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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面提及的〃资本家〃;是有名的私营林业公司;在美国西北部拥有大量林地;其中包括了某些河流。在70年代初期;他们在华盛顿州以南的俄勒冈州;实验孵养三文鱼;送出大海长大、任人捕钓。他们只希望有5%以上的鱼会回归;但私养出海的结果;仍能生存或漏网而回的;却在15%以上。他们选的品种是不吃钓饵的三文鱼(却任人在海上网捕);自建鱼梯(不霸占河口):在鱼鳍上作记号;用私有的水道放鱼出海。换言之;他们的私产保障不多;也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在孵养小鱼的过程中;他们以暖水加速鱼的成长;给小鱼做过几种免疫手续。到后来;他们竟设计用大船浮于海;让回归的鱼游进船里去。
以少许的私产保障而养鱼千里;盈利大有可观;有两三家公司就也跟着在俄勒冈州打主意。这个可以肯定成功的渔业革命;却引起一场大官司。虽然渔民及船主会因这些私养的鱼群而增加网捕;但长此下去;鱼价的必然下降对他们是有害的。私养的成本要比在公海捕钓的费用低很多;就算是私养者任人在海中捕钓;但只要市价下降1/3左右;在公海捕钓的费用就会〃禁止〃捕钓的行为。所以渔民及船主群起而攻;反对私养。结果他们赢了官司;就阻止了私养三文鱼的继续发展。但现在仍有两家公司继续养鱼千里。
在俄勒冈州以北的华盛顿州;繁殖三文鱼更为适合。但在较早时有另一场官司;结果是使私养三文鱼难以施行。这是印第安人与白种渔民之争。前者胜诉的结果;就是在华盛顿州只有印第安人才准在河口捕鱼。这个民族在土地上一向都没有私产;所以他们本身是难以私养三文鱼的。我自己要在华盛顿州孵养三文鱼的困难;就是那一点到现在远没有人能给我清楚的法律解释。依照法例;我没有权在溪水出口捕捉回归的三文鱼。但溪水出口的海滩是我的私产;依照法例;我是有权禁止印第安人在那里捕鱼的。究竟在法律上我能否雇请印第安人代劳;也是难以肯定。我的〃鱼的故事〃;就再也说不下去了!
无论官司怎样判;压力团体的势力怎样大;但经济的需要总会显现出来。以私产而养鱼千里的渔业革命;只是迟早的事;这是我个人的观点。因为只要有某些适宜养三文鱼的地方;实行渔业私产化;那么现有的华盛顿州及俄勒冈州的法例;是非改不可的。
在中国东北部的河流;很可能是适宜饲养三文鱼的。国营虽及不上私营;但总要比野生的产量大得多。孵养三文鱼的科技近十多年来因私营而突飞猛进;这是值得中国渔业界注意的。在适当的情况下;养鱼千里确是本小而利大的行业。
1984年2月28日
如诗如画的例子
在经济学上;用以描述市场失败的例子中;有好几个都是如诗如画;令人难以忘记的。久而久之;这些例子就成为了某种经济问题的象征;在行内任何人都是一提便知。
庇古(A。C。Pigou)的大地如茵的禾田例子;令人向往;但很不幸火车要在田间经过;使火花飞到稻穗上;造成损害。因为火车的使用者没有给种稻的人予以补偿;所以社会的耗费(包括稻米的损害);是没有全部算在火车成本之内。在这种情况下;庇古认为政府是应该干预的。
关于庇古对社会耗费的分析;高斯(R。Hase)在1960年曾力斥其非——其后就有了足以万世留芳的高斯定律。高斯的两位好朋友;史德拉(G。J。Stigler)和艾智仁(A。A。Alchian);在1971年同游日本。在快速的火车上;他们见到窗外的禾田;就想起庇古与高斯之争。于是就问火车上的管理员;究竟车轨附近的禾田;是否受到火车的损害而地价下降;管理员的回答正相反;车轨两旁的禾田地价较高;因为火车将吃稻的飞鸟吓跑了!
虽然庇古已作古;不能欣赏后人的幽默;但史德拉和艾智仁却不肯放过高斯。他们联名给高斯一封电报;说:〃在日本发现了高斯定律的大错!〃10年过去了;在1981年;高斯要退休;我们二三十人在洛杉矶加州大学聚会;向高斯致敬。史德拉被选为在宴会后代表我们的致词者——这是再适当不过了;史德拉说笑话的才能;比起他后来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实在是难分高下。大宴将尽;致词之时快到;史德拉突然跑到我身旁;在我耳边轻问:〃你记不记得10年前我告诉你在日本的有关高斯的笑话?〃我稍一定神;也悄悄地回答:〃火车与飞鸟!〃
史德拉大喜;就毫不犹豫地走上讲台致词:〃我要感谢张五常:他提起我在日本时的一件事……。〃以他说笑话的本领;哄堂大笑在所必然。由于笑声震天;有些在坐的人竟以为日本禾田地价的例子是我提出的。
较早时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米德教授(J。E。Meade);曾以蜜蜂及果树百花齐放的例子赢得永恒。这例子使人想起花的芬芳、蜜蜂的翻飞、蜜糖的纯洁;衬托着大自然的风和日丽;怎会不令人陶醉;难以忘怀!
米德的分析;就是养蜂的人让蜜蜂到苹果园采蜜;却没有付花中蜜浆的价钱给果园的主人;这会使苹果的种植太少;对社会有所不利。另一方面;蜜蜂采蜜时;无意中会替果树的花粉作了传播;使果实的收成增加;但果园的主人也没有付钱给养蜂者;所以蜜蜂的饲养就不够多;对社会也有损害。因为得益者可以不付代价的缘故;市场是失败了。以米德及一般传统经济学者之见;政府是既应该津贴果树的培植;又应该津贴蜜蜂的饲养者。
在逻辑上;没有价钱收益的服务或供应;当然是要比有收益的为少。但不付代价的行为是否对社会有害;或是否导致浪费;并不是传统经济学所断定的那么简单。我希望将来有机会向读者解释这一点困难。
逻辑归逻辑;事实又是另一回事。事实上;究竟养蜂者是否不用付钱去买花中的蜜浆?植果树者是否不用付钱去买蜜蜂替花粉传播的服务?花粉的微小;蜜浆的量度困难;蜂的难以捉摸;在一般人看来;要论市价实在是无稽之谈。
在1972年的春天;我就故意跑到有〃苹果之都〃之称的华盛顿州的原野及果园追查究竟。只用3个月的功夫;我不仅在事实上证明了蜜蜂的服务及蜜浆的供应都是以市价成交:更令人叹服的;就是这些市价的精确;比起我们日常一般商品的买卖;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我于是就用〃蜜蜂的神话〃(TheFableoftheBees;是一本古典名著的原名)这绝妙好题目作文章;去反驳米德教授及他的附和者的论调。
胸有成竹;下笔时就文气如虹。我见蜜蜂及果花的例子是那么诗情画意;写起来也就流水行云。但真理毕竟是真理。在带球进攻;过关斩将之后;到〃埋门〃之际;岂有不起脚扣射之理?在结论中我就将诗画抛诸脑后——
〃凯恩斯曾说过执政者的狂热是从经济学者的理论蒸发出来的。不管这见解是对是错;事实却证明了经济学者的政策理论往往是从神话中蒸发出来。为了要推行政府干预;他们没有下过实证的功夫;就指责市场的失败。鱼类及飞禽的不能保障为私有;是他们的一个随意假设;要在某些资源上废除私产;他们就献上'天然资产'的名。土地的合约一向是被认为不善;在教育、医疗方面;他们就认为市场运作是会失败的。
〃当然;这其中还有一个蜜蜂的神话。
〃在这些例子中;我们不能否认若有交易费用或产权保障费用的存在;市场的运作是跟在没有这些费用的情况下有所不同。我们也不能否认政府的存在对经济是有贡献的。但任何政府的政策;都可以轻易地以减少浪费为理由来加以支持。只要假设市场的交易费用够高;或假设政府干预费用够低;推论就易如反掌。但随意假设世界是如此这般;这些人不单犯了将理想与事实作比较的谬误;他们甚至将理想与神话相比。
〃我不反对米德及庇古的追随者采用蜜蜂的例子去示范一个理论上的观点——在不需付代价的情况下;资源的运用当然是有所不同。我反对的;就是那些置事实于度外的分析门径;那些纯用幻想去支持政府干预的方法。以这种方法作研究所得的著作;对我们要增加了解经济制度运作的人来说;是毫无禆益的。〃
在下一篇文章;我将会向读者介绍另一个引人入胜的例子。
灯塔的故事
灯塔是经济学上的一个里程碑。一提起这个诗意盎然的例子;经济学者都知道所指的是收费的困难;这种困难令灯塔成为一种非政府亲力亲为不可的服务。
远在1848年;英国经济学家米尔(J。S。Mill)对灯塔就有如下的分析——
〃要使航海安全;灯塔的建造及维修就需要政府的亲力亲为。虽然海中的船只可从灯塔的指引而得益;但若要向他们收取费用;就不能办到。除非政府用强迫抽税的方法;否则灯塔就会因无私利可图;以致无人建造。〃
1883年;瑟域克(H。Sidgwick)将米尔的论点加以推广——
〃在好几种情况下;以市场收费来鼓励服务供应的观点是大错特错的。首要的情况就是某些对社会有益的服务;供应者是无法向那些需要服务而又愿意付价的人收费。例如一座建在适当地点的灯塔;使船的航行得益;但却难以向船只收取费用。〃
到了1938年;庇古(A。C。Pigou)当然也不肯放过〃灯塔〃。庇古是以分析私人与社会耗费(或收益)的分离而支持政府干预的首要人物。灯塔的例子正中他的下怀。庇古认为既然在技术上是难以向船只收取费用;灯塔若是私营的诺;私人的收益在边际上必定会低过灯塔对社会贡献的利益。在这情况下;政府建造灯塔是必须的。
因为以上提及的市场〃失败〃而支持政府干预的论调;在经济学上是重要的一课。在这里我要指出的;就是这些学者并不反对提供服务的人向服务的使用者收取费用。正相反;他们一致认为收费是符合经济原则;是理所当然的。他们也一致认为市价是一个极重要的供应指引。但在灯塔的例子中;困难就是要收钱也收不到。在黑夜中;航行的船只大可以〃偷看〃灯塔的指导射灯;避开礁石;然后逃之夭夭。
细想之下;我认为某些经济学者的好心肠;实在是世间少有。对那些愿意付价而逃避付价的人;这些学者竟要政府为他们增加服务。那么对那些在饭店白吃而不付账的人;经济学者是否要政府为他们大摆筵席呢?在这一个尴尬的问题上;米尔实在是要比瑟域克及庇古高明得多。米尔的主张是要政府向用灯塔的船只强迫收费;但庇古一派却是慷他人之慨;不管灯塔的费用应从何来。假若不付钱就会得到政府的供应;而政府的供应是由一般税收所支持;那么还有甚么人会在任何市场付价呢?免费的午餐又吃得了多久?
在1964年;灯塔的例子到了森穆逊(P。A。Samuelson)的手上;市场的〃失败〃就一分为二。以森穆逊之见;灯塔难以收费是一个问题;但就算是容易收费;他亦认为在经济原则上是不应该收费的。所以灯塔应由政府建造并不仅是因为私营会有收费的困难而已。支持第二个观点的理论是基于一个叫做〃共用品〃(PublicGood)的概念——这概念源自兰度尔(E。R。Lindahl);1953年森穆逊以精湛的文章加以发扬。(按PublicGood这名字容易令人误解;本身大有问题;中文一向译作〃公共财〃;是错上加错。下文将有解释)。
灯塔的服务是〃共用品〃的一个好例子。塔中的灯亮了;很多船只都可以一起用灯塔的指引而得益。当一条船用灯塔的时候;它一点也没有阻碍其他的船只去共用同一的灯塔——这就是〃共用品〃的特征。在这个情况下;灯塔既然亮了;要服务多一条船的费用毫无增加。也就是说;要服务在〃边际〃的船只的费用是零。假若灯塔要收费;那就会阻吓某些船只对灯塔的自由使用;这对社会是有损害的。既然多服务一条船的费用毫无增加(额外费用是零);为社会利益计;灯塔就不该收费。但若不收费;私营的灯塔就非亏大本不可。所以灯塔或其他类似的共用品;是应由政府免费供应的。
在支持政府干预的经济理论中;〃共用品〃占了一个极重要的地位。且让我不厌其详地引用森穆逊本人的话;向读者再解释一次——
〃在灯塔的例子中值得我们注意的;就是灯塔的经营者不能向得益的船只收取费用;这使灯塔宜于被作为一种公共事业。(森穆逊在这里用PublicGood一词;误导了读者;因为这里所指的并不是〃共用品〃的特征);但就算是灯塔的经营者以雷达侦察的方法;成功地向每一条船收取费用;为社会利益计;要像私人物品(森穆逊用PrivateGood一词;再加误导)一样地以市价收费并不一定是理想的。为甚么呢?因为对社会而言;向多一条船服务的额外费用是等于零(这才是共用品PublicGood的特征;跟难收费是两件事;森穆逊是〃共用品〃一词的始创人;他在这段文字中把这词用得太早了;以致误导;中文译为〃公共财〃;很可能是因这段文字引错了的)。因为这个缘故;任何船只被任何收费阻吓而不用灯塔的服务;对社会都是一个损失——虽然这收费是仅足够维持灯塔的经营费用。假若灯塔对社会是有所值的——它不一定是有所值——一个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