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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富于潜力的专有名词,“可持续”最早是出现在19世纪关于林木的“可持续产量”的研究之中,此后关于渔业的“可持续产量”问题再次被提及。
然而最终促发人类大反思的机会,却是一系列充满死亡气息的公害事件: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1948年美国宾州多诺拉烟雾事件、1961年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1955年开始的日本富士山县骨痛病事件……这些动辄令人大面积患病甚至死亡的环境事件,成为“自然界的报复”,冲击着一味掠夺自然进而破坏环境的片面发展模式。
1962年,一本读后令人毛骨悚然的作品登上美国畅销书的排行榜——这本名为《寂静的春天》的大作,并非什么惊悚小说,而是美国生物学家卡森论述杀虫剂、特别是滴滴涕对鸟类和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危害的著述。此书的问世,给作者带来了一些麻烦,但发展必须顾及环境问题的思维,却从此根深蒂固地走进了全球政治、经济议程的中心;书中提到的“可持续性”一词,逐渐成为流行概念。
一个真理,往往需要被不断地论说,才可能在人类“致命的自负”里挤出引起注意的空间来。而这样的一种注意,自然还跟整个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要求“以理性质疑理性”的社会热潮紧密相关:嬉皮士、摇滚乐、同居潮……一系列要求在工业文明基础上再“启蒙”的热浪“颠覆了世界”。
而在更为根本的“认知世界”层面上,也开始有了以哈耶克为代表的进化论理性主义者的反诘——人类的理性虽然是独一无二的禀赋,但它并不足以安排整个人类社会的进程——事实上,连经济运作的进程也左右不了。
在这样的思潮下,人类可以一力主导经济前行与社会进程的认识论基础也发生了动摇。1968年,来自全球(主要是欧洲)的100多位学者、名流聚会罗马,讨论当时人类的困境与出路。聚会中,基于共同的担忧,与会者以人口增长、工业发展、粮食生产、资源耗费和环境污染等人类面临的五大严重问题为研究对象,成立了一个名为“罗马俱乐部”的组织。4年后,这个组织发表了震动世界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报告根据数学模型预言:在未来一个世纪中,人口和经济需求的增长,将导致地球资源耗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除非人类自觉限制人口增长和工业发展,这一悲剧将无法避免。
报告也给出了一个激烈的解决方案:零增长。这显然有失偏激而遭诟病,以至反对者以同样的关键词撰书《没有极限的增长》进行反驳。
但这样的瑕疵不能淹没《增长的极限》的后劲,在“可持续发展”大行其道之后,这个闪耀着人类自我反省光辉的报告,被奉为了“绿色行动”的“圣经”。
1972年实在是新发展观的一个好年头,除了罗马俱乐部的经典奉献之外,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举行,同年联合国环境署(UNEP)成立。在经过了“有机增长”、“全面发展”、“同步发展”、“协调发展”等一系列概念观念的嬗变之后,联合国选择从民间机构手中接过了“可持续发展”的大旗。
1980年代初,在美国连续出版《公元2000年的地球》与《建设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两本报告之后,在全世界范围内形成共识的时机已经日益成熟。1983年11月,联合国成立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ECD)。
经过4年的研究与论证,WECD于1987年提交了成果———《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正是在这份报告中,“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被正式提出。这一全新的发展模式深刻地检讨了“唯经济发展”理念的弊端,强调需要从当代和后代两个维度谋划发展,并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明确提出要变革人类沿袭已久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并调整现行的国际经济关系。及至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通过《21世纪议程》,更进一步确认和明晰了“可持续发展观”的理念与内涵。
几十载的理论突破,终于在20世纪的最后十年开始有了实践的收获。美、德、英等发达国家与中国、巴西等后发国家,都先后提出了自己的21世纪议程或行动纲领,不约而同地强调要在经济、社会与环境等方面协调共进。
针对传统发展模式的质疑与突破,无疑是首先在西方国家发轫并逐渐成熟的,这跟西方发达国家首先完成了经济繁荣并遭遇相应问题有关。事实上,传统模式聚焦于经济的片面发展,一方面是人类的理性认知存在时代局限,同时更跟发展的程序有关———发展的自由要优先于发展的正义。如今,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呈现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路线,后发国家理当可以避免踏入同样的误区———不少后发国家在自己的经济赶超阶段都声明,自己不会重复“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然而结果还是往往存在一个相对集中的发展自由优先于发展正义的阶段,但前车之鉴在眼,国际潮流所示,这样的阶段可以得到尽量的缩短,而跟随人类文明的进步,越来越多不限于人口问题与环境问题的人本关怀,被纳入协调、持续的科学发展理念中。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最丰富地吸纳新发展观的内涵,而尽量缩短步向新发展时代的必要过程,是后发国家的一个重要后发优势。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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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
南方周末 2004…03…18 15:27:22
方舟评论
□郭光东
曾几何时,“人权”在中国被视作“资产阶级的专利”,其面目不仅令人望而生畏,甚至让人望而生厌。现如今,“人权”在中国成了一个伟大的名词,不仅面善可人,而且于2004年3月14日,被写入中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世道人心巨变,莫甚于此。
新增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9个字,无疑是今年宪法修正案的最大亮点之一。这9个字,昭示出中国海纳人类一切文明成果、维护人权的姿态和决心,预示着尊重、保障人权将成为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最高原则,更意味着个人一旦遭遇不法侵害,又多了一层防护甲。可以说,对其重大意义的评价,是无论怎样美誉都不过分的。
欣喜之余,舆论也开始关注:这字字珠玑的纸面上的权利,如何才能变为公民个人的实实在在的权利?
法律格言有云: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而这种保障,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通俗地说,你不能只说自己有不被打的权利,如果我打了你白打,你不敢还手或者我事后也不被他人处罚,那么你不被打的权利就是虚假的,而这种还手或事后追惩,就是你救济自己权利的程序。所以,对于仅有实体性的权利宣告而没有设定相应程序保障的法条或法律,法律界习惯上称其为“软法”,也将其喻为“没有牙齿的法律”,因为这种法不能“咬人”。
在这次修宪中,明确提及“人权”的条款只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9个字,即便加上属于人权范畴之一的公民财产权的新条款,也不过数十字。立法者如此惜墨如金,无疑是考虑到宪法应具有纲领性、原则性,不宜过多规定程序性条款。这种考虑是得当的,但是,如果我们仅仅沾沾自喜于人权的宪法宣告,而不及时通过废除、修改、制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实现,那么,这样的人权也是有可能沦为“没有牙齿的人权”的。
人权多种多样,相应的程序保障也应多种多样。目前看来,宪法原条款和新修正条款中所涉及的诸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等人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几乎都有或多或少的程序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权已经有了一副“好牙口”。牙有好牙、坏牙之分,程序也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别。无需讳言,现有法律中确有很多程序保障是不力的,极个别的甚至是反过来限制人权的。
仅以人权的第一层次———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为例,就有许多“龋齿”、“坏牙”亟待拔除。这方面,学界乃至社会大众近年来已经达成诸多共识。
在生命权方面,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尽早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呼吁,在今年“两会”期间已形成“齐声唤”的态势。也就是在今次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公开回应:最高法院正在考虑依法收回复核权。而从程序上保障死刑的正确适用,就是国家在彻底废除死刑条件不成熟前,最大限度尊重和保障死刑犯人权的具体体现。
在人身自由方面,劳动教养问题也几成焦点问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舆论多次质疑这种仅仅依据行政法规就可剥夺公民长达3年之久的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另外,现行的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对卖淫嫖娼者的收容教育、对吸毒者的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也大多只依据法规甚至效力更低的规章。而这些,都与《立法法》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由法律规定”的原则相抵触,其具体裁决程序也还不够正当、中立。值得欣慰的是,全国人大即将通过《违法行为矫治法》,以期改善现状。
在财产权方面,拆迁等涉及公民私有财产征收、征用、补偿的问题,也亟须制定更为完善、公正、公平的程序保障。
拔除“坏牙”、安装“新牙”的同时,还应该为人权请一位“牙医”,让他及时诊断“牙病”。据报道,在今年“两会”之前,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和中国人权研究会已将一份设立人权委员会的建议书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建议入宪以后,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国家有关机构中应当设立人权委员会或相应的组织。
去年,国务院毅然决然废除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收容遣送条例,制定了流乞收容救助条例,为人权拔了一颗“龋齿”,装了一颗“好牙”;今年人权入宪,使得人权有了一张好面孔,以此作为一个新起点,我们还得让人权“武装到牙齿”,尽早为其换一口齐整的好牙,因为,牙好,胃口就好,脸面自然光鲜;也因为,人权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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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产保护26年记
南方周末 2004…03…18 15:28:11
□本报驻京记者 孙亚菲 闵家桥
2004年3月14日,一个并不特别的日子。
春天的北京气温刚刚回暖,沙尘暴没有侵袭,奔行在大街上的车辆几乎不约而同打开车窗,感受春日几分湿润氤氲的空气。一个温和的声音从下午5时开始在车辆间传递———结束了十届全国人大闭幕会的温家宝,第二次以总理的身份,坐到了近700名中外记者面前。
德国电视台记者第7个起身发问,一个关于修宪和执行的问题。温家宝回答:这次修宪在我们国家的发展中具有重大的意义,党的领导人和全体党员要模范遵守。
一问一答,似乎都波澜不兴。而事实上,这次全国人大会议,最重要的议题之一,就是对1982年颁布的宪法进行第四次修改。而其中备受关注的,是将“保护私有财产权”写入宪法中。美联社在会议尚未启幕的3月2日就电传世界,“这是自1949年解放以来,中国第一次采取这样的行动”。
12天后,2903名全国人大代表,以2863人赞成,10人反对,17人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这一切,似乎都水到渠成。而惟有亲历过历史的人才深知,这背后,积累了十多亿中国人的渴望,三代人的努力,和整整26年的沧桑变迁。
1978-1982年:转向前行
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期,中国站到了一个十字路口。
1956年的公有制改造和1960年代的“三面红旗”,让“私有财产”乃至这个概念从中国大地上消失。“文革”中,个体工商业一片空白,国营工商业全面停滞,经济萎顿,人民普遍的贫困。
经历过那个年代的人,回忆起当时的情况都还唏嘘不已。“那时不要说什么私有财产,就是整个国家,也没多少财产可言。”一位姓秦的山东退休干部说。他是那个年代极受羡慕的一种人:“吃国家供应”,享受每个月27斤粮、两斤半肉、一斤菜油,每年18尺布、半斤棉花的待遇。工人的供应配额比干部略高,农民最少,每个月每人只有四两油———即使配给他们更多的油票,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