喉下则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出。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
则口、眼开,手散,发慢,喉下血脉不行,痕迹浅淡,舌不出,亦不抵齿,
项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
惟有生勒,未死间即时吊起,诈作自缢,此稍难辨。如迹状可疑,莫若
检作勒杀,立限捉贼也。
凡被人隔物,或窗棂、或林木之类勒死,伪作自缢,则绳不交喉下,痕
多平过却极深,黑黯色,亦不起于耳后发际。
绞勒喉下死者,结缔在死人项后,两手不垂下。纵垂下亦不直。项后结
交却有背倚柱等处。或把衫襟着,即喉下有衣衫领黑迹,是要害处,气闷
身死。
凡检被勒并死人,将项下勒绳索或是诸般带系,临时子细声说缠绕过遭
数。多是于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须有系不尽垂头处。其尸合面、地卧,
为被勒时争命,须是揉扑得头发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着痕。
凡被勒身死人,须看觑尸身四畔,有扎磨踪迹去处。
又有死后被人用绳索系扎手脚及项下等处,其人已死气血不行,虽被系
缚,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验。死后系缚者无血荫,系缚痕虽深入皮,即无
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红色或焦赤,带湿不干。
二十一、溺死
若生前溺水尸首,男仆卧、女仰卧。头面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
眼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腹肚胀,拍作响,落水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
投水则手握、眼合、腹内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头髻紧,头与发际、手脚
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
搕擦损处,此是生前溺水之验也。盖其人未死,必须争命,气脉往来搐水入
肠,故两手自然拳曲,脚罅缝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内有水胀也。
若检复迟,即尸首经风日吹晒,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疱。
若身上无痕,面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揾死。
若尸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胀,真是湥�
身死。
若因病患溺死,则不计水之深浅可以致死,身上别无它故。
若疾病身死,被人抛掉在水内,即口、鼻无水沫,肚内无水不胀,面色
微黄,肌肉微瘦。
若因患倒落泥渠内身死者,其尸口、眼开,两手微握。身上衣裳并口、
鼻、耳、发际并有青泥污者,须脱下衣裳用水淋洗,酒喷其尸,被泥水淹浸
处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胀,指甲有泥。
若被人殴打杀死推在水内,入深则胀,浅则不甚胀。其尸肉色带黄不白,
口、眼开,两手散,头发宽慢,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无水沥流出,指
爪罅缝并无沙泥,两手不拳缩,两脚底不皱白却虚胀。身上有要害致命伤损
处,其痕黑色,尸有微瘦。临时看验。若检得身上有损伤处,录其痕迹。虽
是投水,亦合押合干人赴官司推究。
诸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脚落井尸首,大同小异,皆头目有被砖石
磕擦痕,指甲、毛发有沙泥,腹胀,侧覆卧之则口内水出,别无它故,只作
落井身死,即投井、推入在其间矣。所谓落井,小异者:推入与自落井则手
开、眼微开,腰身间或有钱物之类;自投井则眼合、手握、身间无物。
大凡有故入井,须脚直下。若头在下,恐被人赶逼或它人推送入井。若
是失脚,须看失脚处土痕。
自投河、被人推入河,若水稍深阔,则无磕擦沙泥等事。若水浅狭,亦
与投井、落井无异。大抵水深三四尺皆能湥比耍橹匏剩蛔髀渌�
身死,则自投、推入在其间矣。若身有绳索及微有痕损可疑,则宜检作被人
谋害置水身死,不过立限捉贼,切勿恤一捕限而贻罔测之忧。
诸溺河池,行运者谓之河,不行运者谓之池。检验之时先问元申人:早
晚见尸在水内?见时便只在今处或自漂流而来?若是漂流而来,即问是东西
南北?又如何流到此便住?如何申官?如称见其人落水,即问当时曾与不曾
救应?若曾救应,其人未出水时已死或救应上岸才死?或即申官或经几时申
官?
若在江河、陂潭、池塘间,难以打量四至,只看尸所浮在何处。如未浮,
打捞方出,声说在何处打捞见尸。池塘或坎阱有水处可以致命者,须量见浅
深丈尺,坎阱则量四至。江河、陂潭,尸起浮或见处地岸并池塘、坎阱,系
何人所管?地名何处?
诸溺井之人,检验之时亦先问元申人:如何知得井内有人?初见有人时
其人死未?既知未死,因何不与救应?其尸未浮,如何知得井内有人?若是
屋下之井,即问身死人自从早晚不见?却如何知在井内?凡井内有人,其井
面自然先有水沫,以此为验。
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处?若溺尸在底则不必量,但约深
若干丈尺,方摝尸出。
尸在井内,满胀则浮出尺余,水浅则不出。若出,看头或脚在上在下,
先量尺寸。不出,亦以丈竿量到尸近边尺寸,亦看头或脚在上在下。
检溺死之尸,水浸多日,尸首胖胀,难以显见致死之因,宜申说头发脱
落、头目胖胀、唇口番张,头面连遍身上下皮血,并皆一概青黑褪皮。验是
本人在井或河内死后,水浸经隔日数致有此,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有无伤
损它故,又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沫、腹胀,验得前件尸
首委是某处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无凭检验,即不用申说致命因依。
初春雪寒,经数日方浮,与春夏秋末不侔。
凡溺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伤,今
次又的然见得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于格目内亦须分明具出伤痕,定作被打
复溺水身死。
投井死人,如不曾与人交争,验尸时面目、头额有利刃痕,又依旧带血,
似生前痕,此须看井内有破瓷器之属以致伤着人,初入井时,气尚未绝,其
痕依旧带血,若验作生前刃伤,岂不利害?卷之四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敕:“诸啮人者,依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
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痕伤。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刃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
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若被打死者,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或有溺
污内衣。
若在辜限外死,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
应验他物及手足殴伤痕损,须在头面上、胸前、两乳、胁肋傍、脐腹间、
大小便二处,方可作要害致命去处。手足折损亦可死。其痕周匝有血荫方是
生前打损。
诸用他物及头、额、拳手、脚足坚硬之物撞打,痕损颜色,其至重者紫
黯微肿,次重者紫赤微肿,又其次紫赤色,又其次青色。其出限外痕损者,
其色微青。
凡他物打着,其痕即斜长或横长。如拳手打着即方圆。如脚足踢,比如
拳寸分寸较大。凡伤痕大小,定作掌、足、他物,当以上件物比定,方可言
分寸。凡打着两日身死,分寸稍大,毒气蓄积向里,可约得一两日后身死。
若是打着当下身死,则分寸深重,毒气紫黑,即时向里,可以当下身死。
诸以身去就物谓之“磕”,虽着无破处,其痕方圆,虽破亦不至深。其
被他物及手足伤,皮虽伤而血不出者,其伤痕处有紫赤晕。
凡行凶人若用棒杖等行打,则多先在实处,其被伤人或经一两时辰,或
一两日、或三五日以至七八日、十余日身死。又有用坚硬他物行打便至身死
者,更看痕迹轻重。若是先驱捽被伤人头髻,然后散拳踢打,则多在虚怯要
害处,或一拳一脚便致命。若因脚踢着要害处致命,切要子细验认行凶人脚
上有无鞋履,防日后问难。
凡他物伤,若在头脑者,其皮不破,即须骨肉损也。若在其他虚处。即
临时看验。若是尸首左边损,即是凶身行右物致打,顺故也。若是右边损,
即损处在近后,若在右前即非也。若在后,即又虑凶身自后行他物致打。贵
在审之无失。
看其痕大小,量见分寸,又看几处皆可致命,只指一重害处,定作虚怯
要害致命身死。
打伤处,皮膜相离,以手按之即响。以热醋罨,罨则有痕。
凡被打伤杀死人,须定最是要害处致命身死。若打折脚手,限内或限外
死时,要详打伤分寸,阔狭,后定是将养不较致命身死。面颜、岁数临时声
说。
凡验他物及拳、踢痕,细认斜长、方圆。皮有微损,未洗尸前用水洒湿,
先将葱白捣烂涂,后以醋、糟,候一时除,以水洗,痕即出。
若将榉木皮罨成痕假作他物痕,其痕内烂损、黑色,四围青色,聚成一
片而无虚肿,捺不坚硬。
又有假作打死,将青竹篦火烧烙之,却只有焦黑痕,又浅而光平。更不
坚硬。
二十三、自刑
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尸口、眼合,两手拳握,臂曲而缩,死人用手把定
刃物,似作力势,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黄,头髻紧。
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
来,若用磁器,分数不大。逐件器刃自割,并下刃一头尖小,但伤着气喉即
死。
若将刃物自斡着喉下、心前、腹上、两胁肋、太阳、顶门要害处,但伤
着膜,分数虽小即便死。如割斡不深及不系要害,虽两三处未得致死。若用
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后,过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后。伤在喉骨上
难死,盖喉骨坚也。在喉骨下易死,盖喉骨下虚而易断也。○其痕起手重、
收手轻。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则喉右边下手处深,左边收刃处浅,其中间
不如右边,盖下刃大重,渐渐负痛缩手,因而轻浅,及左手须似握物是也。
右手亦然。
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当下身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系气系
并断。如伤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断,气系微破。如伤三五日以
后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断,须头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即是自割之状。此亦难必。
若自用刀剁下手并指节者,其皮头皆齐,必用药物封扎。虽是刃物自伤,
必不能当下身死,必是将养不较致死。其痕肉皮头卷向里。如死后伤者,即
皮不卷向里。以此为验。
又有人因自用口齿咬下手指者,齿内有风着于痕口,多致身死,少有生
者。其咬破处疮口一道,周回骨折,必有脓水淹浸,皮肉损烂,因此将养不
较致命身死。其痕有口齿迹及有皮血不齐去处。
验自刑人,即先问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自刑时或早或晚?用
何刃物?若有人来识认,即问身死人年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是
奴婢,即先讨契书看,更问有无亲戚?及已死人使左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