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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公案-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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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着,抓来了范阿义的哥哥范阿喜,实际上他是因为有仇诬陷,并非真的同伙。许阿加、陈伯荣、陈伯炯、陈伯凤几人,是和王阿协、范阿义仇怨很深,又有许多人出面担保他们是好人。只有范阿喜、姚阿相等人,样子挺值得怀疑,难以掩饰。
  可是也有秀才、监生多人担保具结,请求从宽处理,还有道台衙门的差人替他们活动。看来,再进一步追问,一定会涉及到家境富裕的老实良民。如要穷追到底,恐怕无幸而受牵连的人还会很多。
  于是,我把范阿喜、姚阿相、马阿弘等人从宽惩处一下,以示警戒。对为首的姚阿聪、王阿协、范阿义三人,各打一百杖,带上枷示众三个月。期满之时,再打四十大板,编进匪类册里,让他们每月初一、十五点卯,写保证书。追回的赃物,发还给郭元藏、李启宣、黄朝盛等人。那八桨、双桨大小二船,就用作赏给众人的费用。还在姚绍聪名下追要出纹银十两,分赏给贵屿的保长、壮丁,以不失信用。
  从此,大小河流平安宁静,夜里船只往来毫无阻挡。只有那个姓李的道台衙门的差人不高兴,而且不久就有了后话。

第十三则    改甲册


  潮属词讼,好牵告多人相磨累以示武。或捏造花名,居奇网利,或行赂改匿,移向他人。盖讼师、蠹役乐此为利。余方厉禁之而未止也。
  一日,有郑娘宝殴死林嘉柱命案,牵连助殴之人甚多。郑阿袒一名与焉,注系梅花村人。遣役摄讯,阖村并无阿袒。据尸母陈氏柬称,即郑启亮。
  随呼启亮赴讯,自言“小名阿清,并非阿袒。”尸兄林嘉树力争:“此人实是阿桶,如系阿清,我甘反坐。”盖潮邑乡音,“袒”与“桶”两字如一,并无分辨。余异之,谓启亮曰:“今日所重,在有无助殴。汝即阿桶,亦何妨?”启亮呼天抢地言:“若是阿桶,便助殴是真。”林嘉树亦指天誓日言:“启亮要不是阿桶,我便诬告是真。”
  余曰:“噫!此易辨耳。”命兵房取家用册来观之,则郑启亮小名乃“阿称”也,字画浓淡一色,浑然无间。余曰:“若是阿清,则无疑义。此‘称’字可疑,恐系‘桶’字所改。”
  再取五年旧甲册观之,亦是“阿称”,但中间小点,墨色加浓,不似一笔书成者。且阅其兄弟小名,旁皆从”木”,岂有启亮一人独从“禾”边之理?拍案呼曰:“郑启亮,好大胆也!汝小名实系阿桶,敢改阿称以欺我,将谓我可欺乎?今助殴是真矣。且问汝家甲册作何改法?为汝改着为谁也?”
  启亮知不可隐,乃言实名阿桶,托兵书林集贤代改者。拘林集贤对质,则得其赂钱三盲文,代为盗改家甲册是实。将林集贤痛责四十板,革退兵书,荷校于市者两月。
  启亮亦加重责。审无助殴情事,余叹曰:“郑启亮弄巧成拙,深可笑也。汝家住梅花,离县二十里。郑娘宝致死林嘉柱之日,汝实未尝在场。风马无干,本县自能审释。使无串通蠹役盗改官册,此刻宁家去矣。汝何以深心揣度,知我必吊观甲册?又何以深心善谋,连旧册亦并添改?作弊如神,可畏殊甚。岂料我之独奸亦如神,即弥缝至精至巧,终难以相欺乎?”
  众人皆叩首称神明。郑启亮以头触地,乞矜释。余曰:“弄法蒙蔽,非常大恶。吾方为潮邑除奸弊,此事断不可宽。
  亦荷校于市,使吾民知法纪,可也。”
  自是作弊者稍敛。余亦严禁代书,不许牵告五名以上。而习俗为之一变矣。
  译文潮阳县打官司,好株连告进许多人,牵累磨折,以显示强大。有的捏造人名,以此求得利益,有的行贿改名,把罪名移向别人。讼师、奸邪衙役以此为业,从中得到好处。我正准备严加禁止,但是出了问题。
  一天,出了一件郑娘宝打死林嘉柱的人命案子,告状时牵连到帮助打人的甚多。一个名叫郑阿袒的也在其中,并注明说是梅花村人。我派差役去抓他来审讯,可是,全村并没有叫郑阿袒的。据死者母亲陈氏禀告,郑阿袒也就是郑启亮。
  我就把郑启亮叫来审问。他自己说:“小叫名阿清,并不是阿袒。”死者的哥哥林嘉树力争说:“这个人真的是阿桶,如果是阿清,我甘愿承认诬告,判我有杀人罪。”潮阳县土话,“袒”和“桶”两个字读音相同,没有区别。我对这事感到奇怪,对郑启亮说:“重要的是有没有帮助打人。你就是阿桶,又有什么关系?”郑启亮呼天抢地地说:“如果我是阿桶,那么帮忙打人就是真的了。”林嘉树也指着天日发誓说:“郑启亮如果不是阿桶,我便承认我是诬告。”
  我说:“咳!这很容易分辨。”就让衙门中兵房拿过甲册来查看,上面记着郑启亮的小名叫“阿称”,字迹笔画墨色深浅一样,看不出有什么毛病。我说:“如果是阿清,就没有什么可怀疑的了。但这个‘称’字可疑,恐怕是‘桶’字改的。”
  再拿过雍正五年的旧甲册看,也是“阿称”,但称字中间的小点墨色显得深,不像是一笔写成的。再看他哥哥弟弟的小名,字的偏旁都是“木”,怎么会有郑启亮一个人的小名单用“禾”
  偏旁的道理呢?我拍案叫道:“郑启亮,你好大的胆子!你的小名果真是阿桶,竟敢改成阿称来欺骗我,以为我可以欺负吗?现在看来,你动手帮助打人是真的了。我且问你,你家的甲册为什么要改?替你改的人是谁?”
  郑启亮知道没法再隐瞒,才说自己小名的确叫阿桶,是托兵房书办林集贤代他改的。抓来林集贤对质,供出实情:他得到贿赂三百文,就代郑启亮偷偷改了。我便将林集贤痛打四十大板,革去兵房书办职务,带枷在市上示众两个月。
  对郑启亮也重打一顿。经审问,知道他并没参与打人。我叹息说:“郑启亮你弄巧成拙,实在太可笑了。你家住在梅花乡,距离县城二十里。郑娘宝打死林嘉柱那天,你事实上并不在场。风马牛不相及,本县自然会审断清楚。假使没有串通奸邪书办偷改衙门书册的事,此时你也可以平安回家去了。你为什么挖空心思揣测,知道我一定会调出甲册查看?又为什么费尽心机,仔细筹划,连旧甲册也一齐添改?暗中奸巧作弊,神不知鬼不觉,这实在是太可怕了。你哪里想到我审奸断案也如神明一样,就算你弥缝得最精最巧,到头来也是难以欺骗的!”
  众人都磕头称赞我神明。郑启亮用头撞地,乞求我可怜他,把他放了。我说:“玩法蒙蔽,这虽算不上大罪恶,但现在我正为潮阳县铲除奸邪弊病却发生这样的事情,那就不能从宽了。你也带上枷到市上示众吧!让百姓们都知道遵纪守法。”
  从这以后,作弊的人渐渐收敛。我也对代写状纸的人严厉颁下禁令,写状纸时不许牵连告到五名以上的人。社会上这一习俗也就因此而改变了。

第十四则    云落店私刑


  戊申二月五日,有吏人过普邑之东郊。一人肩行李以从,后两人似学步舆夫,舁一人,被伤憔悴,投宿邱兴旅店。
  次日清晨,肩行李者先驱,从郡城大路以去。舁者尚卧弗起,吏人偕两舆夫将行未行。邱兴问之,吏人曰:“窃银贼也。
  将禀官究治,以病未能行。”有顷,吏人及两舆夫亦去。邱兴往视病者,则其族人邱阿双也。询之,不能答,以手指画,似言被殴将死状。
  邱兴怖愕。白乡长高伯友,共迫行者。走二里许,及之,三人皆与俱归。伯友问其故,乃知为海阳县吏李振川。自省归来,至葵潭,雇募邱阿双代肩行李。在云落旅店,夜失四金。
  阿双认窃未偿,因拉赴普邑,欲禀究追耳。其两人林阿雄、吴阿尾,亦阿双之俦类也。
  阿双有兄邱阿楚,为普禁卒。邱兴唤之,来看视,则阿双已不能言,过午后死矣:乃相与赴禀县尉,收振川三人于狱,申详到潮邑。
  余星夜旋普相验。右额角有木棍伤,两手大指有绳索捆伤,头上周围有篾箍伤,左右额角又有木片支榍伤。脑后,腮颊,腋下、下体,俱有烈火烤烧伤。遍身丛殴条条,有似藤条乱击伤。余曰:“噫!惨哉!谁横逆至此!极乎!勿论邻邑书吏,即当路显官,如此所为,我必令偿其命也!”
  当场鞫讯,则李振川自认失银疑窃情由,及以折牀木栓,击其额角一伤。余皆云落汛蔡管队及兵丁四人所为,与己无涉。而吴阿尾、林阿雄亦言,捆、打、箍、烧诸事果系汛兵鞫贼,欲追客银,有店家徐阿丙可讯。
  余思:此等异刑,惟捕盗营兵乃有之,恐所言未必无因。
  复见阿尾左手大指上,亦似有绳索痕。问之,阿尾固称无有。
  余不信,复视其右指,亦然。合而观之,则以细绳连捆两大指,悬之梁间,俗所谓双飞燕吊法也。睇审其头上,亦有篾箍痕。解其衣,则肋胁之际,亦有火烧痕。余曰:“噫!奇哉!
  汝一身与死者无异,但伤痕较轻。汝何以缄默不言?至我问及,尚再称无有。则彼银非邱阿双所窃,实汝窃之,汝故不敢言也。毕竟是谁刑汝?亦当言之明白。”吴阿尾曰:“亦蔡高也。”余曰:“蔡高如此横逆,汝何以不言?”阿尾曰:“振川令我勿言,恐作命案内干证,拖累死耳。”余曰:“蔡高所为之事,振川令汝勿言,无此理也。”阿尾言:“振川怜我负贩穷人,遭波累解审,无所得食。失银系彼切己事,当为蔡高所累,万不可免,多我一人无益也。”
  余照例录供,填注图册通报。一面移檄云落汛,提到蔡高及店家徐阿丙。蔡高极口称冤。而吴阿尾、林阿雄尚附和指证。
  因复移檄惠来营,将蔡高革除名粮,以便刑讯。一面移取纵兵职名,附详题参,复吊集犯证,虚公研审。则徐阿丙证词与众大异,称振川有族侄,医卜长途,不能存活。先一日来投云落店,初三日夕,偶尔相逢,亦与同宿。恳振川借给资斧,俾得还家。振川许之。越日黎明,振川失银四两及钱八十文。因谓同宿者曰:“官银被盗,事关地方,汝众人不协力追求,将遍累汝等矣。”店中之人皆大恐,互相盘问。佣夫林阿雄等,佥谓邱阿双终夜不寐,开门出入二次。遂以阿双为偷窃,直向追求。阿双不服。振川曰:“盗窃官银,打死勿论。”取折牀木栓,击伤阿双额角,复命族侄共系之。族侄恨其窃银,致振川所许资斧竟成空虚。以细绳合捆阿双两大指,悬之梁间,拔柬薪之坚直而长条者,鞭之数十。众人皆劝阿双供认,阿双仍不服。振川复与其侄,用竹篾扎成圈子,箍其头脑之四围。削两木片,支其左右头角,使箍内满而紧束,目睛若将吐出,然阿双仍不服。复用山茅然火,灼其脑后、腮颊、腋下、下身。阿双言:“吴阿尾同牀,何以得免?”振川叔侄复疑阿尾同窃,亦缚阿尾,以治阿双之法治之。而阿尾亦不服也。
  振川以阿双倔强,银不得出,始赴汛弁,言其事。把总王大振以事关地方,遣红旗蔡高至店查问。阿双自度不免,信口支吾,蔡高亦以为果偷儿也。劝振川解其缚,押搜前银,终无所得。回复汛弁,王把总曰:“鞫贼乃文官之事。”令振川带赴普邑,禀县究迫。振川叔侄遂以阿雄、阿尾偕阿双往普宁作证。
  甫行数里,阿双又称银在店中。振川等复将阿双回店,遍处搜寻,仍无踪迹。日将暮,蔡高复至店中,恐阿双夤夜脱逃,为地方累,令振川以绳缚其手足而睡。至初五日黎明,阿双巳受伤深重,不能行走矣。振川乃许阿雄、阿尾酒食,令其舁阿双至普邑,尚望退出原银,不意一朝毙命。此当日实情也。
  余不信,命夹之。谓:“振川、阿雄、阿尾前言已尽,岂汝一人所能饰说?汝得蔡高贿几何?欲脱有罪害无辜乎?”徐阿丙曰:“天日在上,夹死不敢妄言。请从容细审,到水落石出之后,如非振川叔侄所为,则以我偿其命矣。”问振川族侄何名?阿丙曰:“不识也,当问振川乃知之。”问营兵四人何名?丙曰:“止有蔡高一人,并无他兵,夹死亦不能造出名姓也。”
  唤阿尾、阿雄与之对质,阿丙詈其昧心诬良,必遭迅雷击死。阿尾、阿雄不敢与辩。命夹之,两人皆曰:“阿丙所言是也。我等前日误听振川商谋,谓人命重事,祸累无休,家贫不能备具棺殓,与原告和息。不如三人合供营兵打死,汛官必惧而求和。邱阿楚得赂领埋,可免通报,我等皆无祸难。于是捆、打、箍、烧诸事,悉诿营兵,而木条细伤,供为弓弦所打。今汛官不出和息,命案已经通报,徐阿丙话口现在,供证凿凿,我等岂能复昧良心乎?此人实系李振川叔侄打死,与营兵无干涉也。”
  余思:“尸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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