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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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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向社会公开征招兼并企业。必要时,在征得债务人同意后,债权人可出 

资为债务人做广告,以广征兼并企业。此举的意义在于:可使债务人转被动 

为主动,以确保兼并的成功率;同时,便于债务人选择优势企业作为其兼并 

企业,这既可使债务人复兴有望,又可确保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需要注意 

的是:兼并企业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主权,但企业被兼并时,需按有关规定办 

理相应手续,例如,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4 

条的规定:“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当被兼并的企业 

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其他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企业,债权人应当帮 

助被兼并方办妥有关手续,以确保兼并方案的有效实施。 

      (二)签订协议,保障债权 

    促成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即由兼并企业承担,也即由兼并企业负 

责清偿被兼并企业的所有债务。为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债 

权人应与债务人的兼并企业 (新的债务人)重新签订偿还债务的协议。在签 

约时,债权人可根据兼并企业的偿债能力,采取不同的做法:1、如债权已到 

期,且兼并企业能够立即还债或在短期内清结债务的,债权人应与兼并企业 

签订即时还款协议或短期清债协议,以便减少纠纷的发生和及时行使权利; 

2、如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可与兼并企业重新签订履行债务的协议,履行债 

务的期限既可由双方重新约定,也可经双方同意按原协议执行;3、如果债权 

已到期,但兼并企业难以在短期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与之签订延期或分 

期偿债协议;4、如果兼并企业的债权人众多,而其偿债能力又相对有限的情 

况下,债权人应与兼并企业签订抵押还款协议或其他担保还款协议,以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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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在将来的清偿中处于优先受偿的地位。在重新签订还款协议时,债权人 

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弃部分债权,如放弃对利息、违约金的追偿权等, 

以减轻兼并企业的负担,使之尽快履行债务。 

      (三)执行协议,实现债权 

     还款协议达成后,兼并企业应当按约定自觉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应督促 

兼并企业及时履行债务。如果兼并企业逾期拒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采取 

司法手段,以强制其履行债务。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兼并是一种有偿合并形 

式。如果债权人直接兼并债务人,事实上,债权人 (兼并方)的债权即得到 

 “自我”清偿,也即原债务人(被兼并方)所欠债务因兼并而转化为债的抵 

销的自我消化状态。此外,债权人直接兼并债务人后,还可行使被兼并企业 

的原有债权,这又可使债权人受益。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债权人也 

可迳行兼并债务人,以取得一“兼”多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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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干预 



     企业在清理“三角债”工作中,要紧紧依靠党政部门,及时向上级部门 

和有关机关反映清欠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通过上级部门和有关机关 

的行政干预及具体指导,解决企业之间的长期拖欠,促进清欠工作的顺利进 

行。 

      (一)反映情况,接受指导 

     形成债务纠纷的原因很多,有企业内部的问题,也有机制运行方面的问 

题,有企业自身的问题,也有社会的问题。当然不能排除由于政府机关的行 

政命令,及有关机关的工作失误造成企业拖欠的情况。对于企业“三角债” 

的清理,应当依靠政府机关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指导,通过必要的 

行政干预,合理有效地解决问题。 

     对于一些长期拖欠的企业,债权人通过自身力量追讨无效时,可以向政 

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具体解决。从一般情况 

看,政府有关部门对债权人反映的这类情况都比较重视,而且解决的效果比 

较显著。 

     对于个别有还款能力而故意拖欠,情节恶劣的企业,债权人可以通过向 

政府部门及有关负责人直接上书。反映情况的办法是请求领导行政干预,迅 

速解决拖欠问题,尤其是对于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拖欠问题,有利于清欠工 

作的顺利开展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因上级部门的工作失误造成的企业拖欠,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请求 

上级部门安排清欠,正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而上级部门则可以通过必 

要的行政手段,尽量减少因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二)顾全大局,救死扶伤 

     企业清理“三角债”应树立全局观念和长远观点,以发展国民经济、稳 

定社会秩序为出发点,既要考虑债务人经营状况对债权人的影响,又要考虑 

债务人倒闭后的一系列后果。对于那些负债累累,以至濒临破产,但加以适 

当扶持即可起死回生的债务人,债权人应根据自身条件和客观环境,建议政 

府有关部门予以扶持,帮助债务人发展经济,提高还款能力。 

     让债务人破产还债,对债权人并非万全之策。在债务人“伤势严重”但 

 “可以救药”的情况下,债权人虽不能鼎力相助,但在道义上的声援及在行 

动上的适当帮助仍是值得称道的。为帮助债务人脱离经济困境,债权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建议人民法院暂缓开庭,进行庭外调解,使债务人绝处逢生。 

此外,债权人可以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或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运用行政干 

预,扶植债务人“强身健体”,通过向债务人投入财力、物力或改善班子, 

使债务人柳暗花明,起死回生。 

      (三)关闭企业 注销呆帐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关闭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第1款:“债权债务 

双方都是国营关闭企业,确定没有偿还逾期不能还清的,在取得对方证明并 

报请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作为呆帐,双方注销帐目。” 

     应当说,注销呆帐尽管不属于收回欠款,也应属于企业清债,因为帐一 

经注销,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终止,对于采用注销呆帐清偿债务的,一定要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即主体必须是已经被国家行政命令关闭的国营企业,条 

件是确无偿还能力,并逾期不能清偿,程序是取得对方证明并报请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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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四)统一组织全面清欠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的有关精神和指示, 

各级政府都成立了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一般由政府领导亲自 

挂帅,由有关机关及各专业银行负责同志参加。 

     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可以在本地区范 

围内,同时采用综合清理拖欠的各种可行办法,协同作战,组织全面清欠工 

作。可以针对一些比较突出的拖欠问题,集中解决一些长期拖欠的债务纠纷。 

     由清理“三角债”小组安排的“百团会战”式的大规模清欠活动,不仅 

声势浩大,范围广泛,行动迅速,并且是一种各行业、各部门协同清欠的有 

效形式。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财政部门、银行、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及 

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避免了正常清欠中遇到的职责不清的 

推诿和政出多门的混乱。虽然在大规模清欠中,会有个别企业遇到自身的具 

体困难,有的甚至牺牲企业的直接利益,但从整体和全局来看,大规模的全 

面清欠是一种任何其他清欠方式都无可比拟的有效方式,其清欠的效果是十 

分明显的。 

     借助行政干预的手段,当然可以解决一些棘手的案子,但是,由于地方 

保护主义或者其他的原因,行政领导不予帮忙,这是更令人头疼的事。这时, 

就要想方设法取得行政领导的支持。看下面的案例: 

     1986后,京郊某县政府下属的一家公司与宁夏一家企业达成购买盘条 

100吨的协议,根据协议规定,宁夏方面很快把7。8万元汇到了这家公司的 

帐上。但是该公司却无货可供。宁夏方面催货时,这家公司便找借口拖延。 

时至年底,宁夏方面见购买钢材无望,便提出了退款的要求。该公司为他们 

出具了“两周内还款”的保证书。一拖几年过去了,宁夏方面仍未拿回货款。 

1989年他们从宁夏赶到北京,起诉了该公司撤销后成立的清算小组。要求返 

还货款和利息。由于提供的证据齐全,事实清楚,且要求合情、合理、合法, 

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提出了调解结案的方案。但是该清算小组拒绝调解, 

并推说:“没有授权我们接受调解协议。我们是临时组建的班子,没有钱。 

接受调解既无钱可还,也没法向县上交待。”鉴于此种情形,法院作出了判 

决:清查小组在半年内返还宁夏方面的7。8万元盘条款和1万元的利息,共 

计8。8万元。 

     判决虽生效,但是清算小组的确如他们自己所说,是为应付诉讼临时搭 

配的一个班子。没钱没权,也不是经济实体,如今虽然败诉,但拿什么还债 

呢?按理,作为该公司的清算小组,既应承担债务,也享有债权,但该公司 

债权不多,债务却不少,根本无钱还债。因此,当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后, 

本案又该怎样执行?所以要想落实判决书的内容,必须要告县里的财政局。 

可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还在县里。于是,律师将此纠纷的经过和法院的 

判决结果,整理成册,送给县领导过目。同时通过写信汇报、电话汇报、当 

面汇报等方式、反复宣传法院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和作为县领导带头守法、为 

人师表的重要意义,介绍宁夏老、少、边、穷地区的特点以及该公司亟待发 

展却被非法占用资金造成严重损失,讲情、讲理、讲法律上的规定。在律师 

的帮助下,经过反复工作和疏通,最终促使县领导关注此事,县上专门为此 

事召开办公会,订下了拨款还债的方案。案子终于在领导过问之后,得以了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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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看来,请求行政干预也并非易事。行政干预解决债务纠纷固然不好, 

但由于我国长期的法制不健全,政企合一必然导致过渡阶段解决债务纠纷时 

采用行政干预的方法。 

     当然,有的债务纠纷,单独使用行政的,经济的或法律的手段加以解决 

均难以奏效,必须把三者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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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清欠 



      《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 

为抵押物。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 

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这是抵押清欠的法律依据。 

     抵押清欠是最有效的债的担保手段,在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方面,发挥 

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一般实施抵押清欠的步骤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设定抵押权:这是实施抵押清欠的首要环节 

     设抵押权的方式大致如下: 

      (1)在有关经济合同的主文中直接订有抵押条款。例如,为确保经济合 

同得到履行,合同当事人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写入经济合同的 

主文,以明确债权人担保的方式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或协议。这是一种通 

行而又正式的设定抵押权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发出“要约”,在后者同意后,双方订立抵押协议。例如,债务人请求延 

期履行债务,债权人虽原则上同意,但附加了一个条件,即要求债务人提供 

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经债务人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即达成抵押协议;另外, 

在特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则主动为之,这主要是债务人因急于实现某种经济 

目的或为打消债权人的顾虑而被迫如此。 

      (3)无需另订抵押协议或合同,而是将抵押的有关内容在原债权文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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