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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理论-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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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也是沿着这个方向第三步:需要用来购买新组合所必要的生产手段的钱从哪里来,如果有关的人恰好手中没有的话?传统的回答很简单:从按年增长的社会储蓄再加上可能按年变为能够自由处置的那部分资源。第一种数量在大战以前确实是足够重要的(在欧洲和北美的私人收入总额中或许可以估计为五分之一),连同后一数量(它的数字很难从统计上得到),并不能立即从数量上拆穿这一回答的虚伪性。同时,有关实现新组合的全部工商业务范围的代表数字现在也不能得到。但是,我们甚至可以不从总的 “储蓄”开始。因为它的数量大小只能用以前发展的结果来说明。其中的大部分并不是来自严格说的节省,也就是,不是来自节制着个人经常收入用于消费的部分,而是由这样的基金所组成的,那就是,它本身是成功的创新的结果,在那里我们以后将看到企业家的利润。在循环流转中,一方面没有这种可以从而进行储蓄的丰富的泉源,另一方面主要是缺少对储蓄的刺激。它所有的唯一巨大的收入,是垄断收益和大地主的地租;而为灾祸和老年作准备,或许还有一些不合理的动机,那恐怕就是唯一的刺激了。最重要的刺激,即参与发展的盈利机会,是不会存在的。因此,在这样一种经济体系中,不可能有自由购买力的巨大蓄水池,想要形成新组合的人可以从中取用——而他自己的储蓄则只能在特殊的场合才足以敷用。所有的货币都将会流通,都将会固定在确定的已经建立起来的渠道之中。     
  尽管对我们的问题的传统回答不是明显悖理的,但还有另一种为此目的而获得货币的方法值得我们注意。因为它不象我们已经提到的那一种,它并不以存在先前发展的积累结果为前提条件,为此可以看作是从严格的逻辑意义上能够应用的唯一方法。这种获得货币的方法,是利用银行来创造购买力。它采取的形式是无关重要的。发行银行券而不完全用从流通中抽出的硬币来保证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但是存款银行业的方法提供了同样的服务,这种方法增加了可能支出的总额。或者我们可以想起银行承兑,因为这种承兑起着货币的作用,在批发贸易中作为支付手段。这个问题,不是一个把已经存在于某人手中的购买力加以转移的问题,而总是从无有之乡创造出新的购买力的问题 ——即使创造新的购买力的信用合同是以有价证券(它们本身不是流通工具)来支持的——它是添加到现有流通中来的。这就是新的组合常常得到资金供应的源泉,而新的组合总是会要从它得到资金供应,如果以前发展的结果并不曾在任何时刻实际存在的话。     
  这种信用支付手段,也就是为着支付的目的并通过给予信用的这种行为而创造出来的支付手段,在贸易中起着与现款完全相同的作用,部分地是直接起着这种作用,部分地是因为它可以立即转换为现款,作为小额支付,或作为对非银行业阶级 ——特别是对工资劳动者的支付。借信用支付手段之助,实现新组合的人们可以获得生产手段的现有存量,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使得那些他们从其手中购入生产性服务的人们,可以直接进入市场而获得消费品。在这种关系中,决没有这种意义的信用的给予,那就是有些人必须等待以货物表示的他的服务的等价物,而自己只得到一个请求权,从而完成一种特殊的职能;甚至也没有这种意义的信用的给予,那就是有些人必须为劳工或土地所有者积累生活资料,或者积累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所有这些都只能从生产的最后结果中得到偿付。从经济上讲,在这种支付手段(如果它是为新目的而创造的)与循环流转的货币或其它支付手段之间,的确有一种本质上的区别。后者可以设想为:一方面是已经完成的生产以及通过生产所实现的社会产品增加额的一种证明单,另一方面是对这种社会产品的一部分的一种命令书或请求权。前者则没有这两种特征中的第一种特征。它们也是命令书,人们可以用来立即购得消费品,但不是对以前生产的证明书。要接近或达到国民总所得,通常只能是以从前提供过的某种生产性服务,或从前出售过的某种产品为条件。在这一情况下,这个条件尚未得到满足。只有在成功地完成了新的组合之后,它才能得到满足。于是这种信用将会同时影响物价水平。     
  因此,一个银行家与其说主要是商品 “购买力”的中介人,倒不如说是这种商品的生产者。可是,因为今天所有的准备基金和储蓄通常都流向于他,对自由购买力——不论是已经存在的还是将要创造出来的——的总需求都集中于他,他已经代替了私人资本家,或者是变成了他们的代理人,他自己已经变成了典型的资本家。他立于想要实现新组合的人们和拥有生产手段的人们的中间。他在本质上是属于一种发展的现象,虽然只是在没有中央权力机关领导整个社会过程的时候。他使新组合的实现成为可能,他好象是以社会的名义授权人们去组成这种新的组合。他是交换经济的主宰。     
  Ⅲ     
  我们现在讲到了我们的分析借以进行的第三个因素,即 “生产手段的新组合”和信用。虽然所有三种因素形成一个总体,但第三种却可以形容为经济发展的根本现象。我们把新组合的实现称为“企业”,把职能是实现新组合的人们称为“企业家”。这些概念比通常的广一些,同时又比通常的狭一些。广一些,是因为首要地,我们所叫做的企业家,不仅包括在交换经济中通常所称的“独立的”生意人,而且也包括所有的实际上完成我们用来给这个概念下定义的那种职能的人,尽管他们是——现在逐渐变成通例——一家公司的“依附的”雇用人员,例如经理、董事会成员等等;或者尽管他们完成企业家职能的实际权力具有任何其它的基础,例如控制大部分的股权。由于是实现新组合才构成一个企业家,所以他不一定要同某个别厂商有永久的联系;许多的“金融家”、“发起人”等等就不是同某些具体厂商有永久的联系,但他们仍然可以是我们所说的企业家。另一方面,我们的概念比传统的概念要狭一些,它并不包括各个厂商的所有的头目们或经理们或工业家们,他们只是经营已经建立起来的企业,而只是包括实际履行那种职能的人们。可是我认为,上述定义只不过是更准确地表达了传统理论真正所意指的东西。首先,我们的定义同普遍的定义在区分“企业家”和“资本家”的根本之点上是一致的,不论所谓“资本家”被认为是货币所有人,货币请求权的所有人,还是物质财富的所有人。这个区别是今天的共同特点,并且已经在很长的时间内成为共同的特点了。其次,它也解决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普通的股东是不是一个企业家;它也抛弃了把企业家看作是风险承担人的这一概念。还有,普通对企业家型的描述所用的一些辞藻,诸如“首创性”、“权威”或“远见”,是同我们的方向完全一致的。因为在循环流转的例行事务中是没有这种品质存在的余地的,而如果这一点已同这种例行事务本身中变化的出现严格分开,那么在企业家职能的定义中,重点会自动地转移到后者。最后,有些定义我们能够径直接受。特别是有一个为大家所熟知的可以追溯到J.B.萨伊的定义:企业家的职能是把生产要素组合起来,把它们带到一起。因为只有在要素是第一次组合时,这才是一种特殊的行动——而如果是在经营一个企业的进程中去做时,就只是例行的工作——所以这个定义和我们的定义是相一致的。当马塔雅在《企业家利润》中把企业家定义为接受利润的人时,我们只须加上本书第一章的结论,即在循环流转中没有利润,以免把这个表述追溯到离我们的表述太远的地方。而这个观点也并不是与传统理论完全违背的,这可以由“企业家既不获利,也不受损”一语来表明,这是由瓦尔拉严密得出的,但也是许多其他作家的成果。在循环流转中的趋势是,企业家既不获取利润,也不遭受损失,也就是说,他在那里没有特殊的职能,他简直就是不存在;但是代替他的是,有一种不同类型的厂商头目或企业经理,我们最好不用企业家这个名称去称呼他们。     
  相信一种制度或一种类型的人的有关历史起源的知识能够直接向我们表明它的社会学上的或经济上的性质,那是一种偏见。这种知识常常引导我们去理解它,但却不能直接得出一种关于它的理论。更加虚伪的是这样一种信念,认为一种类型的 “原始”形式事实上也是“比较简单的”或“比较原始的”形式,也就是说,原始形式比起后来的形式来,能更加纯粹地表明本身的性质,并且具有较少的复杂性。可是情况常常与此相反,除了其它的原因之外,还因为日益增长的专门化可能使职能和性质鲜明地表现出来,而在比较原始的状况中,由于和其它的职能及性质混合一起,则是比较难于认清的。这种情况在我们的例子里也是如此。在一个原始游牧民族的首领的一般地位中,很难把企业要素同其它要素分开。由于同样的理由,小穆勒时代以前的大多数经济学家未能把资本家和企业家分开,因为一百年以前的制造商是一身而二任的;自是以后,事态的进程肯定促进了两者的区分,就象英国的土地占有制促进了农民与地主的区分,而在欧洲大陆则这种区分偶尔仍被忽视,特别是在农民耕种自有田地的场合。但在我们上述的场合,仍然有很多这样的困难。早期的企业家,不仅照例也是资本家,他还常常是——在小企业,他今天仍然是——他自己的技术专家,只要是即使在特殊的场合也并不邀请职业性的专门家的话。同样,他过去和现在都常常是他自己的买卖代理人,他的办公室的头目,他自己的人事经理;有时甚至在日常事务中是他自己的法律顾问,尽管他自然照例要雇用律师。正是履行一些或所有这样的职能,经常占用了他每天的时间。实现新组合之作为一种职业,只不外是作出并执行战略上的决定,虽然正是这一职能,而不是他的例行工作,形成了一个军事领袖的特点。因此,企业家的主要职能必然表现为总是同其它种类的活动混在一起,后者一般必然要比主要的职能居于显著地位。故此马歇尔的企业家定义,那就是,只是把企业家职能看作是从最广义说的“管理”,自然会使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表示赞同。我们不接受这个定义,就是因为它没有把我们认为的主要之点表达出来,而这是使企业家活动与其他活动具体分开的唯一要点。     
  可是有些类型 ——事态的发展已经逐渐使这些类型产生——特别纯粹地表现了企业家的职能。“发起人”的确属于这种人,不过有些限制条件。因为,暂且不管归于这一类型的人的社会和道德地位方面的联系,发起人常常只是接受佣金而参与工作的代理人,在筹资开办新企业和资金通融方面从事财务技术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他不是新企业的创立者,也不是这一过程的推动力量。然而,他也可能是后者,于是他就象一个“职业的企业家”。但是现代型的“实业领袖”更密切地和这里所意指的相适应,特别是当人们在这两方面看出了他的存在:一方面,譬如说,有20世纪威尼斯的商业企业家,或者在后来的类型中有约翰·劳;另一方面有乡村的当权者,他把诸如一家农村酿酒厂、一家旅馆和一个商店与他的农业及他的牲畜贸易结合起来。但是,不管是哪一种类型,每一个人只有当他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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