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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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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3。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二)纳税地点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所在地或生产应税产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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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三)资源税的纳税期限1。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2。纳税人以1个月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四)资源税的征收机关和扣缴义务人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为了加强对资源税的征管,适用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法规定,收购未税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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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所得税类

    所得税是以单位(法人)或个人(自然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的纯所得(净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直接税。 所得税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类。所得税同其他税收一样,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相同点外,还有其区别于其他税收的特点和作用。 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真实收入,也即上述的纯所得(净收益)

    ,对净收益额多的多征,少的少征,没有净收益额不征,故能较好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所得税是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一般是不能转嫁的,也就是说其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是一致的,故能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对个人所得额采取超额累进税率以后,在缩小纳税人税后收入的差距方面有相当的作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过高的收入。 对需要支持的产业、需要照顾的收入、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所得税在政策法规设计制订上,采取定期减征免征或实行优惠税率的办法,故能起到调节国民经济、调整产业结构、调配不同收入的杠杆作用。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涉及纳税人的收入、扣除等经济活动,故能促进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国家在宏观上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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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在一定期间(通常为1年)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建国以后至1978年的很长一段的时间里,对国有企业不征收所得税,实行上缴利润制度;对集体经济、个体经济、供销合作社、预算外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外国在我境内经营工商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

    1978年起,我国对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制度多次进行了改革,先后实行过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等制度,还进行了“利改税”的试点。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

    ,1984年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

    1984年税制改革后,根据企业不同的经济性质,分别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

    、“私营企业所得税”

    ,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在我国境内的其他各类企业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均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与统一。 今后,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将进而把内、外资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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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税合并,从而实现所有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以便各类企业在公平合理的税负条件下开展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征收对象及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为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规定了纳税人的范围,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即: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注册、登记、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这里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二是规定了征税对象的范围,为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企事业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按照我国实行纳税人和来源地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制度,这些企业或组织来自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都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同时,规定了企业境外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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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纳税人境外所得,已在有关国家缴纳的所得税款,并且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准予在汇总纳税时,按有关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三、应税收入的确定

    应税收入是指应缴纳所得税的收入,即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 涉及收入项目的确认以及某些特殊项目的确认标准。应税收入项目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

    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纳税人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

    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6)

    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股份制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而分得的股利、红利作为投资收益,并入本企业的利润总额,但不计入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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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逾期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特殊项目应税收入的确认,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1)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收入可以分期确定:第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也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第二,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根据工程合同实行旬末或月末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格收入的实现;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工阶段收入的实现。第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按合同规定,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2)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纳入企业销售收入核算;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取得收入处理。(3)外币收入的折算。 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币的,应当按照外币业务发生时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4)非货币资产或权益的收入额的确定。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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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计征所得税的依据,由于财务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利益,对经营者的筹资、经营补偿和经营成果在计算内容、标准、方法上的规定,税收主要是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用税法处理国家与纳税人的分配关系。 因此,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核算的会计收益,即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计算的税收收益,即应纳税所得额,在质上不同,在量上也不同。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 不同行业的企业,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程序和公式各不相同,但基本原理大致相同:即首先计算生产、经营成本,然后计算生产经营净收入,再计算生产、经营利润及其他营业利润,最后通过计算利润总额以及应予以调整的项目,确定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现列举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服务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程序及公式,其他行业参照下列行业公式计算。工业企业:(1)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制造费用(2)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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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4)产品销售净收入=本期销售收入-(销售退回+销售折让或折扣)

    (5)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6)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7)利润总额=销售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8)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应调整项目的金额商业企业:(1)商品进价成本=购进商品原始进价-(购进折让+购进退回)

    (2)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3)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商品进价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5)利润总额=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6)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应调整项目的金额服务业:(1)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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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利润总额=营业利润+其他业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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