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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票的检查
发票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发票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活动,是发票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它对于保证印制、使用发票单位和个人严守发票管理规范,维护经济秩序税收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票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发票检查权,而且使之具体化、规范化,以确保发票检查权的行使和对被检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的权力和职责。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力:1。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2。
调出发票查验;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
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6。
对被检查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税务机关在进行发票检查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检查人员进行发票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2。
需要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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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检查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对调出的空白发票,应当开付收据;经查无问题时应当及时退还。 二是规定被检查人在发票检查中的义务:1。
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2。
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对发票或者凭证确认证明;3。
收执发票或发票存根联的单位,要如实填写税务机关发出的发票情况核对卡,并按期报回。
六、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票违法行为是违反发票管理制度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征管法》第48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征管法实施细则》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发票,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明确“税务机关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可以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是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有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分别处罚。 二是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以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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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式样
194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有四版。第一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头为《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字体为正楷,字轨为沪1(汉文印制)
,沪外1(中外文印制)
,旁是铅字排列的93字样,号码为七、八位两种。 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留存备查)
,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记帐)
,第三联为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第四联为记帐联(销货方记帐)。第二、三联套印大红色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上海市税务局监制》带号码的章,套章的位置按国税发(91)
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纸色全部为白色。 框架的印色:第一联为黑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第四联为蓝色。 第二、三联是用上海带黄色底纹的发票专用纸印制,规格为汉字印制40开(190×105)
,中外文印制为32开(190×130)。票面金额是百万位,票面的甲码注明印刷厂名简称、印制时间、印制本、份数。 此发票使用到194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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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与第一版基本相同,只是第二、三联用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专用纸系白色,上有带水纹印有菱形状中间有“SW”的字样。第三版与第二版的区别在于,第二、三联的防伪纸上再印上有色荧光的“税”字章。第二、三版从194年3月1日起使用,使用至中国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齐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停止使用时间。第四版是由中国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版发票7月1日起在全国使用。
二、票面的填开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的填开办法是:开票日期为按规定需征增值税的时限开具。 购货单位名称应当写明全称,开往外地的发票还需加上省、地名称。 地址和电话应是一般纳税人纳税登记上的地址和电话。 纳税人登记号即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码。 开户银行及帐号必须是一般纳税人的经营性帐号。 金额为不含增值税的售价(销售额)
,计算公式为:销售额=销售收入(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B税额为: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合计是指销售额和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一般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如用其他币种需注明。 下方的销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开的方法按前所述。 收款人、开票单位需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未盖章的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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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和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但是,一般纳税人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私自印制或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借用他人或向他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未按规定开具、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未按规定申报和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销售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的。以上情况如已领购、使用的,税务机关应予以收缴。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的;销售免税项目、报关出口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的;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无偿赠送他人的;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
、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若填写有误的,应当重新开具,并在有误的发票上复写注明“作废”
,如购买方未索取,也应作废处理;项目应填写齐全(除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和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不填写)。项目内容需正确;全部联次应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和金额应相符。 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伪造,或使用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票样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拆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不得作为抵扣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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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具的时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严格遵守如下时限规定: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方式的,则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并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分配给股东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五、应当注意的事项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货物如未按规定取得和保管好发票的,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指未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只取得记帐联或抵扣联的。有下列情况的均属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1)
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设置专门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场所,未设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2)税款抵扣联未按要求装订成册的;(3)
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的;(4)丢失、损(撕)毁专用发票的;(5)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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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按规定取得、保管增值税发票的,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情况的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销售货物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机外发票。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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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栏中如实填列购、用、作废、存情况。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为减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和“单价”栏。 但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的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售清单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制)
,销售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 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的抵扣联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