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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洵集-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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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虽贤明,其势不得易置,此犹敝车躄马而求仆夫之善御也。 
郡县有败事,不以责漕刑则不可,责之,则彼必曰:败事者某 
所治某所者某人也。吾将何所归罪?故莫若使漕刑自举其人而 
任之。他日有败事,则谓之曰:尔谓此人堪此职也,今不堪此 
职,是尔欺我也。责有所任,罪无所逃。然而择之不得其人者 
盖寡矣。其余郡县,虽非一方之所以安危者,亦当诏审官俾勿 
轻授。贼吏冗流,勿措其间,则民虽在千里外,无异于处甸中 
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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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洵集                                                              ·29· 

                      嘉祐集卷五·衡论下 

                                 【养才】 

      夫人之所为,有可勉强者,有不可勉强者。煦煦然而为仁, 
孑孑然而为义,不食片言以为信,不见小利以为廉,虽古之所 
谓仁与义、与信、与廉者,不止若是,而天下之人亦不曰是非 
仁人,是非义人,是非信人,是非廉人,此则无诸已而可勉强 
以到者也。在朝廷而百官肃,在边鄙而四夷惧,坐之于繁剧纷 
扰之中而不乱,投之于羽檄奔走之地而不惑,为吏而吏,为将 
而将,若是者,非天之所与,性之所有,不可勉强而能也。道 
与德可勉以进也,才不可强揠以进也。今有二人焉,一人善揖 
让,一人善骑射,则人未有不以揖让贤于骑射矣。然而揖让者, 
未必善骑射,而骑射者,舍其弓以揖让于其间,则未必失容。 
何哉?才难强而道易勉也。 
      吾观世之用人,好以可勉强之道与德,而加之不可勉强之 
才之上,而曰我贵贤贱能。是以道与德未足以化人,而才有遗 
焉。然而为此者,亦有由矣。有才者而不能为众人所勉强者耳。 
何则?奇杰之士,常好自负,疏隽傲诞,不事绳检,往往冒法 
律,触刑禁,叫号欢呼,以发其一时之乐而不顾其祸,嗜利酗 
酒,使气傲物,志气一发,则倜然远去,不可羁束以礼法。然 
及其一旦翻然而悟,折而不为此,以留意于向所谓道与德可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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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洵集                                                              ·30· 

强者,则何病不至?奈何以朴敕小道加诸其上哉。 
      夫其不肯规规以事礼法,而必自纵以为此者,乃上之人之 
过也。古之养奇杰也,任之以权,尊之以爵,厚之以禄,重之 
以恩,责之以措置天下之务,而易其平居自纵之心,而声色耳 
 目之欲又已极于外,故不待放肆而后为乐。今则不然,奇杰无 
尺寸之柄,位一命之爵,食斗升之禄者过半,彼又安得不越法、 
逾礼而自快耶。我又安可急之以法,使不得泰然自纵耶。今我 
绳之以法,亦已急矣。急之而不已,而随之以刑,则彼有北走 
胡,南走越耳。噫!无事之时既不能养,及其不幸,一旦有边 
境之患,繁乱难治之事,而后优诏以召之,丰爵重禄以结之, 
则彼已憾矣。夫彼固非纯忠者也,又安肯默然于穷困无用之地 
而已耶。周公之时,天下号为至治,四夷已臣服,卿大夫士已 
称职。当是时,虽有奇杰无所复用,而其礼法风俗尤复细密, 
举朝廷与四海之人无不遵蹈,而其八议之中犹有曰议能者。况 
当今天下未甚至治,四夷未尽臣服,卿大夫士未皆称职,礼法 
风俗又非细密如周之盛时,而奇杰之士复有困于簿书米盐间者, 
则反可不议其能而怒之乎?所宜哀其才而贳其过,无使为刀笔 
吏所困,则庶乎尽其才矣。 
      或曰:奇杰之士有过得以免,则天下之人孰不自谓奇杰而 
欲免其过者,是终亦溃法乱教耳。曰:是则然矣,然而奇杰之 
所为,必挺然出于众人之上,苟指其已成之功以晓天下,俾得 
以赎其过,而其未有功者,则委之以难治之事,而责其成绩, 
则天下之人不敢自谓奇杰,而真奇杰者出矣。 

                                 【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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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洵集                                                              ·31· 

      古之法简,今之法繁。简者不便于今,而繁者不便于古, 
非今之法不若古之法而今之时不若古之时也。先王之作法也, 
莫不欲服民之心。服民之心,必得其情,情然耶,而罪亦然, 
则固入吾法矣。而民之情又不皆如其罪之轻重大小,是以先王 
忿其罪而哀其无辜,故法举其略,而吏制其详。杀人者死,伤 
人者刑,则以著于法,使民知天子之不欲我杀人、伤人耳。若 
其轻重出入,求其情而服其心者,则以属吏。任吏而不任法, 
故其法简。今则不然,吏奸矣,不若古之良;民媮矣,不若古 
之淳。吏奸,则以喜怒制其轻重而出入之,或至于诬执。民媮, 
则吏虽以情出入,而彼得执其罪之大小以为辞。故今之法纤悉 
委备,不执于一,左右前后,四顾而不可逃。是以轻重其罪, 
出入其情,皆可以求之法。吏不奉法,辄以举劾。任法而不任 
吏,故其法繁。古之法若方书,论其大概,而增损剂量则以属 
医者,使之视人之疾,而参以己意。今之法若鬻履,既为其大 
者,又为其次者,又为其小者,以求合天下之足。故其繁简则 
殊,而求民之情以服其心则一也。 
      然则今之法不劣于古矣,而用法者尚不能无弊。何则?律 
令之所禁,画一明备,虽妇人孺子皆知畏避,而其间有习于犯 
禁而遂不改者,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也。先王欲杜天下之欺 
也,为之度,以一天下之长短,为之量,以齐天下之多寡,为 
之权衡,以信天下之轻重。故度、量、权衡,法必资之官,资 
之官而后天下同。今也,庶民之家刻木比竹、绳丝缒石以为之, 
富商豪贾内以大,出以小,齐人适楚,不知其孰为斗,孰为斛, 
持东家之尺而校之西邻,则若十指然。此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 
怪者一也。先王恶奇货之荡民,且哀夫微物之不能遂其生也, 
故禁民采珠贝,恶夫物之伪而假真,且重费也,故禁民糜金以 
为涂饰。今也,采珠贝之民,溢于海滨,糜金之工,肩摩于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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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洵集                                                              ·32· 

肆。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二也。先王患贱之凌贵,而 
下之僭上也,故冠服器皿皆以爵列为等差,长短大小莫不有制。 
今也,工商之家曳纨锦,服珠玉,一人之身循其首以至足,而 
犯法者十九。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三也。先王惧天下 
之吏负县官之势,以侵劫齐民也,故使市之坐贾,视时百物之 
贵贱而录之,旬辄以上。百以百闻,千以千闻,以待官吏之私 
价。十则损三,三则损一以闻,以备县官之公籴。今也,吏之 
私价而従县官公籴之法,民曰公家之取于民也固如是,是吏与 
县官敛怨于下。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四也。先王不欲 
人之擅天下之利也,故仕则不商,商则有罚;不仕而商,商则 
有征。是民之商不免征,而吏之商又加以罚。今也,吏之商既 
幸而不罚,又従而不征,资之以县官公籴之法,负之以县官之 
徒,载之以县官之舟,关防不讥,津梁不呵。然则,为吏而商 
诚可乐也,民将安所措手?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五也。 
若此之类,不可悉数,天下之人,耳习目熟以为当然。宪官法 
吏目击其事,亦恬而不问。 
      夫法者,天子之法也。法明禁之,而人明犯之,是不有天 
子之法也,衰世之事也。而议者皆以为今之弊,不过吏胥螅Хā
以为奸,而吾以为吏胥之奸由此五者始。今有盗白昼持梃入室, 
而主人不知之禁,则逾垣穿穴之徒,必且相告而恣行于其家。 
其必先治此五者,而后诘吏胥之奸可也。 

                                 【议法】 

      古者以仁义行法律,后世以法律行仁义。夫三代之圣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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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洵集                                                              ·33· 

其教化之本出于学校,蔓延于天下,而形见于礼乐。下之民被 
其风化,循循翼翼,务为仁义以求避法律之所禁。故其法律虽 
不用,而其所禁亦不为不行于其间。下而至于汉、唐,其教化 
不足以动民,而一于法律。故其民惧法律之及其身,亦或相勉 
为仁义。唐之初;大臣房、杜辈为《刑统》,毫厘轻重,明辩别 
白,附以仁义,无所阿曲,不知周公之刑何以易此?但不能先 
使民务为仁义,使法律之所禁不用而自行如三代时,然要其终 
亦能使民勉为仁义。而其所以不若三代者,则有由矣,政之失, 
非法之罪也。是以宋有天下,因而循之,变其节目而存其大体, 
比闾小吏奉之以公,则老奸大猾束手请死,不可漏略。然而狱 
讼常病多,盗贼常病众,则亦有由矣,法之公而吏之私也。夫 
举公法而寄之私吏,犹且若此,而况法律之间又不能无失,其 
何以为治? 
      今夫天子之子弟、卿大夫与其子弟,皆天子之所优异者。 
有罪而使与氓隶并笞而偕戮,则大臣无耻而朝廷轻,故有赎焉, 
以全其肌肤而厉其节操。故赎金者,朝廷之体也,所以自尊也, 
非与其有罪也。夫刑者,必痛之而后人畏焉,罚者不能痛之, 
必困之而后人惩焉。今也,大辟之诛,输一石之金而免。贵人 
近戚之家,一石之金不可胜数,是虽使朝杀一人而输一石之金, 
暮杀一人而输一石之金,金不可尽,身不可困,况以其官而除 
其罪,则一石之金又不皆输焉,是恣其杀人也。且不笞、不戮, 
彼已幸矣,而赎之又轻,是启奸也。夫罪固有疑,今有人或诬 
以杀人而不能自明者,有诚杀人而官不能折以实者,是皆不可 
以诚杀人之法坐。由是有减罪之律,当死而流。使彼为不能自 
明者耶,去死而得流,刑已酷矣。使彼为诚杀人者耶,流而不 
死,刑已宽矣,是失实也。故有启奸之衅,则上之人常幸,而 
下之人虽死而常无告;有失实之弊,则无辜者多怨,而侥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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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洵集                                                              ·34· 

易以免。 
      今欲刑不加重,赦不加多,独于法律之间变其一端,而能 
使不启奸,不失实,其莫若重赎。然则重赎之说何如?曰:士 
者五刑之尤轻者止于墨,而墨之罚百锾。逆而数之,极于大辟, 
而大辟之罚千锾。此穆王之罚也。周公之时,则又重于此。然 
千锾之重,亦已当今三百七十斤有奇矣。方今大辟之赎,不能 
当其三分之一。古者以之赦疑罪而不及公族,今也贵人近戚皆 
赎,而疑罪不与。《记》曰:公族有死罪;致刑于甸人。虽君命 
宥,不听。今欲贵人近戚之刑举従于此,则非所以自尊之道, 
故莫若使得与疑罪皆重赎。且彼虽号为富强,苟数犯法而数重 
困于赎金之间,则不能不敛手畏法。彼罪疑者,虽或非其辜, 
而法亦不至残溃其肌体,若其有罪,则法虽不刑,而彼固亦已 
困于赎金矣。夫使有罪者不免于困,而无辜者不至陷于笞戮, 
一举而两利,斯智者之为也。 

                                 【兵制】 

      三代之时,举天下之民皆兵也。兵民之分,自秦、汉始。 
三代之时,闻有诸侯抗天子之命矣,未闻有卒吏叫呼衡行者也。 
秦、汉以来,诸侯之患不减于三代,而御卒伍者乃如畜虎豹, 
圈槛一缺,咆勃四出。其故何也?三代之兵耕而食,蚕而衣, 
故劳,劳则善心生。秦、汉以来,所谓兵者,皆坐而衣食于县 
官,故骄,骄则无所不为。三代之兵皆齐民,老幼相养,疾病 
相救,出相礼让,入相慈孝,有忧相吊,有喜相庆,其风俗优 
柔而和易,故其兵畏法而自重。秦、汉以来号齐民者,比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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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洵集                                                              ·35· 

代既已薄矣,况其所谓兵者,乃其齐民之中尤为凶悍桀黠者也, 
故常慢法而自弃。夫民耕而食,蚕而衣,虽不幸而不给,犹不 
我咎也。今谓之曰:尔毋耕,尔毋蚕,为我兵,吾衣食尔。他 
 日一不充其欲,彼将曰:向谓我毋耕、毋蚕,今而不我给也。 
然则怨従是起矣。夫以有善心之民,畏法自重而不我咎,欲其 
为乱,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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