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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食分
以定准加中限,为阴道定准;减中限,为阳道定限。不足减者,反减之,为限外分。视阴道距交分,定准以上,定限以下,为阴道食;即置定限,以距交分减之,为距食分。定准以下,虽曰阴道,亦为阳道食;即加阳道定限,为距食分。其有限外分者,即减去限外分,为距食分。不足减者,不食。其阳道距交分,定限以下,为入定食限;即用减阳道定限,为距食分。各置距食分,皆以四百七十八除,为日食之大分;余为小分。命大分以十为限;命小分以半及强弱。
◎月食分
视距交分,中准以下,皆既;以上,用减食限,为距食分。置之,以五百二十六除,为月食之大分;余为小分。命大分以十为限;命小分以半及强弱。
◎月食泛用分
置距食分,一千九百一十二以上,用减四千七百八十;余自相乘,六万三千二百七十二除之;以减六百四十七,为泛用分。九百五十六以下,用减一千九百一十二,余以通法乘之,七百三十五而一;以减五百一十七,为泛用分。九百五十六以上,以距食分自相乘,二千三百六十二除之;用减三百八十七,为泛用分。
◎月食泛用分
置距食分,二千一百四以上,用减五千二百六十;余自相乘,六万九千一百六十九除之;以减七百一十一,为泛用分。一千五十二以上,用减二千一百四十;余,七除之;以减五百六十七,为泛用分。一千五十二以下,以距食分减之;余自相乘,二千六百五十四而一;用减四百一十七,为泛用分。
◎日月初末加时定分
各置泛用分,以平离乘之,其日离程而一,为定用分。以减朔望定分,为亏初。加之,为复末。加时常分,如食甚术推之,得亏初、复末定分。置初、甚、末定分,各以辰则除之,为辰;经法除之,为刻:即初、甚、末之辰刻也。
◎亏食所起
日食起亏自西,月食起亏自东。其食分少者,月行阳道,则日食偏南,月食偏北;阴道,则日食偏北,月食偏南:此常数也。立春后,立夏前,食分多,则日食偏南,月食偏北;立秋后,立冬前,食分多,则日食偏北,月食偏南:此黄道斜正也。阳道交前,阴道交后,食分多,则日食偏南,月食偏北;阳道交后,阴道交前,食分多,则日食偏北,月食偏南:此九道斜正也。黄道比常数所偏差少,九道比黄道所偏又四分之一:皆据午而言之。若午前午后,一理偏南,一理偏北,及消息所食分数多少,以定初、甚、末之方,即各得所求也。
◎带食出入分
视其日出入分,在亏初定分已上,复末定分已下,即带食出入。食甚在出入分已下者,以出入分减复末定分,为带食差。食甚在出入分已上者,以亏初定分减出入分,为带食差。各置带食差,以距食分乘之,定用分而一,日以四百七十八、月以五百二十六除,为带食之大分;余为小分。
◎食入更筹
各置初、甚、末定分。晨分已下,以昏分加之;昏分已上,昏分减之:皆更用分而一,为更数。余,筹用分而一,为筹数。
《钦天》步五星术
◎岁星
周率:二百八十七万一千九百七十六,六。
变率:二十四万二千二百一十五,六十六。
历率:二百六十二万九千七百六十一,七十八。
周策:三百九十八,六千三百七十六,六。
历中:一百八十二,四千四百八十,八十九。
变段 变日 变度 变历
晨见 一十七 三 三十七 二 二十四
顺疾 九十 一十六 六十三 一十一 一十三
顺迟 二十五 二 九 一 二十九
前留 二十六 三十二
退迟 一十四 一 一十二 空 二十八
退疾 二十七 四 三十八 一 三十七
退疾 二十七 四 三十八 一 三十七
退迟 一十四 一 一十二 空 二十八
后留 二十六 三十二
顺迟 二十五 二 九 一 二十九
顺疾 九十 一十六 六十三 一十一 一十三
夕伏 一十七 三 三十七 二 二十四
◎荧惑
周率:五百六十一万五千四百二十二,一十一。
变率:二百九十八万五千六百六十一,七十一。
历率:二百六十二万九千七百六十,空。
周策:七百七十九,六千六百二十二,一十一。
历中:一百八十二,四千四百八十,空。
变段 变日 变度 变历
晨见 七十三 五十三 六十八 五十 五十八
顺疾 七十三 五十一 一 四十八 三
次疾 七十一 四十六 六十九 四十四 一十七
次迟 七十一 四十五 三十三 四十二 五十八
顺迟 六十二 一十九 二十九 一十八 二十
前留 八 六十九
退迟 一十 一 五十八 空 四十四
退疾 二十一 七 四十六 二 四十
退疾 二十一 七 四十六 二 四十
退迟 一十 一 五十八 空 四十四
后留 八 六十九
顺迟 六十二 一十九 二十九 一十八 二十
次迟 七十一 四十五 三十三 四十二 五十八
次疾 七十一 四十六 六十九 四十四 一十七
顺疾 七十三 五十一 一 四十八 三
夕伏 七十三 五十三 六十八 五十 五十八
◎镇星
周率:二百七十二万二千一百七十六,九十。
变率:九万二千四百一十六,五十。
历率:二百六十二万九千七百五十九,八十。
周策:三百七十八,五右七十六,九十。
历中:一百八十二,四千四百七十九,九十。
变段 变日 变度 变历
晨见 一十九 二 七 一 一十四
顺疾 六十五 六 三十八 三 五十一
顺迟 一十九 空 六十三 空 三十五
前留 三十七 三
退迟 一十六 空 四十三 空 一十四
退疾 三十三 二 三十五 空 六十
退疾 三十三 二 三十五 空 六十
退迟 一十六 空 四十三 空 一十四
后留 三十七 三
顺迟 一十九 空 六十三 空 三十五
顺疾 六十五 六 三十八 三 五十一
夕伏 一十九 二 七 一 一十四
◎太白
周率:四百二十万四千一百四十三,九十六。
变率:四百二十万四千一百四十三,九十六。
历率:二百六十二万九千七百五十,五十六。
周策:五百八十三,六千五百四十三,九十六。
历中:一百八十二,四千四百七十五,二十八。
变段 变日 变度 变历
夕见 四十二 五十三 四十 五十一 一十七
顺疾 九十六 一百二十一 五十七 一百一十六 三十九
次疾 七十三 八十 三十七 七十七 二
次迟 三十三 三十四 一 三十二 四十
顺迟 二十四 一十一 六十一 一十一 二十四
前留 六 六十九
退迟 四 一 二十二 空 三十一
退疾 六 三 六十五 一 二十二
夕伏 七 四 四十 一 三十七
晨见 七 四 四十 一 三十七
退疾 六 三 六十五 一 二十二
退迟 四 一 二十二 空 三十一
后留 六 六十九
顺迟 二十四 一十一 六十一 一十一 二十四
次迟 三十三 三十四 一 三十二 四十
次疾 七十三 八十 三十七 七十七 二
顺疾 九十六 一百二十一 五十七 一百一十六 三十九
晨伏 四十二 五十三 四十 五十一 一十七
◎辰星
周率:八十三万四千三百三十五,五十二。
变率:八十三万四千三百三十五,五十二。
历率:二百六十二万九千七百六十,四十四。
周策:一百一十五,六千三百三十五,五十二。
历中:一百八十二,四千四百八十,二十二。
变段 变日 变度 变历
夕见 一十七 三十四 一 二十九 五十四
顺疾 一十一 一十八 二十四 一十六 四
顺迟 一十六 一十一 四十三 一十 一十
前留 二 六十八
夕伏 一十一 六 二
晨见 一十一 六 二
后留 二 六十八
顺迟 一十六 一十一 四十三 一十 一十
顺疾 一十一 一十八 二十四 一十六 四
晨伏 一十七 三十四 一 二十九 五十四
◎中日中星
置气积,以其星周率除之,为周数;不尽为天正中气积前合。用减岁率,为前年天正中气后合。如不足减,则加岁率以减之,为次前年天正中气后合。各以统法约之,为日、为度,即所求平合中日、中星也。置中日,以逐段变日累加之,即逐段中日也。置中星,以逐段变度顺加、退减之,即得逐段中星。金水夕伏晨见,皆退变也。
◎入历
置变率。以周数乘之,以历率去之,余满统法为度。历中以下,为先;以上,减去历中,为后:即所求平合入历。以逐段变历累加之,得逐段入历也。
◎后后定数
置入历分,以其度损益率乘之,经法而一,用损益其下先后数,即所求也。
◎常日定星
置中日中星,各以先后定数,先加、后减之,留用前段先后数,太白顺伏见及前顺疾次疾后次迟次疾、辰星顺伏见及前疾后迟,并先减、后加之,即各为其段常日定星。置定星,以其年天正中气日躔黄道宿次加而命之,得逐段末日加时宿度也。
◎盈缩定数
置常日,如岁中以下,为在盈;以上,减去岁中,余为在缩:即常日入盈缩历也。置历分。以其日损益率乘之,经法而一,用损益其下盈缩数,即得所求也。
◎定日
置常日,以盈缩定数盈减、缩加之,为定日。以其年天正中气加而命之,即逐段末日加时日辰也。
◎入中节
置定日,以气策除之,命起冬至,即所入气日数也。
◎平行分
置定日,以前段定日减之,为日率;定星与前段定星相减,为度率。通度率,以经法乘之,通日率而一,为平行分。
◎初末行分
近伏段与伏段平行分,合而半之,为其段近伏行分。以平行分减之,余减平行分,为其段远伏行分。近留段近留行分空。倍平行分为其段远留行分。其不近伏留段,皆以顺行二段平行分,合而半之,为前段末日、后段初日行分。各与其段平行分相减,平行分多,则加平行分;平行分少,则减平行分,即前段初日、后段末日行分。其不近伏留段,退行则以迟段近疾行分,为疾段近迟行分,所得与平行分相减,平行分多,则加之,少则减之:皆为远迟行分也。
◎初行夜半宿次
置经法,以前段末日加时分减之:余乘前段末日行分,经法而一;用顺加、退减前段末日加时宿度,为其段初行昏后夜半宿度也。
◎每日行分
初末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